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車子被擅自騎走出事故 車主是否為此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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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被工友擅自騎走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車輛損壞,車主和騎車的工友一起被訴至法院。對車子被騎走毫不知情的車主是否應為此擔責?近期,德化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該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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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被工友擅自騎走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車輛損壞,車主和騎車的工友一起被訴至法院。對車子被騎走毫不知情的車主是否應為此擔責?近期,德化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該起案件。

【以案說法】車子被擅自騎走出事故 車主是否為此承擔責任

工友無證醉駕出事故,車主被訴至法院

01

2017年7月10日凌晨1時,蔣某駕駛助力車搭載兩名工友在德化縣潯中鎮某路段與羅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駕駛人羅某與其中1名工友死亡,另兩人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蔣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逆向行駛,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負本事故主要責任,並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局取保候審。

經查明,雖然造成事故的是蔣某,但涉事助力車車主為其工友陳某,且陳某未對該事故車輛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其他保險。為此,羅某父母將蔣某及助力車車主陳某一同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賠償因羅某死亡造成的各類經濟損失85萬元。

車主未投保且管理不善,被判承擔10%賠償責任

02

德化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投保交強險是法定義務,蔣某駕駛的二輪助力車屬機動車,車主為陳某,但該車未投保交強險,造成受害人傷後不能獲得交強險賠償。原告請求陳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故陳某應支付賠償款11萬元。

另經調查,涉事助力車雖然是陳某買來給另外兩名工友買菜用的,但車鑰匙平時都是直接插在車上,所有工友實際上都可以使用。法院認為,陳某明知涉事車輛的車鑰匙平時都是直接插在車上,對於其所有車輛並未盡到妥善管理義務,未採取有效措施對車輛進行管控,從而導致蔣某擅自駕駛車輛發生本案交通事故。陳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確定其承擔10%的賠償責任,約10萬元。綜上,車主陳某共應支付賠償款約21萬元。

來源:福建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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