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元出租轎車,當天下午就出事了,5萬塊錢損失誰來賠?'

汽車租賃 轎車 法律 交通 半島都市報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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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記者 王洪智

法某與柴某兩人共同出資在當地租賃了一處臨街柴房開展對外租賃汽車業務,雙方商定租賃費均攤,各自經營租賃業務,收益也歸各自所有。如果有人租賃汽車,兩人中的一人不在,彼此幫忙與承租人簽訂車輛租賃合同。法某多年的好朋友陳某看租車業務日益紅火,便要求將自己的轎車也放在這裡出租。

某日,王某到租賃行租車,選中了陳某的別克轎車。但此時,陳某和法某均不在,於是柴某便根據之前與法某的約定,向王某提供了一份空白汽車租用合同,填寫了首頁的車牌號碼和借用期限等手續後,交由王某簽名、捺印。合同簽訂後,王某提車時恰巧遇到法某回來,法某便收取了王某繳納的200元租賃費。

當天下午,王某駕駛該車外出時發生單車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王某本人也受了傷。經鑑定機構認定這次事故共造成5萬餘元損失。

事發後,陳某多次找到王某、法某和柴某協商賠償,但三人互相推諉,拒不賠償。無奈之下,陳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上述3人連帶賠償車輛損失共計5萬餘元。

在庭審中,陳某聲稱自己將轎車借給法某的汽車租賃行,由其代為租賃,但其合夥人柴某將該車出租後車輛發生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因此法某、柴某、王某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對陳某的這一說法,法某並不認可,“我和柴某不是合夥人,陳某並沒有將車輛借給我,更沒有委託我代為出租車輛,他眼紅我生意好就要求在一塊幹,看在多年好友的份上我才同意他在我這裡對外租賃車輛,沒想到現在出事故了卻要我賠償”,法某認為,合同的相對方應該是陳某和租車人王某,他沒有理由承擔賠償責任。柴某也否認自己與王某之間存在車輛租賃合同關係。

王某則稱不認識陳某,“我是從法某和柴某那裡租的車,因為當時法某不在,便從柴某那裡辦理了相關車輛租賃手續,租賃費因後來遇到法某則直接給了他,所以我和陳某之間沒有租賃合同關係,不是合同的相對方,陳某不應起訴我,我也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對此案一審後認定,法某、柴某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王某作為實際承租方,造成租賃物損失,應予以賠償,判令其賠償陳某各項損失5萬餘元。

宣判後,陳某與王某均不服,上訴至青島中院。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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