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想打贏買賣官司需注意的四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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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想打贏買賣官司需注意的四個方面

現實交易中,生產者、經營者生產經營行為不規範,導致大量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出現。法官選取四個典型案例提示生產經營者規範生產經營活動,防範法律風險,並做好訴訟應對。

案例一:有合同≠有欠款

案情概要:劉某與食品公司簽訂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劉某向食品公司購買烤腸。六個月後,食品公司將劉某告上法院,要求劉某向其支付烤腸款。因食品公司除買賣合同之外,不能拿出發貨、送貨的其他證據,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食品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有合同不等於有欠款。合同僅能證明雙方曾就某物達成過買賣意向。在達成買意向後,是否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還需進一步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經營者通過訴訟索要貨款時,除保管買賣合同,更需要提供物流收發貨單據、收據、欠條、發票等用以證明自己已經履行合同義務的證據。否則可能面臨竹籃打水一場空,不能如願收回貨款的風險。

案例二:錄音內容應當清楚明確不能模稜兩可

案情概要:張某與塗料公司達成口頭協議,從塗料公司購買塗料。後塗料公司將張某告上法院,要求張某向其支付塗料貨款8萬元。塗料公司提交了沒有張某簽字的結算單據和電話錄音。電話錄音顯示,塗料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張某一問一答,“你欠我錢”“哦”,“你還欠我8萬”“我回去查查賬” ……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塗料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手機強大的功能使得取證方式更為多元化,許多人通過手機通話錄音進行取證,實踐中取證內容往往達不到證明目的,錄音內容模稜兩可。當事人若通過錄音取證,就要在錄音中明確地反映出簽訂合同、交易日期、發送貨物、付款或未付款及金額等內容,並在錄音中得到對方認可,這樣才打到取證的目的和效果。

案例三:收付款需謹慎,核對好賬戶信息

案情概要:李某與水泥公司達成協議,約定李某向水泥公司購買水泥,金額為20萬元。水泥公司送貨後,李某付款5萬元並寫下欠付15萬元的欠條。六個月後,水泥公司來到法院起訴李某,要求歸還15萬元。庭審中,雙方都認可付款方式一直是李某向水泥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付款,並未向公司賬戶付款。李某申請證人錢某、吳某出庭,證明李某通過錢某、吳某向趙某付款13萬元。原告認可其與錢某、吳某相互不認識,也無業務往來。法院依職權調取銀行賬號明細,錢某、吳某向趙某付款13萬元,原告也承認收到上述13萬元。最終法院判決李某向水泥公司付款2萬元。

法官提示:現實交易中,買賣各方往往沒有約定付款、收款的賬號,認為合作愉快不需要確認,只要把錢打到賬號就可以了。其實這樣存在很大風險,會導致交易中無法進行對賬結算,各方都不清楚收付款金額,如果進入訴訟,就要提供更多證據加以證明,徒增訴累。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要“先小人”,把事情說清楚,約定好收付款賬號,在履行合同時,要“後君子”,依照約定履行合同。

案例四:簽字確認別隨意

案情概要:王某與建材公司達成協議,從建材公司購買鋼筋,金額共計6萬元。後建材公司起訴王某,要求付款6萬元,並提交王某簽字的結算單據。王某稱建材公司短供鋼筋,之所以簽字是因為協商時,公司稱查找短供水泥後再向王某要錢,因此王某才簽署結算單據。王某認可簽字事實,卻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短供鋼筋事實。最後法院判決王某向建材公司付款6萬元。

法官提示: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舉證不能就要承擔不利後果。王某未能舉證證明鋼筋短供,因此法院不認可其主張。即使確實存在短供事實,王某也應當確認事實和金額後再簽署結算單據。簽字是合同當事人達成合意的主要表達形式,是法院確認合同的重要標準。合同簽字對各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嚴格遵守約定。因此,簽字不能隨意,應當謹慎對待簽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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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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