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被告人胡萬根涉嫌搶劫、故意殺人一案,由蕪湖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萬根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萬根為劫取他人財物,於2019年4月2日持槍搶劫(未遂);為劫取財物,於2019年4月18日預謀殺害了趙某甲(歿年34歲)、劉某某(歿年31歲),在殺人劫財之後為掩蓋罪行、殺人滅口,將在車內的被害人趙某乙(趙某甲、劉某某之子,歿年2歲)連同劉某某屍體和車輛一起沉入長江中,致趙某乙溺水死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依法應當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月12日,被告人胡萬根涉嫌搶劫、故意殺人一案,由蕪湖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萬根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萬根為劫取他人財物,於2019年4月2日持槍搶劫(未遂);為劫取財物,於2019年4月18日預謀殺害了趙某甲(歿年34歲)、劉某某(歿年31歲),在殺人劫財之後為掩蓋罪行、殺人滅口,將在車內的被害人趙某乙(趙某甲、劉某某之子,歿年2歲)連同劉某某屍體和車輛一起沉入長江中,致趙某乙溺水死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依法應當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文 朱婷
本期編輯 童心
審核 陶 俊 吳熒
"9月12日,被告人胡萬根涉嫌搶劫、故意殺人一案,由蕪湖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萬根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萬根為劫取他人財物,於2019年4月2日持槍搶劫(未遂);為劫取財物,於2019年4月18日預謀殺害了趙某甲(歿年34歲)、劉某某(歿年31歲),在殺人劫財之後為掩蓋罪行、殺人滅口,將在車內的被害人趙某乙(趙某甲、劉某某之子,歿年2歲)連同劉某某屍體和車輛一起沉入長江中,致趙某乙溺水死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依法應當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文 朱婷
本期編輯 童心
審核 陶 俊 吳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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