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私刻公章簽訂合同,公司需要擔責嗎

法律 法制 財經 華翌法律 華翌法律 2017-09-12

如今,隨著商業體系的不斷髮展與成熟,很多公司都會賦予員工與客戶簽訂合同(協議)的權利,最終由公司加蓋公章生效。這樣的方式有助於公司業務更好的開展。但在某些情況下,部分公司員工為了謀求私利,採取私刻公章的方式與客戶簽訂合同,最終沒有按照合同履約。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員工私刻公章簽訂合同,公司需要擔責嗎

案例:某銀行A分行信貸部總經理王某以該行信貸部名義與B公司簽訂《理財協議》,約定B公司將名下2000萬元流動資金委託A分行進行理財管理,理財6個月並由A分行信貸部出具理財憑證。協議承諾A分行給B公司理財總額的3%收益,以存入資金當日開始計算到期結清,具體的理財方案由A銀行分行信貸部提出並載入協議加蓋A分行信貸部印章,但A分行信貸部印章為王某私刻。6個月後,協議到期,A分行並未支付本金及收益,B公司遂將A分行起訴至法庭。而A分行則認為,當初簽訂協議時的公章是由王某私刻,銀行對此並不知情,所以自己不應該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雖然是私刻公章與B公司簽訂協議,但其作為該行的信貸部總經理,B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王某加蓋的印章為真實的,且A分行的其他工作人員也參與了業務辦理,所以其私刻公章的行為可以認定為表見代理,因此A分行應當承擔責任,按照約定支付B公司本金和收益。

員工私刻公章簽訂合同,公司需要擔責嗎

以上案例中,員工私刻公章所籤合同的責任由公司承擔,原因在於構成了表見代理,那什麼是表見代理?有什麼構成條件呢?

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要達到以下條件:

(1)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了合同。

(2)相對方有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行為人簽訂合同。

(3)相對人主觀上、無過失。無權代理,本應由無權代理人自食其果,然而不容忽視的是,由於被代理人的一些過錯,造成了代理權存在的表面現象,相對人對些並不知情。

由此可見,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依誠實信用原則使怠於履行其注意義務的本人直接承受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而簽訂的合同的責任。

員工私刻公章簽訂合同,公司需要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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