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法律 刑法 澳大利亞 加拿大 日本 瑞士 輕鬆學法律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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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

人們對衣食住行的要求逐漸轉化為對健康的要求

隨著年齡的增加,身體出現問題是不可避免的

那麼,關於安樂死的問題,在法律上是否允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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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年齡的增加,身體出現問題是不可避免的

那麼,關於安樂死的問題,在法律上是否允許呢?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今日話題:

父親患病,痛苦不堪,要求兒子結束自己的生命,這種行為法律上允許嗎?

一、案例介紹

父親身患絕症,已經無藥可治,並痛苦不堪,請求兒子儘快結束自己的生命。

兒子不忍見父親受折磨,答應父親的請求,給父親注射過量的鎮定劑導致父親死亡。

那麼,兒子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量刑方面又是怎樣考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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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對衣食住行的要求逐漸轉化為對健康的要求

隨著年齡的增加,身體出現問題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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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今日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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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介紹

父親身患絕症,已經無藥可治,並痛苦不堪,請求兒子儘快結束自己的生命。

兒子不忍見父親受折磨,答應父親的請求,給父親注射過量的鎮定劑導致父親死亡。

那麼,兒子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量刑方面又是怎樣考慮呢?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二、關於安樂死的法律規定

此案例中,兒子應父親儘快結束痛苦的請求,給父親注射過量鎮定劑導致其死亡的行為,

是不是符合安樂死的條件呢?

我國是否允許安樂死呢?

給父親進行安樂死的兒子是否構成犯罪呢?

量刑方面又是如何界定呢?

我們一起來分析一下

(一)安樂死的界定

安樂死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安樂的無痛苦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

我國關於安樂死是這樣界定的: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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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關於安樂死的問題,在法律上是否允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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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話題:

父親患病,痛苦不堪,要求兒子結束自己的生命,這種行為法律上允許嗎?

一、案例介紹

父親身患絕症,已經無藥可治,並痛苦不堪,請求兒子儘快結束自己的生命。

兒子不忍見父親受折磨,答應父親的請求,給父親注射過量的鎮定劑導致父親死亡。

那麼,兒子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量刑方面又是怎樣考慮呢?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二、關於安樂死的法律規定

此案例中,兒子應父親儘快結束痛苦的請求,給父親注射過量鎮定劑導致其死亡的行為,

是不是符合安樂死的條件呢?

我國是否允許安樂死呢?

給父親進行安樂死的兒子是否構成犯罪呢?

量刑方面又是如何界定呢?

我們一起來分析一下

(一)安樂死的界定

安樂死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安樂的無痛苦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

我國關於安樂死是這樣界定的: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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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樂死的行為分類

安樂死的行為分類,一般分為兩大類:積極的(作為的)安樂死、消極的(不作為的)安樂死。

1、積極的(作為的)安樂死:即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結束其生命的方法。

2、消極的(不作為的)安樂死:指對瀕臨死亡的患者,經過其承諾,不採取治療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維持裝置)任其死亡的安樂死。

安樂死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1、是沒有縮短患者生命的安樂死(本來的安樂死、真正的安樂死),這種行為不成立犯罪

2、是具有縮短生命危險的安樂死(間接安樂死)。這種行為雖然具有縮短患者生命的危險,但事實上沒有縮短患者生命。

3、是作為縮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樂死(積極的安樂死),即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結束其生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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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關於安樂死的問題,在法律上是否允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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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患病,痛苦不堪,要求兒子結束自己的生命,這種行為法律上允許嗎?

一、案例介紹

父親身患絕症,已經無藥可治,並痛苦不堪,請求兒子儘快結束自己的生命。

兒子不忍見父親受折磨,答應父親的請求,給父親注射過量的鎮定劑導致父親死亡。

那麼,兒子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量刑方面又是怎樣考慮呢?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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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安樂死的法律規定

此案例中,兒子應父親儘快結束痛苦的請求,給父親注射過量鎮定劑導致其死亡的行為,

是不是符合安樂死的條件呢?

我國是否允許安樂死呢?

給父親進行安樂死的兒子是否構成犯罪呢?

量刑方面又是如何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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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樂死的界定

安樂死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安樂的無痛苦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

我國關於安樂死是這樣界定的: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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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樂死的行為分類

安樂死的行為分類,一般分為兩大類:積極的(作為的)安樂死、消極的(不作為的)安樂死。

1、積極的(作為的)安樂死:即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結束其生命的方法。

2、消極的(不作為的)安樂死:指對瀕臨死亡的患者,經過其承諾,不採取治療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維持裝置)任其死亡的安樂死。

安樂死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1、是沒有縮短患者生命的安樂死(本來的安樂死、真正的安樂死),這種行為不成立犯罪

2、是具有縮短生命危險的安樂死(間接安樂死)。這種行為雖然具有縮短患者生命的危險,但事實上沒有縮短患者生命。

3、是作為縮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樂死(積極的安樂死),即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結束其生命的方法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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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際上同意安樂死的國家

加拿大、日本、瑞士等國和美國的一些州也通過了安樂死法案。

荷蘭是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但荷蘭對“安樂死”的權利設置了最低年限12歲。

比利時是全球首個對“安樂死”合法年齡不設限的國家。

澳大利亞北部地區曾經通過了《晚期病人權利法》,從而使安樂死在該地區合法化。但是九個月後,澳大利亞參議院宣佈廢除“安樂死法”,安樂死在澳大利亞重新成為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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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對衣食住行的要求逐漸轉化為對健康的要求

隨著年齡的增加,身體出現問題是不可避免的

那麼,關於安樂死的問題,在法律上是否允許呢?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今日話題:

父親患病,痛苦不堪,要求兒子結束自己的生命,這種行為法律上允許嗎?

一、案例介紹

父親身患絕症,已經無藥可治,並痛苦不堪,請求兒子儘快結束自己的生命。

兒子不忍見父親受折磨,答應父親的請求,給父親注射過量的鎮定劑導致父親死亡。

那麼,兒子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量刑方面又是怎樣考慮呢?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二、關於安樂死的法律規定

此案例中,兒子應父親儘快結束痛苦的請求,給父親注射過量鎮定劑導致其死亡的行為,

是不是符合安樂死的條件呢?

我國是否允許安樂死呢?

給父親進行安樂死的兒子是否構成犯罪呢?

量刑方面又是如何界定呢?

我們一起來分析一下

(一)安樂死的界定

安樂死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安樂的無痛苦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

我國關於安樂死是這樣界定的: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二)安樂死的行為分類

安樂死的行為分類,一般分為兩大類:積極的(作為的)安樂死、消極的(不作為的)安樂死。

1、積極的(作為的)安樂死:即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結束其生命的方法。

2、消極的(不作為的)安樂死:指對瀕臨死亡的患者,經過其承諾,不採取治療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維持裝置)任其死亡的安樂死。

安樂死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1、是沒有縮短患者生命的安樂死(本來的安樂死、真正的安樂死),這種行為不成立犯罪

2、是具有縮短生命危險的安樂死(間接安樂死)。這種行為雖然具有縮短患者生命的危險,但事實上沒有縮短患者生命。

3、是作為縮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樂死(積極的安樂死),即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結束其生命的方法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三)國際上同意安樂死的國家

加拿大、日本、瑞士等國和美國的一些州也通過了安樂死法案。

荷蘭是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但荷蘭對“安樂死”的權利設置了最低年限12歲。

比利時是全球首個對“安樂死”合法年齡不設限的國家。

澳大利亞北部地區曾經通過了《晚期病人權利法》,從而使安樂死在該地區合法化。但是九個月後,澳大利亞參議院宣佈廢除“安樂死法”,安樂死在澳大利亞重新成為非法行為。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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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樂死的中國現狀

安樂死,特別是消極的安樂死中國在實際工作中幾乎經常可以遇到,通常並不引起法律糾紛。積極的安樂死,在中國已經公佈至少7個案例,實際上可能不止這些。

自1994年始,全國人代會提案組每年都會收到一份要求為安樂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國性的“安樂死”學術討論會上,多數代表擁護安樂死,個別代表認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看來安樂死立法已不能迴避了。但法律實現的是大多數人的意志,安樂死是否符合大多數人的意志,眼下尚無科學性的調查結果。

在我國,安樂死並未獲得合法地位。據現行刑法解釋,安樂死屬故意殺人罪。

對於其法律後果,一直有兩種爭論:

一方認為,安樂死不能阻止行為的違法性,仍構成刑法上的殺人罪,但處罰可以從輕。

另一方認為,安樂死雖然在形式上具備故意殺人罪的要件,但安樂死是在病人極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況下提前結束其生命的醫療行為,而醫療行為是正常行為,因而可以阻卻其違法性,不構成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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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對衣食住行的要求逐漸轉化為對健康的要求

隨著年齡的增加,身體出現問題是不可避免的

那麼,關於安樂死的問題,在法律上是否允許呢?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今日話題:

父親患病,痛苦不堪,要求兒子結束自己的生命,這種行為法律上允許嗎?

一、案例介紹

父親身患絕症,已經無藥可治,並痛苦不堪,請求兒子儘快結束自己的生命。

兒子不忍見父親受折磨,答應父親的請求,給父親注射過量的鎮定劑導致父親死亡。

那麼,兒子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量刑方面又是怎樣考慮呢?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二、關於安樂死的法律規定

此案例中,兒子應父親儘快結束痛苦的請求,給父親注射過量鎮定劑導致其死亡的行為,

是不是符合安樂死的條件呢?

我國是否允許安樂死呢?

給父親進行安樂死的兒子是否構成犯罪呢?

量刑方面又是如何界定呢?

我們一起來分析一下

(一)安樂死的界定

安樂死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安樂的無痛苦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

我國關於安樂死是這樣界定的: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二)安樂死的行為分類

安樂死的行為分類,一般分為兩大類:積極的(作為的)安樂死、消極的(不作為的)安樂死。

1、積極的(作為的)安樂死:即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結束其生命的方法。

2、消極的(不作為的)安樂死:指對瀕臨死亡的患者,經過其承諾,不採取治療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維持裝置)任其死亡的安樂死。

安樂死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1、是沒有縮短患者生命的安樂死(本來的安樂死、真正的安樂死),這種行為不成立犯罪

2、是具有縮短生命危險的安樂死(間接安樂死)。這種行為雖然具有縮短患者生命的危險,但事實上沒有縮短患者生命。

3、是作為縮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樂死(積極的安樂死),即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結束其生命的方法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三)國際上同意安樂死的國家

加拿大、日本、瑞士等國和美國的一些州也通過了安樂死法案。

荷蘭是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但荷蘭對“安樂死”的權利設置了最低年限12歲。

比利時是全球首個對“安樂死”合法年齡不設限的國家。

澳大利亞北部地區曾經通過了《晚期病人權利法》,從而使安樂死在該地區合法化。但是九個月後,澳大利亞參議院宣佈廢除“安樂死法”,安樂死在澳大利亞重新成為非法行為。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四)安樂死的中國現狀

安樂死,特別是消極的安樂死中國在實際工作中幾乎經常可以遇到,通常並不引起法律糾紛。積極的安樂死,在中國已經公佈至少7個案例,實際上可能不止這些。

自1994年始,全國人代會提案組每年都會收到一份要求為安樂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國性的“安樂死”學術討論會上,多數代表擁護安樂死,個別代表認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看來安樂死立法已不能迴避了。但法律實現的是大多數人的意志,安樂死是否符合大多數人的意志,眼下尚無科學性的調查結果。

在我國,安樂死並未獲得合法地位。據現行刑法解釋,安樂死屬故意殺人罪。

對於其法律後果,一直有兩種爭論:

一方認為,安樂死不能阻止行為的違法性,仍構成刑法上的殺人罪,但處罰可以從輕。

另一方認為,安樂死雖然在形式上具備故意殺人罪的要件,但安樂死是在病人極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況下提前結束其生命的醫療行為,而醫療行為是正常行為,因而可以阻卻其違法性,不構成殺人罪。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三、案例分析

(一)兒子的行為是否屬於安樂死,構成什麼罪名?

根據安樂死存在三種情況,此案例中兒子應父親儘快結束痛苦的請求,給父親注射過量鎮定劑導致其死亡的行為,即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結束其生命的方法,

小編認為是符合積極安樂死的,即作為縮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樂死。

就目前來說,人為地提前結束患者生命的行為,還難以得到一般公民的認同;即使被害人同意,這種殺人行為也是對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別是在法律對實行積極的安樂死的條件、方法、程序等還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實行積極的安樂死所產生的其它一系列後果不堪設想。

因此在法律未允許實行積極安樂死的情況下,實行積極安樂死的行為,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

(二)兒子的行為,如何量刑?

在法律未允許實行積極安樂死的情況下,實行積極安樂死的行為,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既不能認為這種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條的但書(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為根據宣告無罪。

當然,量刑時可以從寬處罰。

在我國法律中關於安樂死的量刑問題,並沒有嚴格按照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標準執行,而是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比如說,要根據行為人對他人實施安樂死的目的,當事人的承諾是否真實,當事人的患病情況,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以及社會影響等等進行綜合考慮,最終給出量刑結果。

具體請看下面案例延伸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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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年齡的增加,身體出現問題是不可避免的

那麼,關於安樂死的問題,在法律上是否允許呢?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今日話題:

父親患病,痛苦不堪,要求兒子結束自己的生命,這種行為法律上允許嗎?

一、案例介紹

父親身患絕症,已經無藥可治,並痛苦不堪,請求兒子儘快結束自己的生命。

兒子不忍見父親受折磨,答應父親的請求,給父親注射過量的鎮定劑導致父親死亡。

那麼,兒子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量刑方面又是怎樣考慮呢?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二、關於安樂死的法律規定

此案例中,兒子應父親儘快結束痛苦的請求,給父親注射過量鎮定劑導致其死亡的行為,

是不是符合安樂死的條件呢?

我國是否允許安樂死呢?

給父親進行安樂死的兒子是否構成犯罪呢?

量刑方面又是如何界定呢?

我們一起來分析一下

(一)安樂死的界定

安樂死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安樂的無痛苦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

我國關於安樂死是這樣界定的: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二)安樂死的行為分類

安樂死的行為分類,一般分為兩大類:積極的(作為的)安樂死、消極的(不作為的)安樂死。

1、積極的(作為的)安樂死:即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結束其生命的方法。

2、消極的(不作為的)安樂死:指對瀕臨死亡的患者,經過其承諾,不採取治療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維持裝置)任其死亡的安樂死。

安樂死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1、是沒有縮短患者生命的安樂死(本來的安樂死、真正的安樂死),這種行為不成立犯罪

2、是具有縮短生命危險的安樂死(間接安樂死)。這種行為雖然具有縮短患者生命的危險,但事實上沒有縮短患者生命。

3、是作為縮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樂死(積極的安樂死),即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結束其生命的方法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三)國際上同意安樂死的國家

加拿大、日本、瑞士等國和美國的一些州也通過了安樂死法案。

荷蘭是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但荷蘭對“安樂死”的權利設置了最低年限12歲。

比利時是全球首個對“安樂死”合法年齡不設限的國家。

澳大利亞北部地區曾經通過了《晚期病人權利法》,從而使安樂死在該地區合法化。但是九個月後,澳大利亞參議院宣佈廢除“安樂死法”,安樂死在澳大利亞重新成為非法行為。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四)安樂死的中國現狀

安樂死,特別是消極的安樂死中國在實際工作中幾乎經常可以遇到,通常並不引起法律糾紛。積極的安樂死,在中國已經公佈至少7個案例,實際上可能不止這些。

自1994年始,全國人代會提案組每年都會收到一份要求為安樂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國性的“安樂死”學術討論會上,多數代表擁護安樂死,個別代表認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看來安樂死立法已不能迴避了。但法律實現的是大多數人的意志,安樂死是否符合大多數人的意志,眼下尚無科學性的調查結果。

在我國,安樂死並未獲得合法地位。據現行刑法解釋,安樂死屬故意殺人罪。

對於其法律後果,一直有兩種爭論:

一方認為,安樂死不能阻止行為的違法性,仍構成刑法上的殺人罪,但處罰可以從輕。

另一方認為,安樂死雖然在形式上具備故意殺人罪的要件,但安樂死是在病人極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況下提前結束其生命的醫療行為,而醫療行為是正常行為,因而可以阻卻其違法性,不構成殺人罪。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三、案例分析

(一)兒子的行為是否屬於安樂死,構成什麼罪名?

根據安樂死存在三種情況,此案例中兒子應父親儘快結束痛苦的請求,給父親注射過量鎮定劑導致其死亡的行為,即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結束其生命的方法,

小編認為是符合積極安樂死的,即作為縮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樂死。

就目前來說,人為地提前結束患者生命的行為,還難以得到一般公民的認同;即使被害人同意,這種殺人行為也是對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別是在法律對實行積極的安樂死的條件、方法、程序等還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實行積極的安樂死所產生的其它一系列後果不堪設想。

因此在法律未允許實行積極安樂死的情況下,實行積極安樂死的行為,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

(二)兒子的行為,如何量刑?

在法律未允許實行積極安樂死的情況下,實行積極安樂死的行為,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既不能認為這種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條的但書(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為根據宣告無罪。

當然,量刑時可以從寬處罰。

在我國法律中關於安樂死的量刑問題,並沒有嚴格按照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標準執行,而是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比如說,要根據行為人對他人實施安樂死的目的,當事人的承諾是否真實,當事人的患病情況,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以及社會影響等等進行綜合考慮,最終給出量刑結果。

具體請看下面案例延伸的介紹。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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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延伸

鄧明建買農藥幫助重病母親自殺案件,根據鄰里反應,鄧明建是一個大孝子,精心照顧病重的母親20年,鄧明建母親每天都要抽筋多次,經常半夜疼醒,鄧明建便起身給她按摩。

在其出租屋附近的鄰里都知道,媽媽的一日三餐、洗澡、梳頭等,幾乎都由鄧明建打理。

因此,鄧明建的家人、親友,老家的廣州的,紛紛請求法院輕判“好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鄧明建明知農藥有毒,仍然幫助母親服用,導致母親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給予懲處。

但本案有被害人年老患病產生輕生念頭,並積極請求購買農藥的情節,故被告人犯罪動機確有值得寬宥之處,應與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故意殺人行為相區別

同時鄧明建近20年來贍養母親一貫孝順,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社會危害性亦相對較輕。法院最終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法庭最終判決為,鄧明建犯故意殺人罪被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其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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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對衣食住行的要求逐漸轉化為對健康的要求

隨著年齡的增加,身體出現問題是不可避免的

那麼,關於安樂死的問題,在法律上是否允許呢?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今日話題:

父親患病,痛苦不堪,要求兒子結束自己的生命,這種行為法律上允許嗎?

一、案例介紹

父親身患絕症,已經無藥可治,並痛苦不堪,請求兒子儘快結束自己的生命。

兒子不忍見父親受折磨,答應父親的請求,給父親注射過量的鎮定劑導致父親死亡。

那麼,兒子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量刑方面又是怎樣考慮呢?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二、關於安樂死的法律規定

此案例中,兒子應父親儘快結束痛苦的請求,給父親注射過量鎮定劑導致其死亡的行為,

是不是符合安樂死的條件呢?

我國是否允許安樂死呢?

給父親進行安樂死的兒子是否構成犯罪呢?

量刑方面又是如何界定呢?

我們一起來分析一下

(一)安樂死的界定

安樂死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安樂的無痛苦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

我國關於安樂死是這樣界定的: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二)安樂死的行為分類

安樂死的行為分類,一般分為兩大類:積極的(作為的)安樂死、消極的(不作為的)安樂死。

1、積極的(作為的)安樂死:即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結束其生命的方法。

2、消極的(不作為的)安樂死:指對瀕臨死亡的患者,經過其承諾,不採取治療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維持裝置)任其死亡的安樂死。

安樂死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1、是沒有縮短患者生命的安樂死(本來的安樂死、真正的安樂死),這種行為不成立犯罪

2、是具有縮短生命危險的安樂死(間接安樂死)。這種行為雖然具有縮短患者生命的危險,但事實上沒有縮短患者生命。

3、是作為縮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樂死(積極的安樂死),即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結束其生命的方法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三)國際上同意安樂死的國家

加拿大、日本、瑞士等國和美國的一些州也通過了安樂死法案。

荷蘭是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但荷蘭對“安樂死”的權利設置了最低年限12歲。

比利時是全球首個對“安樂死”合法年齡不設限的國家。

澳大利亞北部地區曾經通過了《晚期病人權利法》,從而使安樂死在該地區合法化。但是九個月後,澳大利亞參議院宣佈廢除“安樂死法”,安樂死在澳大利亞重新成為非法行為。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四)安樂死的中國現狀

安樂死,特別是消極的安樂死中國在實際工作中幾乎經常可以遇到,通常並不引起法律糾紛。積極的安樂死,在中國已經公佈至少7個案例,實際上可能不止這些。

自1994年始,全國人代會提案組每年都會收到一份要求為安樂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國性的“安樂死”學術討論會上,多數代表擁護安樂死,個別代表認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看來安樂死立法已不能迴避了。但法律實現的是大多數人的意志,安樂死是否符合大多數人的意志,眼下尚無科學性的調查結果。

在我國,安樂死並未獲得合法地位。據現行刑法解釋,安樂死屬故意殺人罪。

對於其法律後果,一直有兩種爭論:

一方認為,安樂死不能阻止行為的違法性,仍構成刑法上的殺人罪,但處罰可以從輕。

另一方認為,安樂死雖然在形式上具備故意殺人罪的要件,但安樂死是在病人極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況下提前結束其生命的醫療行為,而醫療行為是正常行為,因而可以阻卻其違法性,不構成殺人罪。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三、案例分析

(一)兒子的行為是否屬於安樂死,構成什麼罪名?

根據安樂死存在三種情況,此案例中兒子應父親儘快結束痛苦的請求,給父親注射過量鎮定劑導致其死亡的行為,即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結束其生命的方法,

小編認為是符合積極安樂死的,即作為縮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樂死。

就目前來說,人為地提前結束患者生命的行為,還難以得到一般公民的認同;即使被害人同意,這種殺人行為也是對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別是在法律對實行積極的安樂死的條件、方法、程序等還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實行積極的安樂死所產生的其它一系列後果不堪設想。

因此在法律未允許實行積極安樂死的情況下,實行積極安樂死的行為,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

(二)兒子的行為,如何量刑?

在法律未允許實行積極安樂死的情況下,實行積極安樂死的行為,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既不能認為這種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條的但書(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為根據宣告無罪。

當然,量刑時可以從寬處罰。

在我國法律中關於安樂死的量刑問題,並沒有嚴格按照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標準執行,而是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比如說,要根據行為人對他人實施安樂死的目的,當事人的承諾是否真實,當事人的患病情況,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以及社會影響等等進行綜合考慮,最終給出量刑結果。

具體請看下面案例延伸的介紹。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四、案例延伸

鄧明建買農藥幫助重病母親自殺案件,根據鄰里反應,鄧明建是一個大孝子,精心照顧病重的母親20年,鄧明建母親每天都要抽筋多次,經常半夜疼醒,鄧明建便起身給她按摩。

在其出租屋附近的鄰里都知道,媽媽的一日三餐、洗澡、梳頭等,幾乎都由鄧明建打理。

因此,鄧明建的家人、親友,老家的廣州的,紛紛請求法院輕判“好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鄧明建明知農藥有毒,仍然幫助母親服用,導致母親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給予懲處。

但本案有被害人年老患病產生輕生念頭,並積極請求購買農藥的情節,故被告人犯罪動機確有值得寬宥之處,應與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故意殺人行為相區別

同時鄧明建近20年來贍養母親一貫孝順,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社會危害性亦相對較輕。法院最終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法庭最終判決為,鄧明建犯故意殺人罪被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其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綜上所述,小編認為,積極的安樂死是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但是具體的量刑要實際情況實際分析。此外,小編認為我國尚不具備安樂死立法的條件,安樂死是否符合大多數人的意志,眼下尚無科學性的調查結果。拋開我國的醫療技術和倫理道德觀念不談,一旦安樂死立法,它就像橫在病人面前的一把雙刃劍,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為剝奪病人選擇生命權利的藉口,被不法不義之徒濫用。最後,我認為,孝子應老人的要求,實施“安樂死”,在道德上是否為孝順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答案,小編在這裡不做過多評論,需要提醒的是我國現行法律不允許,所以需要負一定的責任。

那麼兒子對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呢?歡迎評論,留下您的看法。

今天的分享就到這裡,謝謝您的觀看。

貴有恆,何必三更眠五更起;最無益,只怕一日曝十日寒。如果不足之處,歡迎大家通過評論的方式參與案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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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

人們對衣食住行的要求逐漸轉化為對健康的要求

隨著年齡的增加,身體出現問題是不可避免的

那麼,關於安樂死的問題,在法律上是否允許呢?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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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話題:

父親患病,痛苦不堪,要求兒子結束自己的生命,這種行為法律上允許嗎?

一、案例介紹

父親身患絕症,已經無藥可治,並痛苦不堪,請求兒子儘快結束自己的生命。

兒子不忍見父親受折磨,答應父親的請求,給父親注射過量的鎮定劑導致父親死亡。

那麼,兒子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量刑方面又是怎樣考慮呢?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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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安樂死的法律規定

此案例中,兒子應父親儘快結束痛苦的請求,給父親注射過量鎮定劑導致其死亡的行為,

是不是符合安樂死的條件呢?

我國是否允許安樂死呢?

給父親進行安樂死的兒子是否構成犯罪呢?

量刑方面又是如何界定呢?

我們一起來分析一下

(一)安樂死的界定

安樂死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安樂的無痛苦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

我國關於安樂死是這樣界定的: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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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樂死的行為分類

安樂死的行為分類,一般分為兩大類:積極的(作為的)安樂死、消極的(不作為的)安樂死。

1、積極的(作為的)安樂死:即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結束其生命的方法。

2、消極的(不作為的)安樂死:指對瀕臨死亡的患者,經過其承諾,不採取治療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維持裝置)任其死亡的安樂死。

安樂死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1、是沒有縮短患者生命的安樂死(本來的安樂死、真正的安樂死),這種行為不成立犯罪

2、是具有縮短生命危險的安樂死(間接安樂死)。這種行為雖然具有縮短患者生命的危險,但事實上沒有縮短患者生命。

3、是作為縮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樂死(積極的安樂死),即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結束其生命的方法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三)國際上同意安樂死的國家

加拿大、日本、瑞士等國和美國的一些州也通過了安樂死法案。

荷蘭是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但荷蘭對“安樂死”的權利設置了最低年限12歲。

比利時是全球首個對“安樂死”合法年齡不設限的國家。

澳大利亞北部地區曾經通過了《晚期病人權利法》,從而使安樂死在該地區合法化。但是九個月後,澳大利亞參議院宣佈廢除“安樂死法”,安樂死在澳大利亞重新成為非法行為。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四)安樂死的中國現狀

安樂死,特別是消極的安樂死中國在實際工作中幾乎經常可以遇到,通常並不引起法律糾紛。積極的安樂死,在中國已經公佈至少7個案例,實際上可能不止這些。

自1994年始,全國人代會提案組每年都會收到一份要求為安樂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國性的“安樂死”學術討論會上,多數代表擁護安樂死,個別代表認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看來安樂死立法已不能迴避了。但法律實現的是大多數人的意志,安樂死是否符合大多數人的意志,眼下尚無科學性的調查結果。

在我國,安樂死並未獲得合法地位。據現行刑法解釋,安樂死屬故意殺人罪。

對於其法律後果,一直有兩種爭論:

一方認為,安樂死不能阻止行為的違法性,仍構成刑法上的殺人罪,但處罰可以從輕。

另一方認為,安樂死雖然在形式上具備故意殺人罪的要件,但安樂死是在病人極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況下提前結束其生命的醫療行為,而醫療行為是正常行為,因而可以阻卻其違法性,不構成殺人罪。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三、案例分析

(一)兒子的行為是否屬於安樂死,構成什麼罪名?

根據安樂死存在三種情況,此案例中兒子應父親儘快結束痛苦的請求,給父親注射過量鎮定劑導致其死亡的行為,即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結束其生命的方法,

小編認為是符合積極安樂死的,即作為縮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樂死。

就目前來說,人為地提前結束患者生命的行為,還難以得到一般公民的認同;即使被害人同意,這種殺人行為也是對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別是在法律對實行積極的安樂死的條件、方法、程序等還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實行積極的安樂死所產生的其它一系列後果不堪設想。

因此在法律未允許實行積極安樂死的情況下,實行積極安樂死的行為,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

(二)兒子的行為,如何量刑?

在法律未允許實行積極安樂死的情況下,實行積極安樂死的行為,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既不能認為這種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條的但書(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為根據宣告無罪。

當然,量刑時可以從寬處罰。

在我國法律中關於安樂死的量刑問題,並沒有嚴格按照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標準執行,而是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比如說,要根據行為人對他人實施安樂死的目的,當事人的承諾是否真實,當事人的患病情況,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以及社會影響等等進行綜合考慮,最終給出量刑結果。

具體請看下面案例延伸的介紹。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四、案例延伸

鄧明建買農藥幫助重病母親自殺案件,根據鄰里反應,鄧明建是一個大孝子,精心照顧病重的母親20年,鄧明建母親每天都要抽筋多次,經常半夜疼醒,鄧明建便起身給她按摩。

在其出租屋附近的鄰里都知道,媽媽的一日三餐、洗澡、梳頭等,幾乎都由鄧明建打理。

因此,鄧明建的家人、親友,老家的廣州的,紛紛請求法院輕判“好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鄧明建明知農藥有毒,仍然幫助母親服用,導致母親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給予懲處。

但本案有被害人年老患病產生輕生念頭,並積極請求購買農藥的情節,故被告人犯罪動機確有值得寬宥之處,應與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故意殺人行為相區別

同時鄧明建近20年來贍養母親一貫孝順,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社會危害性亦相對較輕。法院最終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法庭最終判決為,鄧明建犯故意殺人罪被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其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照片與本案例無關

綜上所述,小編認為,積極的安樂死是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但是具體的量刑要實際情況實際分析。此外,小編認為我國尚不具備安樂死立法的條件,安樂死是否符合大多數人的意志,眼下尚無科學性的調查結果。拋開我國的醫療技術和倫理道德觀念不談,一旦安樂死立法,它就像橫在病人面前的一把雙刃劍,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為剝奪病人選擇生命權利的藉口,被不法不義之徒濫用。最後,我認為,孝子應老人的要求,實施“安樂死”,在道德上是否為孝順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答案,小編在這裡不做過多評論,需要提醒的是我國現行法律不允許,所以需要負一定的責任。

那麼兒子對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呢?歡迎評論,留下您的看法。

今天的分享就到這裡,謝謝您的觀看。

貴有恆,何必三更眠五更起;最無益,只怕一日曝十日寒。如果不足之處,歡迎大家通過評論的方式參與案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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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為老人實施“安樂死”,是孝順還是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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