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將車給無照朋友開 出車禍11萬維修費誰付?

原標題:親戚借車出車禍 11萬維修費誰付?

法院判決:借車的親戚和其無證駕駛的朋友分別承擔30%和70%的責任

愛車被親戚借走,其親戚因喝酒又將車拿給朋友開,不料車輛在回家途中發生車禍。事後,車輛維修費高達111772元。為此,車主董某隻好向親戚的朋友索要維修費,但一直沒有得到回覆。近日,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判處董某親戚和其親戚朋友各承擔30%和70%的責任。

褚某某是安順市普定人。2018年10月13日,褚某某準備和朋友褚某去安順城區玩,為了方便,褚某某向親戚董某借了一輛凱迪拉克轎車。

次日凌晨3時許,褚某某因喝酒,就讓褚某開車。在車開至安順市西秀區西水路武當山紅綠燈至北門路口路段時,發生車禍,車輛撞上了護欄,導致車輛受損。

事發後,褚某某得知褚某並沒有駕照,且自己喝了酒。如果報警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為此,二人商議後,選擇不報警,也沒有向保險公司報案將事故車拖離現場。褚某口頭承諾維修費由自己負責。

次日下午,褚某某將車受損一事告知了董某。董某立即通知汽車維修公司人員將轎車拖走並進行維修。

轎車修好後,維修公司通知董某取車,被告知維修費高達111772元。為此,董某多次向褚某索要維修費未果後,將褚某告上法院。

法庭上,針對董某的起訴,褚某辯稱:“當天晚上,褚某某喝醉了,準備開車回家,我說不回去了,他堅持要回,明知我沒有駕照,他還讓我開車回家。因此,維修費不應該由我負責。”

而褚某某則表示,當晚自己喝醉了,並不知道褚某無駕照。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褚某駕駛董某的車發生單方面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受損,構成了侵權。褚某對董某車輛損壞的經濟損失應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本案第三人褚某某向董某借車後,作為該車的管理使用人,對車負有妥善管理義務,其默許褚某駕駛車輛,並未予以制止,也未審查褚某是否有合法的駕駛資格,視為其應當知道褚某無駕駛資格,其未盡管理義務,對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故做出判決:由褚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董某車輛維修費78240.4元,褚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車輛維修費33531.6元。

來源:貴州都市報(都市新聞記者 楊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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