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非法處置法院查封財產獲刑'

"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訊 記者 梁平妮 通訊員 王希玉 張煥石 因他人欠錢,兩名男子便找人將剛貼上法院封條的他人挖掘機開到自己家長時間存放,致使法院執行工作受到阻礙和影響。近日,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被告人趙某君、趙某起均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和七個月、緩刑一年。

公訴機關指控,冠縣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辦理宋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過程中,於2016年11月23日依法查封被執行人宋某某停放在其窯廠的挖掘機一輛。被告人趙某君、趙某起因宋某某欠其錢款,為確保自己的債權得以實現,二人與同為債權人的趙某棟、趙某強、趙某亮等人商議後,於查封當日19時許找人將貼有冠縣人民法院封條的挖掘機開到冠縣斜店鄉某村,而後將該挖掘機長時間停放在趙某起家院前,後又轉移至趙某君家房後直至2017年4月13日被公安機關扣押。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君、趙某起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並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君、趙某起轉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致使法院執行工作長時間受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鑑於案發後被告人趙某君、趙某起具有自首情節,交出被轉移的挖掘機,依法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屬於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趙某君在共同犯罪中找人開車、撕毀封條,所起作用相對較大,而被告人趙某起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依法對趙某起酌定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執行難”的問題長期存在,其中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甚至不惜觸犯刑法構成拒執犯罪,是導致“執行難”的原因之一。該案的公開宣判,在一定程度上震懾了存有僥倖心理、抗拒執行、規避執行的被執行人,也使那些無視法律、擅自處置法院查封財產的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並將打擊失信被執行人推上了一個新高度,進一步表明了法院依法解決“執行難”的堅定態度和決心。

【免責說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本公眾號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公眾號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公眾號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