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被自家貨車碾壓身亡 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41萬 這種情況賠不賠?法院這樣判了……

三秦都市報—三秦網訊 停放好的貨車突然下滑,導致正在車邊卸貨的車主張某被碾壓死亡。保險公司認為張某系被保險人,不在理賠範圍,賠償責任不應由他們承擔。事實真是如此嗎?近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了此案。

男子遭自家車輛碾壓致死 家屬為理賠告上法庭

2018年5月,張某駕駛自己所有的自卸貨車在自家院內停放,後在下車卸貨時,車輛下滑,將其碾壓身亡。事發後,張某家屬與保險公司關於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訴至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共計賠償41萬元。

車主被自家貨車碾壓身亡 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41萬 這種情況賠不賠?法院這樣判了……

(圖文無關)

一審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張某作為肇事車輛的駕駛人,亦即被保險人,對車輛具有實際控制能力,不能構成車上人員向“第三人”的轉化。另據規定,商業三者險不包括被保險人。故此,保險公司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閻良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作為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能永久地置身於機動車輛之上,故機動車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為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在判斷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後,受害人屬於“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時,必須以該人在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

如果在事故發生前是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事故發生時已經置身於保險車輛之下,則屬於“第三者”。此時,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交強險應予賠償。張某作為肇事車輛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時已經與車輛完全脫離,完成了從車上人員向“第三者”的轉化。故此,閻良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合同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家屬41萬元。

宣判後,被告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西安中院近日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下情形不理賠 購買保險需留意

買車需要購置保險,幾乎是所有人都知道的常識。但出了事故,哪些情況下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可能很多人並不清楚。昨天,三秦都市報記者就此諮詢了一位保險公司從業人員。

這位不願具名的工作人員稱,酒後駕車、無照駕駛,行駛證、駕駛證沒有年檢出了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均不予理賠。地震、精神損失及修車期間產生的損失也不予理賠。

本案中雙方的爭議,源自不予理賠情形當中,“撞到自家人不賠”這一點。“所謂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險人、被保險人(駕駛員視同於被保險人)。除這些人以外的,都被視為‘第三者’。而在保險條款中,是將被保險人或駕駛員的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者’範疇之外的。如果自家人被撞,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該工作人員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保險時,一定要看清所籤合同,避免理賠時出現糾紛。

至於該案背後涉及到的相關法條,辦案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相應責任劃分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根據上述審理,事故發生時,張某由車上人員“轉化”的第三者身份已被確認。

三秦都市報記者 張晴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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