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法律 建築 人生第一份工作 焦點財稅 20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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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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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掛靠就建築業而言,是指一個建築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一般個人居多,本文後續也以個人進行分析)為掛靠人。

按照我國目前相關法規,掛靠行為是違法行為。但在實務中卻屢禁不止,甚至演變成一種普遍性的建築業業務模式。掛靠的盛行,是植根於營業稅的徵管體系中,營改增後掛靠能否繼續實施?或者說掛靠行為會不會發生重大變化?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對於掛靠的核心財稅問題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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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掛靠就建築業而言,是指一個建築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一般個人居多,本文後續也以個人進行分析)為掛靠人。

按照我國目前相關法規,掛靠行為是違法行為。但在實務中卻屢禁不止,甚至演變成一種普遍性的建築業業務模式。掛靠的盛行,是植根於營業稅的徵管體系中,營改增後掛靠能否繼續實施?或者說掛靠行為會不會發生重大變化?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對於掛靠的核心財稅問題進行分析。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一、掛靠行為,你告訴稅務機關了嗎?

在以前的營業稅中,對於掛靠的納稅主體已經有明確表述,如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第十一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在營改增的財稅2016年36號文中,依然延續了營業稅的口徑。這裡有兩個關鍵點:

一個是承包、承租和掛靠雖然成因不同,但在納稅主體處理上統一;

另一個是看以誰的名義經營,自然就應該以誰作為納稅主體。

承包和掛靠的另一個問題是承包人和掛靠人的收益如何交稅?通常情況下,掛靠方和被掛靠方都是約定由被掛靠方取得管理費性質的固定收益,而項目建築服務取得的剩餘收益應由掛靠方取得,關於掛靠方自然人取得這部分剩餘收益的繳稅問題,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徵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79號)文件進行了界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徵稅。

可見,在稅法中對於掛靠行為的涉稅界定無論是掛靠方還是被掛靠方,其實是較為清晰的,但問題在於,實務中,幾乎所有的掛靠行為均採用私下操作方式,也就是向稅務機關隱瞞了掛靠模式,統一以被掛靠方名義面對稅務機關。這就使得掛靠情況變得十分複雜,加上實際操作中雙方對各自權利義務的不同界定和風險的不同劃分,導致掛靠成為一個財稅爭議問題。

為了更加貼近實際,我們後續的分析也假定掛靠行為採取了向稅務機關的隱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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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掛靠就建築業而言,是指一個建築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一般個人居多,本文後續也以個人進行分析)為掛靠人。

按照我國目前相關法規,掛靠行為是違法行為。但在實務中卻屢禁不止,甚至演變成一種普遍性的建築業業務模式。掛靠的盛行,是植根於營業稅的徵管體系中,營改增後掛靠能否繼續實施?或者說掛靠行為會不會發生重大變化?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對於掛靠的核心財稅問題進行分析。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一、掛靠行為,你告訴稅務機關了嗎?

在以前的營業稅中,對於掛靠的納稅主體已經有明確表述,如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第十一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在營改增的財稅2016年36號文中,依然延續了營業稅的口徑。這裡有兩個關鍵點:

一個是承包、承租和掛靠雖然成因不同,但在納稅主體處理上統一;

另一個是看以誰的名義經營,自然就應該以誰作為納稅主體。

承包和掛靠的另一個問題是承包人和掛靠人的收益如何交稅?通常情況下,掛靠方和被掛靠方都是約定由被掛靠方取得管理費性質的固定收益,而項目建築服務取得的剩餘收益應由掛靠方取得,關於掛靠方自然人取得這部分剩餘收益的繳稅問題,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徵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79號)文件進行了界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徵稅。

可見,在稅法中對於掛靠行為的涉稅界定無論是掛靠方還是被掛靠方,其實是較為清晰的,但問題在於,實務中,幾乎所有的掛靠行為均採用私下操作方式,也就是向稅務機關隱瞞了掛靠模式,統一以被掛靠方名義面對稅務機關。這就使得掛靠情況變得十分複雜,加上實際操作中雙方對各自權利義務的不同界定和風險的不同劃分,導致掛靠成為一個財稅爭議問題。

為了更加貼近實際,我們後續的分析也假定掛靠行為採取了向稅務機關的隱瞞方式。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二、掛靠方是否向被掛靠方提供了資金賬戶?

這本不算一個問題,既然統一對外,掛靠方需要以掛靠方名義對外經營,統一名義的賬戶是必須的。但實務中還是曾經出現了三種情況:

第一,被掛靠方施工企業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了日常經營賬戶;

這種情況下,項目建設單位向被掛靠施工單位賬戶支付相關款項,再從該經營賬戶流向供應商、合作方賬戶,完成較為規範的現金流循環。但由於日常經營賬戶在被掛靠方控制之中,掛靠方自然人的資金流要受到被掛靠方財務的嚴格監管,而很多時候,這種監管是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的。

第二,被掛靠方施工企業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了單獨的項目部臨時賬戶,且該賬戶由掛靠方自然人實際控制;

這種情況下的賬戶雖然也是被掛靠方名義開設,但完全交由掛靠方自然人控制,規範的現金流循環依然可以實現,但被掛靠方施工企業的監管較弱,風險較大,而相反,掛靠方自然人擁有較大的自主權和支配權,運營中可以實現資金流的快速流轉。

第三,被掛靠方施工企業未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賬戶。

這是一種較為極端的情況,但在實務中並不少見。被掛靠方由於種種原因拒絕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自己的賬戶,導致資金流循環出現混亂,建設單位無法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向施工企業賬戶支付工程款,實務中常常將款項直接支付實際掛靠的自然人賬戶,最後以委託付款手續強行入賬。營改增後,增值稅發票的全國聯網使得這種操作方式已經無法繼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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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掛靠就建築業而言,是指一個建築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一般個人居多,本文後續也以個人進行分析)為掛靠人。

按照我國目前相關法規,掛靠行為是違法行為。但在實務中卻屢禁不止,甚至演變成一種普遍性的建築業業務模式。掛靠的盛行,是植根於營業稅的徵管體系中,營改增後掛靠能否繼續實施?或者說掛靠行為會不會發生重大變化?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對於掛靠的核心財稅問題進行分析。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一、掛靠行為,你告訴稅務機關了嗎?

在以前的營業稅中,對於掛靠的納稅主體已經有明確表述,如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第十一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在營改增的財稅2016年36號文中,依然延續了營業稅的口徑。這裡有兩個關鍵點:

一個是承包、承租和掛靠雖然成因不同,但在納稅主體處理上統一;

另一個是看以誰的名義經營,自然就應該以誰作為納稅主體。

承包和掛靠的另一個問題是承包人和掛靠人的收益如何交稅?通常情況下,掛靠方和被掛靠方都是約定由被掛靠方取得管理費性質的固定收益,而項目建築服務取得的剩餘收益應由掛靠方取得,關於掛靠方自然人取得這部分剩餘收益的繳稅問題,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徵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79號)文件進行了界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徵稅。

可見,在稅法中對於掛靠行為的涉稅界定無論是掛靠方還是被掛靠方,其實是較為清晰的,但問題在於,實務中,幾乎所有的掛靠行為均採用私下操作方式,也就是向稅務機關隱瞞了掛靠模式,統一以被掛靠方名義面對稅務機關。這就使得掛靠情況變得十分複雜,加上實際操作中雙方對各自權利義務的不同界定和風險的不同劃分,導致掛靠成為一個財稅爭議問題。

為了更加貼近實際,我們後續的分析也假定掛靠行為採取了向稅務機關的隱瞞方式。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二、掛靠方是否向被掛靠方提供了資金賬戶?

這本不算一個問題,既然統一對外,掛靠方需要以掛靠方名義對外經營,統一名義的賬戶是必須的。但實務中還是曾經出現了三種情況:

第一,被掛靠方施工企業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了日常經營賬戶;

這種情況下,項目建設單位向被掛靠施工單位賬戶支付相關款項,再從該經營賬戶流向供應商、合作方賬戶,完成較為規範的現金流循環。但由於日常經營賬戶在被掛靠方控制之中,掛靠方自然人的資金流要受到被掛靠方財務的嚴格監管,而很多時候,這種監管是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的。

第二,被掛靠方施工企業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了單獨的項目部臨時賬戶,且該賬戶由掛靠方自然人實際控制;

這種情況下的賬戶雖然也是被掛靠方名義開設,但完全交由掛靠方自然人控制,規範的現金流循環依然可以實現,但被掛靠方施工企業的監管較弱,風險較大,而相反,掛靠方自然人擁有較大的自主權和支配權,運營中可以實現資金流的快速流轉。

第三,被掛靠方施工企業未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賬戶。

這是一種較為極端的情況,但在實務中並不少見。被掛靠方由於種種原因拒絕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自己的賬戶,導致資金流循環出現混亂,建設單位無法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向施工企業賬戶支付工程款,實務中常常將款項直接支付實際掛靠的自然人賬戶,最後以委託付款手續強行入賬。營改增後,增值稅發票的全國聯網使得這種操作方式已經無法繼續實施。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三、掛靠方項目部賬務是否併入被掛靠方公司賬務?

理論上講,既然掛靠方項目部以被掛靠方名義施工,應統一併入被掛靠方賬務體系之中,以前營業稅時,大量存在眾多項目部賬務獨立在外的情況,被掛靠方施工企業私自隱瞞掛靠項目部業務,掛靠方項目部賬務只需要對實際掛靠人負責,根本不對外,在操作過程中一些項目部的賬務出現核算不規範,票據不健全的嚴重情況,造成國家稅收流失的同時也給雙方帶來巨大的財稅風險。甚為荒唐的是,很多建築施工企業每年大量開展異地施工,等到營改增時累計12個月收入卻還不足500萬,按照小規模企業確認增值稅身份!

營改增後,增值稅的一統天下和金稅三期的普遍實施使得這種隱瞞項目部收入的情況無法繼續,甚至很多曾經隱瞞但尚未完工的項目已經在營改增後被迫浮出水面,面臨企業所得稅的補稅、罰款和滯納金懲罰,給掛靠雙方帶來巨大稅收風險。

那麼並帳在增值稅時代就成為必然選擇,新問題出現了:掛靠雙方誰來負責做賬?是掛靠方完成項目部賬務併入施工方,還是施工方財務直接就項目部業務做賬?實務中兩種情況都有,站在掛靠雙方任何一方其實都希望能夠自行掌握做賬主動權,避免項目推進過程中由於細節的爭議造成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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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掛靠就建築業而言,是指一個建築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一般個人居多,本文後續也以個人進行分析)為掛靠人。

按照我國目前相關法規,掛靠行為是違法行為。但在實務中卻屢禁不止,甚至演變成一種普遍性的建築業業務模式。掛靠的盛行,是植根於營業稅的徵管體系中,營改增後掛靠能否繼續實施?或者說掛靠行為會不會發生重大變化?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對於掛靠的核心財稅問題進行分析。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一、掛靠行為,你告訴稅務機關了嗎?

在以前的營業稅中,對於掛靠的納稅主體已經有明確表述,如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第十一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在營改增的財稅2016年36號文中,依然延續了營業稅的口徑。這裡有兩個關鍵點:

一個是承包、承租和掛靠雖然成因不同,但在納稅主體處理上統一;

另一個是看以誰的名義經營,自然就應該以誰作為納稅主體。

承包和掛靠的另一個問題是承包人和掛靠人的收益如何交稅?通常情況下,掛靠方和被掛靠方都是約定由被掛靠方取得管理費性質的固定收益,而項目建築服務取得的剩餘收益應由掛靠方取得,關於掛靠方自然人取得這部分剩餘收益的繳稅問題,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徵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79號)文件進行了界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徵稅。

可見,在稅法中對於掛靠行為的涉稅界定無論是掛靠方還是被掛靠方,其實是較為清晰的,但問題在於,實務中,幾乎所有的掛靠行為均採用私下操作方式,也就是向稅務機關隱瞞了掛靠模式,統一以被掛靠方名義面對稅務機關。這就使得掛靠情況變得十分複雜,加上實際操作中雙方對各自權利義務的不同界定和風險的不同劃分,導致掛靠成為一個財稅爭議問題。

為了更加貼近實際,我們後續的分析也假定掛靠行為採取了向稅務機關的隱瞞方式。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二、掛靠方是否向被掛靠方提供了資金賬戶?

這本不算一個問題,既然統一對外,掛靠方需要以掛靠方名義對外經營,統一名義的賬戶是必須的。但實務中還是曾經出現了三種情況:

第一,被掛靠方施工企業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了日常經營賬戶;

這種情況下,項目建設單位向被掛靠施工單位賬戶支付相關款項,再從該經營賬戶流向供應商、合作方賬戶,完成較為規範的現金流循環。但由於日常經營賬戶在被掛靠方控制之中,掛靠方自然人的資金流要受到被掛靠方財務的嚴格監管,而很多時候,這種監管是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的。

第二,被掛靠方施工企業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了單獨的項目部臨時賬戶,且該賬戶由掛靠方自然人實際控制;

這種情況下的賬戶雖然也是被掛靠方名義開設,但完全交由掛靠方自然人控制,規範的現金流循環依然可以實現,但被掛靠方施工企業的監管較弱,風險較大,而相反,掛靠方自然人擁有較大的自主權和支配權,運營中可以實現資金流的快速流轉。

第三,被掛靠方施工企業未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賬戶。

這是一種較為極端的情況,但在實務中並不少見。被掛靠方由於種種原因拒絕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自己的賬戶,導致資金流循環出現混亂,建設單位無法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向施工企業賬戶支付工程款,實務中常常將款項直接支付實際掛靠的自然人賬戶,最後以委託付款手續強行入賬。營改增後,增值稅發票的全國聯網使得這種操作方式已經無法繼續實施。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三、掛靠方項目部賬務是否併入被掛靠方公司賬務?

理論上講,既然掛靠方項目部以被掛靠方名義施工,應統一併入被掛靠方賬務體系之中,以前營業稅時,大量存在眾多項目部賬務獨立在外的情況,被掛靠方施工企業私自隱瞞掛靠項目部業務,掛靠方項目部賬務只需要對實際掛靠人負責,根本不對外,在操作過程中一些項目部的賬務出現核算不規範,票據不健全的嚴重情況,造成國家稅收流失的同時也給雙方帶來巨大的財稅風險。甚為荒唐的是,很多建築施工企業每年大量開展異地施工,等到營改增時累計12個月收入卻還不足500萬,按照小規模企業確認增值稅身份!

營改增後,增值稅的一統天下和金稅三期的普遍實施使得這種隱瞞項目部收入的情況無法繼續,甚至很多曾經隱瞞但尚未完工的項目已經在營改增後被迫浮出水面,面臨企業所得稅的補稅、罰款和滯納金懲罰,給掛靠雙方帶來巨大稅收風險。

那麼並帳在增值稅時代就成為必然選擇,新問題出現了:掛靠雙方誰來負責做賬?是掛靠方完成項目部賬務併入施工方,還是施工方財務直接就項目部業務做賬?實務中兩種情況都有,站在掛靠雙方任何一方其實都希望能夠自行掌握做賬主動權,避免項目推進過程中由於細節的爭議造成被動。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四、掛靠方自然人實際收益如何拿走?

按照雙方約定,掛靠方獲得剩餘收益,被掛靠方獲得固定比例的管理費用。那麼,實務中剩餘收益的處理就成為一個重大問題。

如果項目部賬務和被掛靠方公司賬務不合並,項目部也由掛靠人掌控獨立臨時賬戶,或者壓根就沒有提供賬戶,那麼掛靠人的收益必然從私下轉移。這種情況已經不復存在,不再贅述。

真正的麻煩出在雙方賬務合併,賬戶統一的情況下,如前所述,由於雙方選擇將掛靠行為向稅務機關隱瞞,那麼掛靠方自然人利潤就不可能從被掛靠方公然拿走,實務中在這個地方大量出現的是以票抵賬行為。在以前的營業稅徵管環境下,代開發票的隨意和監管的寬鬆導致建築業營業稅發票較易取得,掛靠人可以通過私立名目代開建築業營業稅發票衝抵被掛靠人賬務,藉機拿走本屬於項目利潤的部分。更有甚者,私下購買假的增值稅銷售發票衝抵被掛靠人賬務,這些違法操作手法,最終給被掛靠方帶來巨大的風險和隱患。

增值稅時代,除個人外,發票代開口子幾乎關死,稅務機關對於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打擊力度也日益增大,這些使得掛靠人取得虛開、代開發票抵賬的操作難度和風險都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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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就建築業而言,是指一個建築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一般個人居多,本文後續也以個人進行分析)為掛靠人。

按照我國目前相關法規,掛靠行為是違法行為。但在實務中卻屢禁不止,甚至演變成一種普遍性的建築業業務模式。掛靠的盛行,是植根於營業稅的徵管體系中,營改增後掛靠能否繼續實施?或者說掛靠行為會不會發生重大變化?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對於掛靠的核心財稅問題進行分析。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一、掛靠行為,你告訴稅務機關了嗎?

在以前的營業稅中,對於掛靠的納稅主體已經有明確表述,如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第十一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在營改增的財稅2016年36號文中,依然延續了營業稅的口徑。這裡有兩個關鍵點:

一個是承包、承租和掛靠雖然成因不同,但在納稅主體處理上統一;

另一個是看以誰的名義經營,自然就應該以誰作為納稅主體。

承包和掛靠的另一個問題是承包人和掛靠人的收益如何交稅?通常情況下,掛靠方和被掛靠方都是約定由被掛靠方取得管理費性質的固定收益,而項目建築服務取得的剩餘收益應由掛靠方取得,關於掛靠方自然人取得這部分剩餘收益的繳稅問題,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徵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79號)文件進行了界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徵稅。

可見,在稅法中對於掛靠行為的涉稅界定無論是掛靠方還是被掛靠方,其實是較為清晰的,但問題在於,實務中,幾乎所有的掛靠行為均採用私下操作方式,也就是向稅務機關隱瞞了掛靠模式,統一以被掛靠方名義面對稅務機關。這就使得掛靠情況變得十分複雜,加上實際操作中雙方對各自權利義務的不同界定和風險的不同劃分,導致掛靠成為一個財稅爭議問題。

為了更加貼近實際,我們後續的分析也假定掛靠行為採取了向稅務機關的隱瞞方式。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二、掛靠方是否向被掛靠方提供了資金賬戶?

這本不算一個問題,既然統一對外,掛靠方需要以掛靠方名義對外經營,統一名義的賬戶是必須的。但實務中還是曾經出現了三種情況:

第一,被掛靠方施工企業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了日常經營賬戶;

這種情況下,項目建設單位向被掛靠施工單位賬戶支付相關款項,再從該經營賬戶流向供應商、合作方賬戶,完成較為規範的現金流循環。但由於日常經營賬戶在被掛靠方控制之中,掛靠方自然人的資金流要受到被掛靠方財務的嚴格監管,而很多時候,這種監管是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的。

第二,被掛靠方施工企業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了單獨的項目部臨時賬戶,且該賬戶由掛靠方自然人實際控制;

這種情況下的賬戶雖然也是被掛靠方名義開設,但完全交由掛靠方自然人控制,規範的現金流循環依然可以實現,但被掛靠方施工企業的監管較弱,風險較大,而相反,掛靠方自然人擁有較大的自主權和支配權,運營中可以實現資金流的快速流轉。

第三,被掛靠方施工企業未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賬戶。

這是一種較為極端的情況,但在實務中並不少見。被掛靠方由於種種原因拒絕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自己的賬戶,導致資金流循環出現混亂,建設單位無法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向施工企業賬戶支付工程款,實務中常常將款項直接支付實際掛靠的自然人賬戶,最後以委託付款手續強行入賬。營改增後,增值稅發票的全國聯網使得這種操作方式已經無法繼續實施。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三、掛靠方項目部賬務是否併入被掛靠方公司賬務?

理論上講,既然掛靠方項目部以被掛靠方名義施工,應統一併入被掛靠方賬務體系之中,以前營業稅時,大量存在眾多項目部賬務獨立在外的情況,被掛靠方施工企業私自隱瞞掛靠項目部業務,掛靠方項目部賬務只需要對實際掛靠人負責,根本不對外,在操作過程中一些項目部的賬務出現核算不規範,票據不健全的嚴重情況,造成國家稅收流失的同時也給雙方帶來巨大的財稅風險。甚為荒唐的是,很多建築施工企業每年大量開展異地施工,等到營改增時累計12個月收入卻還不足500萬,按照小規模企業確認增值稅身份!

營改增後,增值稅的一統天下和金稅三期的普遍實施使得這種隱瞞項目部收入的情況無法繼續,甚至很多曾經隱瞞但尚未完工的項目已經在營改增後被迫浮出水面,面臨企業所得稅的補稅、罰款和滯納金懲罰,給掛靠雙方帶來巨大稅收風險。

那麼並帳在增值稅時代就成為必然選擇,新問題出現了:掛靠雙方誰來負責做賬?是掛靠方完成項目部賬務併入施工方,還是施工方財務直接就項目部業務做賬?實務中兩種情況都有,站在掛靠雙方任何一方其實都希望能夠自行掌握做賬主動權,避免項目推進過程中由於細節的爭議造成被動。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四、掛靠方自然人實際收益如何拿走?

按照雙方約定,掛靠方獲得剩餘收益,被掛靠方獲得固定比例的管理費用。那麼,實務中剩餘收益的處理就成為一個重大問題。

如果項目部賬務和被掛靠方公司賬務不合並,項目部也由掛靠人掌控獨立臨時賬戶,或者壓根就沒有提供賬戶,那麼掛靠人的收益必然從私下轉移。這種情況已經不復存在,不再贅述。

真正的麻煩出在雙方賬務合併,賬戶統一的情況下,如前所述,由於雙方選擇將掛靠行為向稅務機關隱瞞,那麼掛靠方自然人利潤就不可能從被掛靠方公然拿走,實務中在這個地方大量出現的是以票抵賬行為。在以前的營業稅徵管環境下,代開發票的隨意和監管的寬鬆導致建築業營業稅發票較易取得,掛靠人可以通過私立名目代開建築業營業稅發票衝抵被掛靠人賬務,藉機拿走本屬於項目利潤的部分。更有甚者,私下購買假的增值稅銷售發票衝抵被掛靠人賬務,這些違法操作手法,最終給被掛靠方帶來巨大的風險和隱患。

增值稅時代,除個人外,發票代開口子幾乎關死,稅務機關對於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打擊力度也日益增大,這些使得掛靠人取得虛開、代開發票抵賬的操作難度和風險都大大增加!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五、被掛靠方施工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是什麼?

按照稅法規定,所得稅徵收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針對規範企業的查賬徵收,一種是針對不規範企業的核定徵收。以前施工企業由於異地施工的監管難度,很多地方稅務機關採取了核定徵收的方式,由於核定徵收對合規票據要求不嚴格,導致實務中企業大量白條入賬,一部分掛靠行為正是在核定徵收的溫床上滋生和蔓延開來!

目前,施工企業核定徵收已經越來越少,查賬徵收替代核定徵收也是一個趨勢,這樣一來,通過不規範的所得稅核定鑽空子操作掛靠的空間也將趨於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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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掛靠就建築業而言,是指一個建築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一般個人居多,本文後續也以個人進行分析)為掛靠人。

按照我國目前相關法規,掛靠行為是違法行為。但在實務中卻屢禁不止,甚至演變成一種普遍性的建築業業務模式。掛靠的盛行,是植根於營業稅的徵管體系中,營改增後掛靠能否繼續實施?或者說掛靠行為會不會發生重大變化?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對於掛靠的核心財稅問題進行分析。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一、掛靠行為,你告訴稅務機關了嗎?

在以前的營業稅中,對於掛靠的納稅主體已經有明確表述,如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第十一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在營改增的財稅2016年36號文中,依然延續了營業稅的口徑。這裡有兩個關鍵點:

一個是承包、承租和掛靠雖然成因不同,但在納稅主體處理上統一;

另一個是看以誰的名義經營,自然就應該以誰作為納稅主體。

承包和掛靠的另一個問題是承包人和掛靠人的收益如何交稅?通常情況下,掛靠方和被掛靠方都是約定由被掛靠方取得管理費性質的固定收益,而項目建築服務取得的剩餘收益應由掛靠方取得,關於掛靠方自然人取得這部分剩餘收益的繳稅問題,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徵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79號)文件進行了界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徵稅。

可見,在稅法中對於掛靠行為的涉稅界定無論是掛靠方還是被掛靠方,其實是較為清晰的,但問題在於,實務中,幾乎所有的掛靠行為均採用私下操作方式,也就是向稅務機關隱瞞了掛靠模式,統一以被掛靠方名義面對稅務機關。這就使得掛靠情況變得十分複雜,加上實際操作中雙方對各自權利義務的不同界定和風險的不同劃分,導致掛靠成為一個財稅爭議問題。

為了更加貼近實際,我們後續的分析也假定掛靠行為採取了向稅務機關的隱瞞方式。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二、掛靠方是否向被掛靠方提供了資金賬戶?

這本不算一個問題,既然統一對外,掛靠方需要以掛靠方名義對外經營,統一名義的賬戶是必須的。但實務中還是曾經出現了三種情況:

第一,被掛靠方施工企業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了日常經營賬戶;

這種情況下,項目建設單位向被掛靠施工單位賬戶支付相關款項,再從該經營賬戶流向供應商、合作方賬戶,完成較為規範的現金流循環。但由於日常經營賬戶在被掛靠方控制之中,掛靠方自然人的資金流要受到被掛靠方財務的嚴格監管,而很多時候,這種監管是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的。

第二,被掛靠方施工企業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了單獨的項目部臨時賬戶,且該賬戶由掛靠方自然人實際控制;

這種情況下的賬戶雖然也是被掛靠方名義開設,但完全交由掛靠方自然人控制,規範的現金流循環依然可以實現,但被掛靠方施工企業的監管較弱,風險較大,而相反,掛靠方自然人擁有較大的自主權和支配權,運營中可以實現資金流的快速流轉。

第三,被掛靠方施工企業未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賬戶。

這是一種較為極端的情況,但在實務中並不少見。被掛靠方由於種種原因拒絕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自己的賬戶,導致資金流循環出現混亂,建設單位無法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向施工企業賬戶支付工程款,實務中常常將款項直接支付實際掛靠的自然人賬戶,最後以委託付款手續強行入賬。營改增後,增值稅發票的全國聯網使得這種操作方式已經無法繼續實施。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三、掛靠方項目部賬務是否併入被掛靠方公司賬務?

理論上講,既然掛靠方項目部以被掛靠方名義施工,應統一併入被掛靠方賬務體系之中,以前營業稅時,大量存在眾多項目部賬務獨立在外的情況,被掛靠方施工企業私自隱瞞掛靠項目部業務,掛靠方項目部賬務只需要對實際掛靠人負責,根本不對外,在操作過程中一些項目部的賬務出現核算不規範,票據不健全的嚴重情況,造成國家稅收流失的同時也給雙方帶來巨大的財稅風險。甚為荒唐的是,很多建築施工企業每年大量開展異地施工,等到營改增時累計12個月收入卻還不足500萬,按照小規模企業確認增值稅身份!

營改增後,增值稅的一統天下和金稅三期的普遍實施使得這種隱瞞項目部收入的情況無法繼續,甚至很多曾經隱瞞但尚未完工的項目已經在營改增後被迫浮出水面,面臨企業所得稅的補稅、罰款和滯納金懲罰,給掛靠雙方帶來巨大稅收風險。

那麼並帳在增值稅時代就成為必然選擇,新問題出現了:掛靠雙方誰來負責做賬?是掛靠方完成項目部賬務併入施工方,還是施工方財務直接就項目部業務做賬?實務中兩種情況都有,站在掛靠雙方任何一方其實都希望能夠自行掌握做賬主動權,避免項目推進過程中由於細節的爭議造成被動。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四、掛靠方自然人實際收益如何拿走?

按照雙方約定,掛靠方獲得剩餘收益,被掛靠方獲得固定比例的管理費用。那麼,實務中剩餘收益的處理就成為一個重大問題。

如果項目部賬務和被掛靠方公司賬務不合並,項目部也由掛靠人掌控獨立臨時賬戶,或者壓根就沒有提供賬戶,那麼掛靠人的收益必然從私下轉移。這種情況已經不復存在,不再贅述。

真正的麻煩出在雙方賬務合併,賬戶統一的情況下,如前所述,由於雙方選擇將掛靠行為向稅務機關隱瞞,那麼掛靠方自然人利潤就不可能從被掛靠方公然拿走,實務中在這個地方大量出現的是以票抵賬行為。在以前的營業稅徵管環境下,代開發票的隨意和監管的寬鬆導致建築業營業稅發票較易取得,掛靠人可以通過私立名目代開建築業營業稅發票衝抵被掛靠人賬務,藉機拿走本屬於項目利潤的部分。更有甚者,私下購買假的增值稅銷售發票衝抵被掛靠人賬務,這些違法操作手法,最終給被掛靠方帶來巨大的風險和隱患。

增值稅時代,除個人外,發票代開口子幾乎關死,稅務機關對於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打擊力度也日益增大,這些使得掛靠人取得虛開、代開發票抵賬的操作難度和風險都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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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掛靠方施工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是什麼?

按照稅法規定,所得稅徵收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針對規範企業的查賬徵收,一種是針對不規範企業的核定徵收。以前施工企業由於異地施工的監管難度,很多地方稅務機關採取了核定徵收的方式,由於核定徵收對合規票據要求不嚴格,導致實務中企業大量白條入賬,一部分掛靠行為正是在核定徵收的溫床上滋生和蔓延開來!

目前,施工企業核定徵收已經越來越少,查賬徵收替代核定徵收也是一個趨勢,這樣一來,通過不規範的所得稅核定鑽空子操作掛靠的空間也將趨於關閉。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綜上,我們從五個方面分析了建築企業掛靠的本質和掛靠的實務操作關鍵要點,站在這五個角度上來看,營改增都是一個重要的分水嶺,因為增值稅時代無論是在發票開具上還是監管機制上均發生本質的改變,這種改變至少包括以下三個:

1、建築業施工發票從營業稅的項目所在地代開模式變成增值稅的機構所在地自開模式;

2、營業稅監管中對資金流的寬鬆監管轉變為增值稅對三流合一的嚴格監管;

3、營業稅未能實現的全國發票聯網在增值稅金稅三期中得以嚴格實施。

這三個改變對於所有營改增的企業是一場徹底的革命,強迫企業從不規範到規範,從隨意到嚴謹,從違規到合法。那麼,對於掛靠行為也已經開始產生重大影響,這種影響和變化如下:

1、建築業掛靠行為必將受到重創,大量嚴重違規違法的掛靠行為將走向終點;

2、個別依然存續的掛靠行為實施難度和雙方風險均增加,關鍵在於雙方的並賬風險和實際掛靠方拿走項目利潤的風險;

3、不排除一些私下的掛靠行為藉此機會走上前臺,浮出水面,比如以承包經營的形式露面和納稅,但這又會給掛靠方帶來個人所得稅的風險,也給行業管理部門帶來監管的新課題和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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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就建築業而言,是指一個建築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一般個人居多,本文後續也以個人進行分析)為掛靠人。

按照我國目前相關法規,掛靠行為是違法行為。但在實務中卻屢禁不止,甚至演變成一種普遍性的建築業業務模式。掛靠的盛行,是植根於營業稅的徵管體系中,營改增後掛靠能否繼續實施?或者說掛靠行為會不會發生重大變化?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對於掛靠的核心財稅問題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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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掛靠行為,你告訴稅務機關了嗎?

在以前的營業稅中,對於掛靠的納稅主體已經有明確表述,如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第十一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在營改增的財稅2016年36號文中,依然延續了營業稅的口徑。這裡有兩個關鍵點:

一個是承包、承租和掛靠雖然成因不同,但在納稅主體處理上統一;

另一個是看以誰的名義經營,自然就應該以誰作為納稅主體。

承包和掛靠的另一個問題是承包人和掛靠人的收益如何交稅?通常情況下,掛靠方和被掛靠方都是約定由被掛靠方取得管理費性質的固定收益,而項目建築服務取得的剩餘收益應由掛靠方取得,關於掛靠方自然人取得這部分剩餘收益的繳稅問題,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徵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79號)文件進行了界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徵稅。

可見,在稅法中對於掛靠行為的涉稅界定無論是掛靠方還是被掛靠方,其實是較為清晰的,但問題在於,實務中,幾乎所有的掛靠行為均採用私下操作方式,也就是向稅務機關隱瞞了掛靠模式,統一以被掛靠方名義面對稅務機關。這就使得掛靠情況變得十分複雜,加上實際操作中雙方對各自權利義務的不同界定和風險的不同劃分,導致掛靠成為一個財稅爭議問題。

為了更加貼近實際,我們後續的分析也假定掛靠行為採取了向稅務機關的隱瞞方式。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二、掛靠方是否向被掛靠方提供了資金賬戶?

這本不算一個問題,既然統一對外,掛靠方需要以掛靠方名義對外經營,統一名義的賬戶是必須的。但實務中還是曾經出現了三種情況:

第一,被掛靠方施工企業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了日常經營賬戶;

這種情況下,項目建設單位向被掛靠施工單位賬戶支付相關款項,再從該經營賬戶流向供應商、合作方賬戶,完成較為規範的現金流循環。但由於日常經營賬戶在被掛靠方控制之中,掛靠方自然人的資金流要受到被掛靠方財務的嚴格監管,而很多時候,這種監管是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的。

第二,被掛靠方施工企業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了單獨的項目部臨時賬戶,且該賬戶由掛靠方自然人實際控制;

這種情況下的賬戶雖然也是被掛靠方名義開設,但完全交由掛靠方自然人控制,規範的現金流循環依然可以實現,但被掛靠方施工企業的監管較弱,風險較大,而相反,掛靠方自然人擁有較大的自主權和支配權,運營中可以實現資金流的快速流轉。

第三,被掛靠方施工企業未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賬戶。

這是一種較為極端的情況,但在實務中並不少見。被掛靠方由於種種原因拒絕向掛靠方自然人提供自己的賬戶,導致資金流循環出現混亂,建設單位無法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向施工企業賬戶支付工程款,實務中常常將款項直接支付實際掛靠的自然人賬戶,最後以委託付款手續強行入賬。營改增後,增值稅發票的全國聯網使得這種操作方式已經無法繼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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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掛靠方項目部賬務是否併入被掛靠方公司賬務?

理論上講,既然掛靠方項目部以被掛靠方名義施工,應統一併入被掛靠方賬務體系之中,以前營業稅時,大量存在眾多項目部賬務獨立在外的情況,被掛靠方施工企業私自隱瞞掛靠項目部業務,掛靠方項目部賬務只需要對實際掛靠人負責,根本不對外,在操作過程中一些項目部的賬務出現核算不規範,票據不健全的嚴重情況,造成國家稅收流失的同時也給雙方帶來巨大的財稅風險。甚為荒唐的是,很多建築施工企業每年大量開展異地施工,等到營改增時累計12個月收入卻還不足500萬,按照小規模企業確認增值稅身份!

營改增後,增值稅的一統天下和金稅三期的普遍實施使得這種隱瞞項目部收入的情況無法繼續,甚至很多曾經隱瞞但尚未完工的項目已經在營改增後被迫浮出水面,面臨企業所得稅的補稅、罰款和滯納金懲罰,給掛靠雙方帶來巨大稅收風險。

那麼並帳在增值稅時代就成為必然選擇,新問題出現了:掛靠雙方誰來負責做賬?是掛靠方完成項目部賬務併入施工方,還是施工方財務直接就項目部業務做賬?實務中兩種情況都有,站在掛靠雙方任何一方其實都希望能夠自行掌握做賬主動權,避免項目推進過程中由於細節的爭議造成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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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掛靠方自然人實際收益如何拿走?

按照雙方約定,掛靠方獲得剩餘收益,被掛靠方獲得固定比例的管理費用。那麼,實務中剩餘收益的處理就成為一個重大問題。

如果項目部賬務和被掛靠方公司賬務不合並,項目部也由掛靠人掌控獨立臨時賬戶,或者壓根就沒有提供賬戶,那麼掛靠人的收益必然從私下轉移。這種情況已經不復存在,不再贅述。

真正的麻煩出在雙方賬務合併,賬戶統一的情況下,如前所述,由於雙方選擇將掛靠行為向稅務機關隱瞞,那麼掛靠方自然人利潤就不可能從被掛靠方公然拿走,實務中在這個地方大量出現的是以票抵賬行為。在以前的營業稅徵管環境下,代開發票的隨意和監管的寬鬆導致建築業營業稅發票較易取得,掛靠人可以通過私立名目代開建築業營業稅發票衝抵被掛靠人賬務,藉機拿走本屬於項目利潤的部分。更有甚者,私下購買假的增值稅銷售發票衝抵被掛靠人賬務,這些違法操作手法,最終給被掛靠方帶來巨大的風險和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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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掛靠方施工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是什麼?

按照稅法規定,所得稅徵收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針對規範企業的查賬徵收,一種是針對不規範企業的核定徵收。以前施工企業由於異地施工的監管難度,很多地方稅務機關採取了核定徵收的方式,由於核定徵收對合規票據要求不嚴格,導致實務中企業大量白條入賬,一部分掛靠行為正是在核定徵收的溫床上滋生和蔓延開來!

目前,施工企業核定徵收已經越來越少,查賬徵收替代核定徵收也是一個趨勢,這樣一來,通過不規範的所得稅核定鑽空子操作掛靠的空間也將趨於關閉。

增值稅時代,企業“掛靠”的迷茫!現在還能掛靠嗎?


綜上,我們從五個方面分析了建築企業掛靠的本質和掛靠的實務操作關鍵要點,站在這五個角度上來看,營改增都是一個重要的分水嶺,因為增值稅時代無論是在發票開具上還是監管機制上均發生本質的改變,這種改變至少包括以下三個:

1、建築業施工發票從營業稅的項目所在地代開模式變成增值稅的機構所在地自開模式;

2、營業稅監管中對資金流的寬鬆監管轉變為增值稅對三流合一的嚴格監管;

3、營業稅未能實現的全國發票聯網在增值稅金稅三期中得以嚴格實施。

這三個改變對於所有營改增的企業是一場徹底的革命,強迫企業從不規範到規範,從隨意到嚴謹,從違規到合法。那麼,對於掛靠行為也已經開始產生重大影響,這種影響和變化如下:

1、建築業掛靠行為必將受到重創,大量嚴重違規違法的掛靠行為將走向終點;

2、個別依然存續的掛靠行為實施難度和雙方風險均增加,關鍵在於雙方的並賬風險和實際掛靠方拿走項目利潤的風險;

3、不排除一些私下的掛靠行為藉此機會走上前臺,浮出水面,比如以承包經營的形式露面和納稅,但這又會給掛靠方帶來個人所得稅的風險,也給行業管理部門帶來監管的新課題和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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