'2019勞動法--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為何公司卻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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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勞動法--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為何公司卻賠錢?

段王爺於2012年2月1日入職大理神脈公司,擔任切紙工,合同約定的每月工資2000元,實際履行合同期間段王爺每月工資為人民幣5000元。在職期間,段王爺簽了《自願放棄購買社保聲明書》,承諾因個人原因自動放棄購買社保,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皆由其本人承擔。2014年7月1日,段王爺向勞動部門投訴,要求公司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公司仍未辦理。2014年7月11日,段王爺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被迫解除勞動關係。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25000元。

公司認為:員工這樣做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訴權,企業作為受害方,堅決不能同意。員工認為:我給過你改正機會,但你沒珍惜,怎能怪我無情?於是發生勞動爭議,案件先後經過仲裁、一審、二審,最終判決公司應當支付段王爺經濟補償金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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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勞動法--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為何公司卻賠錢?

段王爺於2012年2月1日入職大理神脈公司,擔任切紙工,合同約定的每月工資2000元,實際履行合同期間段王爺每月工資為人民幣5000元。在職期間,段王爺簽了《自願放棄購買社保聲明書》,承諾因個人原因自動放棄購買社保,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皆由其本人承擔。2014年7月1日,段王爺向勞動部門投訴,要求公司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公司仍未辦理。2014年7月11日,段王爺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被迫解除勞動關係。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25000元。

公司認為:員工這樣做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訴權,企業作為受害方,堅決不能同意。員工認為:我給過你改正機會,但你沒珍惜,怎能怪我無情?於是發生勞動爭議,案件先後經過仲裁、一審、二審,最終判決公司應當支付段王爺經濟補償金25000元

2019勞動法--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為何公司卻賠錢?


【屠律說法】

雖然段王爺簽署了《自願放棄購買社保聲明書》,但公司未為段王爺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段王爺事後反悔並於2014年7月1日向相關部門投訴,明確要求公司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並未在合理期限內予以辦理。不繳社保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簽了放棄社保聲明也不能免除法定責任,員工投訴後公司仍不辦理,員工可以解除合同獲得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對這個規定,大家太熟悉了。

司法實踐中有爭議的是,如果員工自己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在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後,事後反悔,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應否支持?

(有人可能會說,哪有員工會自願放棄繳納社保?一定是單位強迫員工籤的!說實話,現實中不想繳社保的大有人在,自有其不願繳納的理由,這裡不討論這個了。)

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中並無統一做法,各地各自為政,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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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勞動法--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為何公司卻賠錢?

段王爺於2012年2月1日入職大理神脈公司,擔任切紙工,合同約定的每月工資2000元,實際履行合同期間段王爺每月工資為人民幣5000元。在職期間,段王爺簽了《自願放棄購買社保聲明書》,承諾因個人原因自動放棄購買社保,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皆由其本人承擔。2014年7月1日,段王爺向勞動部門投訴,要求公司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公司仍未辦理。2014年7月11日,段王爺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被迫解除勞動關係。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25000元。

公司認為:員工這樣做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訴權,企業作為受害方,堅決不能同意。員工認為:我給過你改正機會,但你沒珍惜,怎能怪我無情?於是發生勞動爭議,案件先後經過仲裁、一審、二審,最終判決公司應當支付段王爺經濟補償金25000元

2019勞動法--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為何公司卻賠錢?


【屠律說法】

雖然段王爺簽署了《自願放棄購買社保聲明書》,但公司未為段王爺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段王爺事後反悔並於2014年7月1日向相關部門投訴,明確要求公司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並未在合理期限內予以辦理。不繳社保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簽了放棄社保聲明也不能免除法定責任,員工投訴後公司仍不辦理,員工可以解除合同獲得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對這個規定,大家太熟悉了。

司法實踐中有爭議的是,如果員工自己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在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後,事後反悔,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應否支持?

(有人可能會說,哪有員工會自願放棄繳納社保?一定是單位強迫員工籤的!說實話,現實中不想繳社保的大有人在,自有其不願繳納的理由,這裡不討論這個了。)

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中並無統一做法,各地各自為政,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2019勞動法--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為何公司卻賠錢?


一、北京做法:堅決支持經濟補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中對此做了明確:

11、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後又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的,應否支持?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即便是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仍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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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王爺於2012年2月1日入職大理神脈公司,擔任切紙工,合同約定的每月工資2000元,實際履行合同期間段王爺每月工資為人民幣5000元。在職期間,段王爺簽了《自願放棄購買社保聲明書》,承諾因個人原因自動放棄購買社保,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皆由其本人承擔。2014年7月1日,段王爺向勞動部門投訴,要求公司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公司仍未辦理。2014年7月11日,段王爺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被迫解除勞動關係。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25000元。

公司認為:員工這樣做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訴權,企業作為受害方,堅決不能同意。員工認為:我給過你改正機會,但你沒珍惜,怎能怪我無情?於是發生勞動爭議,案件先後經過仲裁、一審、二審,最終判決公司應當支付段王爺經濟補償金25000元

2019勞動法--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為何公司卻賠錢?


【屠律說法】

雖然段王爺簽署了《自願放棄購買社保聲明書》,但公司未為段王爺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段王爺事後反悔並於2014年7月1日向相關部門投訴,明確要求公司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並未在合理期限內予以辦理。不繳社保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簽了放棄社保聲明也不能免除法定責任,員工投訴後公司仍不辦理,員工可以解除合同獲得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對這個規定,大家太熟悉了。

司法實踐中有爭議的是,如果員工自己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在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後,事後反悔,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應否支持?

(有人可能會說,哪有員工會自願放棄繳納社保?一定是單位強迫員工籤的!說實話,現實中不想繳社保的大有人在,自有其不願繳納的理由,這裡不討論這個了。)

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中並無統一做法,各地各自為政,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2019勞動法--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為何公司卻賠錢?


一、北京做法:堅決支持經濟補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中對此做了明確:

11、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後又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的,應否支持?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即便是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仍應予支持。

2019勞動法--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為何公司卻賠錢?


二、江浙做法:堅決不支持經濟補償

江蘇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自身不願繳納等不可歸責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未參加某項社會保險險種,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浙江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認為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不應當支持經濟補償金:

十一、勞動者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勞動者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該書面承諾無效。勞動者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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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王爺於2012年2月1日入職大理神脈公司,擔任切紙工,合同約定的每月工資2000元,實際履行合同期間段王爺每月工資為人民幣5000元。在職期間,段王爺簽了《自願放棄購買社保聲明書》,承諾因個人原因自動放棄購買社保,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皆由其本人承擔。2014年7月1日,段王爺向勞動部門投訴,要求公司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公司仍未辦理。2014年7月11日,段王爺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被迫解除勞動關係。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25000元。

公司認為:員工這樣做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訴權,企業作為受害方,堅決不能同意。員工認為:我給過你改正機會,但你沒珍惜,怎能怪我無情?於是發生勞動爭議,案件先後經過仲裁、一審、二審,最終判決公司應當支付段王爺經濟補償金25000元

2019勞動法--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為何公司卻賠錢?


【屠律說法】

雖然段王爺簽署了《自願放棄購買社保聲明書》,但公司未為段王爺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段王爺事後反悔並於2014年7月1日向相關部門投訴,明確要求公司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並未在合理期限內予以辦理。不繳社保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簽了放棄社保聲明也不能免除法定責任,員工投訴後公司仍不辦理,員工可以解除合同獲得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對這個規定,大家太熟悉了。

司法實踐中有爭議的是,如果員工自己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在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後,事後反悔,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應否支持?

(有人可能會說,哪有員工會自願放棄繳納社保?一定是單位強迫員工籤的!說實話,現實中不想繳社保的大有人在,自有其不願繳納的理由,這裡不討論這個了。)

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中並無統一做法,各地各自為政,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2019勞動法--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為何公司卻賠錢?


一、北京做法:堅決支持經濟補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中對此做了明確:

11、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後又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的,應否支持?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即便是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仍應予支持。

2019勞動法--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為何公司卻賠錢?


二、江浙做法:堅決不支持經濟補償

江蘇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自身不願繳納等不可歸責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未參加某項社會保險險種,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浙江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認為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不應當支持經濟補償金:

十一、勞動者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勞動者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該書面承諾無效。勞動者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2019勞動法--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為何公司卻賠錢?


三、廣東做法:可支持經濟補償,但不能搞突然襲擊

廣東在這個問題上,不“極左”(一律支持),不“極右”(一律不支持),既不縱容這種明顯不合法行為,但也不鼓勵勞動者以此突襲獲利,處理手法更有技巧。

廣東高院認為,原則上可以支持員工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但鑑於是勞動者同意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支持勞動者搞突然襲擊,應給單位一定期限的改正機會。所以,勞動者在解除前應當向用人單位提出繳納要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實踐中通常把握30天左右),則支持勞動者解除合同獲得經濟補償。

廣東高院《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1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將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事後反悔並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應予支持。

客觀地說,以北京、江浙、廣東為代表的三種處理意見都沒有絕對的對錯,完全是不同的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在實務中的體現。

總的來說~~法律有時候真的就是一個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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