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把車給酒友開 兩人均犯下危險駕駛罪'

交通 廣州 白酒 啤酒 東莞 新快報 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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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報訊 記者何生廷 通訊員江麗儀報道 在聚會上,張某喝了酒不開車,卻把車交給了同樣喝酒的朋友開,結果雙雙獲刑。昨日,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通報了一件危險駕駛罪案件,兩人均被判危險駕駛。

4月28日19時許,張某和他的妻子在東莞市某飯館與同事蒲某等6人一起吃飯。其間張某喝了三兩白酒和一瓶啤酒,蒲某喝了三兩白酒與兩杯啤酒。

吃完飯後,張某見平日酒量較好的蒲某沒有喝太多酒,就將其名下的轎車交給蒲某駕駛,自己坐在副駕駛,另三名同事坐在車輛後排。

29日零時22分許,該車輛行駛至廣州市增城區珠三角環線高速西側下高速某收費站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檢驗,蒲某靜脈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99mg/100ml。

此後,兩人被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犯危險駕駛罪。經增城區法院審理認為,張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明知他人飲酒而將其機動車交由他人駕駛,並且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蒲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並且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綜合被告人張某、蒲某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增城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蒲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並處罰金。

法院提醒廣大車主,不僅自己不能酒駕,把車借給明知是喝酒的人開車,也可能成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如果所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車主還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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