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購花椒名義詐騙百餘萬獲刑十年三個月'

花椒 刑法 經濟 韓城 陝西 天津高法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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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範建林

當前,正是花椒採摘季,椒農們在享受收穫的喜悅同時,在銷售花椒時一定要謹防受騙。近日,陝西省韓城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責令被告人張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一百零七萬三千一百五十元。

2017年11月以來,被告人張某從韓城市龍門鎮西塬花椒市場、西莊鎮上甘谷村多名花椒經銷商處多次收購少量花椒,並及時付清了貨款,以騙取對方信任。後被告人張某以賒購花椒的方式,陸續從多名被害人處收購大量花椒,並將所收購花椒出售變現後,所得貨款少部分用於給付所欠花椒貨款,以便繼續實施合同詐騙,大部分用於個人賭博揮霍。經查,被告人張某實施合同詐騙作案12起,合同詐騙數額共計1173150元。其中,被告人張某已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100000元,其餘贓款均未追退。另查明,被告人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以先履行小額合同和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他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韓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多次為了賭博實施合同詐騙,對其應依法懲處,鑑於其系坦白,部分贓款已追退,當庭認罪態度尚好,故對其可依法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張某建議對其從輕判處之辯護意見酌情予以採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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