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朋友聚餐喝大了,車內過夜後死亡家屬向同桌索賠131萬

法律 酒店 法制 社會 邢臺橋西普法 2018-12-06

來源:平安浙江網

辦案法官:宴飲出現這幾種情況要擔責

朋友之間聚餐,喝點小酒無可厚非,但是酒喝多了可是會誤事的,甚至會產生官司。這不,近日,浙江省臨海市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飲酒致死而提起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死者家屬將同桌的其餘5人告上了法庭,索賠共計131萬餘元。

重度醉酒加上留宿車內致死

三原告系死者周某的父母及兒子。起訴書稱:周某系臨海市白水洋人,平日以在貴州省臺江縣經營菸酒、食品生意為業。今年4月26日,周某邀請同在貴州的老鄉楊某到臺江縣吃飯,楊某又邀請了胡某、張某、高某、朱某4人一同前往臺江吃飯。吃飯期間,周某被不停勸酒。飯後,周某已經喝得不省人事。後五被告欲將周某留置在飯館,但被老闆拒絕後無奈將周某送往其經營的菸酒行旁的大酒店,此時周某已經處於重度醉酒狀態,無法辨認也無法進行任何民事行為,而該酒店也並無空置房間。五被告不僅不將周某送往醫院救治,反而採取拖、拉等形式將毫無意識的周某拉到一輛五菱麵包車上。驅車1個多小時到鄰近的福泉市後,五被告在福泉市一酒店開了房間休息,卻將周某留置在麵包車上,且未將車窗開啟,導致周某處於封閉環境內,無法及時呼救及自主呼吸。隔天上午,楊某到停車場,發現周某已經喪失意志,遂叫來其餘四人一起將周某送往醫院搶救。最終搶救無效,周某於6月16日死亡。據醫院出具的死亡記錄,說明周某系多臟器功能衰竭引起的死亡。三原告認為,對於周某的死亡結果,五被告應承擔70%的責任,要求賠償各項損共計131萬餘元。

針對三原告的起訴,五被告辯稱:當時周某請客吃飯,飯局上五被告並未勸酒,最後餐費也是由周某自己支付的。飯局結束後,五被告除了一人之外其他人均處於醉酒狀態,當時周某醉酒後摔倒在地上,五被告因自己也醉酒,沒有力氣將周某帶出餐館,所以要求餐館老闆協助將周某抬出餐館,抬至麵包車上。周某在車上是能回答的,後來想將周某安排在他菸酒行旁邊的酒店,但該酒店因節日客滿沒房間。鑑於當時周某還是有意識的,於是五被告詢問他要不要一起去福泉市,周某表示願意。到達福泉市時已經是凌晨了,五被告本身也處於迷迷糊糊的狀態,無法將周某搬離麵包車,當時還詢問周某,周某說自己要在車上休息一會。五被告下車後,還特意將車窗搖下了三四釐米。對於周某的死亡,五被告表示同情,但是均認為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在於周某飲酒過多,僅願意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宴席上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幾種情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受害人周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設宴邀請異地的朋友楊某等人聚餐,作為組織者和召集人,應對飯局有一定的控制和安全注意義務,應對自身的酒精承受力及飲酒量有清醒的認識和自控,在無他人強迫勸酒的情況下,過量飲酒,導致重度酒精中毒,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承擔主要責任。楊某、胡某、張某、高某、朱某作為赴宴者,在周某過量飲酒的情況下,本應對周某的飲酒安全及酒後人身安全盡到必要的注意和照顧義務,但他們在席間沒有盡到善意的提醒、勸誡義務,在席後周某已醉酒倒地,呈現重度醉酒狀態下,未將周某護送回家或者送往醫院治療,而是將其留置在空氣不通暢的車內過夜休息,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經診斷,受害人周某患急性重度酒精中毒,缺血缺氧性腦病等症,經治療無效死亡。周某的死亡結果與楊某等五人未採取恰當的救助措施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故五被告應當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考慮到楊某作為飯局的次召集人,注意和安全保障義務應略高於其餘四被告,故最終判決楊某賠償三原告各項損失計17萬餘元,其餘四被告分別賠償三原告各項損失計13萬餘元;五名被告互負連帶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本案經辦法官、臨海市法院審委會專委金振富介紹,社會交往過程中,宴請和接受宴請都是普遍存在的,只要在喝酒過程中履行正常的義務,一般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在宴席上發生以下幾種情形的,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第一種情況是強迫性勸酒,就是比如說“你不喝就看不起人”之類的;第二種就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還勸人家喝酒;第三種情況是不將酒醉者安全護送到家裡或醫院;第四種情況是酒友開車不勸阻,或慫恿對方酒後開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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