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釣鰲橋公案'

揭陽 黃佐 我在宮裡做廚師 文章 潮州 粵東城市動態 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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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釣鰲橋公案

作者:彭妙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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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釣鰲橋公案

作者:彭妙豔

揭陽釣鰲橋公案

揭陽縣城西郊有釣鰲橋,以東西走向橫於潮溪上。橋下水流湍急,兩岸時蒙煙霧,故在明末曾為縣中八景之一,曰“鰲橋釣浪”,時人曾敬、郭之奇等有詩吟詠。

然而這橋始建於何時,卻不得而知。只知嘉靖初曾復建,並請嶺海名儒、大吏黃佐為作一記,收錄於《揭陽縣誌》的《藝文》裡。這位黃佐與揭陽黃一道同為正德十五年(1520)庚辰科進士。這位黃一道曾在京城與黃佐“同朝為官”,後來做過興化知府,退休後居住榕城西門內。黃佐的《釣鰲橋記》,很可能是受其請託而寫。正是有了這篇文章,釣鰲橋也就得以聲名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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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釣鰲橋公案

作者:彭妙豔

揭陽釣鰲橋公案

揭陽縣城西郊有釣鰲橋,以東西走向橫於潮溪上。橋下水流湍急,兩岸時蒙煙霧,故在明末曾為縣中八景之一,曰“鰲橋釣浪”,時人曾敬、郭之奇等有詩吟詠。

然而這橋始建於何時,卻不得而知。只知嘉靖初曾復建,並請嶺海名儒、大吏黃佐為作一記,收錄於《揭陽縣誌》的《藝文》裡。這位黃佐與揭陽黃一道同為正德十五年(1520)庚辰科進士。這位黃一道曾在京城與黃佐“同朝為官”,後來做過興化知府,退休後居住榕城西門內。黃佐的《釣鰲橋記》,很可能是受其請託而寫。正是有了這篇文章,釣鰲橋也就得以聲名在外。

揭陽釣鰲橋公案

其實,以名流而擅文章者為釣鰲橋作記,還不止黃佐一人。像萬曆十一年(1583)中式進士,累官戶部左侍郎,卒後受封尚書的林熙春就先後寫過《乙丑復橋題詞》、《揭陽縣復建釣鰲橋碑記》,而且從史料價值上看,比之黃佐一文更高。而本文標題涉及的“公案”一說,正是緣於他的文章而知。林熙春原籍揭陽龍溪都,中進士後,其所在鄉村劃歸海陽縣,才成了海陽縣(今潮安)人。但因為跟揭陽有千絲萬縷的關係,所以當其出仕成名後,和揭陽的聯繫從未間斷。有關釣鰲橋的文章,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所寫。

橫跨西郊潮溪上的釣鰲橋,原來正對著西門。這樣的設計與建設,有其多重意義。按照林熙春的理解,這樣“取自門直達,說者見,謂往來為便”,其實還不夠,因為“接山川之脈,順陰陽之紀,其為慮至深且遠矣”。但是,在林熙春尚未發達的嘉靖十六年(1537),“有射利者眩,當事聽移而南之。”至於當時是誰掌握著“射利”的話語權,所“射”何利?已不得而知。可知的是嘉靖十六年主持揭陽縣政的是福建長泰人薛炳。此人有不羈之才,任上曾建學宮饌堂(餐廳),修建釣鰲橋,重建揭陽嶺東道,後以貪汙罷官。是否跟在修建釣鰲橋拿了回扣有關?即是林熙春文中影射的“射利”至“眩”者呢?不是不可有此聯想。好在釣鰲橋“嘉靖末圮(倒塌)”,“堪輿家往往病焉”的問題有了解決的機會。“復之便”的訴求於是重新活躍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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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釣鰲橋公案

作者:彭妙豔

揭陽釣鰲橋公案

揭陽縣城西郊有釣鰲橋,以東西走向橫於潮溪上。橋下水流湍急,兩岸時蒙煙霧,故在明末曾為縣中八景之一,曰“鰲橋釣浪”,時人曾敬、郭之奇等有詩吟詠。

然而這橋始建於何時,卻不得而知。只知嘉靖初曾復建,並請嶺海名儒、大吏黃佐為作一記,收錄於《揭陽縣誌》的《藝文》裡。這位黃佐與揭陽黃一道同為正德十五年(1520)庚辰科進士。這位黃一道曾在京城與黃佐“同朝為官”,後來做過興化知府,退休後居住榕城西門內。黃佐的《釣鰲橋記》,很可能是受其請託而寫。正是有了這篇文章,釣鰲橋也就得以聲名在外。

揭陽釣鰲橋公案

其實,以名流而擅文章者為釣鰲橋作記,還不止黃佐一人。像萬曆十一年(1583)中式進士,累官戶部左侍郎,卒後受封尚書的林熙春就先後寫過《乙丑復橋題詞》、《揭陽縣復建釣鰲橋碑記》,而且從史料價值上看,比之黃佐一文更高。而本文標題涉及的“公案”一說,正是緣於他的文章而知。林熙春原籍揭陽龍溪都,中進士後,其所在鄉村劃歸海陽縣,才成了海陽縣(今潮安)人。但因為跟揭陽有千絲萬縷的關係,所以當其出仕成名後,和揭陽的聯繫從未間斷。有關釣鰲橋的文章,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所寫。

橫跨西郊潮溪上的釣鰲橋,原來正對著西門。這樣的設計與建設,有其多重意義。按照林熙春的理解,這樣“取自門直達,說者見,謂往來為便”,其實還不夠,因為“接山川之脈,順陰陽之紀,其為慮至深且遠矣”。但是,在林熙春尚未發達的嘉靖十六年(1537),“有射利者眩,當事聽移而南之。”至於當時是誰掌握著“射利”的話語權,所“射”何利?已不得而知。可知的是嘉靖十六年主持揭陽縣政的是福建長泰人薛炳。此人有不羈之才,任上曾建學宮饌堂(餐廳),修建釣鰲橋,重建揭陽嶺東道,後以貪汙罷官。是否跟在修建釣鰲橋拿了回扣有關?即是林熙春文中影射的“射利”至“眩”者呢?不是不可有此聯想。好在釣鰲橋“嘉靖末圮(倒塌)”,“堪輿家往往病焉”的問題有了解決的機會。“復之便”的訴求於是重新活躍起來。


揭陽釣鰲橋公案


當然,不是就沒了爭議。反對橋樑直通城門的聲音仍在。他們的理由根據是“門猶耳,橋猶鉗,耳不任受鉗也。”針對這一說法,林熙春以潮州直通東城門的廣濟橋為例,進行批駁。他在《乙(己)醜復橋題詞》中寫道:“郡有浮橋門,橋亙數百尋,其鉗不滋大乎?”也許正是有了他的支持,復釣鰲橋直通西門的意見終於佔了上風。萬曆十六年(戊子,1588)經由官民代表向現任知縣、江西人陳時霖恢復原來正對西門位置的建議得到了批准。“書既上,侯集鄉縉紳大夫議。鄉縉紳大夫議亦率如諸生吏民言,於是侯報可,且捐祿米為修復先也。”於是,“邑之士庶,亡論遠若近,鹹輸金以成盛事”。終於在萬曆十六年末動工,翌年告竣。

在陳時霖的堅持之下,萬曆間的這次釣鰲橋重建,終於回覆到原來正對西門的位置。作為陳時霖的同科進士和鄉賢,林熙春對於陳時霖的為“揭之復橋釣鰲,弁病涉為餘談”,和增“山河之勝”,使“一方靈秀,盡在是矣”,固然讚賞有加。這就是他身居高位,卻樂於欣然為復橋作記,表達對陳時霖及各位鄉紳為著揭陽民眾生活的方便和山河的完勝所作的努力充分敬佩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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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釣鰲橋公案

作者:彭妙豔

揭陽釣鰲橋公案

揭陽縣城西郊有釣鰲橋,以東西走向橫於潮溪上。橋下水流湍急,兩岸時蒙煙霧,故在明末曾為縣中八景之一,曰“鰲橋釣浪”,時人曾敬、郭之奇等有詩吟詠。

然而這橋始建於何時,卻不得而知。只知嘉靖初曾復建,並請嶺海名儒、大吏黃佐為作一記,收錄於《揭陽縣誌》的《藝文》裡。這位黃佐與揭陽黃一道同為正德十五年(1520)庚辰科進士。這位黃一道曾在京城與黃佐“同朝為官”,後來做過興化知府,退休後居住榕城西門內。黃佐的《釣鰲橋記》,很可能是受其請託而寫。正是有了這篇文章,釣鰲橋也就得以聲名在外。

揭陽釣鰲橋公案

其實,以名流而擅文章者為釣鰲橋作記,還不止黃佐一人。像萬曆十一年(1583)中式進士,累官戶部左侍郎,卒後受封尚書的林熙春就先後寫過《乙丑復橋題詞》、《揭陽縣復建釣鰲橋碑記》,而且從史料價值上看,比之黃佐一文更高。而本文標題涉及的“公案”一說,正是緣於他的文章而知。林熙春原籍揭陽龍溪都,中進士後,其所在鄉村劃歸海陽縣,才成了海陽縣(今潮安)人。但因為跟揭陽有千絲萬縷的關係,所以當其出仕成名後,和揭陽的聯繫從未間斷。有關釣鰲橋的文章,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所寫。

橫跨西郊潮溪上的釣鰲橋,原來正對著西門。這樣的設計與建設,有其多重意義。按照林熙春的理解,這樣“取自門直達,說者見,謂往來為便”,其實還不夠,因為“接山川之脈,順陰陽之紀,其為慮至深且遠矣”。但是,在林熙春尚未發達的嘉靖十六年(1537),“有射利者眩,當事聽移而南之。”至於當時是誰掌握著“射利”的話語權,所“射”何利?已不得而知。可知的是嘉靖十六年主持揭陽縣政的是福建長泰人薛炳。此人有不羈之才,任上曾建學宮饌堂(餐廳),修建釣鰲橋,重建揭陽嶺東道,後以貪汙罷官。是否跟在修建釣鰲橋拿了回扣有關?即是林熙春文中影射的“射利”至“眩”者呢?不是不可有此聯想。好在釣鰲橋“嘉靖末圮(倒塌)”,“堪輿家往往病焉”的問題有了解決的機會。“復之便”的訴求於是重新活躍起來。


揭陽釣鰲橋公案


當然,不是就沒了爭議。反對橋樑直通城門的聲音仍在。他們的理由根據是“門猶耳,橋猶鉗,耳不任受鉗也。”針對這一說法,林熙春以潮州直通東城門的廣濟橋為例,進行批駁。他在《乙(己)醜復橋題詞》中寫道:“郡有浮橋門,橋亙數百尋,其鉗不滋大乎?”也許正是有了他的支持,復釣鰲橋直通西門的意見終於佔了上風。萬曆十六年(戊子,1588)經由官民代表向現任知縣、江西人陳時霖恢復原來正對西門位置的建議得到了批准。“書既上,侯集鄉縉紳大夫議。鄉縉紳大夫議亦率如諸生吏民言,於是侯報可,且捐祿米為修復先也。”於是,“邑之士庶,亡論遠若近,鹹輸金以成盛事”。終於在萬曆十六年末動工,翌年告竣。

在陳時霖的堅持之下,萬曆間的這次釣鰲橋重建,終於回覆到原來正對西門的位置。作為陳時霖的同科進士和鄉賢,林熙春對於陳時霖的為“揭之復橋釣鰲,弁病涉為餘談”,和增“山河之勝”,使“一方靈秀,盡在是矣”,固然讚賞有加。這就是他身居高位,卻樂於欣然為復橋作記,表達對陳時霖及各位鄉紳為著揭陽民眾生活的方便和山河的完勝所作的努力充分敬佩的原因所在。


揭陽釣鰲橋公案


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各方對於釣鰲橋位置的確定,其背後是各種觀念、利益的搏鬥,這正會使之成為一件曠日持久的公案,而且較量不止於一場兩場。所以陳時霖雖然拍板把釣鰲橋恢復到原來正對西門的位置,但因此他的受到誹謗並沒有停止,乃至於雖然做了好事,有著很好的民望與口碑,卻在任滿時仍被降為“照磨”這樣的低級職務。對此,有論者表示“不知何故”?如果瞭解這個過程,卻就不言而喻了。

如果不是林熙春聲名十分顯赫,他的那幾篇寫復橋的文章,恐怕也排不進縣誌的文錄裡面。你看,文雖然存下來了,但有關陳時霖的名字,都被以“某”代替。“在揭以滿最,境內以詩誦功德者,蓋百數十人”的一代有作為的長官,下場竟是這樣,這能不讓後之來者欷歔扼腕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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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釣鰲橋公案

作者:彭妙豔

揭陽釣鰲橋公案

揭陽縣城西郊有釣鰲橋,以東西走向橫於潮溪上。橋下水流湍急,兩岸時蒙煙霧,故在明末曾為縣中八景之一,曰“鰲橋釣浪”,時人曾敬、郭之奇等有詩吟詠。

然而這橋始建於何時,卻不得而知。只知嘉靖初曾復建,並請嶺海名儒、大吏黃佐為作一記,收錄於《揭陽縣誌》的《藝文》裡。這位黃佐與揭陽黃一道同為正德十五年(1520)庚辰科進士。這位黃一道曾在京城與黃佐“同朝為官”,後來做過興化知府,退休後居住榕城西門內。黃佐的《釣鰲橋記》,很可能是受其請託而寫。正是有了這篇文章,釣鰲橋也就得以聲名在外。

揭陽釣鰲橋公案

其實,以名流而擅文章者為釣鰲橋作記,還不止黃佐一人。像萬曆十一年(1583)中式進士,累官戶部左侍郎,卒後受封尚書的林熙春就先後寫過《乙丑復橋題詞》、《揭陽縣復建釣鰲橋碑記》,而且從史料價值上看,比之黃佐一文更高。而本文標題涉及的“公案”一說,正是緣於他的文章而知。林熙春原籍揭陽龍溪都,中進士後,其所在鄉村劃歸海陽縣,才成了海陽縣(今潮安)人。但因為跟揭陽有千絲萬縷的關係,所以當其出仕成名後,和揭陽的聯繫從未間斷。有關釣鰲橋的文章,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所寫。

橫跨西郊潮溪上的釣鰲橋,原來正對著西門。這樣的設計與建設,有其多重意義。按照林熙春的理解,這樣“取自門直達,說者見,謂往來為便”,其實還不夠,因為“接山川之脈,順陰陽之紀,其為慮至深且遠矣”。但是,在林熙春尚未發達的嘉靖十六年(1537),“有射利者眩,當事聽移而南之。”至於當時是誰掌握著“射利”的話語權,所“射”何利?已不得而知。可知的是嘉靖十六年主持揭陽縣政的是福建長泰人薛炳。此人有不羈之才,任上曾建學宮饌堂(餐廳),修建釣鰲橋,重建揭陽嶺東道,後以貪汙罷官。是否跟在修建釣鰲橋拿了回扣有關?即是林熙春文中影射的“射利”至“眩”者呢?不是不可有此聯想。好在釣鰲橋“嘉靖末圮(倒塌)”,“堪輿家往往病焉”的問題有了解決的機會。“復之便”的訴求於是重新活躍起來。


揭陽釣鰲橋公案


當然,不是就沒了爭議。反對橋樑直通城門的聲音仍在。他們的理由根據是“門猶耳,橋猶鉗,耳不任受鉗也。”針對這一說法,林熙春以潮州直通東城門的廣濟橋為例,進行批駁。他在《乙(己)醜復橋題詞》中寫道:“郡有浮橋門,橋亙數百尋,其鉗不滋大乎?”也許正是有了他的支持,復釣鰲橋直通西門的意見終於佔了上風。萬曆十六年(戊子,1588)經由官民代表向現任知縣、江西人陳時霖恢復原來正對西門位置的建議得到了批准。“書既上,侯集鄉縉紳大夫議。鄉縉紳大夫議亦率如諸生吏民言,於是侯報可,且捐祿米為修復先也。”於是,“邑之士庶,亡論遠若近,鹹輸金以成盛事”。終於在萬曆十六年末動工,翌年告竣。

在陳時霖的堅持之下,萬曆間的這次釣鰲橋重建,終於回覆到原來正對西門的位置。作為陳時霖的同科進士和鄉賢,林熙春對於陳時霖的為“揭之復橋釣鰲,弁病涉為餘談”,和增“山河之勝”,使“一方靈秀,盡在是矣”,固然讚賞有加。這就是他身居高位,卻樂於欣然為復橋作記,表達對陳時霖及各位鄉紳為著揭陽民眾生活的方便和山河的完勝所作的努力充分敬佩的原因所在。


揭陽釣鰲橋公案


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各方對於釣鰲橋位置的確定,其背後是各種觀念、利益的搏鬥,這正會使之成為一件曠日持久的公案,而且較量不止於一場兩場。所以陳時霖雖然拍板把釣鰲橋恢復到原來正對西門的位置,但因此他的受到誹謗並沒有停止,乃至於雖然做了好事,有著很好的民望與口碑,卻在任滿時仍被降為“照磨”這樣的低級職務。對此,有論者表示“不知何故”?如果瞭解這個過程,卻就不言而喻了。

如果不是林熙春聲名十分顯赫,他的那幾篇寫復橋的文章,恐怕也排不進縣誌的文錄裡面。你看,文雖然存下來了,但有關陳時霖的名字,都被以“某”代替。“在揭以滿最,境內以詩誦功德者,蓋百數十人”的一代有作為的長官,下場竟是這樣,這能不讓後之來者欷歔扼腕麼?

揭陽釣鰲橋公案

來源:揭陽讀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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