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同意調整工作時間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 經濟 法制 職場 律師理查德 律師理查德 2017-10-25

勞動者不同意調整工作時間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近,後臺有很多留言,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法院會偏袒企業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雖然我們無法把每一個單獨的案件具體的分析,但是根據北京地區法院的報告,北京地區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最終判決勞動者勝訴的比例高達70%以上,可以說,從整體的司法環境來看,還是更加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的利益的。

勞動者不同意調整工作時間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今天通過案例來談一個具體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被判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案例。

有很多的人問這樣的問題,如果用人單位改變勞動合同的內容,比如: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等,勞動者不同意變更的,用人單位能否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3月29日做出的(2016)滬01民終825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介紹

馬蘭為上海某公司員工,工作時間為每週5天,每天8小時。2014年9月,因部門同事休產假,人員不足,馬蘭被調去做檢測工作,工作時間變成了三班倒。馬蘭不予接受,並且以書面方式向大電公司提出《有關公司換崗不同意異議書》,明確不同意從品質管理崗位調離至外觀檢測工作。

2天后,公司答覆可以只安排早中班,一週一輪換;同時出具《警告書》。馬蘭認為該答覆沒有說明調動理由,再次提出異議。後公司答覆稱再次調整安排只上白班,自8時至17時。馬蘭仍不同意公司安排,公司遂於10月28日給予書面嚴重警告。

不到一週後,馬蘭收到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以其不服從上司指令,拒絕合理的工作安排,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拒絕工作達一個月以上,導致公司經營管理遭受嚴重影響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

同年11月1日,馬蘭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5年1月,馬蘭的仲裁請求被勞動爭議仲裁委駁回。馬蘭起訴到了法院。

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同,法院最終認定雖然工作調動前後的工資水平沒有明顯變化,但工作時間卻變成了三班倒,勞動合同履行內容發生重大變化,馬蘭完全有理由不接受調整。公司兩次發出警告書的理由明顯不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沒有明顯的依據。因此,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馬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4萬餘元。

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因勞動者不同意變更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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