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違規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法律 投資 裝修 電腦 公共資源招投標 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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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範招標人在招投標過程中的行為,實現招投標市場的有序競爭,是目前亟待解決的一個課題。招標人在招標活動中違規行為表現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規避招標

《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採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採購。實際操作中,想規避招標的招標人出於各種目的,想方設法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空子,採取各種手段,使項目達不到強制招標的規模要求,從而實現直接發包的目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一是肢解項目。建設單位將項目肢解為各種子項,各子項的造價或預算低於招標限額,從而規避招標。如:將辦公樓裝修工程肢解為樓地面裝修、吊頂;將信息化建設項目肢解為一個個單個設備及軟件系統採購。二是項目變更、調整。如:建設單位先將工程總造價降低到招標限額以下,直接發包確定施工單位後,再進行項目調整,最後按實結算,工程結算造價往往大大超過招標限額。三是簽訂小額合同。招標人與施工方簽訂合同的合同額達不到招標規模,然後通過不斷續簽合同以達到規避招標的目的。在現實中還有一些招標人借政府重點項目、開發區項目、招商引資項目、形象工程之名,不招標而直接確定承包商。

 (二)將項目委託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分別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項目的範圍和規模作了明確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乙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只能代理單項政府採購項目預算金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政府採購項目。但有的招標人出於各種目的規避規定,如:某市政道路建設工程,總投資超過2億元,招標人將該項目劃分為若干個標段分別招標,每個標段造價在3000-4000萬元左右,將其中幾個標段委託給某乙級工程代理機構代理;某政府採購網絡服務項目,總預算超過2000萬元,招標人採取招標單價的方式,將項目委託給某乙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最終中標價只有幾百元,但該項目實際合同金額在千萬元以上。

 (三)違規自行招標

招投標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必須由熟悉招標業務,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的人員才能勝任。《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2003年第5號)第四條對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條件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也規定,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代理機構採購。在實踐中,一些不具備自行組織招標能力的招標人以各種藉口不願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而自行組織招標,由於缺乏招投標專業知識,往往導致在招投標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四)排斥、差別對待或歧視對待潛在投標人

《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文件中不得要求或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政府採購法》也規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但在實際中,一些招標人自覺或不自覺採取各種手段排斥潛在投標人或差別、歧視對待對潛在投標人,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一是提高或降低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對投標人和供應商的資質條件都有明確規定,對於大多數項目而言,只要國家法律法規對從事該行業的經營者沒有強制性特殊規定的,投標人只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一般條件均可參與競爭,但一些招標人以“資質等級越高,項目質量越有保證”為理由,隨意提高投標人資質,投資規模幾百萬左右的普通房建項目,要求投標人須具有施工總承包一級或更高資質;普通的計算機採購項目,要求投標人須具備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招標人通過這些手段使得投標侷限在少數幾家“意中人”範圍之間競爭,致使招標採購項目不能充分競爭,增大了招標人與投標人、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的可能性。對於國家法律法規有著特殊強制性要求的項目,有時卻故意降低或不提要求。如國家規定,從事生產、經營醫療設備的供應商必須具備醫療器械生產或經營企業許可證,有的招標人打著“讓招標投標更具有競爭性”的幌子,讓一些不符合資質的“意中人”供應商能夠參與投標活動,擾亂招投標市場。二是違規提高投標保證金標準。《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招標採購單位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採購項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招標人為了使一些不是“意中人”的潛在投標人知難而退,以各種理由提高投標保證金標準,如:造價三四百萬元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將投標保證金提高到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數額,面對高額的投標保證金,很多流動資金不寬裕中小施工企業只能望而卻步。三是在技術指標上做文章。有的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採購某種品牌,還有的雖然沒有指定品牌,但提出的一些關鍵性技術指標卻是某個品牌所獨有,還有的提出的技術指標是以一種特定的貨物技術參數為依據,稍加修改而成,有的乾脆原文一字不漏的照搬過來。四是縮短招標公告期。為了減少中意的投標人競爭對手,使其能夠在投標中順利勝出,有的招標人在招標前把項目的主要內容和特點告訴某個特定投標人,讓其早做準備,在項目正式招標時,以工期緊等藉口為由,招標人以工期緊等為由,招標公告中規定的發售招標文件以及“等標期”的時間很短,讓其他投標人不能及時獲得招標信息,即使有的投標人及時獲取招標信息和招標文件,也沒有足夠的時間編制招標文件,無法按時投標,能夠按時投標的只能是招標人的“意中人”及其合夥人。五是隨意判定無效投標文件。招標文件中一般會設置無效標條款,明確規定判定為無效標的幾種情況,無效標條款一般還會有一個“兜底”條款,如:“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無效標的其他情形”。這主要是從招標文件的嚴謹性考慮而提出的,但招標人想不讓某家中標,就刻意地去尋找投標文件的漏洞,哪怕一個小小的疏漏,只要與招標文件中的某些並不重要的條款以及無效標的“兜底”條款進行對照,只要有一絲不符,就草率地判定該投標文件沒有實質性響應,成為無效標。

 (五)合同簽訂不規範

中標通知書發放後,招標人和中標人依據招標結果依法簽訂合同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有時招標人和中標人相互勾結,以各種原因為由,由中標人出具一份所謂的授權書,將“中標結果”轉讓給其他法人組織或個人,由被轉讓人和招標人簽訂合同,這實質上是更改招標結果的違法行為,反映招標成果的中標通知書則變成了一張廢紙。

簽訂合同不規範還表現在一旦不是招標人自己中意的單位中標,就故意刁難、拖延時間不簽訂合同,或商談背離中標人意願的條件,迫使中標人退出或強行讓中標人與其指定的承包商簽訂協議,讓出所中標的某一部分或全部。還有的招標人在簽訂合同時,在履約保證金之外還強迫中標人交納高額的所謂“誠信保證金”。

以上是一些目前在招投標活動中招標人發生的較典型的不規範情形,實際情況遠遠不止這些,比如:在開標前,對有可能參與評標的專家打招呼,評標過程中誘導甚至干預評委評標,無故中斷招標活動,不確定中標人,拖欠合同款、標後監管中對掛靠現象視而不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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