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一父親為保護半歲兒子打傷精神病人,檢察院:不起訴!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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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貴陽日報融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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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一父親為保護半歲兒子打傷精神病人,檢察院:不起訴!正當防衛

近日,貴州省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該院審查起訴的劉某涉嫌故意傷害案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

據悉,2017年9月,精神殘疾的姚某某因認為劉某的母親對自己進行了辱罵,所以心懷恨意。一日,姚某某前往到劉某家中,看見劉某的母親坐在一樓車庫門前,旁邊還有一輛嬰兒車,車裡躺著一個嬰兒。

姚某某便趁劉某背對著嬰兒車抽菸,以及劉某母親不備之機,大步快速地衝向了一旁的嬰兒車。劉某在聽見聲響後立即轉身,但當時的姚某某已經衝到嬰兒車前,並用雙手掀起該嬰兒車,劉某立即阻攔姚某某,可惜最終並沒攔住,嬰兒車還是被掀翻。

據瞭解,該嬰兒車內躺著的是劉某年僅半歲的兒子。 當時,劉某因制止不住姚某某,便用拳頭毆打向了姚某某,並將其往遠離嬰兒車的方向推了一下。

而後,姚某某因在後退過程中被停放在其身後的一輛摩托車絆倒,導致了腰部著地。

經診斷,劉某兒子肺部挫傷,頭部軟組織挫傷;而姚某某則為L1椎體壓縮性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在辦理案件中,承辦檢察官注意到本案嫌疑人具有明顯的防衛意識;其次,姚某某的傷情為腰椎壓縮性骨折,可在衝突過程中未見劉某直接擊打姚某某腰部。經鑑定,姚某某腰椎壓縮性骨折符合衝突過程中摔跌倒地形成。結合案情發展過程,足以認定姚某某的傷情是在劉某防衛過程中形成,劉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

最終,檢察機關認定,劉某為了使自己年僅半歲的兒子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針對為制止姚某某而採取了阻攔、毆打行為,雖造成姚某某輕傷二級的後果,但未超過必要限度,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劉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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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一父親為保護半歲兒子打傷精神病人,檢察院:不起訴!正當防衛

近日,貴州省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該院審查起訴的劉某涉嫌故意傷害案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

據悉,2017年9月,精神殘疾的姚某某因認為劉某的母親對自己進行了辱罵,所以心懷恨意。一日,姚某某前往到劉某家中,看見劉某的母親坐在一樓車庫門前,旁邊還有一輛嬰兒車,車裡躺著一個嬰兒。

姚某某便趁劉某背對著嬰兒車抽菸,以及劉某母親不備之機,大步快速地衝向了一旁的嬰兒車。劉某在聽見聲響後立即轉身,但當時的姚某某已經衝到嬰兒車前,並用雙手掀起該嬰兒車,劉某立即阻攔姚某某,可惜最終並沒攔住,嬰兒車還是被掀翻。

據瞭解,該嬰兒車內躺著的是劉某年僅半歲的兒子。 當時,劉某因制止不住姚某某,便用拳頭毆打向了姚某某,並將其往遠離嬰兒車的方向推了一下。

而後,姚某某因在後退過程中被停放在其身後的一輛摩托車絆倒,導致了腰部著地。

經診斷,劉某兒子肺部挫傷,頭部軟組織挫傷;而姚某某則為L1椎體壓縮性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在辦理案件中,承辦檢察官注意到本案嫌疑人具有明顯的防衛意識;其次,姚某某的傷情為腰椎壓縮性骨折,可在衝突過程中未見劉某直接擊打姚某某腰部。經鑑定,姚某某腰椎壓縮性骨折符合衝突過程中摔跌倒地形成。結合案情發展過程,足以認定姚某某的傷情是在劉某防衛過程中形成,劉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

最終,檢察機關認定,劉某為了使自己年僅半歲的兒子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針對為制止姚某某而採取了阻攔、毆打行為,雖造成姚某某輕傷二級的後果,但未超過必要限度,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劉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貴州一父親為保護半歲兒子打傷精神病人,檢察院:不起訴!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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