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核載6人實載21人 司機及車輛所有人獲刑'

刑法 筠連 交通 四川 天津高法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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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 (楊萍) 2019年9月11日,四川省筠連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被告人黃某、詹某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一案宣判,判處被告人黃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判處被告人詹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該案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來,筠連縣人民法院首次以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對機動車所有人判處刑罰。

黃某系某小型麵包車所有人,詹某系黃某僱請的司機。2019年5月9日,黃某在筠連縣筠連鎮政府附近收取了19名乘客的車費後,安排詹某駕駛案涉麵包車駛往筠連鎮水源村方向,途中,詹某又裝載了1名乘客。後被筠連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擋獲。經核查,二人均無旅客營運資質,該面包車核載6人,實載21人,超載率高達250%。

筠連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詹某無旅客營運資質,從事非法營運且車輛嚴重超載,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社會危害性較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危險駕駛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遂做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從事旅客運輸,關係較多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當車輛承載人數大大超出車輛的核載人數時,安全隱患會直線上升,一旦發生事故,後果不堪設想。為此,刑法修正案(九)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行為,納入刑罰範圍。只要從事旅客運輸的車輛嚴重超員,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駕駛人員和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都應該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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