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廣州日報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子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檢察院起訴書的公告

法律 刑法 投資 財經 證券時報 2017-05-26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廣東廣州日報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粵傳媒”)之子公司上海香榭麗廣告傳媒有限公司(2012年10月31日該公司名稱由“上海香榭麗廣告有限公司”變更為“上海香榭麗廣告傳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17日該公司名稱由“上海香榭麗廣告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上海香榭麗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以下均簡稱“香榭麗”)於近日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穗檢公二刑訴〔2017〕59號),主要內容如下:

一、起訴書的主要內容

被告單位:上海香榭麗廣告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人:葉玫、喬旭東、周思海

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被告單位香榭麗,被告人葉玫、喬旭東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周思海作為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合同詐騙犯罪,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單位香榭麗,被告人葉玫、喬旭東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周思海作為單位直接責任人員,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單位香榭麗、被告人葉玫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二、相關披露情況

本案相關情況詳見公司於2016年3月17日披露的《廣東廣州日報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關於子公司相關人員被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告》(2016-013),《2015年年度報告》之“第五節 重要事項”之“十九、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項”,《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之“第三節 重要事項”之“二、重要事項進展情況及其影響和解決方案的分析說明”,《2016年半年度報告》之“五 重要事項”之“十二、其他重大事項的說明”,《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之“第三節 重要事項”之“二、重要事項進展情況及其影響和解決方案的分析說明”,《2016年年度報告》之“第五節 重要事項”之“二十、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項”,《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之“第三節 重要事項”之“二、重要事項進展情況及其影響和解決方案的分析說明”。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香榭麗涉及多起訴訟、仲裁及公司因法院傳票而獲知的其對外擔保情況,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刊載了相關公告,如下表所示:

四、對公司本期利潤或後期利潤可能產生的影響

公司及其子公司廣州日報新媒體有限公司於2014年7月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的方式完成了對香榭麗股權的收購。香榭麗已於2016 年9月26日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材料,尚待法院審核。被告人葉玫、喬旭東、周思海三人並非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目前,粵傳媒生產經營活動正常。

由於本案最終判決及後續執行結果存在不確定性,暫時無法準確估計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後期利潤的影響。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體刊登的公告為準。公司將及時披露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敬請投資者關注。

特此公告。

廣東廣州日報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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