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作出的決定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權益,怎麼辦?'

法律 農村 民法 新興縣 廣東 雲浮 民主 周斌律師 2019-09-09
"

作者:北京市盈科(鄭州)律師事務所 付華偉土地徵收律師團

律師說法:村委會或其成員不履行法定義務所作的決定侵害到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也可以請求所在的鄉鎮政府責令村委會改正,但如果村民就同一事項,已經提起民事訴訟,並經人民法院裁判後,村民申請鄉、鎮政府監督的,由於受生效民事判決效力的拘束,鄉、鎮政府無權再行作出處理。


來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

一、裁判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根據上述規定,對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作出的可能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決定,法律賦予村民有兩條救濟途徑: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是由鄉、鎮政府責令改正。村民可以選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相關爭議,也可以請求鄉、鎮政府依法對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作出的決定進行監督,責令其改正違法的決定。也就是說,接受村民申請,依法對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實施監督,屬於鄉、鎮政府的法定職責。但是,村民就同一監督事項,先行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決後,村民又向鄉、鎮政府申請監督的,由於受生效民事判決效力的拘束,鄉、鎮政府無權再行作出處理。

二、案件簡介

案號:(2017)最高法行申6356號

當事人: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蘇某1、蘇某2、蘇某3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東省新興縣新城鎮人民政府、廣東省新興縣人民政府

原審第三人:新興縣新城鎮橋亭社區居民委員會第六居民小組。

蘇某1、蘇某2、蘇某3分別出生於2012年1月、3月、7月,三人屬於橋亭六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011年12月13日,橋亭六組與新城鎮政府簽訂《徵收土地協議書》,並於同日公佈分配人口,確定分配人口的截止時間是2011年12月13日零時。

1、村委會決定:村委會形成決定並公示,蘇某1等人不符合分配土地補償款的條件,未分得土地補償款。

2、申請鎮政府處理:蘇某1等三人向新城鎮政府提出申請,要求對橋亭六組有關征收土地補償款和留用地分配問題作出處理。以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留用地分配未經鎮政府審批或決定為由,駁回蘇某1等人提出的申請事項。

3、行政複議:蘇某1三人不服鎮政府決定,向新興縣政府申請複議,縣政府作出複議決定,以土地補償糾紛屬於民事訴訟,不屬於行政處理範圍;留用地分配問題應當由橋亭六組依法依規處理為由,維持了鎮政府決定。

4、行政訴訟:蘇某1等三人向廣東省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鎮政府重新作出決定,並將留用地分配到個人名下。雲浮中院認為對土地補償款如何分配重新作出裁決不屬於新城鎮政府的職責範圍,可以與橋亭六組協商解決,橋亭六組不予分配徵地補償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蘇某1等人請求將留用地分配到個人名下,不符合《廣東省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九條規定,該申請事項亦不屬於新城鎮政府職責範圍。均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三人不服上訴至廣東省高院,廣東省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申請再審:蘇某1等三人向最高院提起再審,請求撤銷鎮政府決定和縣政府複議決定,判令新城鎮政府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三、裁判結果

駁回蘇某1、蘇某2、蘇某3的再審申請。

四、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 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款。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

作者:北京市盈科(鄭州)律師事務所 付華偉土地徵收律師團

律師說法:村委會或其成員不履行法定義務所作的決定侵害到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也可以請求所在的鄉鎮政府責令村委會改正,但如果村民就同一事項,已經提起民事訴訟,並經人民法院裁判後,村民申請鄉、鎮政府監督的,由於受生效民事判決效力的拘束,鄉、鎮政府無權再行作出處理。


來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

一、裁判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根據上述規定,對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作出的可能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決定,法律賦予村民有兩條救濟途徑: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是由鄉、鎮政府責令改正。村民可以選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相關爭議,也可以請求鄉、鎮政府依法對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作出的決定進行監督,責令其改正違法的決定。也就是說,接受村民申請,依法對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實施監督,屬於鄉、鎮政府的法定職責。但是,村民就同一監督事項,先行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決後,村民又向鄉、鎮政府申請監督的,由於受生效民事判決效力的拘束,鄉、鎮政府無權再行作出處理。

二、案件簡介

案號:(2017)最高法行申6356號

當事人: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蘇某1、蘇某2、蘇某3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東省新興縣新城鎮人民政府、廣東省新興縣人民政府

原審第三人:新興縣新城鎮橋亭社區居民委員會第六居民小組。

蘇某1、蘇某2、蘇某3分別出生於2012年1月、3月、7月,三人屬於橋亭六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011年12月13日,橋亭六組與新城鎮政府簽訂《徵收土地協議書》,並於同日公佈分配人口,確定分配人口的截止時間是2011年12月13日零時。

1、村委會決定:村委會形成決定並公示,蘇某1等人不符合分配土地補償款的條件,未分得土地補償款。

2、申請鎮政府處理:蘇某1等三人向新城鎮政府提出申請,要求對橋亭六組有關征收土地補償款和留用地分配問題作出處理。以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留用地分配未經鎮政府審批或決定為由,駁回蘇某1等人提出的申請事項。

3、行政複議:蘇某1三人不服鎮政府決定,向新興縣政府申請複議,縣政府作出複議決定,以土地補償糾紛屬於民事訴訟,不屬於行政處理範圍;留用地分配問題應當由橋亭六組依法依規處理為由,維持了鎮政府決定。

4、行政訴訟:蘇某1等三人向廣東省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鎮政府重新作出決定,並將留用地分配到個人名下。雲浮中院認為對土地補償款如何分配重新作出裁決不屬於新城鎮政府的職責範圍,可以與橋亭六組協商解決,橋亭六組不予分配徵地補償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蘇某1等人請求將留用地分配到個人名下,不符合《廣東省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九條規定,該申請事項亦不屬於新城鎮政府職責範圍。均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三人不服上訴至廣東省高院,廣東省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申請再審:蘇某1等三人向最高院提起再審,請求撤銷鎮政府決定和縣政府複議決定,判令新城鎮政府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三、裁判結果

駁回蘇某1、蘇某2、蘇某3的再審申請。

四、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 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款。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村委會作出的決定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權益,怎麼辦?

(付華偉律師團)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