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阿迪達斯訴鄧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法律 阿迪達斯 經濟 法制 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 2017-04-28

一、基本案情

原告:阿迪達斯有限公司(adidas AG)

被告:鄧某,系江海區某服裝店經營者

原告阿迪達斯公司是德國的一家運動用品製造公司。2004年,原告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了第3336263號“adidas” 商標,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25類鞋、運動鞋、運動靴、休閒鞋、足球鞋、足球靴、體操鞋、跑鞋(帶金屬釘)、爬山鞋、服裝、褲子、短褲、上衣、運動衫、套衫、T恤衫、體操服、帽,商標的註冊有效期限自2004年6月7日至2014年6月6日止,後經核准續展至2024年6月6日止。

2011年11月,江海區某服裝店購進“adidas”牌反領T恤155件,以每件49元的標價銷售。2012年7月16日,江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海分局收到舉報,前往該店扣押了標有“adidas”商標的反領T恤155件及標有其他註冊商標的服裝。2012年9月10日江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海分局作出江海工商罰字[2012]20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江海區某服裝店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並對其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尚未售出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服裝:“Levi’s”牌牛仔長褲201條、“Levi’s”牌牛仔短褲4條、“Levi’s”牌圓領T恤7件、“adidas”牌反領T恤155件、“Lacoste”牌反領T恤12件、“Hermes”牌休閒長褲5條;2、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壹仟壹佰陸拾壹元,全部上繳國庫。

江海區某服裝店拒絕簽收有關的法律文書,郵寄也不能送達,有關的法律文書以公告形式送達。沒收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服裝於2013年3月15日公開銷燬,但江海區某服裝店沒有履行繳納罰款。

江海區某服裝店是被告鄧某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於2011年11月1日登記成立,經營場所位於江門市江海區禮樂文昌花園文苑小區4幢103-1-4室,核准經營範圍是零售服裝。

原告為處理本案訴訟,聘請了廣東中顯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2013年2月26日,原告支付了代理費10000元給廣東中顯律師事務所。

二、裁判要旨

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侵害商標權糾紛。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一、被告鄧某是否存在侵犯阿迪達斯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被告鄧某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問題。

關於被告鄧某是否存在侵犯阿迪達斯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的問題。原告阿迪達斯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了第3336263號“adidas”商標,依法取得上述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的規定,被告鄧某經營的江海區正之點服裝店未經原告許可,所銷售的“adidas”牌反領T恤與原告第3336263號“adidas”的註冊商標相同,構成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3336263號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阿迪達斯公司訴請被告鄧某賠償經濟損失50000元,其中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的規定,在庭審中,原告提供證據證明支付了代理費10000元給廣東中顯律師事務所,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因被告侵權造成的實際損失、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的數額,因此,本院綜合考慮被告的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後果、侵權持續的時間、原告被侵權的商標的知名程度以及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鄧某應向原告阿迪達斯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000元。

原告訴請被告在《江門日報》上刊登道歉聲明,以消除不良影響。本院認為,鑑於“道歉”主要適用於人身權受到侵犯而承擔的一種民事責任,本案屬侵害商標權糾紛,原告亦未提供任何證明其因被告行為導致商譽受損的證據,本院已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因此原告訴請被告在《江門日報》上刊登道歉聲明,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鄧某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阿迪達斯有限公司(adidas AG)第3336263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被告鄧某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阿迪達斯有限公司(adidas AG)經濟損失30000元(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三、駁回原告阿迪達斯有限公司(adidas AG)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決,未提起上訴請求。

三、法官後語

阿迪達斯有限公司(adidas AG)的第3336263號“adidas”的註冊商標在國際上享有盛譽,在中國也是家喻戶曉。被告利用原告商標的知名度,未經原告許可,所銷售的“adidas”牌反領T恤與原告第3336263號“adidas”的註冊商標相同,構成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案體現了法院對於遏制仿冒行為的努力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力度,有效地制止了“搭車”、“傍名牌”的侵害商標權行為。

(作者單位: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 區素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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