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醉駕身亡後,家屬將朋友、KTV、陪酒女都告了 法官:每一方都有責任,共賠償損失19萬餘元'

法律 龍泉 麗水 民法 龍遊檢察 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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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是一場朋友聚會,結果卻令人悲傷——二十出頭的小夥子酒後駕車身亡,一起喝酒的朋友被家屬告上了法庭,究竟誰該為這起悲劇承擔責任?近日,該案在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終結。

2018年3月10日凌晨,周某和李某、黃某等5個朋友相約到龍泉一家KTV聚會唱歌喝酒。期間,為增添氣氛,他們還叫了陪酒女郎提供陪酒服務。凌晨3時22分許,喝得醉醺醺的周某帶著陪酒女郎王某離開包廂,周某提出開車送王某回家,其他幾個朋友也在隨後的20分鐘內相繼離開了KTV。

意外就是在周某回去的途中發生的。他駕駛的車輛撞到了道路中間的隔離花壇,隨後翻滾到路邊的花壇上,周某被甩出車外,被自己的車子壓在下面,導致死亡。

經交警委託鑑定,周某在事故發生時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36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的狀態。龍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作出認定,周某醉酒後超速行駛,負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

悲痛欲絕的周某父母料理完兒子的後事後,將當天聚會人員、KTV經營者還有陪酒女王某一併告上法庭,認為所有被告對兒子的死亡結果存在過錯,索賠88萬餘元。

KTV一方提出抗辯,公司本來就有酒水消費,沒有義務勸阻周某喝酒或阻止他駕車離開,而且周某離開時,KTV並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陪酒女王某也認為自己沒有義務阻止顧客在公司消費,由於她當時已是醉酒狀態,周某主動要求送她回家,交通事故認定她無責任,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至於和周某聚會的朋友們,有的說自己沒有參與喝酒,有的稱沒有勸酒灌酒,有的不知周某何時離開,都認為自己不應擔責。

2018年12月27日,龍泉市法院一審認定,周某明知酒後駕車有危險,仍然放任自己的行為,最終導致死亡,因此,周某本人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KTV和其他兩名未飲酒的被告,無需承擔責任。在一審判決中,法院認定王某、黃某、陳某、柳某按照各自比例共同承擔10%的責任,賠償原告共計11萬餘元。

這樣的結果令原告和陪酒女王某不服,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麗水市中院二審後認為,KTV在這起事件中應該擔責,娛樂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系因其與消費者發生合同關係而產生的附隨義務,且作為兼營酒水消費的經營主體,更應對消費者在其營業場所飲酒後的人身安全承擔更多的照顧與保護義務,因此判決KTV對周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5%的賠償責任,共計5.4萬餘元。

另外,李某、葉某雖然沒有在聚會中喝酒,但不能免除責任,應照顧飲酒較多者以確保安全,因此判決兩人各自承擔1.5%的賠償責任比例,分別賠償1.6萬餘元。

陪酒女王某對超服務範圍行為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依然承擔3.5%的責任比例。

最終,麗水市中院二審判決各被告共賠償原告損失19萬餘元。

法官說法:

朋友聚會,提倡健康安全的聚會方式,以及在聚會之後彼此之間出於真心互相關心、照顧,這是朋友的應有之意,亦是朋友的責任。

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是民事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是調整民事法律關係所必須遵循的法則。作為KTV經營者,在與顧客建立消費合同關係時,就應當全面地履行義務,尤其是作為娛樂場所和酒水的經營者,不能只負責通過各種諸如超時營業等方式吸引顧客、只負責推銷酒水而不管消費者安全,而應負有相應的照顧消費者安全、提醒消費者安全駕駛的義務。

儘管如此,醉酒駕駛的周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不僅是一句宣傳語,更是每一個駕駛人員的責任。(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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