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男子與“酒友”聚餐醉酒後出車禍 同飲者是否該擔責?

法律 交通 法制 中國青年網 2017-06-15

這些天,蕪湖市民趙先生(化名)一直寢食難安,因為他的“酒友”因聚餐後,獨自醉酒駕駛電動車回家時出了車禍,躺在重症監護室裡近一個月。趙先生一邊為朋友擔心,一邊又考慮自己是否該為對方的醉駕受傷承擔一定的責任?6月14日,趙先生致電記者,希望就醉酒出事後,同飲者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得到專業的解答。

據趙先生介紹,大約一個月前,他約了幾位好友下班後聚餐喝酒,酒桌上大家興致很高,喝多了一點。酒足飯飽各回各家時,幾個人都有點暈暈乎乎的,趙先生其中一位朋友喝得有點多,他家住城東,平時騎電動車回家。在休息了一會後,這位朋友就騎上電動車晃晃悠悠地走了,“雖然當時有點擔心,但是以前喝酒都是這樣,也沒見誰真出過事,我們就沒有多在意”。

讓趙先生沒有想到的是,當晚12點多,就聽到了這位朋友出了車禍的壞消息。原來,這位醉酒的朋友在回家途中,因酒醉失去意識摔倒在路上,因為忘記戴頭盔,導致頭部受了重傷昏迷不醒。在朋友昏迷的一個月裡,趙先生和其他幾位酒友都很懊悔,當時沒有勸說對方或者打車送他回家。對於該不該為對方承擔一定的責任,趙先生的幾位朋友各有各的看法,有人認為需要承擔部分責任,而有人認為對方是成年人,醉酒後出事應當自己承擔責任。

究竟醉酒後出事,同飲者該不該擔責?近日,繁昌縣法院審結的一起醉駕意外身亡案件讓人警醒。2016年11月9日晚,繁昌縣孫村鎮的俞某與朋友孫某、劉某喝酒吃飯,次日凌晨,俞某醉酒後駕駛車輛搭載王某,在繁陽鎮某路段與道路中間鐵路橋限高杆底座發生碰撞,俞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王某受傷。

繁昌縣法院經審理認為:俞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等違法行為是引發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故對該損害後果受害人自身應負有大部分責任。俞某、孫某和劉某在飯店共同飲酒至深夜,孫某和劉某作為同飲者先行離開,明知俞某醉酒,仍放任俞某獨自一人,未對俞某盡到審慎的安全保護義務,孫某、劉某二人應對俞某最終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的後果,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王某明知俞某屬於醉酒駕車,未能有效勸阻,還乘坐俞某駕駛的機動車,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各同飲者及乘坐者賠償死者家屬計11萬餘元。

法官提醒市民,未勸阻飲酒人的酒後駕駛行為、甚至沒把醉酒者安全送回家,都是未盡合理的注意、提醒和相互關照義務的表現,醉酒者出現意外情況,同飲者們會因沒有盡到這種照顧義務而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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