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成立項目公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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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601558 股票簡稱:ST銳電 編號:臨2019-050

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成立項目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投資標的名稱: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華銳風電”)的全資子公司銳電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銳電投資”)擬在吉林省出資設立全資項目公司:吉林華銳新能源有限公司(暫定名,以實際以工商註冊為準)。

●投資金額:本次擬成立項目公司的註冊資金額為10,000.00萬元人民幣,銳電投資有限公司持有該項目公司100%股權。

●投資目的:開發風電項目。

一、 對外投資概述

(一) 對外投資的基本情況

公司擬在吉林省開展風電項目開發工作,按照當地政府要求,公司需在吉林註冊項目公司。公司全資子公司銳電投資擬出資設立全資項目公司:吉林華銳新能源有限公司(暫定名,以實際以工商註冊為準)。

(二)董事會審議情況

公司於2019年8月15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臨時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成立項目公司的議案》。本次對外投資事項屬於公司董事會決策權限,無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本次對外投資事項不構成公司關聯交易事項。

二、項目公司的基本情況

註冊資本:10,000.00萬元人民幣

出資方式:現金出資

公司經營範圍:新能源的開發利用;光伏發電及風力發電項目的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光伏電場及風電場的綜合利用及經營;光伏發電及風力發電技術諮詢、服務;光伏發電及風力發電物資、設備採購及銷售(以經批准的最終經營範圍為準)。

三、成立項目公司對華銳風電的影響

成立項目公司是應公司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可有效推進公司風資源開發建設,有利於帶動公司訂單增加,擴大公司市場份額。

特此公告。

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8月15日

報備文件:

(一) 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臨時會議決議

股票代碼:601558 股票簡稱:ST銳電 編號:臨2019-051

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與天津鋼管國際經濟貿易有限

公司簽訂《和解協議書》的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二審;針對一審判決結果,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資產抵押協議尚未簽署,存在不確定性。

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乙方)於2019年8月15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臨時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與天津鋼管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簽訂〈和解協議書〉的議案》,並於同日與天津鋼管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或“鋼管國際”)、華銳風電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銳福建公司”或“丙方”)共同簽訂了《和解協議書》(以下簡稱“和解協議”),具體情況如下:

一、訴訟基本情況

公司於2017年4月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案件(2017)津02民初265號《受理通知書》、《傳票》及《起訴狀》,天津賽瑞機器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賽瑞”)訴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案件標的為9,433.19萬元。後因天津賽瑞兩次申請變更訴訟請求,本案訴訟標的變更為24,559.64萬元並移送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根據2017年7月14日天津賽瑞與天津鋼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鋼管控股”)簽署了《債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天津賽瑞已將加工合同項下對公司享有的234,405,875.52元債權及從屬權利等權益全部轉讓給鋼管控股,其中包含經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津民初71號案件中確認的債權。

公司於2019年3月29日收到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鋼管控股替代天津賽瑞作為本案原告參加訴訟;並於同日收到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判決公司支付工作報酬122,952,417.52元、訴訟費和保全費共計966,41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目前該案尚在二審上訴階段。

2019年6月25日,鋼管控股與鋼管國際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了鋼管國際,並通知公司向鋼管國際履行付款義務。

公司已經於2017年4月21日、2017年4月29日、2017年10月31日、2019年3月30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告了上述情況(公告編號:臨2017-016、臨2017-023、臨2017-053、臨2019-017)。

二、和解協議主要內容

(一)甲方同意乙方對所欠付的款項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如下:

1.乙方先期以電匯等現金方式向甲方支付總額6000萬元人民幣。

第一期於本協議簽訂後7日內支付1500萬元人民幣,第二期於第一期付款後30日內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往後每期依次於前一給付日30日內支付,每期500萬元人民幣,直至付清6000萬元人民幣為止。如乙方違反上述約定,逾期向甲方支付欠款的,逾期支付當期及後一期也提前到期,乙方將兩期合併向甲方支付,並以逾期支付額為基數向甲方支付日萬分之貳點五的逾期違約金;逾期支付寬限期最長不得超過15天,如超過寬限期甲方將採取進一步的法律手段維護甲方權益。

2.為確保剩餘款項的履行,乙方於本協議簽訂120日內將其所持有的全資控股的丙方華銳風電科技(福建)有限公司的土地、房產等資產轉讓給甲方抵債,資產轉讓之前由雙方選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在天津市國資委備案的評估機構中選定),抵債金額為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的評估值。因辦理相關登記、評估等產生的費用、稅費由乙方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甲方承擔的除外),具體事項由雙方另行簽訂協議。

3.乙方保證資產標的公司不存在法律糾紛且保證沒有金融性經營性債務及稅款等所有應付債務,確保資產、廠房設備等通過消防等驗收,保證用於向甲方抵債的資產不存在任何權利負擔,任何第三人不會對該資產主張任何權利。

4.待完成丙方向甲方的全部資產轉讓手續後,若資金部分和資產轉讓合計仍不能清償乙方對甲方所欠債務,剩餘債務乙方同意以電匯、轉讓資產等方式繼續履行償還義務,償還方式按雙方確定的剩餘債務金額,繼續協商清償方式及期限。

(二)撤訴及賬號解凍事宜

乙方自協議簽訂後7日內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撤訴。

本協議簽訂後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期1500萬元後,且取得撤訴裁定3日內,由甲方向法院提交解除對乙方全部賬戶的查封申請,在乙方累計支付4000萬元且雙方完成第一(4)條中資產轉讓手續後,乙方應書面通知甲方,要求甲方向法院申請解除對乙方的全部保全措施,如甲方不能及時完成解封,則乙方第一(1)條所述其餘付款順延至實際解封之日起繼續按照第1條所述付款節點支付。

(三)本協議一式陸份,各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自各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簽約各方協商解決,如經協商達成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相關不確定性及風險提示

華銳福建公司的土地、房產等資產抵押協議尚未簽署,存在不確定性。

四、對公司的影響

和解的達成有利於債務問題的儘快解決,改善與供應商的關係,盤活公司閒置資產,為公司創造更寬鬆的經營環境。

公司將持續關注該事項的進展,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審議及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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