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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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近代中國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中規定,清帝國要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這一點,相信稍微瞭解點近代史的朋友都能如數家珍。但鮮為人知的是,從1842年《南京條約》生效開始,到1856年底英法聯軍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攻陷廣州城,英國人始終未能踏足廣州城一步,這究竟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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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近代中國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中規定,清帝國要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這一點,相信稍微瞭解點近代史的朋友都能如數家珍。但鮮為人知的是,從1842年《南京條約》生效開始,到1856年底英法聯軍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攻陷廣州城,英國人始終未能踏足廣州城一步,這究竟是為什麼?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竟然是,中英兩國之間的條約和照會文本出現了翻譯上的歧義,這使得清朝官員多次利用條約作為依據,阻止英國人進入廣州城。

《南京條約》的翻譯問題

英國人要求進入廣州城的條約依據,自然是1842年8月與清廷簽署的《南京條約》,其英文本原文為: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hat British Subjects, with their families and establishments, shall be allowed to reside, for the purpose of carrying on their Mercantile pursuits, without molestation or restraint at the Cities and Towns of Canton, Amoy, Foochow-fu, Ningpo, and Shanghai, and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etc., will appoint Superintendents or Consular Officers, to reside at each of the above-named Cities or Towns…

如果將這段文字直譯為中文則為:

中國皇帝陛下同意,英國國民及其家人和僕從,從今以後獲准居住於廣州、廈門、福州府、寧波和上海的城市和鎮,以進行通商貿易,不受干擾和限制統治大不列顛及各處的女王陛下,將指派監督或領事官員, 駐紮上述城市和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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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近代中國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中規定,清帝國要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這一點,相信稍微瞭解點近代史的朋友都能如數家珍。但鮮為人知的是,從1842年《南京條約》生效開始,到1856年底英法聯軍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攻陷廣州城,英國人始終未能踏足廣州城一步,這究竟是為什麼?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竟然是,中英兩國之間的條約和照會文本出現了翻譯上的歧義,這使得清朝官員多次利用條約作為依據,阻止英國人進入廣州城。

《南京條約》的翻譯問題

英國人要求進入廣州城的條約依據,自然是1842年8月與清廷簽署的《南京條約》,其英文本原文為: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hat British Subjects, with their families and establishments, shall be allowed to reside, for the purpose of carrying on their Mercantile pursuits, without molestation or restraint at the Cities and Towns of Canton, Amoy, Foochow-fu, Ningpo, and Shanghai, and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etc., will appoint Superintendents or Consular Officers, to reside at each of the above-named Cities or Towns…

如果將這段文字直譯為中文則為:

中國皇帝陛下同意,英國國民及其家人和僕從,從今以後獲准居住於廣州、廈門、福州府、寧波和上海的城市和鎮,以進行通商貿易,不受干擾和限制統治大不列顛及各處的女王陛下,將指派監督或領事官員, 駐紮上述城市和鎮……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由此可見,按照《南京條約》的規定,無論是英國普通國民還是駐廣州的領事、官員,都有非常充分的理由進入廣州的“城市和鎮”,英國人進入廣州城的權利得到了準確無誤的確認。

但當該條款到了《南京條約》的中文本原文中,卻變為:

自今以後,大皇帝恩准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

按照中文文本的意思,英國的普通國民只能居住在“港口”,並沒有進入廣州城的權利,而英國的駐廣州的領事和官員則可居住在“城邑”。

也就是說,《南京條約》中、英文文本出現了翻譯上的歧義。

實際上,按照當時和現在通行的國際慣例,國際條約的各種文本均具備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本在解釋上發生分歧時,雙方可以各執己見。具體到《南京條約》,在簽字的過程中,雙方誰也沒有規定以何種文本解釋為準,而在實際運作之中,清廷的官吏大多數都不懂英語,也早已形成了以中文本為準的慣例。所以清廷用條約的中文文本來對抗英文文本,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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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近代中國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中規定,清帝國要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這一點,相信稍微瞭解點近代史的朋友都能如數家珍。但鮮為人知的是,從1842年《南京條約》生效開始,到1856年底英法聯軍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攻陷廣州城,英國人始終未能踏足廣州城一步,這究竟是為什麼?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竟然是,中英兩國之間的條約和照會文本出現了翻譯上的歧義,這使得清朝官員多次利用條約作為依據,阻止英國人進入廣州城。

《南京條約》的翻譯問題

英國人要求進入廣州城的條約依據,自然是1842年8月與清廷簽署的《南京條約》,其英文本原文為: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hat British Subjects, with their families and establishments, shall be allowed to reside, for the purpose of carrying on their Mercantile pursuits, without molestation or restraint at the Cities and Towns of Canton, Amoy, Foochow-fu, Ningpo, and Shanghai, and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etc., will appoint Superintendents or Consular Officers, to reside at each of the above-named Cities or Towns…

如果將這段文字直譯為中文則為:

中國皇帝陛下同意,英國國民及其家人和僕從,從今以後獲准居住於廣州、廈門、福州府、寧波和上海的城市和鎮,以進行通商貿易,不受干擾和限制統治大不列顛及各處的女王陛下,將指派監督或領事官員, 駐紮上述城市和鎮……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由此可見,按照《南京條約》的規定,無論是英國普通國民還是駐廣州的領事、官員,都有非常充分的理由進入廣州的“城市和鎮”,英國人進入廣州城的權利得到了準確無誤的確認。

但當該條款到了《南京條約》的中文本原文中,卻變為:

自今以後,大皇帝恩准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

按照中文文本的意思,英國的普通國民只能居住在“港口”,並沒有進入廣州城的權利,而英國的駐廣州的領事和官員則可居住在“城邑”。

也就是說,《南京條約》中、英文文本出現了翻譯上的歧義。

實際上,按照當時和現在通行的國際慣例,國際條約的各種文本均具備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本在解釋上發生分歧時,雙方可以各執己見。具體到《南京條約》,在簽字的過程中,雙方誰也沒有規定以何種文本解釋為準,而在實際運作之中,清廷的官吏大多數都不懂英語,也早已形成了以中文本為準的慣例。所以清廷用條約的中文文本來對抗英文文本,也是合理的。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更重要的是,當時參加談判的清廷代表耆英、伊里布和牛鑑都不會英語,這份《南京條約》的中文本是由英國使團的中文祕書馬儒翰來翻譯的。由一個英國人去起草條約的中文文本,這對清廷來說本身就是吃虧的。所以,條約中英文文本的歧義是英方一手造成的,按理說也應由英方來負責。

正是在這樣的前提下,清廷有了拒絕英國人進入廣州的機會。

劉韻珂的文字遊戲

就算根據《南京條約》的中文文本,英國普通國民雖然無法入城,但領事和官員卻是可以入城的。不過,對於條約中文文本中的“城邑”二字該作何解釋,清朝官員開始含糊其辭起來。

第一個意識到可以利用條約漏洞來應對英國人入城要求的人是閩浙總督劉韻珂。

他在給道光皇帝的奏摺中指出:

查江南原議和約,雖載有英國領事官住在廣州、福州等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等語,惟並未註明城內。

他認為,條約中雖然提到了“城邑”,但沒有明確註明是在城內,所以清廷有理由拒絕英國人進入廣州城。

不過,他真的發自內心地認同自己的說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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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近代中國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中規定,清帝國要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這一點,相信稍微瞭解點近代史的朋友都能如數家珍。但鮮為人知的是,從1842年《南京條約》生效開始,到1856年底英法聯軍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攻陷廣州城,英國人始終未能踏足廣州城一步,這究竟是為什麼?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竟然是,中英兩國之間的條約和照會文本出現了翻譯上的歧義,這使得清朝官員多次利用條約作為依據,阻止英國人進入廣州城。

《南京條約》的翻譯問題

英國人要求進入廣州城的條約依據,自然是1842年8月與清廷簽署的《南京條約》,其英文本原文為: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hat British Subjects, with their families and establishments, shall be allowed to reside, for the purpose of carrying on their Mercantile pursuits, without molestation or restraint at the Cities and Towns of Canton, Amoy, Foochow-fu, Ningpo, and Shanghai, and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etc., will appoint Superintendents or Consular Officers, to reside at each of the above-named Cities or Towns…

如果將這段文字直譯為中文則為:

中國皇帝陛下同意,英國國民及其家人和僕從,從今以後獲准居住於廣州、廈門、福州府、寧波和上海的城市和鎮,以進行通商貿易,不受干擾和限制統治大不列顛及各處的女王陛下,將指派監督或領事官員, 駐紮上述城市和鎮……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由此可見,按照《南京條約》的規定,無論是英國普通國民還是駐廣州的領事、官員,都有非常充分的理由進入廣州的“城市和鎮”,英國人進入廣州城的權利得到了準確無誤的確認。

但當該條款到了《南京條約》的中文本原文中,卻變為:

自今以後,大皇帝恩准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

按照中文文本的意思,英國的普通國民只能居住在“港口”,並沒有進入廣州城的權利,而英國的駐廣州的領事和官員則可居住在“城邑”。

也就是說,《南京條約》中、英文文本出現了翻譯上的歧義。

實際上,按照當時和現在通行的國際慣例,國際條約的各種文本均具備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本在解釋上發生分歧時,雙方可以各執己見。具體到《南京條約》,在簽字的過程中,雙方誰也沒有規定以何種文本解釋為準,而在實際運作之中,清廷的官吏大多數都不懂英語,也早已形成了以中文本為準的慣例。所以清廷用條約的中文文本來對抗英文文本,也是合理的。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更重要的是,當時參加談判的清廷代表耆英、伊里布和牛鑑都不會英語,這份《南京條約》的中文本是由英國使團的中文祕書馬儒翰來翻譯的。由一個英國人去起草條約的中文文本,這對清廷來說本身就是吃虧的。所以,條約中英文文本的歧義是英方一手造成的,按理說也應由英方來負責。

正是在這樣的前提下,清廷有了拒絕英國人進入廣州的機會。

劉韻珂的文字遊戲

就算根據《南京條約》的中文文本,英國普通國民雖然無法入城,但領事和官員卻是可以入城的。不過,對於條約中文文本中的“城邑”二字該作何解釋,清朝官員開始含糊其辭起來。

第一個意識到可以利用條約漏洞來應對英國人入城要求的人是閩浙總督劉韻珂。

他在給道光皇帝的奏摺中指出:

查江南原議和約,雖載有英國領事官住在廣州、福州等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等語,惟並未註明城內。

他認為,條約中雖然提到了“城邑”,但沒有明確註明是在城內,所以清廷有理由拒絕英國人進入廣州城。

不過,他真的發自內心地認同自己的說法嗎?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眾所周知,中國傳統的城市都被護城河和城牆所包圍,城內城外的界限感很強。即便是在中文語境下,“城邑”一詞顯然指的也是被城牆包圍起來的城市核心範圍,其中有鐘樓、鼓樓、文廟、官署等建築。

而且伴隨著劉韻珂的這份奏摺,還有一份附片密陳。在附片中,他說出了自己的心裡話:

查核原議和約,載有領事住居城邑之語。所云城邑二字,原指城內而言,該夷所請本非違約妄求。

奏摺的正本與附片說法完全相反,這是劉韻坷為保密起見所做出的安排。他擔心一旦將內情直接寫在奏摺中,會有人在奏摺制度的運作過程中獲取情報提供給英國人,導致清廷就在對英交涉中陷入被動。很顯然,劉韻珂對“城邑”的解釋充滿了文字遊戲的意味。

但是,英國人對於進入廣州城的態度近乎執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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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近代中國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中規定,清帝國要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這一點,相信稍微瞭解點近代史的朋友都能如數家珍。但鮮為人知的是,從1842年《南京條約》生效開始,到1856年底英法聯軍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攻陷廣州城,英國人始終未能踏足廣州城一步,這究竟是為什麼?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竟然是,中英兩國之間的條約和照會文本出現了翻譯上的歧義,這使得清朝官員多次利用條約作為依據,阻止英國人進入廣州城。

《南京條約》的翻譯問題

英國人要求進入廣州城的條約依據,自然是1842年8月與清廷簽署的《南京條約》,其英文本原文為: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hat British Subjects, with their families and establishments, shall be allowed to reside, for the purpose of carrying on their Mercantile pursuits, without molestation or restraint at the Cities and Towns of Canton, Amoy, Foochow-fu, Ningpo, and Shanghai, and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etc., will appoint Superintendents or Consular Officers, to reside at each of the above-named Cities or Towns…

如果將這段文字直譯為中文則為:

中國皇帝陛下同意,英國國民及其家人和僕從,從今以後獲准居住於廣州、廈門、福州府、寧波和上海的城市和鎮,以進行通商貿易,不受干擾和限制統治大不列顛及各處的女王陛下,將指派監督或領事官員, 駐紮上述城市和鎮……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由此可見,按照《南京條約》的規定,無論是英國普通國民還是駐廣州的領事、官員,都有非常充分的理由進入廣州的“城市和鎮”,英國人進入廣州城的權利得到了準確無誤的確認。

但當該條款到了《南京條約》的中文本原文中,卻變為:

自今以後,大皇帝恩准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

按照中文文本的意思,英國的普通國民只能居住在“港口”,並沒有進入廣州城的權利,而英國的駐廣州的領事和官員則可居住在“城邑”。

也就是說,《南京條約》中、英文文本出現了翻譯上的歧義。

實際上,按照當時和現在通行的國際慣例,國際條約的各種文本均具備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本在解釋上發生分歧時,雙方可以各執己見。具體到《南京條約》,在簽字的過程中,雙方誰也沒有規定以何種文本解釋為準,而在實際運作之中,清廷的官吏大多數都不懂英語,也早已形成了以中文本為準的慣例。所以清廷用條約的中文文本來對抗英文文本,也是合理的。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更重要的是,當時參加談判的清廷代表耆英、伊里布和牛鑑都不會英語,這份《南京條約》的中文本是由英國使團的中文祕書馬儒翰來翻譯的。由一個英國人去起草條約的中文文本,這對清廷來說本身就是吃虧的。所以,條約中英文文本的歧義是英方一手造成的,按理說也應由英方來負責。

正是在這樣的前提下,清廷有了拒絕英國人進入廣州的機會。

劉韻珂的文字遊戲

就算根據《南京條約》的中文文本,英國普通國民雖然無法入城,但領事和官員卻是可以入城的。不過,對於條約中文文本中的“城邑”二字該作何解釋,清朝官員開始含糊其辭起來。

第一個意識到可以利用條約漏洞來應對英國人入城要求的人是閩浙總督劉韻珂。

他在給道光皇帝的奏摺中指出:

查江南原議和約,雖載有英國領事官住在廣州、福州等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等語,惟並未註明城內。

他認為,條約中雖然提到了“城邑”,但沒有明確註明是在城內,所以清廷有理由拒絕英國人進入廣州城。

不過,他真的發自內心地認同自己的說法嗎?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眾所周知,中國傳統的城市都被護城河和城牆所包圍,城內城外的界限感很強。即便是在中文語境下,“城邑”一詞顯然指的也是被城牆包圍起來的城市核心範圍,其中有鐘樓、鼓樓、文廟、官署等建築。

而且伴隨著劉韻珂的這份奏摺,還有一份附片密陳。在附片中,他說出了自己的心裡話:

查核原議和約,載有領事住居城邑之語。所云城邑二字,原指城內而言,該夷所請本非違約妄求。

奏摺的正本與附片說法完全相反,這是劉韻坷為保密起見所做出的安排。他擔心一旦將內情直接寫在奏摺中,會有人在奏摺制度的運作過程中獲取情報提供給英國人,導致清廷就在對英交涉中陷入被動。很顯然,劉韻珂對“城邑”的解釋充滿了文字遊戲的意味。

但是,英國人對於進入廣州城的態度近乎執念。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作為自唐代便遠近聞名的商業城市,廣州對外開放的歷史由來已久。進入清朝,西方各國垂涎於對華貿易的巨大利潤,紛紛前往廣州通商。而隨著乾隆年間一口通商時代的來臨,清朝的對外貿易便鎖定在城外的廣州十三行。與一口通商同時確定下來的,還有建立在華夷觀念下對西方人嚴格的約束,如西方人的活動範圍只限制在商館附近,不能踏入廣州城一步,也不能面見地方官員,如有申訴可投遞稟帖,由十三行的行商代轉。

為了改變這種不平等狀況,鴉片戰爭前的幾任英國對華商務監督都做出了努力。但直到《南京條約》簽訂後,這種狀況依舊在延續。對於在世界各地都所向披靡的大英帝國來說,廣州城的城牆已經不再是一道牆,它更象徵著中國人根深蒂固的華夷觀念。不跨過這道城牆,就無法打破中國人的華夷觀念,改變中國對西方的傲慢與偏見。

耆英的拖字訣

從1843年到1849年,英國方面連續四次提出進入廣州城的要求,但卻均被清廷的拖字訣一而再再而三地化解掉了。

1843年,英國全權代表璞鼎查向欽差大臣耆英提出進入廣州城的要求。此時耆英尚未領會“城邑”一詞的關鍵,只好以“民風彪悍”為由來搪塞:

進廣州城一款。現在兩國和好,毫無芥蒂,豈有城內城外之分,況江寧、福州、上海等處,既可入城,何獨廣州不可。無如廣東民風非江浙可比。自遭兵火之後,驚魂未定,易啟猜嫌。現在本大臣會同督撫,轉飭地方官設法開導,容侯開關貿易後,彼此相安,如有應行入城相商之件,自應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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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近代中國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中規定,清帝國要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這一點,相信稍微瞭解點近代史的朋友都能如數家珍。但鮮為人知的是,從1842年《南京條約》生效開始,到1856年底英法聯軍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攻陷廣州城,英國人始終未能踏足廣州城一步,這究竟是為什麼?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竟然是,中英兩國之間的條約和照會文本出現了翻譯上的歧義,這使得清朝官員多次利用條約作為依據,阻止英國人進入廣州城。

《南京條約》的翻譯問題

英國人要求進入廣州城的條約依據,自然是1842年8月與清廷簽署的《南京條約》,其英文本原文為: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hat British Subjects, with their families and establishments, shall be allowed to reside, for the purpose of carrying on their Mercantile pursuits, without molestation or restraint at the Cities and Towns of Canton, Amoy, Foochow-fu, Ningpo, and Shanghai, and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etc., will appoint Superintendents or Consular Officers, to reside at each of the above-named Cities or Towns…

如果將這段文字直譯為中文則為:

中國皇帝陛下同意,英國國民及其家人和僕從,從今以後獲准居住於廣州、廈門、福州府、寧波和上海的城市和鎮,以進行通商貿易,不受干擾和限制統治大不列顛及各處的女王陛下,將指派監督或領事官員, 駐紮上述城市和鎮……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由此可見,按照《南京條約》的規定,無論是英國普通國民還是駐廣州的領事、官員,都有非常充分的理由進入廣州的“城市和鎮”,英國人進入廣州城的權利得到了準確無誤的確認。

但當該條款到了《南京條約》的中文本原文中,卻變為:

自今以後,大皇帝恩准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

按照中文文本的意思,英國的普通國民只能居住在“港口”,並沒有進入廣州城的權利,而英國的駐廣州的領事和官員則可居住在“城邑”。

也就是說,《南京條約》中、英文文本出現了翻譯上的歧義。

實際上,按照當時和現在通行的國際慣例,國際條約的各種文本均具備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本在解釋上發生分歧時,雙方可以各執己見。具體到《南京條約》,在簽字的過程中,雙方誰也沒有規定以何種文本解釋為準,而在實際運作之中,清廷的官吏大多數都不懂英語,也早已形成了以中文本為準的慣例。所以清廷用條約的中文文本來對抗英文文本,也是合理的。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更重要的是,當時參加談判的清廷代表耆英、伊里布和牛鑑都不會英語,這份《南京條約》的中文本是由英國使團的中文祕書馬儒翰來翻譯的。由一個英國人去起草條約的中文文本,這對清廷來說本身就是吃虧的。所以,條約中英文文本的歧義是英方一手造成的,按理說也應由英方來負責。

正是在這樣的前提下,清廷有了拒絕英國人進入廣州的機會。

劉韻珂的文字遊戲

就算根據《南京條約》的中文文本,英國普通國民雖然無法入城,但領事和官員卻是可以入城的。不過,對於條約中文文本中的“城邑”二字該作何解釋,清朝官員開始含糊其辭起來。

第一個意識到可以利用條約漏洞來應對英國人入城要求的人是閩浙總督劉韻珂。

他在給道光皇帝的奏摺中指出:

查江南原議和約,雖載有英國領事官住在廣州、福州等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等語,惟並未註明城內。

他認為,條約中雖然提到了“城邑”,但沒有明確註明是在城內,所以清廷有理由拒絕英國人進入廣州城。

不過,他真的發自內心地認同自己的說法嗎?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眾所周知,中國傳統的城市都被護城河和城牆所包圍,城內城外的界限感很強。即便是在中文語境下,“城邑”一詞顯然指的也是被城牆包圍起來的城市核心範圍,其中有鐘樓、鼓樓、文廟、官署等建築。

而且伴隨著劉韻珂的這份奏摺,還有一份附片密陳。在附片中,他說出了自己的心裡話:

查核原議和約,載有領事住居城邑之語。所云城邑二字,原指城內而言,該夷所請本非違約妄求。

奏摺的正本與附片說法完全相反,這是劉韻坷為保密起見所做出的安排。他擔心一旦將內情直接寫在奏摺中,會有人在奏摺制度的運作過程中獲取情報提供給英國人,導致清廷就在對英交涉中陷入被動。很顯然,劉韻珂對“城邑”的解釋充滿了文字遊戲的意味。

但是,英國人對於進入廣州城的態度近乎執念。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作為自唐代便遠近聞名的商業城市,廣州對外開放的歷史由來已久。進入清朝,西方各國垂涎於對華貿易的巨大利潤,紛紛前往廣州通商。而隨著乾隆年間一口通商時代的來臨,清朝的對外貿易便鎖定在城外的廣州十三行。與一口通商同時確定下來的,還有建立在華夷觀念下對西方人嚴格的約束,如西方人的活動範圍只限制在商館附近,不能踏入廣州城一步,也不能面見地方官員,如有申訴可投遞稟帖,由十三行的行商代轉。

為了改變這種不平等狀況,鴉片戰爭前的幾任英國對華商務監督都做出了努力。但直到《南京條約》簽訂後,這種狀況依舊在延續。對於在世界各地都所向披靡的大英帝國來說,廣州城的城牆已經不再是一道牆,它更象徵著中國人根深蒂固的華夷觀念。不跨過這道城牆,就無法打破中國人的華夷觀念,改變中國對西方的傲慢與偏見。

耆英的拖字訣

從1843年到1849年,英國方面連續四次提出進入廣州城的要求,但卻均被清廷的拖字訣一而再再而三地化解掉了。

1843年,英國全權代表璞鼎查向欽差大臣耆英提出進入廣州城的要求。此時耆英尚未領會“城邑”一詞的關鍵,只好以“民風彪悍”為由來搪塞:

進廣州城一款。現在兩國和好,毫無芥蒂,豈有城內城外之分,況江寧、福州、上海等處,既可入城,何獨廣州不可。無如廣東民風非江浙可比。自遭兵火之後,驚魂未定,易啟猜嫌。現在本大臣會同督撫,轉飭地方官設法開導,容侯開關貿易後,彼此相安,如有應行入城相商之件,自應會商。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不過耆英很快意識到這個問題,後來在他主持簽訂的《虎門條約》、《望廈條約》和《黃埔條約》中開始亡羊補牢。在這幾個條約中,再也沒有提到“城”或“城邑”的概念,取而代之的則是“港口”。

於是,當1845年英國駐華公使德庇時再次提出入城要求,並以拒不歸還舟山島為條件來威脅耆英時,耆英也採用了與劉韻珂如出一轍的策略,並在正式照會中聲明:

英人入城一節,實未列入條約。查江南和約載明領事、管事官住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英人則帶同家眷,寄居五處港口,貿易通商,並未言及進城之事。即善後事宜指《中英虎門條約》及其附件內,亦未開載。請貴公使查閱自明。

耆英的照會一出,德庇時頓時束手無策。與其他英國人不同,德庇時是一個典型的中國通。他精通中文和中國文化,曾於1816年隨阿美士德使團來華,任漢文正使,後來又於1834年隨律勞卑來華,出任對華商務第三監督。德庇時深知中國人是在玩弄文字遊戲,但若援引《南京條約》的英文文本來辯論,對不懂英語的清廷官員來說毫無意義,而且屆時雙方各執一詞,談判勢必陷入僵局。於是,德庇時選擇對條約本身避而不談,而以1843年耆英致璞鼎查的交涉文件為證據來提出入城要求。

"

作為近代中國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中規定,清帝國要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這一點,相信稍微瞭解點近代史的朋友都能如數家珍。但鮮為人知的是,從1842年《南京條約》生效開始,到1856年底英法聯軍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攻陷廣州城,英國人始終未能踏足廣州城一步,這究竟是為什麼?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竟然是,中英兩國之間的條約和照會文本出現了翻譯上的歧義,這使得清朝官員多次利用條約作為依據,阻止英國人進入廣州城。

《南京條約》的翻譯問題

英國人要求進入廣州城的條約依據,自然是1842年8月與清廷簽署的《南京條約》,其英文本原文為: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hat British Subjects, with their families and establishments, shall be allowed to reside, for the purpose of carrying on their Mercantile pursuits, without molestation or restraint at the Cities and Towns of Canton, Amoy, Foochow-fu, Ningpo, and Shanghai, and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etc., will appoint Superintendents or Consular Officers, to reside at each of the above-named Cities or Towns…

如果將這段文字直譯為中文則為:

中國皇帝陛下同意,英國國民及其家人和僕從,從今以後獲准居住於廣州、廈門、福州府、寧波和上海的城市和鎮,以進行通商貿易,不受干擾和限制統治大不列顛及各處的女王陛下,將指派監督或領事官員, 駐紮上述城市和鎮……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由此可見,按照《南京條約》的規定,無論是英國普通國民還是駐廣州的領事、官員,都有非常充分的理由進入廣州的“城市和鎮”,英國人進入廣州城的權利得到了準確無誤的確認。

但當該條款到了《南京條約》的中文本原文中,卻變為:

自今以後,大皇帝恩准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

按照中文文本的意思,英國的普通國民只能居住在“港口”,並沒有進入廣州城的權利,而英國的駐廣州的領事和官員則可居住在“城邑”。

也就是說,《南京條約》中、英文文本出現了翻譯上的歧義。

實際上,按照當時和現在通行的國際慣例,國際條約的各種文本均具備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本在解釋上發生分歧時,雙方可以各執己見。具體到《南京條約》,在簽字的過程中,雙方誰也沒有規定以何種文本解釋為準,而在實際運作之中,清廷的官吏大多數都不懂英語,也早已形成了以中文本為準的慣例。所以清廷用條約的中文文本來對抗英文文本,也是合理的。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更重要的是,當時參加談判的清廷代表耆英、伊里布和牛鑑都不會英語,這份《南京條約》的中文本是由英國使團的中文祕書馬儒翰來翻譯的。由一個英國人去起草條約的中文文本,這對清廷來說本身就是吃虧的。所以,條約中英文文本的歧義是英方一手造成的,按理說也應由英方來負責。

正是在這樣的前提下,清廷有了拒絕英國人進入廣州的機會。

劉韻珂的文字遊戲

就算根據《南京條約》的中文文本,英國普通國民雖然無法入城,但領事和官員卻是可以入城的。不過,對於條約中文文本中的“城邑”二字該作何解釋,清朝官員開始含糊其辭起來。

第一個意識到可以利用條約漏洞來應對英國人入城要求的人是閩浙總督劉韻珂。

他在給道光皇帝的奏摺中指出:

查江南原議和約,雖載有英國領事官住在廣州、福州等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等語,惟並未註明城內。

他認為,條約中雖然提到了“城邑”,但沒有明確註明是在城內,所以清廷有理由拒絕英國人進入廣州城。

不過,他真的發自內心地認同自己的說法嗎?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眾所周知,中國傳統的城市都被護城河和城牆所包圍,城內城外的界限感很強。即便是在中文語境下,“城邑”一詞顯然指的也是被城牆包圍起來的城市核心範圍,其中有鐘樓、鼓樓、文廟、官署等建築。

而且伴隨著劉韻珂的這份奏摺,還有一份附片密陳。在附片中,他說出了自己的心裡話:

查核原議和約,載有領事住居城邑之語。所云城邑二字,原指城內而言,該夷所請本非違約妄求。

奏摺的正本與附片說法完全相反,這是劉韻坷為保密起見所做出的安排。他擔心一旦將內情直接寫在奏摺中,會有人在奏摺制度的運作過程中獲取情報提供給英國人,導致清廷就在對英交涉中陷入被動。很顯然,劉韻珂對“城邑”的解釋充滿了文字遊戲的意味。

但是,英國人對於進入廣州城的態度近乎執念。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作為自唐代便遠近聞名的商業城市,廣州對外開放的歷史由來已久。進入清朝,西方各國垂涎於對華貿易的巨大利潤,紛紛前往廣州通商。而隨著乾隆年間一口通商時代的來臨,清朝的對外貿易便鎖定在城外的廣州十三行。與一口通商同時確定下來的,還有建立在華夷觀念下對西方人嚴格的約束,如西方人的活動範圍只限制在商館附近,不能踏入廣州城一步,也不能面見地方官員,如有申訴可投遞稟帖,由十三行的行商代轉。

為了改變這種不平等狀況,鴉片戰爭前的幾任英國對華商務監督都做出了努力。但直到《南京條約》簽訂後,這種狀況依舊在延續。對於在世界各地都所向披靡的大英帝國來說,廣州城的城牆已經不再是一道牆,它更象徵著中國人根深蒂固的華夷觀念。不跨過這道城牆,就無法打破中國人的華夷觀念,改變中國對西方的傲慢與偏見。

耆英的拖字訣

從1843年到1849年,英國方面連續四次提出進入廣州城的要求,但卻均被清廷的拖字訣一而再再而三地化解掉了。

1843年,英國全權代表璞鼎查向欽差大臣耆英提出進入廣州城的要求。此時耆英尚未領會“城邑”一詞的關鍵,只好以“民風彪悍”為由來搪塞:

進廣州城一款。現在兩國和好,毫無芥蒂,豈有城內城外之分,況江寧、福州、上海等處,既可入城,何獨廣州不可。無如廣東民風非江浙可比。自遭兵火之後,驚魂未定,易啟猜嫌。現在本大臣會同督撫,轉飭地方官設法開導,容侯開關貿易後,彼此相安,如有應行入城相商之件,自應會商。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不過耆英很快意識到這個問題,後來在他主持簽訂的《虎門條約》、《望廈條約》和《黃埔條約》中開始亡羊補牢。在這幾個條約中,再也沒有提到“城”或“城邑”的概念,取而代之的則是“港口”。

於是,當1845年英國駐華公使德庇時再次提出入城要求,並以拒不歸還舟山島為條件來威脅耆英時,耆英也採用了與劉韻珂如出一轍的策略,並在正式照會中聲明:

英人入城一節,實未列入條約。查江南和約載明領事、管事官住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英人則帶同家眷,寄居五處港口,貿易通商,並未言及進城之事。即善後事宜指《中英虎門條約》及其附件內,亦未開載。請貴公使查閱自明。

耆英的照會一出,德庇時頓時束手無策。與其他英國人不同,德庇時是一個典型的中國通。他精通中文和中國文化,曾於1816年隨阿美士德使團來華,任漢文正使,後來又於1834年隨律勞卑來華,出任對華商務第三監督。德庇時深知中國人是在玩弄文字遊戲,但若援引《南京條約》的英文文本來辯論,對不懂英語的清廷官員來說毫無意義,而且屆時雙方各執一詞,談判勢必陷入僵局。於是,德庇時選擇對條約本身避而不談,而以1843年耆英致璞鼎查的交涉文件為證據來提出入城要求。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事關收回舟山,耆英不敢含糊,便同意英國人進入廣州城,但他要求推遲時間,仍以廣州“民風彪悍”為由。不過,對於條約義務,耆英仍不願鬆口,並在照會中一再聲稱:

入城一事,本屬小節,歷次條約,均未載明。

於是在1846年,耆英和德庇時共同簽署了《英軍退還舟山條約》。在該條約中文文本的第一條中,清廷對英國人進入廣州城一事予以承認:

進粵城之議,中國大憲奉大皇帝諭旨,可以經久相安、方為妥協等因。此次地方官難管束粵省士民,故議定,一俟時形愈臻妥協,再準英人入城,然此一款,雖暫遲延,斷不可廢止矣。

不過細細考究該條約,我們會發現,英方其實再次掉入條約的漏洞中。條約規定,英方應在廣州民情好轉時再行入城,而不是立即生效。那麼,廣州民情好或不好,何時轉好,解釋權都在清廷一方。倘若清廷以民情未定為由拒絕英方進入廣州城,實際上是有了條約依據,英方也毫無辦法。

德庇時隨後也發現了這個問題,遂於1847年第三次提出入城要求。當時是由於七名英美人士在佛山遊玩時遭到當地村民扔石塊襲擊,德庇時遂令駐港英軍佔領虎門,以軍事威脅耆英,要求嚴懲凶手,並提出自由進入廣州城的要求,否則就要以武力進攻廣州。

面對軍事上的壓力,耆英也只好答應德庇時的要求,許以“自今日起兩年後英國官員和人民可以自由進城”的要求。從法理上看,此時英國才真正通過國際條約獲得了進入廣州城的權利,但時間卻是在兩年後的1849年,等於清廷把英人入城的事又拖了兩年。

1849年文翰照會的歧義

很快兩年之期已過,時間到了1849年。當時德庇時已經卸任駐華公使,接替他的是文翰。而當時兩廣總督也已換人,變成了徐廣縉。按照兩年前耆英的照會,文翰代表英方第四次提出進入廣州城的要求。

為此,雙方在虎門江面的英軍軍艦上進行了談判。徐廣縉拒絕了英國進入廣州城的要求,理由有三:第一,兩年前的照會是耆英在任時的決策,現如今耆英已卸任,那麼他的決策自然也就不算數了;第二,兩年前的照會只不過是權宜之計,不能作數;第三,廣州民風彪悍,英國人此時進城容易引來麻煩。

"

作為近代中國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中規定,清帝國要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這一點,相信稍微瞭解點近代史的朋友都能如數家珍。但鮮為人知的是,從1842年《南京條約》生效開始,到1856年底英法聯軍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攻陷廣州城,英國人始終未能踏足廣州城一步,這究竟是為什麼?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竟然是,中英兩國之間的條約和照會文本出現了翻譯上的歧義,這使得清朝官員多次利用條約作為依據,阻止英國人進入廣州城。

《南京條約》的翻譯問題

英國人要求進入廣州城的條約依據,自然是1842年8月與清廷簽署的《南京條約》,其英文本原文為: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hat British Subjects, with their families and establishments, shall be allowed to reside, for the purpose of carrying on their Mercantile pursuits, without molestation or restraint at the Cities and Towns of Canton, Amoy, Foochow-fu, Ningpo, and Shanghai, and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etc., will appoint Superintendents or Consular Officers, to reside at each of the above-named Cities or Towns…

如果將這段文字直譯為中文則為:

中國皇帝陛下同意,英國國民及其家人和僕從,從今以後獲准居住於廣州、廈門、福州府、寧波和上海的城市和鎮,以進行通商貿易,不受干擾和限制統治大不列顛及各處的女王陛下,將指派監督或領事官員, 駐紮上述城市和鎮……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由此可見,按照《南京條約》的規定,無論是英國普通國民還是駐廣州的領事、官員,都有非常充分的理由進入廣州的“城市和鎮”,英國人進入廣州城的權利得到了準確無誤的確認。

但當該條款到了《南京條約》的中文本原文中,卻變為:

自今以後,大皇帝恩准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

按照中文文本的意思,英國的普通國民只能居住在“港口”,並沒有進入廣州城的權利,而英國的駐廣州的領事和官員則可居住在“城邑”。

也就是說,《南京條約》中、英文文本出現了翻譯上的歧義。

實際上,按照當時和現在通行的國際慣例,國際條約的各種文本均具備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本在解釋上發生分歧時,雙方可以各執己見。具體到《南京條約》,在簽字的過程中,雙方誰也沒有規定以何種文本解釋為準,而在實際運作之中,清廷的官吏大多數都不懂英語,也早已形成了以中文本為準的慣例。所以清廷用條約的中文文本來對抗英文文本,也是合理的。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更重要的是,當時參加談判的清廷代表耆英、伊里布和牛鑑都不會英語,這份《南京條約》的中文本是由英國使團的中文祕書馬儒翰來翻譯的。由一個英國人去起草條約的中文文本,這對清廷來說本身就是吃虧的。所以,條約中英文文本的歧義是英方一手造成的,按理說也應由英方來負責。

正是在這樣的前提下,清廷有了拒絕英國人進入廣州的機會。

劉韻珂的文字遊戲

就算根據《南京條約》的中文文本,英國普通國民雖然無法入城,但領事和官員卻是可以入城的。不過,對於條約中文文本中的“城邑”二字該作何解釋,清朝官員開始含糊其辭起來。

第一個意識到可以利用條約漏洞來應對英國人入城要求的人是閩浙總督劉韻珂。

他在給道光皇帝的奏摺中指出:

查江南原議和約,雖載有英國領事官住在廣州、福州等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等語,惟並未註明城內。

他認為,條約中雖然提到了“城邑”,但沒有明確註明是在城內,所以清廷有理由拒絕英國人進入廣州城。

不過,他真的發自內心地認同自己的說法嗎?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眾所周知,中國傳統的城市都被護城河和城牆所包圍,城內城外的界限感很強。即便是在中文語境下,“城邑”一詞顯然指的也是被城牆包圍起來的城市核心範圍,其中有鐘樓、鼓樓、文廟、官署等建築。

而且伴隨著劉韻珂的這份奏摺,還有一份附片密陳。在附片中,他說出了自己的心裡話:

查核原議和約,載有領事住居城邑之語。所云城邑二字,原指城內而言,該夷所請本非違約妄求。

奏摺的正本與附片說法完全相反,這是劉韻坷為保密起見所做出的安排。他擔心一旦將內情直接寫在奏摺中,會有人在奏摺制度的運作過程中獲取情報提供給英國人,導致清廷就在對英交涉中陷入被動。很顯然,劉韻珂對“城邑”的解釋充滿了文字遊戲的意味。

但是,英國人對於進入廣州城的態度近乎執念。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作為自唐代便遠近聞名的商業城市,廣州對外開放的歷史由來已久。進入清朝,西方各國垂涎於對華貿易的巨大利潤,紛紛前往廣州通商。而隨著乾隆年間一口通商時代的來臨,清朝的對外貿易便鎖定在城外的廣州十三行。與一口通商同時確定下來的,還有建立在華夷觀念下對西方人嚴格的約束,如西方人的活動範圍只限制在商館附近,不能踏入廣州城一步,也不能面見地方官員,如有申訴可投遞稟帖,由十三行的行商代轉。

為了改變這種不平等狀況,鴉片戰爭前的幾任英國對華商務監督都做出了努力。但直到《南京條約》簽訂後,這種狀況依舊在延續。對於在世界各地都所向披靡的大英帝國來說,廣州城的城牆已經不再是一道牆,它更象徵著中國人根深蒂固的華夷觀念。不跨過這道城牆,就無法打破中國人的華夷觀念,改變中國對西方的傲慢與偏見。

耆英的拖字訣

從1843年到1849年,英國方面連續四次提出進入廣州城的要求,但卻均被清廷的拖字訣一而再再而三地化解掉了。

1843年,英國全權代表璞鼎查向欽差大臣耆英提出進入廣州城的要求。此時耆英尚未領會“城邑”一詞的關鍵,只好以“民風彪悍”為由來搪塞:

進廣州城一款。現在兩國和好,毫無芥蒂,豈有城內城外之分,況江寧、福州、上海等處,既可入城,何獨廣州不可。無如廣東民風非江浙可比。自遭兵火之後,驚魂未定,易啟猜嫌。現在本大臣會同督撫,轉飭地方官設法開導,容侯開關貿易後,彼此相安,如有應行入城相商之件,自應會商。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不過耆英很快意識到這個問題,後來在他主持簽訂的《虎門條約》、《望廈條約》和《黃埔條約》中開始亡羊補牢。在這幾個條約中,再也沒有提到“城”或“城邑”的概念,取而代之的則是“港口”。

於是,當1845年英國駐華公使德庇時再次提出入城要求,並以拒不歸還舟山島為條件來威脅耆英時,耆英也採用了與劉韻珂如出一轍的策略,並在正式照會中聲明:

英人入城一節,實未列入條約。查江南和約載明領事、管事官住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英人則帶同家眷,寄居五處港口,貿易通商,並未言及進城之事。即善後事宜指《中英虎門條約》及其附件內,亦未開載。請貴公使查閱自明。

耆英的照會一出,德庇時頓時束手無策。與其他英國人不同,德庇時是一個典型的中國通。他精通中文和中國文化,曾於1816年隨阿美士德使團來華,任漢文正使,後來又於1834年隨律勞卑來華,出任對華商務第三監督。德庇時深知中國人是在玩弄文字遊戲,但若援引《南京條約》的英文文本來辯論,對不懂英語的清廷官員來說毫無意義,而且屆時雙方各執一詞,談判勢必陷入僵局。於是,德庇時選擇對條約本身避而不談,而以1843年耆英致璞鼎查的交涉文件為證據來提出入城要求。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事關收回舟山,耆英不敢含糊,便同意英國人進入廣州城,但他要求推遲時間,仍以廣州“民風彪悍”為由。不過,對於條約義務,耆英仍不願鬆口,並在照會中一再聲稱:

入城一事,本屬小節,歷次條約,均未載明。

於是在1846年,耆英和德庇時共同簽署了《英軍退還舟山條約》。在該條約中文文本的第一條中,清廷對英國人進入廣州城一事予以承認:

進粵城之議,中國大憲奉大皇帝諭旨,可以經久相安、方為妥協等因。此次地方官難管束粵省士民,故議定,一俟時形愈臻妥協,再準英人入城,然此一款,雖暫遲延,斷不可廢止矣。

不過細細考究該條約,我們會發現,英方其實再次掉入條約的漏洞中。條約規定,英方應在廣州民情好轉時再行入城,而不是立即生效。那麼,廣州民情好或不好,何時轉好,解釋權都在清廷一方。倘若清廷以民情未定為由拒絕英方進入廣州城,實際上是有了條約依據,英方也毫無辦法。

德庇時隨後也發現了這個問題,遂於1847年第三次提出入城要求。當時是由於七名英美人士在佛山遊玩時遭到當地村民扔石塊襲擊,德庇時遂令駐港英軍佔領虎門,以軍事威脅耆英,要求嚴懲凶手,並提出自由進入廣州城的要求,否則就要以武力進攻廣州。

面對軍事上的壓力,耆英也只好答應德庇時的要求,許以“自今日起兩年後英國官員和人民可以自由進城”的要求。從法理上看,此時英國才真正通過國際條約獲得了進入廣州城的權利,但時間卻是在兩年後的1849年,等於清廷把英人入城的事又拖了兩年。

1849年文翰照會的歧義

很快兩年之期已過,時間到了1849年。當時德庇時已經卸任駐華公使,接替他的是文翰。而當時兩廣總督也已換人,變成了徐廣縉。按照兩年前耆英的照會,文翰代表英方第四次提出進入廣州城的要求。

為此,雙方在虎門江面的英軍軍艦上進行了談判。徐廣縉拒絕了英國進入廣州城的要求,理由有三:第一,兩年前的照會是耆英在任時的決策,現如今耆英已卸任,那麼他的決策自然也就不算數了;第二,兩年前的照會只不過是權宜之計,不能作數;第三,廣州民風彪悍,英國人此時進城容易引來麻煩。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但文翰也毫不退讓,堅決要按照兩年前的照會行事。結果雙方達成了共識,由徐廣縉將入城之議上奏道光帝,由他來裁決。

最後的處理方案,是徐廣縉利用奏摺制度的漏洞做了手腳,偽造了道光帝的手諭,正式拒絕了英方的入城要求。文翰考慮到道光帝的態度,加之廣州此時確已民怨沸騰,難以彈壓,便正式照會徐廣縉,稱:

所議各款,如前未定,必須存候也。現在本大臣與貴大臣,更不得辯論此事。

但這是該照會的中文譯本,徐廣縉看到的也是上述中文文本。在他看來,這段話想表達的意思是,英方再也不會辯論進城之事了。於是,他欣喜若狂地上奏道光帝,並得到了道光帝的一番嘉獎。

而在該照會的英文文本中,這段話的意思卻與徐廣縉所理解的完全不同,如將其直譯成現代漢語應為:

所爭論的問題,依舊停留在過去的水平上,只得暫時擱置。閣下與敝人之間的爭論,將不必再進行下去了。

"

作為近代中國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中規定,清帝國要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這一點,相信稍微瞭解點近代史的朋友都能如數家珍。但鮮為人知的是,從1842年《南京條約》生效開始,到1856年底英法聯軍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攻陷廣州城,英國人始終未能踏足廣州城一步,這究竟是為什麼?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竟然是,中英兩國之間的條約和照會文本出現了翻譯上的歧義,這使得清朝官員多次利用條約作為依據,阻止英國人進入廣州城。

《南京條約》的翻譯問題

英國人要求進入廣州城的條約依據,自然是1842年8月與清廷簽署的《南京條約》,其英文本原文為: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hat British Subjects, with their families and establishments, shall be allowed to reside, for the purpose of carrying on their Mercantile pursuits, without molestation or restraint at the Cities and Towns of Canton, Amoy, Foochow-fu, Ningpo, and Shanghai, and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etc., will appoint Superintendents or Consular Officers, to reside at each of the above-named Cities or Towns…

如果將這段文字直譯為中文則為:

中國皇帝陛下同意,英國國民及其家人和僕從,從今以後獲准居住於廣州、廈門、福州府、寧波和上海的城市和鎮,以進行通商貿易,不受干擾和限制統治大不列顛及各處的女王陛下,將指派監督或領事官員, 駐紮上述城市和鎮……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由此可見,按照《南京條約》的規定,無論是英國普通國民還是駐廣州的領事、官員,都有非常充分的理由進入廣州的“城市和鎮”,英國人進入廣州城的權利得到了準確無誤的確認。

但當該條款到了《南京條約》的中文本原文中,卻變為:

自今以後,大皇帝恩准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

按照中文文本的意思,英國的普通國民只能居住在“港口”,並沒有進入廣州城的權利,而英國的駐廣州的領事和官員則可居住在“城邑”。

也就是說,《南京條約》中、英文文本出現了翻譯上的歧義。

實際上,按照當時和現在通行的國際慣例,國際條約的各種文本均具備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本在解釋上發生分歧時,雙方可以各執己見。具體到《南京條約》,在簽字的過程中,雙方誰也沒有規定以何種文本解釋為準,而在實際運作之中,清廷的官吏大多數都不懂英語,也早已形成了以中文本為準的慣例。所以清廷用條約的中文文本來對抗英文文本,也是合理的。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更重要的是,當時參加談判的清廷代表耆英、伊里布和牛鑑都不會英語,這份《南京條約》的中文本是由英國使團的中文祕書馬儒翰來翻譯的。由一個英國人去起草條約的中文文本,這對清廷來說本身就是吃虧的。所以,條約中英文文本的歧義是英方一手造成的,按理說也應由英方來負責。

正是在這樣的前提下,清廷有了拒絕英國人進入廣州的機會。

劉韻珂的文字遊戲

就算根據《南京條約》的中文文本,英國普通國民雖然無法入城,但領事和官員卻是可以入城的。不過,對於條約中文文本中的“城邑”二字該作何解釋,清朝官員開始含糊其辭起來。

第一個意識到可以利用條約漏洞來應對英國人入城要求的人是閩浙總督劉韻珂。

他在給道光皇帝的奏摺中指出:

查江南原議和約,雖載有英國領事官住在廣州、福州等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等語,惟並未註明城內。

他認為,條約中雖然提到了“城邑”,但沒有明確註明是在城內,所以清廷有理由拒絕英國人進入廣州城。

不過,他真的發自內心地認同自己的說法嗎?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眾所周知,中國傳統的城市都被護城河和城牆所包圍,城內城外的界限感很強。即便是在中文語境下,“城邑”一詞顯然指的也是被城牆包圍起來的城市核心範圍,其中有鐘樓、鼓樓、文廟、官署等建築。

而且伴隨著劉韻珂的這份奏摺,還有一份附片密陳。在附片中,他說出了自己的心裡話:

查核原議和約,載有領事住居城邑之語。所云城邑二字,原指城內而言,該夷所請本非違約妄求。

奏摺的正本與附片說法完全相反,這是劉韻坷為保密起見所做出的安排。他擔心一旦將內情直接寫在奏摺中,會有人在奏摺制度的運作過程中獲取情報提供給英國人,導致清廷就在對英交涉中陷入被動。很顯然,劉韻珂對“城邑”的解釋充滿了文字遊戲的意味。

但是,英國人對於進入廣州城的態度近乎執念。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作為自唐代便遠近聞名的商業城市,廣州對外開放的歷史由來已久。進入清朝,西方各國垂涎於對華貿易的巨大利潤,紛紛前往廣州通商。而隨著乾隆年間一口通商時代的來臨,清朝的對外貿易便鎖定在城外的廣州十三行。與一口通商同時確定下來的,還有建立在華夷觀念下對西方人嚴格的約束,如西方人的活動範圍只限制在商館附近,不能踏入廣州城一步,也不能面見地方官員,如有申訴可投遞稟帖,由十三行的行商代轉。

為了改變這種不平等狀況,鴉片戰爭前的幾任英國對華商務監督都做出了努力。但直到《南京條約》簽訂後,這種狀況依舊在延續。對於在世界各地都所向披靡的大英帝國來說,廣州城的城牆已經不再是一道牆,它更象徵著中國人根深蒂固的華夷觀念。不跨過這道城牆,就無法打破中國人的華夷觀念,改變中國對西方的傲慢與偏見。

耆英的拖字訣

從1843年到1849年,英國方面連續四次提出進入廣州城的要求,但卻均被清廷的拖字訣一而再再而三地化解掉了。

1843年,英國全權代表璞鼎查向欽差大臣耆英提出進入廣州城的要求。此時耆英尚未領會“城邑”一詞的關鍵,只好以“民風彪悍”為由來搪塞:

進廣州城一款。現在兩國和好,毫無芥蒂,豈有城內城外之分,況江寧、福州、上海等處,既可入城,何獨廣州不可。無如廣東民風非江浙可比。自遭兵火之後,驚魂未定,易啟猜嫌。現在本大臣會同督撫,轉飭地方官設法開導,容侯開關貿易後,彼此相安,如有應行入城相商之件,自應會商。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不過耆英很快意識到這個問題,後來在他主持簽訂的《虎門條約》、《望廈條約》和《黃埔條約》中開始亡羊補牢。在這幾個條約中,再也沒有提到“城”或“城邑”的概念,取而代之的則是“港口”。

於是,當1845年英國駐華公使德庇時再次提出入城要求,並以拒不歸還舟山島為條件來威脅耆英時,耆英也採用了與劉韻珂如出一轍的策略,並在正式照會中聲明:

英人入城一節,實未列入條約。查江南和約載明領事、管事官住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英人則帶同家眷,寄居五處港口,貿易通商,並未言及進城之事。即善後事宜指《中英虎門條約》及其附件內,亦未開載。請貴公使查閱自明。

耆英的照會一出,德庇時頓時束手無策。與其他英國人不同,德庇時是一個典型的中國通。他精通中文和中國文化,曾於1816年隨阿美士德使團來華,任漢文正使,後來又於1834年隨律勞卑來華,出任對華商務第三監督。德庇時深知中國人是在玩弄文字遊戲,但若援引《南京條約》的英文文本來辯論,對不懂英語的清廷官員來說毫無意義,而且屆時雙方各執一詞,談判勢必陷入僵局。於是,德庇時選擇對條約本身避而不談,而以1843年耆英致璞鼎查的交涉文件為證據來提出入城要求。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事關收回舟山,耆英不敢含糊,便同意英國人進入廣州城,但他要求推遲時間,仍以廣州“民風彪悍”為由。不過,對於條約義務,耆英仍不願鬆口,並在照會中一再聲稱:

入城一事,本屬小節,歷次條約,均未載明。

於是在1846年,耆英和德庇時共同簽署了《英軍退還舟山條約》。在該條約中文文本的第一條中,清廷對英國人進入廣州城一事予以承認:

進粵城之議,中國大憲奉大皇帝諭旨,可以經久相安、方為妥協等因。此次地方官難管束粵省士民,故議定,一俟時形愈臻妥協,再準英人入城,然此一款,雖暫遲延,斷不可廢止矣。

不過細細考究該條約,我們會發現,英方其實再次掉入條約的漏洞中。條約規定,英方應在廣州民情好轉時再行入城,而不是立即生效。那麼,廣州民情好或不好,何時轉好,解釋權都在清廷一方。倘若清廷以民情未定為由拒絕英方進入廣州城,實際上是有了條約依據,英方也毫無辦法。

德庇時隨後也發現了這個問題,遂於1847年第三次提出入城要求。當時是由於七名英美人士在佛山遊玩時遭到當地村民扔石塊襲擊,德庇時遂令駐港英軍佔領虎門,以軍事威脅耆英,要求嚴懲凶手,並提出自由進入廣州城的要求,否則就要以武力進攻廣州。

面對軍事上的壓力,耆英也只好答應德庇時的要求,許以“自今日起兩年後英國官員和人民可以自由進城”的要求。從法理上看,此時英國才真正通過國際條約獲得了進入廣州城的權利,但時間卻是在兩年後的1849年,等於清廷把英人入城的事又拖了兩年。

1849年文翰照會的歧義

很快兩年之期已過,時間到了1849年。當時德庇時已經卸任駐華公使,接替他的是文翰。而當時兩廣總督也已換人,變成了徐廣縉。按照兩年前耆英的照會,文翰代表英方第四次提出進入廣州城的要求。

為此,雙方在虎門江面的英軍軍艦上進行了談判。徐廣縉拒絕了英國進入廣州城的要求,理由有三:第一,兩年前的照會是耆英在任時的決策,現如今耆英已卸任,那麼他的決策自然也就不算數了;第二,兩年前的照會只不過是權宜之計,不能作數;第三,廣州民風彪悍,英國人此時進城容易引來麻煩。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但文翰也毫不退讓,堅決要按照兩年前的照會行事。結果雙方達成了共識,由徐廣縉將入城之議上奏道光帝,由他來裁決。

最後的處理方案,是徐廣縉利用奏摺制度的漏洞做了手腳,偽造了道光帝的手諭,正式拒絕了英方的入城要求。文翰考慮到道光帝的態度,加之廣州此時確已民怨沸騰,難以彈壓,便正式照會徐廣縉,稱:

所議各款,如前未定,必須存候也。現在本大臣與貴大臣,更不得辯論此事。

但這是該照會的中文譯本,徐廣縉看到的也是上述中文文本。在他看來,這段話想表達的意思是,英方再也不會辯論進城之事了。於是,他欣喜若狂地上奏道光帝,並得到了道光帝的一番嘉獎。

而在該照會的英文文本中,這段話的意思卻與徐廣縉所理解的完全不同,如將其直譯成現代漢語應為:

所爭論的問題,依舊停留在過去的水平上,只得暫時擱置。閣下與敝人之間的爭論,將不必再進行下去了。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也就是說,按照此前的一系列條約,英方仍然認定自己有進入廣州城的權利,只是暫時擱置入城的計劃而已。

如同七年之前的《南京條約》一樣,1849年文翰照會的中、英文文本之間再次產生了歧義。此後,英方仍然一再要求進入廣州城,清廷也一再拿出1849年文翰照會的中文本來拒絕,問題就這樣一直又拖了七年。

尾聲

直到1856年底,第二次鴉片戰爭爆發,英國人終於用炮艦跨過了這道阻擋他們十四年之久的廣州城牆。

"

作為近代中國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中規定,清帝國要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這一點,相信稍微瞭解點近代史的朋友都能如數家珍。但鮮為人知的是,從1842年《南京條約》生效開始,到1856年底英法聯軍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攻陷廣州城,英國人始終未能踏足廣州城一步,這究竟是為什麼?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竟然是,中英兩國之間的條約和照會文本出現了翻譯上的歧義,這使得清朝官員多次利用條約作為依據,阻止英國人進入廣州城。

《南京條約》的翻譯問題

英國人要求進入廣州城的條約依據,自然是1842年8月與清廷簽署的《南京條約》,其英文本原文為: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hat British Subjects, with their families and establishments, shall be allowed to reside, for the purpose of carrying on their Mercantile pursuits, without molestation or restraint at the Cities and Towns of Canton, Amoy, Foochow-fu, Ningpo, and Shanghai, and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etc., will appoint Superintendents or Consular Officers, to reside at each of the above-named Cities or Towns…

如果將這段文字直譯為中文則為:

中國皇帝陛下同意,英國國民及其家人和僕從,從今以後獲准居住於廣州、廈門、福州府、寧波和上海的城市和鎮,以進行通商貿易,不受干擾和限制統治大不列顛及各處的女王陛下,將指派監督或領事官員, 駐紮上述城市和鎮……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由此可見,按照《南京條約》的規定,無論是英國普通國民還是駐廣州的領事、官員,都有非常充分的理由進入廣州的“城市和鎮”,英國人進入廣州城的權利得到了準確無誤的確認。

但當該條款到了《南京條約》的中文本原文中,卻變為:

自今以後,大皇帝恩准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

按照中文文本的意思,英國的普通國民只能居住在“港口”,並沒有進入廣州城的權利,而英國的駐廣州的領事和官員則可居住在“城邑”。

也就是說,《南京條約》中、英文文本出現了翻譯上的歧義。

實際上,按照當時和現在通行的國際慣例,國際條約的各種文本均具備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本在解釋上發生分歧時,雙方可以各執己見。具體到《南京條約》,在簽字的過程中,雙方誰也沒有規定以何種文本解釋為準,而在實際運作之中,清廷的官吏大多數都不懂英語,也早已形成了以中文本為準的慣例。所以清廷用條約的中文文本來對抗英文文本,也是合理的。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更重要的是,當時參加談判的清廷代表耆英、伊里布和牛鑑都不會英語,這份《南京條約》的中文本是由英國使團的中文祕書馬儒翰來翻譯的。由一個英國人去起草條約的中文文本,這對清廷來說本身就是吃虧的。所以,條約中英文文本的歧義是英方一手造成的,按理說也應由英方來負責。

正是在這樣的前提下,清廷有了拒絕英國人進入廣州的機會。

劉韻珂的文字遊戲

就算根據《南京條約》的中文文本,英國普通國民雖然無法入城,但領事和官員卻是可以入城的。不過,對於條約中文文本中的“城邑”二字該作何解釋,清朝官員開始含糊其辭起來。

第一個意識到可以利用條約漏洞來應對英國人入城要求的人是閩浙總督劉韻珂。

他在給道光皇帝的奏摺中指出:

查江南原議和約,雖載有英國領事官住在廣州、福州等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等語,惟並未註明城內。

他認為,條約中雖然提到了“城邑”,但沒有明確註明是在城內,所以清廷有理由拒絕英國人進入廣州城。

不過,他真的發自內心地認同自己的說法嗎?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眾所周知,中國傳統的城市都被護城河和城牆所包圍,城內城外的界限感很強。即便是在中文語境下,“城邑”一詞顯然指的也是被城牆包圍起來的城市核心範圍,其中有鐘樓、鼓樓、文廟、官署等建築。

而且伴隨著劉韻珂的這份奏摺,還有一份附片密陳。在附片中,他說出了自己的心裡話:

查核原議和約,載有領事住居城邑之語。所云城邑二字,原指城內而言,該夷所請本非違約妄求。

奏摺的正本與附片說法完全相反,這是劉韻坷為保密起見所做出的安排。他擔心一旦將內情直接寫在奏摺中,會有人在奏摺制度的運作過程中獲取情報提供給英國人,導致清廷就在對英交涉中陷入被動。很顯然,劉韻珂對“城邑”的解釋充滿了文字遊戲的意味。

但是,英國人對於進入廣州城的態度近乎執念。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作為自唐代便遠近聞名的商業城市,廣州對外開放的歷史由來已久。進入清朝,西方各國垂涎於對華貿易的巨大利潤,紛紛前往廣州通商。而隨著乾隆年間一口通商時代的來臨,清朝的對外貿易便鎖定在城外的廣州十三行。與一口通商同時確定下來的,還有建立在華夷觀念下對西方人嚴格的約束,如西方人的活動範圍只限制在商館附近,不能踏入廣州城一步,也不能面見地方官員,如有申訴可投遞稟帖,由十三行的行商代轉。

為了改變這種不平等狀況,鴉片戰爭前的幾任英國對華商務監督都做出了努力。但直到《南京條約》簽訂後,這種狀況依舊在延續。對於在世界各地都所向披靡的大英帝國來說,廣州城的城牆已經不再是一道牆,它更象徵著中國人根深蒂固的華夷觀念。不跨過這道城牆,就無法打破中國人的華夷觀念,改變中國對西方的傲慢與偏見。

耆英的拖字訣

從1843年到1849年,英國方面連續四次提出進入廣州城的要求,但卻均被清廷的拖字訣一而再再而三地化解掉了。

1843年,英國全權代表璞鼎查向欽差大臣耆英提出進入廣州城的要求。此時耆英尚未領會“城邑”一詞的關鍵,只好以“民風彪悍”為由來搪塞:

進廣州城一款。現在兩國和好,毫無芥蒂,豈有城內城外之分,況江寧、福州、上海等處,既可入城,何獨廣州不可。無如廣東民風非江浙可比。自遭兵火之後,驚魂未定,易啟猜嫌。現在本大臣會同督撫,轉飭地方官設法開導,容侯開關貿易後,彼此相安,如有應行入城相商之件,自應會商。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不過耆英很快意識到這個問題,後來在他主持簽訂的《虎門條約》、《望廈條約》和《黃埔條約》中開始亡羊補牢。在這幾個條約中,再也沒有提到“城”或“城邑”的概念,取而代之的則是“港口”。

於是,當1845年英國駐華公使德庇時再次提出入城要求,並以拒不歸還舟山島為條件來威脅耆英時,耆英也採用了與劉韻珂如出一轍的策略,並在正式照會中聲明:

英人入城一節,實未列入條約。查江南和約載明領事、管事官住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英人則帶同家眷,寄居五處港口,貿易通商,並未言及進城之事。即善後事宜指《中英虎門條約》及其附件內,亦未開載。請貴公使查閱自明。

耆英的照會一出,德庇時頓時束手無策。與其他英國人不同,德庇時是一個典型的中國通。他精通中文和中國文化,曾於1816年隨阿美士德使團來華,任漢文正使,後來又於1834年隨律勞卑來華,出任對華商務第三監督。德庇時深知中國人是在玩弄文字遊戲,但若援引《南京條約》的英文文本來辯論,對不懂英語的清廷官員來說毫無意義,而且屆時雙方各執一詞,談判勢必陷入僵局。於是,德庇時選擇對條約本身避而不談,而以1843年耆英致璞鼎查的交涉文件為證據來提出入城要求。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事關收回舟山,耆英不敢含糊,便同意英國人進入廣州城,但他要求推遲時間,仍以廣州“民風彪悍”為由。不過,對於條約義務,耆英仍不願鬆口,並在照會中一再聲稱:

入城一事,本屬小節,歷次條約,均未載明。

於是在1846年,耆英和德庇時共同簽署了《英軍退還舟山條約》。在該條約中文文本的第一條中,清廷對英國人進入廣州城一事予以承認:

進粵城之議,中國大憲奉大皇帝諭旨,可以經久相安、方為妥協等因。此次地方官難管束粵省士民,故議定,一俟時形愈臻妥協,再準英人入城,然此一款,雖暫遲延,斷不可廢止矣。

不過細細考究該條約,我們會發現,英方其實再次掉入條約的漏洞中。條約規定,英方應在廣州民情好轉時再行入城,而不是立即生效。那麼,廣州民情好或不好,何時轉好,解釋權都在清廷一方。倘若清廷以民情未定為由拒絕英方進入廣州城,實際上是有了條約依據,英方也毫無辦法。

德庇時隨後也發現了這個問題,遂於1847年第三次提出入城要求。當時是由於七名英美人士在佛山遊玩時遭到當地村民扔石塊襲擊,德庇時遂令駐港英軍佔領虎門,以軍事威脅耆英,要求嚴懲凶手,並提出自由進入廣州城的要求,否則就要以武力進攻廣州。

面對軍事上的壓力,耆英也只好答應德庇時的要求,許以“自今日起兩年後英國官員和人民可以自由進城”的要求。從法理上看,此時英國才真正通過國際條約獲得了進入廣州城的權利,但時間卻是在兩年後的1849年,等於清廷把英人入城的事又拖了兩年。

1849年文翰照會的歧義

很快兩年之期已過,時間到了1849年。當時德庇時已經卸任駐華公使,接替他的是文翰。而當時兩廣總督也已換人,變成了徐廣縉。按照兩年前耆英的照會,文翰代表英方第四次提出進入廣州城的要求。

為此,雙方在虎門江面的英軍軍艦上進行了談判。徐廣縉拒絕了英國進入廣州城的要求,理由有三:第一,兩年前的照會是耆英在任時的決策,現如今耆英已卸任,那麼他的決策自然也就不算數了;第二,兩年前的照會只不過是權宜之計,不能作數;第三,廣州民風彪悍,英國人此時進城容易引來麻煩。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但文翰也毫不退讓,堅決要按照兩年前的照會行事。結果雙方達成了共識,由徐廣縉將入城之議上奏道光帝,由他來裁決。

最後的處理方案,是徐廣縉利用奏摺制度的漏洞做了手腳,偽造了道光帝的手諭,正式拒絕了英方的入城要求。文翰考慮到道光帝的態度,加之廣州此時確已民怨沸騰,難以彈壓,便正式照會徐廣縉,稱:

所議各款,如前未定,必須存候也。現在本大臣與貴大臣,更不得辯論此事。

但這是該照會的中文譯本,徐廣縉看到的也是上述中文文本。在他看來,這段話想表達的意思是,英方再也不會辯論進城之事了。於是,他欣喜若狂地上奏道光帝,並得到了道光帝的一番嘉獎。

而在該照會的英文文本中,這段話的意思卻與徐廣縉所理解的完全不同,如將其直譯成現代漢語應為:

所爭論的問題,依舊停留在過去的水平上,只得暫時擱置。閣下與敝人之間的爭論,將不必再進行下去了。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也就是說,按照此前的一系列條約,英方仍然認定自己有進入廣州城的權利,只是暫時擱置入城的計劃而已。

如同七年之前的《南京條約》一樣,1849年文翰照會的中、英文文本之間再次產生了歧義。此後,英方仍然一再要求進入廣州城,清廷也一再拿出1849年文翰照會的中文本來拒絕,問題就這樣一直又拖了七年。

尾聲

直到1856年底,第二次鴉片戰爭爆發,英國人終於用炮艦跨過了這道阻擋他們十四年之久的廣州城牆。

有《南京條約》在手,為什麼英國人還是進不了廣州城?

再去爭論條約中、英文本的歧義已毫無意義,在這咬文嚼字的十四年當中,清朝失去了主動開放並走向近代化的先機。但隨著第二次鴉片戰爭的到來,任憑清朝的皇帝和官員再怎麼巧舌如簧,文字遊戲在強大的武力下都只能黯然失色。

果然,真理永遠只在大炮的射程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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