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茅臺只有15年酒齡?語文老師哭了

中新經緯客戶端6月11日電 (閆淑鑫)一紙訴狀,將貴州茅臺再次推至輿論的風口。

近日,因所購“50年陳年茅臺”實則由15年酒齡的基酒勾兌而成,四川及第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連超將貴州茅臺告上法庭,指其涉嫌銷售欺詐、虛假宣傳。

中新經緯走訪發現,目前市場上打著“年份”概念的白酒產品比比皆是,包括古井貢酒年份原漿、30年青花汾酒、西鳳酒10年陳釀等。有業內人士告訴中新經緯,這些所謂的“年份”白酒,大多是由基酒勾兌而成,並非消費者所理解的儲存了10年、30年、50年等。

白酒行業分析師蔡學飛建議,白酒行業應儘快規範“年份”概念,形成統一的年份酒標準,龍頭企業更要起到帶頭作用,推動行業立法。

50年茅臺只有15年酒齡?語文老師哭了

茅臺年份酒惹爭議

據媒體報道,今年5月底,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樁茅臺酒酒齡的案件,原告是一名律師,被告是貴州茅臺。

事情是這樣的。今年1月17日,四川及第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連超花61996元購買了“50年陳年茅臺”“30年陳年茅臺”各兩瓶,不久後他發現購買的這4瓶高價酒是茅臺公司用15年酒齡的基酒勾兌而成。於是,邢連超便以虛假宣傳等為由,將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國酒茅臺銷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賠三”。

邢連超稱,消費者一般認為“50年陳年茅臺”,就是指生產出來的酒在容器中貯存達到50年,而不是用15年的基酒勾兌。雖然目前白酒行業尚未有具體陳年酒的標準,但用15年基酒勾兌冒充50年陳酒、30年陳酒,便是一種虛假宣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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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臺商城所售53度50年貴州茅臺酒。截圖來源:茅臺商城

不過,貴州茅臺卻表示,陳年茅臺酒是指“酒齡不低於15年,並經勾兌而成的貴州茅臺酒”,符合國家標準GB/T18356-2007《地理標誌產品貴州茅臺酒》內相關規定,公司曾通過茅臺酒自營店、網站等渠道對酒齡進行明確介紹,從未宣稱過30年、50年貴州茅臺酒的儲藏年限達到30年、50年,不存在銷售欺詐、虛假宣傳一說。

而之所以會以15年、30年、50年為劃分標準,貴州茅臺方面稱是為了使不同年份的陳年茅臺酒口感等有明顯區別,“許多長期喝陳年茅臺酒的消費者,即便不用看包裝,都能準確喝出不同年份的陳年茅臺酒。”

不過,原告方並不認同茅臺方面的這一說法:什麼樣的勾兌比例才能被視為陳年酒?是否只要有一滴基酒,就可以標註為相應年份的陳年酒?

“既然他說他的年份酒是用15年以上的基酒勾兌而成,那麼這個‘以上’到底15年、16年,還是50年?勾兌比例是多少?50年茅臺酒、30年茅臺酒又是如何劃分的?我覺得茅臺方面應該向消費者說明其年份酒勾兌的一個大體情況。”6月11日下午,邢連超在接受中新經緯採訪時表示,他希望在下一次開庭時(初步定於6月27日),貴州茅臺能夠提供所售年份酒的基酒儲存記錄、勾兌比例以及年份劃分標準等相關材料。

據瞭解,在5月底的庭審中,邢連超就曾要求貴州茅臺方面提供一些證明材料,不過對方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上一次,我可能提到了具體的工藝流程,他們覺得是‘商業機密’,不便提供。但是,基酒儲存記錄、年份劃分標準這些就不能再說‘商業機密’了吧?”邢連超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目前,貴州茅臺尚未就此事作出公開回應。6月10日,中新經緯就上述案件向貴州茅臺發去採訪函,然而截至發稿前,並未收到其回覆。

業內人士:行業應儘快規範“年份”概念

50年茅臺竟只有15年酒齡?該消息一經傳出,網友議論紛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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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評論。截圖來源:微博截圖

@哪有貓膩:難道不是誤導消費者?

@用戶5618594453:我就認為是30年、50年的。

@hoter :都知道的,並不代表就合法,這本身就是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周哥的弟弟:第一、消費者並不知道你們所謂的潛規則;第二、標籤上面寫的50年,顯然有誤導的嫌疑,我覺得應該說清楚。

中新經緯走訪發現,目前市場上打著“年份”概念的白酒產品比比皆是,包括古井貢酒年份原漿、30年青花汾酒、西鳳酒10年陳釀等。有業內人士告訴中新經緯,這些所謂的“年份”白酒,大多是由基酒勾兌而成,並非消費者所理解的儲存了10年、30年、50年。

“比如包裝上寫的陳釀30年,並不是說這瓶酒裡面所有的內容物都是儲存了30年,而是指這瓶酒是用陳釀30年的酒勾調出來的。”該業內人士說。

白酒行業分析師蔡學飛接受中新經緯採訪時也提到,基酒勾兌目前是白酒行業的一種普遍操作,絕大多數酒企所售年份酒都是這麼來的。“白酒勾兌是一種正常的釀造工藝,年份基酒多用於調味酒,不能直接飲用。但行業目前存在的問題是,企業將年份酒概念與勾兌酒概念混淆了,不僅容易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也不利於整個行業的發展。”

蔡學飛指出,由於缺乏統一的行業標準,“年份”概念主要由白酒廠家進行解釋,和消費者認為的年份酒存在較大偏差,“消費者口中的年份酒多是指酒體的存儲年份,但是酒企對於‘年份’的定義,既有酒體年份論,也有基酒年份論、窖池年份論等。而消費者對於年份酒的認知,實際上並不符合企業的年份標準。”

蔡學飛稱,在年份酒的銷售過程中,白酒廠家確實存在利用消費者認知的情況。

中國食品產業分析師朱丹蓬也認為,產業端對年份酒的解釋,與消費端理解的年份酒具有明顯差異,“概念認知的不同,從而對消費者造成了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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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貨架上的白酒。中新經緯閆淑鑫攝

對此,蔡學飛建議,白酒行業應儘快規範“年份”概念,龍頭企業更要起到帶頭作用,推動行業立法。

事實上,早在2006年,中國酒業協會就曾著手白酒年份酒標準研究,但至今仍未有實質性成果發佈。在蔡學飛看來,白酒年份酒標準之所以“難產”,一方面是因為中國白酒具有嚴重的地域性限制,與地方權益直接關聯;另一方面,白酒品類複雜,難以達成品類共識。“此外,相關標準的出臺勢必會涉及到部分酒企的既得利益,這也是白酒年份酒標準很難統一的一個重要原因。”

“儘管中國酒業協會一直在推動白酒年份酒標準研究,但是由於缺乏強制性以及對於酒企的約束力,在某種程度上只能說是一個建議。如果由行業龍頭企業集體來推動,肯定有利於規範年份酒,但是從長遠來看,還是需要國家法律層面的強制推動與引導。”蔡學飛表示。(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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