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三五好友聚在一起喝個小酒聊聊天
本是一件很愜意的事情
但因喝酒喝出事故的新聞
時有發生
"日常生活中
三五好友聚在一起喝個小酒聊聊天
本是一件很愜意的事情
但因喝酒喝出事故的新聞
時有發生
2017年
在綿陽三臺縣就發生了這樣一起事故
一男子酒後駕車身亡
在獲得相關保險賠償以後
男子家屬還將同飲的兩人告上法庭
並索賠14萬餘元賠償
"日常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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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一件很愜意的事情
但因喝酒喝出事故的新聞
時有發生
2017年
在綿陽三臺縣就發生了這樣一起事故
一男子酒後駕車身亡
在獲得相關保險賠償以後
男子家屬還將同飲的兩人告上法庭
並索賠14萬餘元賠償
基本案情
1
酒後駕車遭遇車禍身亡 死者承擔主要責任
1987年出生的劉某和1986年出生歐陽某某是一對好朋友。因自己的駕駛證已扣超過了12分,歐陽某某便打電話邀約劉某帶上駕駛證去三臺幫忙頂替扣分。
2017年12月12日上午,劉某如邀開車到三臺縣城,但並未攜帶駕駛證;當晚6至7時許,歐陽某某和女友魏某某一起請劉某吃飯。三人均飲酒後,歐陽某某、魏某某稱“因未留住劉某,便陪同劉某一起步行至建設街”。
隨後,劉某駕駛自己的私家車返家。當日20時40分許,劉林駕車行駛至省道205線332km+450m處,與王某駕駛的小車相撞,造成劉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檢驗,劉某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31㎎/100ml。之後,三臺縣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劉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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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有發生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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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酒後駕車身亡
在獲得相關保險賠償以後
男子家屬還將同飲的兩人告上法庭
並索賠14萬餘元賠償
基本案情
1
酒後駕車遭遇車禍身亡 死者承擔主要責任
1987年出生的劉某和1986年出生歐陽某某是一對好朋友。因自己的駕駛證已扣超過了12分,歐陽某某便打電話邀約劉某帶上駕駛證去三臺幫忙頂替扣分。
2017年12月12日上午,劉某如邀開車到三臺縣城,但並未攜帶駕駛證;當晚6至7時許,歐陽某某和女友魏某某一起請劉某吃飯。三人均飲酒後,歐陽某某、魏某某稱“因未留住劉某,便陪同劉某一起步行至建設街”。
隨後,劉某駕駛自己的私家車返家。當日20時40分許,劉林駕車行駛至省道205線332km+450m處,與王某駕駛的小車相撞,造成劉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檢驗,劉某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31㎎/100ml。之後,三臺縣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劉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之後,劉某家屬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案由,對王某等人及王某車輛所投保險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經最終審理,法院判決確認家屬因劉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總損失為62萬餘元,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26萬餘元,家屬損失36萬餘元。
再次訴訟
2
家屬以未“勸阻”為由 向共飲人索要14萬餘元賠償
儘管保險公司予以了相應賠償,但死者家屬認為,是歐陽某某邀約劉某去三臺為自己代替駕駛證扣分,並在席間大量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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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獲得相關保險賠償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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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索賠14萬餘元賠償
基本案情
1
酒後駕車遭遇車禍身亡 死者承擔主要責任
1987年出生的劉某和1986年出生歐陽某某是一對好朋友。因自己的駕駛證已扣超過了12分,歐陽某某便打電話邀約劉某帶上駕駛證去三臺幫忙頂替扣分。
2017年12月12日上午,劉某如邀開車到三臺縣城,但並未攜帶駕駛證;當晚6至7時許,歐陽某某和女友魏某某一起請劉某吃飯。三人均飲酒後,歐陽某某、魏某某稱“因未留住劉某,便陪同劉某一起步行至建設街”。
隨後,劉某駕駛自己的私家車返家。當日20時40分許,劉林駕車行駛至省道205線332km+450m處,與王某駕駛的小車相撞,造成劉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檢驗,劉某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31㎎/100ml。之後,三臺縣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劉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之後,劉某家屬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案由,對王某等人及王某車輛所投保險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經最終審理,法院判決確認家屬因劉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總損失為62萬餘元,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26萬餘元,家屬損失36萬餘元。
再次訴訟
2
家屬以未“勸阻”為由 向共飲人索要14萬餘元賠償
儘管保險公司予以了相應賠償,但死者家屬認為,是歐陽某某邀約劉某去三臺為自己代替駕駛證扣分,並在席間大量飲酒。
且在酒後未盡到勸阻劉某“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的安全防患義務,最終導致劉某醉酒後駕車死亡的交通事故,無論從精神上、經濟上,都給自身造成了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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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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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獲得相關保險賠償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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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
酒後駕車遭遇車禍身亡 死者承擔主要責任
1987年出生的劉某和1986年出生歐陽某某是一對好朋友。因自己的駕駛證已扣超過了12分,歐陽某某便打電話邀約劉某帶上駕駛證去三臺幫忙頂替扣分。
2017年12月12日上午,劉某如邀開車到三臺縣城,但並未攜帶駕駛證;當晚6至7時許,歐陽某某和女友魏某某一起請劉某吃飯。三人均飲酒後,歐陽某某、魏某某稱“因未留住劉某,便陪同劉某一起步行至建設街”。
隨後,劉某駕駛自己的私家車返家。當日20時40分許,劉林駕車行駛至省道205線332km+450m處,與王某駕駛的小車相撞,造成劉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檢驗,劉某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31㎎/100ml。之後,三臺縣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劉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之後,劉某家屬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案由,對王某等人及王某車輛所投保險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經最終審理,法院判決確認家屬因劉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總損失為62萬餘元,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26萬餘元,家屬損失36萬餘元。
再次訴訟
2
家屬以未“勸阻”為由 向共飲人索要14萬餘元賠償
儘管保險公司予以了相應賠償,但死者家屬認為,是歐陽某某邀約劉某去三臺為自己代替駕駛證扣分,並在席間大量飲酒。
且在酒後未盡到勸阻劉某“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的安全防患義務,最終導致劉某醉酒後駕車死亡的交通事故,無論從精神上、經濟上,都給自身造成了重大損失。
請求法院判決歐陽某某和魏某某賠償因劉某交通事故死亡的相關賠償費用中自身損失的40%,也就是14萬餘元。
面對劉某家屬的訴求,被告歐陽某某、魏某某共同辯稱,劉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人,應當對自己的身體狀況,飲酒後的一系列問題作出明確判斷,共同飲酒人不具有防止損害發生的法律義務。劉某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無擴大,損害行為人是故意的,就不應該承擔責任,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不過,庭審中,兩人向法院遞交了一份《書面意見》,主要內容為:基於雙方是朋友的關係,從道義的角度,兩人願意給原告補償不超過3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3
未有證據證明有勸酒行為 且不具有勸阻不酒駕的義務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歐陽某某和魏某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對此,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就餐時對劉某有勸酒行為,劉某非因飲酒死亡,而是酒後自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並獲得了相應的賠償,劉某作為駕駛員應當知曉酒後不能駕車,劉某明知酒後不能駕車而駕車,被告不具有勸阻其酒後不要駕車的法定義務。
因此被告對劉某的死亡不具有過錯,其不承擔對劉某死亡的賠償責任,但歐陽某某在向本院遞交的書面說明中表示“基於與劉某生前繫好友的關係,並出於道義自願與其女友魏某某共同補償原告精神撫慰金不超過30000元”,對此法院予以確認。
綜上,2018年12月,三臺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由被告歐陽某某、魏某某向原告補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因對判決不服,此後原告向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9年4月,中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
請酒人是否具有勸阻酒後駕車的法定義務
請朋友共飲後,請酒人是否具有勸阻酒後駕車的法定義務是本案的爭議焦點。實踐中,對此爭議存在分歧。
第一種意見,請酒人基於共飲的事實,明知朋友已經飲酒,應當依法勸阻其酒後駕車,若未勸阻或勸阻失敗,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第二種意見,請酒人與共飲人均系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有充分的認知和判斷。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後果,故請酒人不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對此,法官認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眾所周知且法律明文規定,酒後駕車是違法行為,朋友作為合法駕駛證持有人,應當知曉此一事實,其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後果,無關請酒人勸阻與否;
其次,請酒人無論是否與朋友共飲,基於普通公民的社會道德及義務,均應承擔勸阻義務。但勸阻與否均不應當為法定義務。公民承擔民事責任應當具有法律依據,或承擔過錯責任,或承擔無過錯責任,或基於公平原則承擔責任,但本案中,請酒人均不存在上述責任,其僅存在公民的道德義務,而非法律責任;
最後,本案中,勸阻與否,請酒人與朋友家屬存在分歧。若請酒人堅持其已經勸阻,但基於朋友為民事完全行為能力人,其堅持酒後駕車,請酒人亦無法予以有效阻攔,而朋友家屬難以舉證證明請酒人未行勸阻。反之,請酒人亦難以舉證證明其已經完成了勸阻,但勸阻未果。本案中,由於朋友家事即原告其主張請酒人未行勸阻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故而,原告亦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認定請酒人並無法定勸酒義務,亦無須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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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有發生
2017年
在綿陽三臺縣就發生了這樣一起事故
一男子酒後駕車身亡
在獲得相關保險賠償以後
男子家屬還將同飲的兩人告上法庭
並索賠14萬餘元賠償
基本案情
1
酒後駕車遭遇車禍身亡 死者承擔主要責任
1987年出生的劉某和1986年出生歐陽某某是一對好朋友。因自己的駕駛證已扣超過了12分,歐陽某某便打電話邀約劉某帶上駕駛證去三臺幫忙頂替扣分。
2017年12月12日上午,劉某如邀開車到三臺縣城,但並未攜帶駕駛證;當晚6至7時許,歐陽某某和女友魏某某一起請劉某吃飯。三人均飲酒後,歐陽某某、魏某某稱“因未留住劉某,便陪同劉某一起步行至建設街”。
隨後,劉某駕駛自己的私家車返家。當日20時40分許,劉林駕車行駛至省道205線332km+450m處,與王某駕駛的小車相撞,造成劉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檢驗,劉某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31㎎/100ml。之後,三臺縣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劉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之後,劉某家屬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案由,對王某等人及王某車輛所投保險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經最終審理,法院判決確認家屬因劉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總損失為62萬餘元,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26萬餘元,家屬損失36萬餘元。
再次訴訟
2
家屬以未“勸阻”為由 向共飲人索要14萬餘元賠償
儘管保險公司予以了相應賠償,但死者家屬認為,是歐陽某某邀約劉某去三臺為自己代替駕駛證扣分,並在席間大量飲酒。
且在酒後未盡到勸阻劉某“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的安全防患義務,最終導致劉某醉酒後駕車死亡的交通事故,無論從精神上、經濟上,都給自身造成了重大損失。
請求法院判決歐陽某某和魏某某賠償因劉某交通事故死亡的相關賠償費用中自身損失的40%,也就是14萬餘元。
面對劉某家屬的訴求,被告歐陽某某、魏某某共同辯稱,劉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人,應當對自己的身體狀況,飲酒後的一系列問題作出明確判斷,共同飲酒人不具有防止損害發生的法律義務。劉某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無擴大,損害行為人是故意的,就不應該承擔責任,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不過,庭審中,兩人向法院遞交了一份《書面意見》,主要內容為:基於雙方是朋友的關係,從道義的角度,兩人願意給原告補償不超過3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3
未有證據證明有勸酒行為 且不具有勸阻不酒駕的義務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歐陽某某和魏某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對此,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就餐時對劉某有勸酒行為,劉某非因飲酒死亡,而是酒後自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並獲得了相應的賠償,劉某作為駕駛員應當知曉酒後不能駕車,劉某明知酒後不能駕車而駕車,被告不具有勸阻其酒後不要駕車的法定義務。
因此被告對劉某的死亡不具有過錯,其不承擔對劉某死亡的賠償責任,但歐陽某某在向本院遞交的書面說明中表示“基於與劉某生前繫好友的關係,並出於道義自願與其女友魏某某共同補償原告精神撫慰金不超過30000元”,對此法院予以確認。
綜上,2018年12月,三臺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由被告歐陽某某、魏某某向原告補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因對判決不服,此後原告向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9年4月,中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
請酒人是否具有勸阻酒後駕車的法定義務
請朋友共飲後,請酒人是否具有勸阻酒後駕車的法定義務是本案的爭議焦點。實踐中,對此爭議存在分歧。
第一種意見,請酒人基於共飲的事實,明知朋友已經飲酒,應當依法勸阻其酒後駕車,若未勸阻或勸阻失敗,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第二種意見,請酒人與共飲人均系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有充分的認知和判斷。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後果,故請酒人不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對此,法官認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眾所周知且法律明文規定,酒後駕車是違法行為,朋友作為合法駕駛證持有人,應當知曉此一事實,其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後果,無關請酒人勸阻與否;
其次,請酒人無論是否與朋友共飲,基於普通公民的社會道德及義務,均應承擔勸阻義務。但勸阻與否均不應當為法定義務。公民承擔民事責任應當具有法律依據,或承擔過錯責任,或承擔無過錯責任,或基於公平原則承擔責任,但本案中,請酒人均不存在上述責任,其僅存在公民的道德義務,而非法律責任;
最後,本案中,勸阻與否,請酒人與朋友家屬存在分歧。若請酒人堅持其已經勸阻,但基於朋友為民事完全行為能力人,其堅持酒後駕車,請酒人亦無法予以有效阻攔,而朋友家屬難以舉證證明請酒人未行勸阻。反之,請酒人亦難以舉證證明其已經完成了勸阻,但勸阻未果。本案中,由於朋友家事即原告其主張請酒人未行勸阻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故而,原告亦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認定請酒人並無法定勸酒義務,亦無須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法律小課堂
那麼同飲者在哪些時候
需要承擔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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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酒後駕車身亡
在獲得相關保險賠償以後
男子家屬還將同飲的兩人告上法庭
並索賠14萬餘元賠償
基本案情
1
酒後駕車遭遇車禍身亡 死者承擔主要責任
1987年出生的劉某和1986年出生歐陽某某是一對好朋友。因自己的駕駛證已扣超過了12分,歐陽某某便打電話邀約劉某帶上駕駛證去三臺幫忙頂替扣分。
2017年12月12日上午,劉某如邀開車到三臺縣城,但並未攜帶駕駛證;當晚6至7時許,歐陽某某和女友魏某某一起請劉某吃飯。三人均飲酒後,歐陽某某、魏某某稱“因未留住劉某,便陪同劉某一起步行至建設街”。
隨後,劉某駕駛自己的私家車返家。當日20時40分許,劉林駕車行駛至省道205線332km+450m處,與王某駕駛的小車相撞,造成劉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檢驗,劉某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31㎎/100ml。之後,三臺縣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劉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之後,劉某家屬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案由,對王某等人及王某車輛所投保險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經最終審理,法院判決確認家屬因劉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總損失為62萬餘元,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26萬餘元,家屬損失3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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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家屬以未“勸阻”為由 向共飲人索要14萬餘元賠償
儘管保險公司予以了相應賠償,但死者家屬認為,是歐陽某某邀約劉某去三臺為自己代替駕駛證扣分,並在席間大量飲酒。
且在酒後未盡到勸阻劉某“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的安全防患義務,最終導致劉某醉酒後駕車死亡的交通事故,無論從精神上、經濟上,都給自身造成了重大損失。
請求法院判決歐陽某某和魏某某賠償因劉某交通事故死亡的相關賠償費用中自身損失的40%,也就是14萬餘元。
面對劉某家屬的訴求,被告歐陽某某、魏某某共同辯稱,劉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人,應當對自己的身體狀況,飲酒後的一系列問題作出明確判斷,共同飲酒人不具有防止損害發生的法律義務。劉某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無擴大,損害行為人是故意的,就不應該承擔責任,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不過,庭審中,兩人向法院遞交了一份《書面意見》,主要內容為:基於雙方是朋友的關係,從道義的角度,兩人願意給原告補償不超過3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3
未有證據證明有勸酒行為 且不具有勸阻不酒駕的義務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歐陽某某和魏某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對此,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就餐時對劉某有勸酒行為,劉某非因飲酒死亡,而是酒後自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並獲得了相應的賠償,劉某作為駕駛員應當知曉酒後不能駕車,劉某明知酒後不能駕車而駕車,被告不具有勸阻其酒後不要駕車的法定義務。
因此被告對劉某的死亡不具有過錯,其不承擔對劉某死亡的賠償責任,但歐陽某某在向本院遞交的書面說明中表示“基於與劉某生前繫好友的關係,並出於道義自願與其女友魏某某共同補償原告精神撫慰金不超過30000元”,對此法院予以確認。
綜上,2018年12月,三臺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由被告歐陽某某、魏某某向原告補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因對判決不服,此後原告向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9年4月,中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
請酒人是否具有勸阻酒後駕車的法定義務
請朋友共飲後,請酒人是否具有勸阻酒後駕車的法定義務是本案的爭議焦點。實踐中,對此爭議存在分歧。
第一種意見,請酒人基於共飲的事實,明知朋友已經飲酒,應當依法勸阻其酒後駕車,若未勸阻或勸阻失敗,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第二種意見,請酒人與共飲人均系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有充分的認知和判斷。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後果,故請酒人不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對此,法官認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眾所周知且法律明文規定,酒後駕車是違法行為,朋友作為合法駕駛證持有人,應當知曉此一事實,其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後果,無關請酒人勸阻與否;
其次,請酒人無論是否與朋友共飲,基於普通公民的社會道德及義務,均應承擔勸阻義務。但勸阻與否均不應當為法定義務。公民承擔民事責任應當具有法律依據,或承擔過錯責任,或承擔無過錯責任,或基於公平原則承擔責任,但本案中,請酒人均不存在上述責任,其僅存在公民的道德義務,而非法律責任;
最後,本案中,勸阻與否,請酒人與朋友家屬存在分歧。若請酒人堅持其已經勸阻,但基於朋友為民事完全行為能力人,其堅持酒後駕車,請酒人亦無法予以有效阻攔,而朋友家屬難以舉證證明請酒人未行勸阻。反之,請酒人亦難以舉證證明其已經完成了勸阻,但勸阻未果。本案中,由於朋友家事即原告其主張請酒人未行勸阻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故而,原告亦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認定請酒人並無法定勸酒義務,亦無須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法律小課堂
那麼同飲者在哪些時候
需要承擔責任呢?
❂第一種
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如果共飲者不瞭解醉酒人的身體狀況仍然勸酒,導致醉酒人出現人身傷害,應當視勸酒多少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第二種
強迫性勸酒。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野蠻灌酒、言語要挾、不喝就糾纏不休等,只要主觀上存在過錯,勸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第三種
酒後進行駕車、游泳、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根據《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一旦出事,共飲者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共飲者對醉酒者負有加以阻止的義務。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者不聽勸阻,共飲者則可以免責。
❂ 第四種
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這種情況應結合醉酒者當時的神志狀況加以判定。如果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自控能力、無法支配行為。此時共飲者負有一定的監護照顧義務。如果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導致意外,共飲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來源:綿陽日報社 安徽交通廣播
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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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喝酒喝出事故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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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酒後駕車身亡
在獲得相關保險賠償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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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
酒後駕車遭遇車禍身亡 死者承擔主要責任
1987年出生的劉某和1986年出生歐陽某某是一對好朋友。因自己的駕駛證已扣超過了12分,歐陽某某便打電話邀約劉某帶上駕駛證去三臺幫忙頂替扣分。
2017年12月12日上午,劉某如邀開車到三臺縣城,但並未攜帶駕駛證;當晚6至7時許,歐陽某某和女友魏某某一起請劉某吃飯。三人均飲酒後,歐陽某某、魏某某稱“因未留住劉某,便陪同劉某一起步行至建設街”。
隨後,劉某駕駛自己的私家車返家。當日20時40分許,劉林駕車行駛至省道205線332km+450m處,與王某駕駛的小車相撞,造成劉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檢驗,劉某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31㎎/100ml。之後,三臺縣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劉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之後,劉某家屬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案由,對王某等人及王某車輛所投保險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經最終審理,法院判決確認家屬因劉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總損失為62萬餘元,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26萬餘元,家屬損失36萬餘元。
再次訴訟
2
家屬以未“勸阻”為由 向共飲人索要14萬餘元賠償
儘管保險公司予以了相應賠償,但死者家屬認為,是歐陽某某邀約劉某去三臺為自己代替駕駛證扣分,並在席間大量飲酒。
且在酒後未盡到勸阻劉某“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的安全防患義務,最終導致劉某醉酒後駕車死亡的交通事故,無論從精神上、經濟上,都給自身造成了重大損失。
請求法院判決歐陽某某和魏某某賠償因劉某交通事故死亡的相關賠償費用中自身損失的40%,也就是14萬餘元。
面對劉某家屬的訴求,被告歐陽某某、魏某某共同辯稱,劉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人,應當對自己的身體狀況,飲酒後的一系列問題作出明確判斷,共同飲酒人不具有防止損害發生的法律義務。劉某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無擴大,損害行為人是故意的,就不應該承擔責任,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不過,庭審中,兩人向法院遞交了一份《書面意見》,主要內容為:基於雙方是朋友的關係,從道義的角度,兩人願意給原告補償不超過3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3
未有證據證明有勸酒行為 且不具有勸阻不酒駕的義務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歐陽某某和魏某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對此,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就餐時對劉某有勸酒行為,劉某非因飲酒死亡,而是酒後自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並獲得了相應的賠償,劉某作為駕駛員應當知曉酒後不能駕車,劉某明知酒後不能駕車而駕車,被告不具有勸阻其酒後不要駕車的法定義務。
因此被告對劉某的死亡不具有過錯,其不承擔對劉某死亡的賠償責任,但歐陽某某在向本院遞交的書面說明中表示“基於與劉某生前繫好友的關係,並出於道義自願與其女友魏某某共同補償原告精神撫慰金不超過30000元”,對此法院予以確認。
綜上,2018年12月,三臺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由被告歐陽某某、魏某某向原告補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因對判決不服,此後原告向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9年4月,中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
請酒人是否具有勸阻酒後駕車的法定義務
請朋友共飲後,請酒人是否具有勸阻酒後駕車的法定義務是本案的爭議焦點。實踐中,對此爭議存在分歧。
第一種意見,請酒人基於共飲的事實,明知朋友已經飲酒,應當依法勸阻其酒後駕車,若未勸阻或勸阻失敗,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第二種意見,請酒人與共飲人均系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有充分的認知和判斷。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後果,故請酒人不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對此,法官認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眾所周知且法律明文規定,酒後駕車是違法行為,朋友作為合法駕駛證持有人,應當知曉此一事實,其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後果,無關請酒人勸阻與否;
其次,請酒人無論是否與朋友共飲,基於普通公民的社會道德及義務,均應承擔勸阻義務。但勸阻與否均不應當為法定義務。公民承擔民事責任應當具有法律依據,或承擔過錯責任,或承擔無過錯責任,或基於公平原則承擔責任,但本案中,請酒人均不存在上述責任,其僅存在公民的道德義務,而非法律責任;
最後,本案中,勸阻與否,請酒人與朋友家屬存在分歧。若請酒人堅持其已經勸阻,但基於朋友為民事完全行為能力人,其堅持酒後駕車,請酒人亦無法予以有效阻攔,而朋友家屬難以舉證證明請酒人未行勸阻。反之,請酒人亦難以舉證證明其已經完成了勸阻,但勸阻未果。本案中,由於朋友家事即原告其主張請酒人未行勸阻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故而,原告亦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認定請酒人並無法定勸酒義務,亦無須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法律小課堂
那麼同飲者在哪些時候
需要承擔責任呢?
❂第一種
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如果共飲者不瞭解醉酒人的身體狀況仍然勸酒,導致醉酒人出現人身傷害,應當視勸酒多少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第二種
強迫性勸酒。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野蠻灌酒、言語要挾、不喝就糾纏不休等,只要主觀上存在過錯,勸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第三種
酒後進行駕車、游泳、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根據《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一旦出事,共飲者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共飲者對醉酒者負有加以阻止的義務。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者不聽勸阻,共飲者則可以免責。
❂ 第四種
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這種情況應結合醉酒者當時的神志狀況加以判定。如果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自控能力、無法支配行為。此時共飲者負有一定的監護照顧義務。如果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導致意外,共飲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來源:綿陽日報社 安徽交通廣播
哇,點
的人好有眼光呀!
"日常生活中
三五好友聚在一起喝個小酒聊聊天
本是一件很愜意的事情
但因喝酒喝出事故的新聞
時有發生
2017年
在綿陽三臺縣就發生了這樣一起事故
一男子酒後駕車身亡
在獲得相關保險賠償以後
男子家屬還將同飲的兩人告上法庭
並索賠14萬餘元賠償
基本案情
1
酒後駕車遭遇車禍身亡 死者承擔主要責任
1987年出生的劉某和1986年出生歐陽某某是一對好朋友。因自己的駕駛證已扣超過了12分,歐陽某某便打電話邀約劉某帶上駕駛證去三臺幫忙頂替扣分。
2017年12月12日上午,劉某如邀開車到三臺縣城,但並未攜帶駕駛證;當晚6至7時許,歐陽某某和女友魏某某一起請劉某吃飯。三人均飲酒後,歐陽某某、魏某某稱“因未留住劉某,便陪同劉某一起步行至建設街”。
隨後,劉某駕駛自己的私家車返家。當日20時40分許,劉林駕車行駛至省道205線332km+450m處,與王某駕駛的小車相撞,造成劉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檢驗,劉某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31㎎/100ml。之後,三臺縣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劉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之後,劉某家屬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案由,對王某等人及王某車輛所投保險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經最終審理,法院判決確認家屬因劉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總損失為62萬餘元,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26萬餘元,家屬損失36萬餘元。
再次訴訟
2
家屬以未“勸阻”為由 向共飲人索要14萬餘元賠償
儘管保險公司予以了相應賠償,但死者家屬認為,是歐陽某某邀約劉某去三臺為自己代替駕駛證扣分,並在席間大量飲酒。
且在酒後未盡到勸阻劉某“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的安全防患義務,最終導致劉某醉酒後駕車死亡的交通事故,無論從精神上、經濟上,都給自身造成了重大損失。
請求法院判決歐陽某某和魏某某賠償因劉某交通事故死亡的相關賠償費用中自身損失的40%,也就是14萬餘元。
面對劉某家屬的訴求,被告歐陽某某、魏某某共同辯稱,劉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人,應當對自己的身體狀況,飲酒後的一系列問題作出明確判斷,共同飲酒人不具有防止損害發生的法律義務。劉某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無擴大,損害行為人是故意的,就不應該承擔責任,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不過,庭審中,兩人向法院遞交了一份《書面意見》,主要內容為:基於雙方是朋友的關係,從道義的角度,兩人願意給原告補償不超過3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3
未有證據證明有勸酒行為 且不具有勸阻不酒駕的義務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歐陽某某和魏某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對此,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就餐時對劉某有勸酒行為,劉某非因飲酒死亡,而是酒後自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並獲得了相應的賠償,劉某作為駕駛員應當知曉酒後不能駕車,劉某明知酒後不能駕車而駕車,被告不具有勸阻其酒後不要駕車的法定義務。
因此被告對劉某的死亡不具有過錯,其不承擔對劉某死亡的賠償責任,但歐陽某某在向本院遞交的書面說明中表示“基於與劉某生前繫好友的關係,並出於道義自願與其女友魏某某共同補償原告精神撫慰金不超過30000元”,對此法院予以確認。
綜上,2018年12月,三臺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由被告歐陽某某、魏某某向原告補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因對判決不服,此後原告向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9年4月,中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
請酒人是否具有勸阻酒後駕車的法定義務
請朋友共飲後,請酒人是否具有勸阻酒後駕車的法定義務是本案的爭議焦點。實踐中,對此爭議存在分歧。
第一種意見,請酒人基於共飲的事實,明知朋友已經飲酒,應當依法勸阻其酒後駕車,若未勸阻或勸阻失敗,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第二種意見,請酒人與共飲人均系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有充分的認知和判斷。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後果,故請酒人不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對此,法官認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眾所周知且法律明文規定,酒後駕車是違法行為,朋友作為合法駕駛證持有人,應當知曉此一事實,其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後果,無關請酒人勸阻與否;
其次,請酒人無論是否與朋友共飲,基於普通公民的社會道德及義務,均應承擔勸阻義務。但勸阻與否均不應當為法定義務。公民承擔民事責任應當具有法律依據,或承擔過錯責任,或承擔無過錯責任,或基於公平原則承擔責任,但本案中,請酒人均不存在上述責任,其僅存在公民的道德義務,而非法律責任;
最後,本案中,勸阻與否,請酒人與朋友家屬存在分歧。若請酒人堅持其已經勸阻,但基於朋友為民事完全行為能力人,其堅持酒後駕車,請酒人亦無法予以有效阻攔,而朋友家屬難以舉證證明請酒人未行勸阻。反之,請酒人亦難以舉證證明其已經完成了勸阻,但勸阻未果。本案中,由於朋友家事即原告其主張請酒人未行勸阻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故而,原告亦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認定請酒人並無法定勸酒義務,亦無須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法律小課堂
那麼同飲者在哪些時候
需要承擔責任呢?
❂第一種
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如果共飲者不瞭解醉酒人的身體狀況仍然勸酒,導致醉酒人出現人身傷害,應當視勸酒多少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第二種
強迫性勸酒。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野蠻灌酒、言語要挾、不喝就糾纏不休等,只要主觀上存在過錯,勸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第三種
酒後進行駕車、游泳、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根據《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一旦出事,共飲者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共飲者對醉酒者負有加以阻止的義務。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者不聽勸阻,共飲者則可以免責。
❂ 第四種
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這種情況應結合醉酒者當時的神志狀況加以判定。如果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自控能力、無法支配行為。此時共飲者負有一定的監護照顧義務。如果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導致意外,共飲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來源:綿陽日報社 安徽交通廣播
哇,點
的人好有眼光呀!
"日常生活中
三五好友聚在一起喝個小酒聊聊天
本是一件很愜意的事情
但因喝酒喝出事故的新聞
時有發生
2017年
在綿陽三臺縣就發生了這樣一起事故
一男子酒後駕車身亡
在獲得相關保險賠償以後
男子家屬還將同飲的兩人告上法庭
並索賠14萬餘元賠償
基本案情
1
酒後駕車遭遇車禍身亡 死者承擔主要責任
1987年出生的劉某和1986年出生歐陽某某是一對好朋友。因自己的駕駛證已扣超過了12分,歐陽某某便打電話邀約劉某帶上駕駛證去三臺幫忙頂替扣分。
2017年12月12日上午,劉某如邀開車到三臺縣城,但並未攜帶駕駛證;當晚6至7時許,歐陽某某和女友魏某某一起請劉某吃飯。三人均飲酒後,歐陽某某、魏某某稱“因未留住劉某,便陪同劉某一起步行至建設街”。
隨後,劉某駕駛自己的私家車返家。當日20時40分許,劉林駕車行駛至省道205線332km+450m處,與王某駕駛的小車相撞,造成劉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檢驗,劉某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31㎎/100ml。之後,三臺縣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劉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之後,劉某家屬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案由,對王某等人及王某車輛所投保險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經最終審理,法院判決確認家屬因劉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總損失為62萬餘元,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26萬餘元,家屬損失36萬餘元。
再次訴訟
2
家屬以未“勸阻”為由 向共飲人索要14萬餘元賠償
儘管保險公司予以了相應賠償,但死者家屬認為,是歐陽某某邀約劉某去三臺為自己代替駕駛證扣分,並在席間大量飲酒。
且在酒後未盡到勸阻劉某“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的安全防患義務,最終導致劉某醉酒後駕車死亡的交通事故,無論從精神上、經濟上,都給自身造成了重大損失。
請求法院判決歐陽某某和魏某某賠償因劉某交通事故死亡的相關賠償費用中自身損失的40%,也就是14萬餘元。
面對劉某家屬的訴求,被告歐陽某某、魏某某共同辯稱,劉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人,應當對自己的身體狀況,飲酒後的一系列問題作出明確判斷,共同飲酒人不具有防止損害發生的法律義務。劉某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無擴大,損害行為人是故意的,就不應該承擔責任,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不過,庭審中,兩人向法院遞交了一份《書面意見》,主要內容為:基於雙方是朋友的關係,從道義的角度,兩人願意給原告補償不超過3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3
未有證據證明有勸酒行為 且不具有勸阻不酒駕的義務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歐陽某某和魏某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對此,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就餐時對劉某有勸酒行為,劉某非因飲酒死亡,而是酒後自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並獲得了相應的賠償,劉某作為駕駛員應當知曉酒後不能駕車,劉某明知酒後不能駕車而駕車,被告不具有勸阻其酒後不要駕車的法定義務。
因此被告對劉某的死亡不具有過錯,其不承擔對劉某死亡的賠償責任,但歐陽某某在向本院遞交的書面說明中表示“基於與劉某生前繫好友的關係,並出於道義自願與其女友魏某某共同補償原告精神撫慰金不超過30000元”,對此法院予以確認。
綜上,2018年12月,三臺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由被告歐陽某某、魏某某向原告補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因對判決不服,此後原告向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9年4月,中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
請酒人是否具有勸阻酒後駕車的法定義務
請朋友共飲後,請酒人是否具有勸阻酒後駕車的法定義務是本案的爭議焦點。實踐中,對此爭議存在分歧。
第一種意見,請酒人基於共飲的事實,明知朋友已經飲酒,應當依法勸阻其酒後駕車,若未勸阻或勸阻失敗,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第二種意見,請酒人與共飲人均系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有充分的認知和判斷。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後果,故請酒人不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對此,法官認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眾所周知且法律明文規定,酒後駕車是違法行為,朋友作為合法駕駛證持有人,應當知曉此一事實,其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後果,無關請酒人勸阻與否;
其次,請酒人無論是否與朋友共飲,基於普通公民的社會道德及義務,均應承擔勸阻義務。但勸阻與否均不應當為法定義務。公民承擔民事責任應當具有法律依據,或承擔過錯責任,或承擔無過錯責任,或基於公平原則承擔責任,但本案中,請酒人均不存在上述責任,其僅存在公民的道德義務,而非法律責任;
最後,本案中,勸阻與否,請酒人與朋友家屬存在分歧。若請酒人堅持其已經勸阻,但基於朋友為民事完全行為能力人,其堅持酒後駕車,請酒人亦無法予以有效阻攔,而朋友家屬難以舉證證明請酒人未行勸阻。反之,請酒人亦難以舉證證明其已經完成了勸阻,但勸阻未果。本案中,由於朋友家事即原告其主張請酒人未行勸阻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故而,原告亦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認定請酒人並無法定勸酒義務,亦無須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法律小課堂
那麼同飲者在哪些時候
需要承擔責任呢?
❂第一種
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如果共飲者不瞭解醉酒人的身體狀況仍然勸酒,導致醉酒人出現人身傷害,應當視勸酒多少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第二種
強迫性勸酒。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野蠻灌酒、言語要挾、不喝就糾纏不休等,只要主觀上存在過錯,勸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第三種
酒後進行駕車、游泳、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根據《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一旦出事,共飲者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共飲者對醉酒者負有加以阻止的義務。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者不聽勸阻,共飲者則可以免責。
❂ 第四種
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這種情況應結合醉酒者當時的神志狀況加以判定。如果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自控能力、無法支配行為。此時共飲者負有一定的監護照顧義務。如果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導致意外,共飲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來源:綿陽日報社 安徽交通廣播
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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