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車出車禍了,扣車期間我的停運損失誰負責'

交通 法律 民法 法問 201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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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車出車禍了,扣車期間我的停運損失誰負責

剛才有人諮詢我,諮詢者是一名出租車司機,因與一臺電動車發生碰撞而引發交通事故,在11天后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判定雙方同等責任,他諮詢我他的車輛被交警扣車期間的停運損失照肇事方應否承擔?

我是這樣回答的: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之後肇事方還扣留你的車輛,或者你因為交警已經放車後因事故要修理車輛而造成的停運損失,對方才應當依法應當承擔你的停運損失。但諮詢者很不解,說都被交警扣留了10天了,就是因為對方的原因造成自己車輛無法運營,他應當承擔我的停運損失。

我給他講了為什麼交警扣車時間段的損失不應當由對方承擔的理由。

一、 交通事故停運損失主張的法律依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沒有學過法律的可能一看,就認為停運損失就應當有對方承擔,實際上不是這樣的,要區分情況。

二、交警扣車期間不能主張的法律依據

那麼對於交警為了查明事故依法扣留車輛期間的停運損失是否屬於肇事方來承擔嗎?

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為蒐集證據可以扣留事故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公安局交警大隊做出扣押事故車輛,是合法的行使職權。交警扣車系具體行政行為,車主要求賠償車輛扣押期間運輸費用損失,是因該車發生交通事故而被扣押引起的,並非發生交通事故的對方侵權行為直接必然所致,不符合民事責任承擔的法律規定,所以在此期間的停運損失當然不應由對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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