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特別提示
1、為尊重中小投資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資者對公司股東大會決議重大事項的參與度,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對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中小投資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
2、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議案的情況。
3、本次股東大會未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會議召開時間: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4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4月17日15:00至4月18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會議召開地點:齊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會議室。
3、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4、會議召開方式:現場方式和網絡投票相結合。
5、主持人:董事長李學峰先生。
6、會議的通知:公司於2017年3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齊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6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編號:2017-011。本次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7、會議出席情況
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11人,代表股份117,263,708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23.7047%。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10人,代表股份117,263,512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23.7046%。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1人,代表股份196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001%。
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2人,代表股份3,384,486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6842%。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1人,代表股份3,384,29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6841%。
8、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見證律師列席了股東大會現場會議,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三、議案的審議和表決情況
(一)本次股東大會採用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
(二)本次股東大會形成決議如下:
1、審議通過了 《2016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總表決情況:
同意117,263,708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反對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3,384,486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反對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
2、審議通過了 《2016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3、審議通過了《2016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4、審議通過了 《關於公司2016年度報告及年度報告摘要的議案》
5、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2016年度利潤分配的議案》
6、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2016年度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情況報告的議案》
7、審議通過了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2016年度薪酬考核方案》
8、審議通過了 《關於聘任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的議案》
9、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2016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10、審議通過了 《關於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的議案》
11、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未來三年(2017-2019年)股東回報規劃〉的議案》
12、審議通過了 《關於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及自有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
13、審議通過了《金融衍生品交易計劃書》
14、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的議案》
四、見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經江蘇泰和律師事務所閻登洪律師、劉永岡律師現場見證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和會議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備查文件
1、2016年度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2、江蘇泰和律師事務所關於齊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齊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