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男嬰出生死亡,家屬與醫院私了後起訴獲賠3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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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 李一凡)兩年前產下的男嬰窒息死亡後,廣西的覃女士及家屬與廣西科技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以下簡稱“科大二附院”)簽署協議,獲賠2萬餘元,不再追究醫院責任。但覃女士因心裡不服,故而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撤銷其與醫院的《調解協議》,並判令醫院賠償他們經濟損失。今日(8月2日),新京報記者從柳州市魚峰區法院證實,案件判決已於7月30日生效,由於醫院存在過失,家屬再獲賠3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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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 李一凡)兩年前產下的男嬰窒息死亡後,廣西的覃女士及家屬與廣西科技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以下簡稱“科大二附院”)簽署協議,獲賠2萬餘元,不再追究醫院責任。但覃女士因心裡不服,故而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撤銷其與醫院的《調解協議》,並判令醫院賠償他們經濟損失。今日(8月2日),新京報記者從柳州市魚峰區法院證實,案件判決已於7月30日生效,由於醫院存在過失,家屬再獲賠31萬餘元。

廣西男嬰出生死亡,家屬與醫院私了後起訴獲賠31萬

魚峰區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廣西科技大學第二附屬醫院賠償原告314667.46元。 受訪者供圖

所產男嬰死亡醫患雙方協議和解

2017年9月20日凌晨1時許,覃女士因分娩,到科大二附院生產,分娩前,醫院為她做了相應的產前檢查,告知了產前、產後所存在的醫療風險,覃女士在相應的文件上簽字予以認可。

同日上午6時25分,覃女士產下一男嬰,出生時查體:全身膚色蒼白、四肢鬆弛,雙肺未聞呼吸聲,心音弱。經診斷為新生兒重度窒息,醫院對此立即予以搶救,後搶救無效死亡。

死亡診斷書顯示,男嬰重度窒息,並肺部出血。

9月20日,覃女士在屍檢同意書上籤署“同意屍檢”,但事後被醫院及她的親屬拒絕屍檢。

很快,雙方簽訂了達成約定。醫院在為覃女士生產後嬰兒死亡中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已免除其醫療費用3933元,另一次性補償覃女士誤工費等損失2萬元;協議生效後,覃女士夫婦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院方關於該次事件及其後果的責任。

雖然在事發後,跟醫院達成了協議,但是覃女士心裡一直不服,於是找到覃茂江律師想通過法律渠道進行解決。

覃女士及其家屬向魚峰區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撤銷他們與醫院於2017年9月27日簽訂的《調解協議》;並判令醫院賠償他們經濟損失441960.8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司法鑑定醫院存在醫療診斷過錯

8月2日,原告律師覃茂江告訴新京報記者,雖然雙方曾就醫療糾紛,簽訂過協議,協議不超過一年,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協議,“我們申請撤銷的理由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在此案庭審期間,覃女士一家向法院申請了醫療鑑定,要求對被告為原告提供的醫療服務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該醫療過錯行為與嬰兒死亡後果事件,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過錯參與度,進行鑑定。

2018年3月29日,魚峰區法院將此案移送柳州中院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柳州中院又委託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

新京報記者獲得一份由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報告,文書出具時間為2019年5月17日。鑑定顯示,男嬰窒息的臨床診斷成立,但其死亡後未作實體解剖檢驗,故其自身基礎(或原發疾病)的確切診斷及病理學死因,均無法做出明確。

此外,鑑定結果還顯示,醫院方在對男嬰持續復甦過程中,其搶救措施仍不夠及時、充分,客觀上延誤了可能的救治時間,可直接影響其救治效果,存在過錯。

因此,《司法鑑定意見書》認為,科大二附院對覃女士與其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該過錯與其子的死亡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參與度擬為50%-60%。

對此鑑定結果,醫院方面提出反駁意見,稱家屬一方拒絕對死亡男嬰進行屍檢,導致無法查明死亡原因,該鑑定意見書缺乏鑑定依據,因此不認可該鑑定結論。

訴醫院存過錯再獲賠31萬餘元

今日,新京報記者從魚峰區法院證實,此案的判決已於7月30日生效,醫院一方未提出上訴。

新京報記者掌握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魚峰區法院最終對於復旦大學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予以採納。

而針對醫院一方辯護意見主張,法院認為,鑑定意見書中載明被告無法證明其在原告分娩過程中已盡到密切監測胎兒宮內情況的責任,致男嬰喪失了可能改善的預後生存機會;且在新生兒搶救過程中,搶救措施不夠及時、充分,客觀上延誤了可能的救治時間,因此被告對原告之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且該過錯存在因果關係。

最終,魚峰區法院作出判決:撤銷柳州市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的《調解協議書》;法院依法扣減被告已補償的23933.09元后,被告科大二附院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314667.46元。

新京報記者 李一凡

編輯 李劼 校對 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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