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的好:吃一塹、長一智
因酒駕被查處過的駕駛人,
通常都應該痛定思痛、自醒自警,
可有些駕駛人卻是被查一次又一次,
完全不顧後果的嚴重性!
01
2019年5月16日13時,遊某在葛蘭街上偶遇表叔,相約一起喝酒吃飯。
在結束聚餐後,遊某卻在飲酒的情況下駕駛渝A2****小車前往葛蘭場口打牌,當行駛至省道102葛蘭場口路段時,就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經呼氣式酒精檢測,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9mg/100ml。
有趣的是,民警在詢問過程中,得知遊某竟是老“熟人”——在2016年9月也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過。
隨後,三名民警將老“熟人”遊某帶至長壽區葛蘭鎮醫院對遊某抽取靜脈血封存送檢。
處罰結果
當事人遊某的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擬對遊某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的處罰。
待血檢結果出來顯示其達到醉駕標準,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無獨有偶
02
2019年5月17日13時24分,覃某在親戚家酒足飯飽後,駕駛渝AE****小型客車買菸返途中,在葛蘭街路口因飲酒駕駛被現場查獲。
民警對駕駛員覃某進行了酒精檢測,其酒精檢測結果為32mg/100ml。
並且在詢問中得知再遇老“朋友”,覃某也曾在2018年8月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以扣證半年,罰款一千元。
處罰結果
當事人覃某的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擬對覃某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罰款壹仟五百元的處罰。
知識角:
請大家一定要注意“二次酒駕”比想象中的要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次酒駕”=行政拘留+罰款+吊銷駕照!
交巡警提醒
廣大駕駛人請牢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酒駕行為害人害己,切勿心存僥倖在酒後駕車,以免釀成不可挽回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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