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男子聚會喝酒後死亡,家屬向共飲人索賠27萬!愛喝酒的一定注意這四種情況'

"

朋友聚會本是一件高興的事,

沒成想因為喝酒卻“鬧”出了人命,

最後還“鬧”上了法庭。


36歲的陳某生在聚會喝酒後送醫不治。痛失愛子的六旬父母悲傷不已,盛怒之下向與其一起喝酒的三人索賠27萬餘元,然而三名共飲人均以飲酒與事故並無因果關係為由拒絕賠償。那麼,共飲人該如何定責?遇害者又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8月8日上午,玉林市陸川法院烏石法庭的法官來到陸川縣烏石鎮紫恩村委會,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


案件回顧


2018年11月18日晚上8時左右,36歲的陳某生從陸川縣橫山鎮清平村自己家中騎摩托車到距離自家18公里左右的陸川縣城某KTV與同隊叔伯關係的陳某權、劉某、陳某達唱歌喝酒。

次日凌晨3時左右,陳某生在回家途中跌倒,其本人受傷、摩托車損壞。交通警察發現後將其帶回交警隊,之後陳某生由家屬從交警隊帶回家。回家時,家屬發現陳某生酒氣滿身,意識模糊,便以為他是飲醉酒,遂將其放在床上休息。

11月20日下午5時左右,陳某生感到頭痛難忍,家屬急送其入陸川縣人民醫院治療,經醫生診斷,其腦部嚴重受創且肺部感染,住院治療43天后出院。出院時以及之後,陳某生均處於昏迷無意識狀態,直至2019年5月31日死亡。

家屬向共飲者索賠27萬餘元


庭審中,原告(陳某生父母)認為,三位被告(陳某權、劉某、陳某達)在陳某生明顯醉酒,意識混亂的情況下,沒有盡到保障義務,挽留其至酒醒,而是任由陳某生獨自一人駕駛摩托車從陸川縣城回橫山鎮,導致路上出了交通事故,三被告作為共同飲酒人員,應連帶承擔陳某生死亡損失的60%的責任,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27萬餘元。

三名被告則表示,飲酒與事故並無因果關係,陳某生在KTV時僅飲用了半瓶啤酒,且四人於當晚12時左右散去,散去時陳某生並未處於醉酒狀態,要求法庭駁回原告請求。

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展開了兩輪辯論,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由於雙方均堅持己見,不接受調解,該案將由法庭進一步核實案情後擇日宣判。


同樣的酒後鬧出人命的悲劇

此前已有發生

↓↓↓

"

朋友聚會本是一件高興的事,

沒成想因為喝酒卻“鬧”出了人命,

最後還“鬧”上了法庭。


36歲的陳某生在聚會喝酒後送醫不治。痛失愛子的六旬父母悲傷不已,盛怒之下向與其一起喝酒的三人索賠27萬餘元,然而三名共飲人均以飲酒與事故並無因果關係為由拒絕賠償。那麼,共飲人該如何定責?遇害者又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8月8日上午,玉林市陸川法院烏石法庭的法官來到陸川縣烏石鎮紫恩村委會,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


案件回顧


2018年11月18日晚上8時左右,36歲的陳某生從陸川縣橫山鎮清平村自己家中騎摩托車到距離自家18公里左右的陸川縣城某KTV與同隊叔伯關係的陳某權、劉某、陳某達唱歌喝酒。

次日凌晨3時左右,陳某生在回家途中跌倒,其本人受傷、摩托車損壞。交通警察發現後將其帶回交警隊,之後陳某生由家屬從交警隊帶回家。回家時,家屬發現陳某生酒氣滿身,意識模糊,便以為他是飲醉酒,遂將其放在床上休息。

11月20日下午5時左右,陳某生感到頭痛難忍,家屬急送其入陸川縣人民醫院治療,經醫生診斷,其腦部嚴重受創且肺部感染,住院治療43天后出院。出院時以及之後,陳某生均處於昏迷無意識狀態,直至2019年5月31日死亡。

家屬向共飲者索賠27萬餘元


庭審中,原告(陳某生父母)認為,三位被告(陳某權、劉某、陳某達)在陳某生明顯醉酒,意識混亂的情況下,沒有盡到保障義務,挽留其至酒醒,而是任由陳某生獨自一人駕駛摩托車從陸川縣城回橫山鎮,導致路上出了交通事故,三被告作為共同飲酒人員,應連帶承擔陳某生死亡損失的60%的責任,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27萬餘元。

三名被告則表示,飲酒與事故並無因果關係,陳某生在KTV時僅飲用了半瓶啤酒,且四人於當晚12時左右散去,散去時陳某生並未處於醉酒狀態,要求法庭駁回原告請求。

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展開了兩輪辯論,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由於雙方均堅持己見,不接受調解,該案將由法庭進一步核實案情後擇日宣判。


同樣的酒後鬧出人命的悲劇

此前已有發生

↓↓↓

【以案釋法】男子聚會喝酒後死亡,家屬向共飲人索賠27萬!愛喝酒的一定注意這四種情況


"

朋友聚會本是一件高興的事,

沒成想因為喝酒卻“鬧”出了人命,

最後還“鬧”上了法庭。


36歲的陳某生在聚會喝酒後送醫不治。痛失愛子的六旬父母悲傷不已,盛怒之下向與其一起喝酒的三人索賠27萬餘元,然而三名共飲人均以飲酒與事故並無因果關係為由拒絕賠償。那麼,共飲人該如何定責?遇害者又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8月8日上午,玉林市陸川法院烏石法庭的法官來到陸川縣烏石鎮紫恩村委會,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


案件回顧


2018年11月18日晚上8時左右,36歲的陳某生從陸川縣橫山鎮清平村自己家中騎摩托車到距離自家18公里左右的陸川縣城某KTV與同隊叔伯關係的陳某權、劉某、陳某達唱歌喝酒。

次日凌晨3時左右,陳某生在回家途中跌倒,其本人受傷、摩托車損壞。交通警察發現後將其帶回交警隊,之後陳某生由家屬從交警隊帶回家。回家時,家屬發現陳某生酒氣滿身,意識模糊,便以為他是飲醉酒,遂將其放在床上休息。

11月20日下午5時左右,陳某生感到頭痛難忍,家屬急送其入陸川縣人民醫院治療,經醫生診斷,其腦部嚴重受創且肺部感染,住院治療43天后出院。出院時以及之後,陳某生均處於昏迷無意識狀態,直至2019年5月31日死亡。

家屬向共飲者索賠27萬餘元


庭審中,原告(陳某生父母)認為,三位被告(陳某權、劉某、陳某達)在陳某生明顯醉酒,意識混亂的情況下,沒有盡到保障義務,挽留其至酒醒,而是任由陳某生獨自一人駕駛摩托車從陸川縣城回橫山鎮,導致路上出了交通事故,三被告作為共同飲酒人員,應連帶承擔陳某生死亡損失的60%的責任,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27萬餘元。

三名被告則表示,飲酒與事故並無因果關係,陳某生在KTV時僅飲用了半瓶啤酒,且四人於當晚12時左右散去,散去時陳某生並未處於醉酒狀態,要求法庭駁回原告請求。

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展開了兩輪辯論,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由於雙方均堅持己見,不接受調解,該案將由法庭進一步核實案情後擇日宣判。


同樣的酒後鬧出人命的悲劇

此前已有發生

↓↓↓

【以案釋法】男子聚會喝酒後死亡,家屬向共飲人索賠27萬!愛喝酒的一定注意這四種情況


【以案釋法】男子聚會喝酒後死亡,家屬向共飲人索賠27萬!愛喝酒的一定注意這四種情況


看上述這些案例,

你還敢任性勸酒嗎?

這些法律知識先get下——

哪些情況 酒友要擔責?


雖然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在以下情況下,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因飲酒誘發疾病、傷殘甚至死亡

明知醉酒人不能飲酒,在因喝酒的情況下引發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導致傷殘、死亡的情況發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勸酒誘發疾病的,勸酒者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給予公平責任原則承擔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即勸酒者無論是否知道對方不能喝酒,都應承擔責任,只不過前者須承擔較大責任。

2.強迫性勸酒

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言語要挾、刺激對方、強迫灌酒等,對於造成損害結果的,勸酒者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酒後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

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情況下,一旦發生損害結果,同飲人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減輕或免責。但同飲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語無倫次、神志不清情況下,同飲者應勸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夠進行勸阻時卻沒有勸阻導致意外發生的,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4.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如果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此時同飲者負有一定監護義務,如果同飲者沒有將醉酒者送到醫院或讓其到達有人照顧的場所(如家中),此時如果發生意外,則同飲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

朋友聚會本是一件高興的事,

沒成想因為喝酒卻“鬧”出了人命,

最後還“鬧”上了法庭。


36歲的陳某生在聚會喝酒後送醫不治。痛失愛子的六旬父母悲傷不已,盛怒之下向與其一起喝酒的三人索賠27萬餘元,然而三名共飲人均以飲酒與事故並無因果關係為由拒絕賠償。那麼,共飲人該如何定責?遇害者又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8月8日上午,玉林市陸川法院烏石法庭的法官來到陸川縣烏石鎮紫恩村委會,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


案件回顧


2018年11月18日晚上8時左右,36歲的陳某生從陸川縣橫山鎮清平村自己家中騎摩托車到距離自家18公里左右的陸川縣城某KTV與同隊叔伯關係的陳某權、劉某、陳某達唱歌喝酒。

次日凌晨3時左右,陳某生在回家途中跌倒,其本人受傷、摩托車損壞。交通警察發現後將其帶回交警隊,之後陳某生由家屬從交警隊帶回家。回家時,家屬發現陳某生酒氣滿身,意識模糊,便以為他是飲醉酒,遂將其放在床上休息。

11月20日下午5時左右,陳某生感到頭痛難忍,家屬急送其入陸川縣人民醫院治療,經醫生診斷,其腦部嚴重受創且肺部感染,住院治療43天后出院。出院時以及之後,陳某生均處於昏迷無意識狀態,直至2019年5月31日死亡。

家屬向共飲者索賠27萬餘元


庭審中,原告(陳某生父母)認為,三位被告(陳某權、劉某、陳某達)在陳某生明顯醉酒,意識混亂的情況下,沒有盡到保障義務,挽留其至酒醒,而是任由陳某生獨自一人駕駛摩托車從陸川縣城回橫山鎮,導致路上出了交通事故,三被告作為共同飲酒人員,應連帶承擔陳某生死亡損失的60%的責任,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27萬餘元。

三名被告則表示,飲酒與事故並無因果關係,陳某生在KTV時僅飲用了半瓶啤酒,且四人於當晚12時左右散去,散去時陳某生並未處於醉酒狀態,要求法庭駁回原告請求。

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展開了兩輪辯論,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由於雙方均堅持己見,不接受調解,該案將由法庭進一步核實案情後擇日宣判。


同樣的酒後鬧出人命的悲劇

此前已有發生

↓↓↓

【以案釋法】男子聚會喝酒後死亡,家屬向共飲人索賠27萬!愛喝酒的一定注意這四種情況


【以案釋法】男子聚會喝酒後死亡,家屬向共飲人索賠27萬!愛喝酒的一定注意這四種情況


看上述這些案例,

你還敢任性勸酒嗎?

這些法律知識先get下——

哪些情況 酒友要擔責?


雖然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在以下情況下,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因飲酒誘發疾病、傷殘甚至死亡

明知醉酒人不能飲酒,在因喝酒的情況下引發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導致傷殘、死亡的情況發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勸酒誘發疾病的,勸酒者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給予公平責任原則承擔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即勸酒者無論是否知道對方不能喝酒,都應承擔責任,只不過前者須承擔較大責任。

2.強迫性勸酒

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言語要挾、刺激對方、強迫灌酒等,對於造成損害結果的,勸酒者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酒後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

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情況下,一旦發生損害結果,同飲人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減輕或免責。但同飲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語無倫次、神志不清情況下,同飲者應勸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夠進行勸阻時卻沒有勸阻導致意外發生的,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4.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如果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此時同飲者負有一定監護義務,如果同飲者沒有將醉酒者送到醫院或讓其到達有人照顧的場所(如家中),此時如果發生意外,則同飲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以案釋法】男子聚會喝酒後死亡,家屬向共飲人索賠27萬!愛喝酒的一定注意這四種情況


愛喝酒的一定注意:

喝酒助興雖好,

但不可貪杯,

更不要任性勸酒!


"

朋友聚會本是一件高興的事,

沒成想因為喝酒卻“鬧”出了人命,

最後還“鬧”上了法庭。


36歲的陳某生在聚會喝酒後送醫不治。痛失愛子的六旬父母悲傷不已,盛怒之下向與其一起喝酒的三人索賠27萬餘元,然而三名共飲人均以飲酒與事故並無因果關係為由拒絕賠償。那麼,共飲人該如何定責?遇害者又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8月8日上午,玉林市陸川法院烏石法庭的法官來到陸川縣烏石鎮紫恩村委會,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


案件回顧


2018年11月18日晚上8時左右,36歲的陳某生從陸川縣橫山鎮清平村自己家中騎摩托車到距離自家18公里左右的陸川縣城某KTV與同隊叔伯關係的陳某權、劉某、陳某達唱歌喝酒。

次日凌晨3時左右,陳某生在回家途中跌倒,其本人受傷、摩托車損壞。交通警察發現後將其帶回交警隊,之後陳某生由家屬從交警隊帶回家。回家時,家屬發現陳某生酒氣滿身,意識模糊,便以為他是飲醉酒,遂將其放在床上休息。

11月20日下午5時左右,陳某生感到頭痛難忍,家屬急送其入陸川縣人民醫院治療,經醫生診斷,其腦部嚴重受創且肺部感染,住院治療43天后出院。出院時以及之後,陳某生均處於昏迷無意識狀態,直至2019年5月31日死亡。

家屬向共飲者索賠27萬餘元


庭審中,原告(陳某生父母)認為,三位被告(陳某權、劉某、陳某達)在陳某生明顯醉酒,意識混亂的情況下,沒有盡到保障義務,挽留其至酒醒,而是任由陳某生獨自一人駕駛摩托車從陸川縣城回橫山鎮,導致路上出了交通事故,三被告作為共同飲酒人員,應連帶承擔陳某生死亡損失的60%的責任,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27萬餘元。

三名被告則表示,飲酒與事故並無因果關係,陳某生在KTV時僅飲用了半瓶啤酒,且四人於當晚12時左右散去,散去時陳某生並未處於醉酒狀態,要求法庭駁回原告請求。

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展開了兩輪辯論,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由於雙方均堅持己見,不接受調解,該案將由法庭進一步核實案情後擇日宣判。


同樣的酒後鬧出人命的悲劇

此前已有發生

↓↓↓

【以案釋法】男子聚會喝酒後死亡,家屬向共飲人索賠27萬!愛喝酒的一定注意這四種情況


【以案釋法】男子聚會喝酒後死亡,家屬向共飲人索賠27萬!愛喝酒的一定注意這四種情況


看上述這些案例,

你還敢任性勸酒嗎?

這些法律知識先get下——

哪些情況 酒友要擔責?


雖然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在以下情況下,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因飲酒誘發疾病、傷殘甚至死亡

明知醉酒人不能飲酒,在因喝酒的情況下引發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導致傷殘、死亡的情況發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勸酒誘發疾病的,勸酒者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給予公平責任原則承擔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即勸酒者無論是否知道對方不能喝酒,都應承擔責任,只不過前者須承擔較大責任。

2.強迫性勸酒

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言語要挾、刺激對方、強迫灌酒等,對於造成損害結果的,勸酒者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酒後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

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情況下,一旦發生損害結果,同飲人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減輕或免責。但同飲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語無倫次、神志不清情況下,同飲者應勸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夠進行勸阻時卻沒有勸阻導致意外發生的,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4.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如果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此時同飲者負有一定監護義務,如果同飲者沒有將醉酒者送到醫院或讓其到達有人照顧的場所(如家中),此時如果發生意外,則同飲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以案釋法】男子聚會喝酒後死亡,家屬向共飲人索賠27萬!愛喝酒的一定注意這四種情況


愛喝酒的一定注意:

喝酒助興雖好,

但不可貪杯,

更不要任性勸酒!


【以案釋法】男子聚會喝酒後死亡,家屬向共飲人索賠27萬!愛喝酒的一定注意這四種情況


來源:陸川縣法院、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江南都市報、廣西普法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