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教唆保安偷勞動合同詐騙雙倍工資,雙雙獲刑!

法務 跳槽那些事兒 江蘇 無錫 刑法 和小諾說 2019-05-18

用人單位的法務曹某,因不滿公司讓其待崗降薪的處理,居然教唆保安竊取勞動合同,並以公司未訂立勞動合同為由申請仲裁,詐騙公司賠償雙倍工資7萬餘元。結果法務曹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偷盜勞動合同的3名保安梅某、朱某、黃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

曹某在某公司擔任法務期間,因不滿公司讓其待崗降薪的處理,產生了報復公司的想法。2012年11月,曹某在與公司保安梅某、朱某聊天時,教唆二人竊取勞動合同,並以公司未訂立勞動合同為由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雙倍工資。此後,梅、朱二人利用保安職務之便,關閉了走廊與人事部的監控,採取一人放風一人盜竊的方式輪流將勞動合同竊出。期間,朱某給同事黃某打去電話,告知其此事,經與黃某合謀後,梅、朱二人又將黃某的勞動合同竊出。

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間,梅、朱、黃三人故意隱瞞真相,以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先後向區勞動仲裁委提請仲裁。其中,曹某作為公司委託的代理人,參加了梅、朱二人勞動仲裁案件的審理。案件審理期間,曹某罔顧職業道德,多次與梅某等人私下聯繫,告知庭審程序及注意事項,同時約定事成之後相應的報酬。經法院審理查明,在曹某的參與下,梅、朱、黃三人使用違法手段共騙得人民幣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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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教唆保安偷勞動合同詐騙雙倍工資,雙雙獲刑!

來 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文 書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錫刑二終字第00078號刑事裁定書

當事人信息

原公訴機關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曹某,男,原江蘇xxxx兒童體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員工。

原審被告人梅某,男,原江蘇xxxx兒童體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保安。

原審被告人朱某,男,原江蘇xxxx兒童體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保安。

原審被告人黃某,男,原江蘇xxxx兒童體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保安。

審理經過

一審法院查明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曹某原系江蘇xxxx兒童體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x公司)法務人員,被告人朱某、梅某、黃某原均系xxxx公司保安。曹某在xxxx公司工作期間,因故產生報復該公司的想法後,於2012年11月的一天,在與朱某、梅某閒談時,提出可以從公司人事部辦公室竊取二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後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法,以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支付雙倍工資,並告訴朱某、梅某公司存放勞動合同的具體地點。後朱某、梅某將上述方法告知黃某和王某(另行處理)。2012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梅某、朱某利用在xxxx公司值班之際,合謀偷取二人的勞動合同,並電話聯繫被告人黃某,告知其此事,並詢問黃某是否要將其的勞動合同一併偷出,黃某作出肯定答覆後,梅、朱二人相互配合,採用關閉公司部分監控視頻的方法,至曹某告知的勞動合同存放地點,竊得xxxx公司與被告人梅某、朱某、黃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梅某還於2012年12月的一天,經與王某合謀後,由梅某至上述地點竊得xxxx公司與王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然後交給王某。嗣後,朱某將偷取上述4人的勞動合同一事告知了曹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間,被告人梅某、朱某、黃某和王某先後辭職,4人隱瞞xxxx公司曾與其簽訂過勞動合同的真相,以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先後向無錫市南長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xxxx公司賠償雙倍工資等。曹某作為xx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參加了梅某、朱某分別提起的上述勞動仲裁案件的審理。曹某在明知勞動合同已被梅、朱等人竊取的情況下,隱瞞不報,並多次與梅某、朱某和王某私下聯繫,採用透露xxxx公司的應訴準備情況、幫助計算雙倍工資賠償數額等方法,幫助梅某、朱某和王某實施詐騙,同時與梅、朱等人約定事成之後相應的報酬。

具體事實如下:

1、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梅某以xxxx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人民幣600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略)及延時加班工資等共計86317元。在仲裁期間,被告人曹某明知勞動合同已被梅、朱等人竊取,隱瞞不報,多次與梅某、朱某等人私下聯繫,告知庭審程序及注意事項,並索要報酬。2013年2月1日,勞動仲裁委裁決被申請人xxxx公司向梅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50965.30元及延時加班工資等共計77282.3元。梅某申請執行後,xxxx公司向梅某支付了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50965.30元在內的各項費用。

2、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朱某以xxxx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55000元及延時加班工資等共計85469元。在仲裁期間,被告人曹某明知勞動合同已被梅、朱等人竊取,隱瞞不報,多次與梅某、朱某等人私下聯繫,告知庭審程序及注意事項,幫助朱某重新計算了加班費和雙倍工資,同時約定事成之後相應的報酬。2013年2月5日,勞動仲裁委裁決被申請人xxxx公司向朱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0768.31元及延時加班工資等共計58369.83元。2013年2月20日,曹某作為xx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決xxxx公司無需支付朱某雙倍工資及加班費用58369.83元。在訴訟中,朱某未對勞動仲裁委的裁決結果提出異議。後該案被移送公安機關。

3、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黃某以xxxx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52500元及延時加班工資等共計125095元。2013年7月12日,勞動仲裁委裁決被申請人xxxx公司向黃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7500元及延時加班工資等共計59659元。2013年8月8日,xxxx公司主動向黃某支付了59659元。被告人黃某獲得上述款項後,支付給被告人曹某500元。

4、2013年5月8日,王某向xxxx公司提出辭職,之後王某因準備申請仲裁而與被告人曹某聯繫,請求曹的幫助。曹某明知xxxx公司與王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已被竊取,仍告知了王某相關費用的計算方法。同年5月14日,王某以xxxx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8000元及加班工資等共計112226.36元。2013年7月15日,勞動仲裁委作出終結王某與xxxx公司勞動爭議仲裁案的裁決。王某在諮詢了曹某如何向法院提起訴訟事宜後,於同年7月23日,至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後該案被移送公安機關。

綜上,曹某參與3筆,騙得50965.30元,還有58000餘元未得逞;梅某參與4筆,騙得78000餘元,還有58000餘元未得逞;朱某參與3筆,騙得78000餘元,還有30768.31元未得逞;黃某參與1筆,騙得27500元。被告人曹某、梅某、朱某、黃某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審理中,被告人梅某退出贓款50965.30元,被告人黃某退出贓款27500元。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梅某、朱某、黃某結夥詐騙公私財物,其中曹某、黃某詐騙數額較大,梅某、朱某詐騙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第2、4筆犯罪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梅某、朱某、黃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梅某、黃某退清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量刑情節等,決定對曹某、黃某適用從輕處罰,對梅某、朱某適用減輕處罰,並認為被告人黃某的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條之規定,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曹某、梅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梅某、黃某退出的贓款,發還被害單位江蘇xxxx兒童體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曹某提出的上訴理由是:1、其行為不屬於教唆犯,也不構成詐騙罪;2、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其在梅某、朱某詐騙的過程中不是主犯,未幫助王某實施詐騙;3、其有自首情節;4、原審判決量刑過重,應對其適用緩刑。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關於原審被告人黃某二審中提供的證據及辯解意見。因黃某提供的工資單不能證明其提出的勞動合同無效的主張成立,其向勞動仲裁委提出的仲裁申請,也並未以勞動合同無效為由主張正當權益,而是在竊取勞動合同後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申請仲裁,故黃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其為了維權而申請仲裁的辯解沒有事實依據,不能成立。其二審庭審中提供的證據,亦不能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採信。關於上訴人曹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1、上訴人曹某在xxxx公司餐廳吃夜宵時,明知原審被告人朱某和梅某均是xxxx公司職員,仍告訴在場包括朱某和梅某在內的三人,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索要加班工資需持有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和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申請仲裁主張雙倍工資;並告知勞動合同存放在公司人事部,朱某等人可以利用夜間巡邏的便利進入人事部偷取勞動合同,同時提醒他們不要被監控拍到。此後,原本沒有犯罪意圖的朱某、梅某實施了曹某教唆的行為。上訴人曹某慫恿、利誘朱某等人盜取勞動合同後,採用申請仲裁的方法主張雙倍工資的行為與朱某、梅某後續的詐騙行為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構成教唆犯。

2、上訴人曹某不但教唆原審被告人朱某、梅某從公司人事部辦公室竊取勞動合同,然後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還告訴了朱某、梅某公司存放勞動合同的具體地點。在獲知朱某、梅某、黃某竊取勞動合同後,曹某還多次與朱某、梅某等人私下聯繫,採用透露xxxx公司的應訴準備情況、幫助計算雙倍工資賠償數額等方法,為朱某、梅某等人實施詐騙提供幫助。故曹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其在朱某、梅某詐騙的過程中,在犯罪意圖的形成、行為實施的整個過程中起了相對主要的作用,依據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主犯。

3、上訴人曹某的供述與原審被告人朱某、梅某的供述印證一致,能證明曹某向梅某索要報酬的事實。

4、上訴人曹某的供述及王某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證實曹某曾告訴王某加班工資和雙倍工資的計算方式等,在王某實施詐騙的過程中起了一定的幫助作用。

5、現有證據只能證明上訴人曹某欲乘車返回無錫,尚不足以證明其系自動投案,且曹某在被抓獲之初,並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說明其沒有如實交代並自願接受法律制裁的意願,其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

6、結合曹某的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表現,其不符合緩刑適用的條件。

綜上,上訴人曹某的上訴理由、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原審被告人黃某的辯解意見,因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採納。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曹某、原審被告人梅某、朱某、黃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訴訟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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