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滾利不合法不用還?並不是這樣的,複利合法但有限制!

法律 法制 社會 大律師說小案 2018-12-16

法律知識要點:利滾利也叫複利,計算複利是高利貸的主要收入來源,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就會約定,借款人一旦逾期還款的,逾期利息就是複利的開始。新聞報道中的有些案件,有人因高利貸被逼自殺,借款數額最初本金僅有幾千元,短時間利滾利,滾到幾萬,十幾的比比皆是,均是通過利算複利的方式算來的。

複利真的沒有限制,可以隨意計算嗎?其實根本不是這樣的,複利計算,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超出部分同樣不受法律保護。現在小編就帶你瞭解一下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利滾利不合法不用還?並不是這樣的,複利合法但有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小編認為該條文可以從兩個方面解讀:

一、在民間借貸中允許利滾利,也就是可以計算複利,但是也有限制,計入本金的利息不能超過年利率24%,超過部分不能計入本金,因為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年利率的24%。這樣規定本質上還是為了防止高利貸。

二、 按最初本金計算,借期屆滿時總利息不能超過年利率的24%,實際上也就是說,如果約定的利率較低的,可以允許多次利滾利,但多次利滾利之後產生的總利息,仍然從最初本金計算不得超過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

利滾利不合法不用還?並不是這樣的,複利合法但有限制!

從這個法律條文上可以看出,計算複利是可以的,但仍然是有限制的,就是複利後產生的利息,無論怎麼計算,從最初本金開始,不能超過年利率的24%,如果超過了,超過部分就不受法律保護。為了更好的說明該法律條文的意思,現在小編分享一則相關的實務案例,以供大家參考。

案情簡介: 林某良向法院起訴稱,2012年2月28日,金某玉以其經營服裝生意資金緊缺為由向林某良借款人民幣250000元,並向林某良出具了《借條》,承諾還款期限為2012年5月30日,雙方口頭約定借款利息為每個月3%,後林某良委託林某將250000元轉入被告賬戶。

2012年4月30日,被告金某玉通過轉賬方式向林某良匯款人民幣22500元以支付3月到5月的利息,此後林某良多次向被告催討欠款,林某良以生意不好等理由多次變更還款期限,並承諾會按月付息,故經多次變更,還款期限變更為2014年5月30日。自2014年7月起,被告金某玉不再支付利息,經林某良多次催討欠款,林某良承諾會還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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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經協商,將原來的25萬元本金和拖欠的9萬元利息合計為本金,故被告金某玉於2015年6月18日重新出具《借條》,寫明向林某良借款人民幣340000元。

被告金某玉一直也沒有向林某良支付本息,林某良多次追討,被告金某玉仍置之不理,甚至拒不接聽林某良電話。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向林某良清償借款本金人民幣3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8日起按月息3%計至清償之日) 。被告金某玉、朱某林沒有答辯。

判決要點:法院認為,被告金某玉於2015年6月18日重新向林某良出具《借條》,雖然寫明向林某良借款人民幣340000元,但該款項是將被告前期借款25萬元本金和前期拖欠的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9萬元利息合計為本金,而前期利率口頭約定為月息3%,超過了年利率24%,超過部分的利息30000元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故法院只確認被告金某玉於2015年6月18日重新向林某良出具《借條》中寫明向林某良借款人民幣340000元中的310000元為後期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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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金某玉欠林某良借款310000元至今未還的事實,有林某良提供的《借條》、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及林某良在庭審時的陳述為證。故法院依法確認被告金某玉欠林某良310000元借款至今未還的事實,被告金某玉應當向林某良清償借款本金310000元。林某良要求被告按月息3%計付利息,已超出了法定的年利率24%,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利息的起算日期也應從2015年7月1日起計算。由於本案約定的利率標準已經達到年利率24%的標準,困此利息的計算本金仍只能按250000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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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據此,法院判決被告金某玉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林某良清償借款本金310000元以及利息(該利息以250000元為本金,從2015年7月1日起開始計算,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律師點評:在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情形下,逾期利息的計算基數仍然是借款本金,而不能將利息計入本金中計算逾期利息,這是因為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是該款並未規定在支付逾期利息時需要將原有的利息計算到本金中計算利息

只有當事人明確約定,逾期利息的計算基數包括了本息之和,則當事人的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也就是逾期利息計入本金,產生複利。


利滾利不合法不用還?並不是這樣的,複利合法但有限制!

本案中,林某良最初的出借的本金是25萬元,後因金某玉無法按時償還,按年利率36%計算逾期利息,所得利息再計入本金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得超過年利率24%的標準,所以經過計算對於超過部分的30000元不得計入本金,所以本金最多是310000萬。但在後續的利息計算上,明顯只能以25萬元為本金來計算利息,為什麼?因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計算複利的,不得超過以最初本金,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總和。

所以,這個案件中被告償還原告的本金是310000元,但後續的利息只能按250000元計算。如果按31萬作為計算後續利息的本金,這31萬里有6萬元是按年利率24%計算來的,這個利率標準已經是最高的標準了,再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利息,肯定會超過限制規定的,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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