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駕發生事故死亡,法院判同飲者承擔相應責任,是否公平?'

急救 銀行 交通 於伏海律師北京 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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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駕發生事故死亡,法院判同飲者承擔相應責任,是否公平?

於伏海

男子酒駕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屬起訴共同喝酒的人員,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經過審理,支持這一請求,判決男子酒伴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此判決,我認為是合法的公平的。

一般而言,幾個朋友下館子共同飲酒,因為每個人的性格不同,扮演的角色也不同,有的扮演的是勸酒的,有的扮演的是被勸酒的,有的既是被勸酒的也是勸酒的,有的是不接受勸酒自己隨意喝的,有的是隻吃飯不喝酒別人勸也絕對不聽的;等等。

第一,勸酒者應當承擔更大的責任。

1、在飯局上,勸酒其實都是一種暴力行為,輕一點的是語言暴力,更嚴重的就是肢體行為,再嚴重一點的就是打酒駕。

為什麼勸酒是一種暴力行為呢?

尊重朋友尊重他人,這應該是為人處世的最基本要求。如何體現尊重呢?那就是不要強迫別人聽自己的勸說或者命令而作出某種行為。

中國式飯局,勸飯勸酒,幾乎都是命令式的,有的是直接用沾滿自己口水的筷子給別人碗裡添飯添菜,有的是拿起酒瓶子給別人酒杯裡倒酒,從不問問別人同意不同意,如果別人不同意,他就說你是不夠意思,不夠朋友,說你小氣,而且是在大庭廣眾之下說,弄得人特別不舒服,特別難堪。明明是高高興興聚一聚,到最後往往都是悲悲怨怨散場離席,嘴裡不說,心理卻不痛快。

遭遇過勸酒的人,估計沒有一個覺得這是對自己的尊重甚至仰慕,只會感到自己遭遇了群毆般的折磨。因此,勸酒是一種暴力行為。

2、勸酒既然是一種暴力行為,那如果造成他人損害,就得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有的勸酒算是文明,或許只是說被勸酒的人既然是鐵哥們兒,無論如何得乾了這一杯;或許只是說也就這麼一點酒乾了也無所謂。這種文明的勸酒方式,因為過錯程度較低,承擔的責任也較少。

(2)有的勸酒完全是不文明勸酒。比如說你不是個男人,說你是個孬種,你經不住羞辱,連幹三大杯。這種不文明的、羞辱性的勸酒行為,因為過錯程度較高,承擔的責任也較大。

(3)有的勸酒就是灌酒,拿起酒杯給被勸酒者猛灌,這種行為,那恐怕就得比前兩種行為承擔更大的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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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飯局上,如果有人飲酒過多甚至醉酒,未醉酒或者特別是未飲酒的人員有義務照顧醉酒人員的安全。如何照顧?

1、如果知道醉酒者親屬聯繫方式的,應該聯繫其親屬,比如聯繫醉酒者的父母,告訴其父母將醉酒者接回家。當然,也可以聯繫醉酒者的配偶或者子女等等。一定要等到醉酒者親屬將醉酒者接走才能離場。2、如果不知道醉酒者的聯繫方式,但知道醉酒者的同學或者朋友的聯繫方式,也可以聯繫同學或者朋友,希望他們能一起來照顧醉酒者。也可以向其朋友或者同學打聽醉酒者親屬的聯繫方式。

3、如果上述兩類人員都聯繫不上,那不妨通過微信朋友圈等網絡媒體發佈一個信息,看看能不能聯繫到醉酒者親友。

4、如果用盡一切手段都不能聯繫到醉酒者的親友,那不妨求助於警方或者急救中心。特別是可以求助急救中心,讓急救中心先將其帶到醫院為其醒酒,不要以為這是小題大做,因為醉酒的人往往可能會發生生命危險,特別是醉酒的人往往會嘔吐,嘔吐物一旦進入氣管,可能造成窒息。

5、我不太支持未醉酒的人員將醉酒者只送到公交車上或者地鐵上就了事,即使送到出租車上也不妥。醉酒者醉倒什麼程度,什麼時候能酒醒,非專業人員是很難把握的,如果醉酒者下了公交或者出了地鐵,仍然頭腦不清楚,恐怕也很難避免出事甚至出人命大事。

6、至於直接將醉酒者送回家裡,這個是可以的。但是建議最好聯繫一個醫生陪同。萬一半路有問題,醫生可以給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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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未醉酒者沒有盡到應盡的照顧義務,那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1、根據侵權責任法,未醉酒者有義務照顧醉酒者的安全。

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注意本法條的“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我們完全可以把“飯局”看作是群眾性活動,那麼怎麼確定飯局的組織者呢?如果有證據證明某單位或者某個人是飯局的組織者,那就確定該單位或者該個人是飯局的組織者,發生事故,那就由該單位或者該個人承擔責任。

如果無法確定飯局的組織者,那就推定每一個參加者都是組織者,特別是好友聚會這種飯局,法院都可以把每個參加者認定為組織者的,每個參加者都有互相照顧的義務,這種照顧表現為不勸酒,發現有人醉酒,那就按照我上面說的6條措施去做,等等。

2、如何認定某一個飯局參加者是未醉酒人員呢?

這個問題確實不好回答。因為飯局從開始到結束,一般都不會有人在旁邊進行現場記錄或者攝像錄音之類的,因此,幾乎沒有證據能證明誰到底沒喝酒或者誰到底沒有喝醉酒,也很難舉證證明誰到底是勸酒者誰到底是被勸酒者。

實際生活中,飯局中的人員往往都喝酒,甚至都喝醉的的情形也常常發生,醉酒的人怎麼能照顧醉酒的人呢?在這種情況下,恐怕也只能進行推定了。一場飯局結束後,醉酒的人員出現傷亡事故,那就推定那些沒有傷亡的人員進行了勸酒或者沒有醉酒。

3、飯局中有人醉酒並因此發生傷亡事故,如果未醉酒者能夠舉證證明自己給予了相應的照顧,盡了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那可以少承擔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給予了照顧,那就要多承擔責任。

如果有證據證明自己給予了照顧並且可以證明自己不是勸酒者,而且還可以證明自己給予的照顧完全可以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比如將醉酒者送到醫院裡或者送回家裡,醉酒者到了醫院或者家裡以後才發生的傷亡,那可以不用承擔責任。

第四,符合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過錯”,而且這種過錯造成了醉酒者的死亡。

本案中,飯局結束後,涉案醉酒者自行駕駛汽車回家,這完全可以證明未醉酒的人員沒有給予醉酒者任何照顧,沒有作出保障醉酒者安全的任何行為,這符合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過錯”,而且這種過錯造成了醉酒者的死亡,這說明“過錯”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這一過錯行為侵害了醉酒者的生命權,因此,法院判決這些人承擔侵權責任是完全合法的,也是非常公平的,而且,這樣的判決也可以淨化中國式飯局,讓中國式飯局少些暴力,多些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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