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超詳細的會計離職交接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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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完成這兩項交接,違法

我是一家公司的會計,由於特殊原因不想繼續幹了,但是新來的會計遲遲不跟我交接,因此我想一走了之,也不辦理交接了。請問是否可以?

不可以,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而且提醒你,若你是財務負責人或者辦稅人員,還要記得去稅局變更財務負責人(或辦稅人員)的信息!

相關政策:

《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二十五條也規定:“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2、未完成交接工作,風險非常大

【案例】

我是一名出納,幾個月前在原來公司遞交了離職申請,並已局部清點無誤後由總監簽字了。但最近,原公司發現系統了少了一筆錢,把責任推到我身上了,要求我負責任進行賠償,但是我覺得我已經沒有責任了呀!

離職後,甚至離職好幾年後,原來就職的公司賬務出現問題,你肯定也跑不了。都怪你,離職的時候沒有好好做完工作交接!

工作交接重點之一:變更稅務信息

【案例】

王女士之前為A公司財務負責人,後來因個人原因,辭職到了B公司擔任財務負責人。在給B公司辦理相關涉稅業務的時候,王女士被告知辦理業務受限,並且會影響當前企業的納稅信用評級!

原因就出在:A公司因長期不申報轉為了非正常戶,而王女士辭職時沒有在稅務機關辦理更換財務負責人程序,這導致王女士在稅務系統中一直顯示為A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變更財務負責人,需要攜帶A單位的相關資料,但是隔了那麼久,A公司早已不知蹤影……

企業上了稅收黑名單,會計人員都會被連累。一旦上了國稅系統的黑名單,會計去稅局辦稅時就會被拒絕,還會影響下家企業的納稅信用評級;萬一該企業涉嫌偷稅漏稅,原來經手的財務人員都會受到影響……這些都會直接影響你的整個職業前途。因此離職時,千萬要記得去稅局變更財務負責人的信息。

財會人員在辦理離職時,要督促單位負責人和現任財會人員,到稅務局辦理財務人員變更登記。變更財務人員需要提供公司公章、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和新會計人員身份證、從業資格證。

工作交接重點之二:所有的交接單必須簽字確認

財會人員的工作內容交接,要比其他崗位的工作交接更加嚴格,所有的交接都必須做好交接單,並且必須要有第三人在場,作為監交人。交接雙方和監交人核對所有的資料後,在交接單上簽字,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依據。

3、財會人員交接內容

1、會計資料交接: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交接單中加以說明,由交接人員負責。各類總賬、明細賬核對後填寫交接報告,交接雙方、單位負責人、監交人簽字。

2、科目餘額交接:

所有賬本的科目餘額應與總賬的科目餘額持平,並清楚地記錄下科目餘額的金額。

3、所交賬簿交接:

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 ,明細分類賬等 。

4、交接現金:

並對現金日記賬及銀行存款日記賬收支進行核對。

5、印章票據的交接:

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核對數量。

6、納稅資料交接:

記賬憑證(註明起止日期);抵扣聯扣稅憑證(註明起止日期);納稅申報表,(註明起止日期);發票專用章、發票使用登記簿、稅控IC卡等;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等;其他事項,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填寫。

7、上述交接資料一式三份,需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並人手一份。

《財務部人員工作交接管理辦法》

1、目的

為了規範財務人員的管理,確保財務人員變動崗位時,區分崗位變動前後崗位責任人的責任,確保會計工作的前後銜接,防止賬目不清、責任不清等混亂現象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2、範圍

適用於集團所有財務人員。

3、職責

⑴移交人責任:

編制《交接清單》,並按照《交接清單》逐項移交。

負責整理管理範圍內的工作各種資產、文檔資料,保證其完整性和真實性。

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關係,準備移交。

⑵接收人責任:

檢查交接人的各種資產、文檔資料並與移交清單相符。

對於重要的文件、資料、資產與實物確保真實無誤。

熟悉工作的各項流程和運作。

⑶監交人的責任:

審核交接的各類資產、文檔資料、實物。

及時發現問題並協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擬定處理方案上報主管。

4、工作交接要求

① 移交人必須處理善後事宜,與接收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否則,一律不得離崗。

② 財務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崗位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逐項移交清楚,接收人應全面接管移交工作,並認真接辦移交的未了事項,移交過程中,如發現原經管的財務人員業務有違反會計制度、財經紀律等問題,應停止交接,接收人員應馬上向主管領導報告。

③ 接收人員到任開始接管移交人員會計崗位之時為會計交接基準時點。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崗位任職期內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④ 財務人員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到職工作的,財務主管人員或直屬上級領導必須指定人員接替或代理。

⑤ 公司關停、並轉、撤消時,應安排必需的財務人員,辦理善後工作,未移交前不得離職。

5、工作交接的內容

① 印章類:財務專用章及用印記錄,發票專用章等。

② 票據類:未使用的空白票據(銀行匯票、支票、收款收據、結算憑證等)、已使用過的存根、票據領購發放登記簿

③ 發票類:普通發票,增值稅進、銷項發票

④ 資料類:銀行開戶登記、銀行印鑑卡、銀行對賬單,報稅資料,各類盤點表(現金,固定資產,存貨等),稅務登記證,外匯登記證,發票領用薄等

⑤ 報表報告類:審計報告,稅務申報表、彙算清繳報表、各項報表電子檔,董事會決議,借款合同等

⑥ 內部報表報告類:管理報表、財務報表、預算報表、分析報表等

⑦ 電子作業類:網上業務工作的登錄賬號及密碼,U盾,拷貝的數據磁盤等

⑧ 會計憑證及其他會計資料

6、工作交接程序

⑴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①按崗位職責逐項整理應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②已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編制憑證的,應填制完畢。

③核實所有內外往來的賬目及資產物資賬,並儘可能處理結清,處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④編制交接清單,交接清單包括: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項目,交接內容,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交接清單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交接內容要詳細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會計用品等內容。

⑤從事網上業務工作的,需移交登記賬號及密碼、拷貝的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以及崗位所需聯繫人員,資料完成遞交日期等內容。

⑵移交點收

①現金依財務系統賬面記錄餘額進行當麵點交,不得短缺,接收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②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財務系統賬面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賬面餘額交接。會計計憑證、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交接清單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③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餘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餘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④財務專用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U盾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清點清楚,與登記簿相符。

⑶對於電子數據要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①財務負責人(各級財務主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對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②涉及與外部溝通的崗位,移交人必須帶領接收人與外部聯繫人見面說明或向接收人移交外部聯繫人資料。

⑷專人負責監交

①一般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其部門財務主管監交。

②公司財務部主管辦理交接手續,由相應財務本部主管監交。

③財務本部經理辦理交接手續,由其相應財務本部主管或群財務主管監交。

④群財務主管辦理交接,由事業群總裁監交。

⑤交接清單應當經過監交人員審查和簽名、蓋章,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證件。

7、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① 財務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交接清單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交接清單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交接清單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② 交接清單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各執一份。

③ 交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如果當期可以處理,由移交人處理完畢後交接,如果沒有及時處理,由移交人承擔全部責任損失。

④ 對於交接過程中發現問題,短時間不能處理完畢的,監交人應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訂處理意見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和領導。

⑤ 正常的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如賬務上的收繳等),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各種工作關係,交接後由接收人負責繼續處理。如果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額承擔責任損失。

⑥ 如果移交人故意隱瞞問題,則必須承擔全部責任損失。

附:交接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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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完成這兩項交接,違法

我是一家公司的會計,由於特殊原因不想繼續幹了,但是新來的會計遲遲不跟我交接,因此我想一走了之,也不辦理交接了。請問是否可以?

不可以,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而且提醒你,若你是財務負責人或者辦稅人員,還要記得去稅局變更財務負責人(或辦稅人員)的信息!

相關政策:

《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二十五條也規定:“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2、未完成交接工作,風險非常大

【案例】

我是一名出納,幾個月前在原來公司遞交了離職申請,並已局部清點無誤後由總監簽字了。但最近,原公司發現系統了少了一筆錢,把責任推到我身上了,要求我負責任進行賠償,但是我覺得我已經沒有責任了呀!

離職後,甚至離職好幾年後,原來就職的公司賬務出現問題,你肯定也跑不了。都怪你,離職的時候沒有好好做完工作交接!

工作交接重點之一:變更稅務信息

【案例】

王女士之前為A公司財務負責人,後來因個人原因,辭職到了B公司擔任財務負責人。在給B公司辦理相關涉稅業務的時候,王女士被告知辦理業務受限,並且會影響當前企業的納稅信用評級!

原因就出在:A公司因長期不申報轉為了非正常戶,而王女士辭職時沒有在稅務機關辦理更換財務負責人程序,這導致王女士在稅務系統中一直顯示為A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變更財務負責人,需要攜帶A單位的相關資料,但是隔了那麼久,A公司早已不知蹤影……

企業上了稅收黑名單,會計人員都會被連累。一旦上了國稅系統的黑名單,會計去稅局辦稅時就會被拒絕,還會影響下家企業的納稅信用評級;萬一該企業涉嫌偷稅漏稅,原來經手的財務人員都會受到影響……這些都會直接影響你的整個職業前途。因此離職時,千萬要記得去稅局變更財務負責人的信息。

財會人員在辦理離職時,要督促單位負責人和現任財會人員,到稅務局辦理財務人員變更登記。變更財務人員需要提供公司公章、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和新會計人員身份證、從業資格證。

工作交接重點之二:所有的交接單必須簽字確認

財會人員的工作內容交接,要比其他崗位的工作交接更加嚴格,所有的交接都必須做好交接單,並且必須要有第三人在場,作為監交人。交接雙方和監交人核對所有的資料後,在交接單上簽字,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依據。

3、財會人員交接內容

1、會計資料交接: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交接單中加以說明,由交接人員負責。各類總賬、明細賬核對後填寫交接報告,交接雙方、單位負責人、監交人簽字。

2、科目餘額交接:

所有賬本的科目餘額應與總賬的科目餘額持平,並清楚地記錄下科目餘額的金額。

3、所交賬簿交接:

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 ,明細分類賬等 。

4、交接現金:

並對現金日記賬及銀行存款日記賬收支進行核對。

5、印章票據的交接:

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核對數量。

6、納稅資料交接:

記賬憑證(註明起止日期);抵扣聯扣稅憑證(註明起止日期);納稅申報表,(註明起止日期);發票專用章、發票使用登記簿、稅控IC卡等;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等;其他事項,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填寫。

7、上述交接資料一式三份,需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並人手一份。

《財務部人員工作交接管理辦法》

1、目的

為了規範財務人員的管理,確保財務人員變動崗位時,區分崗位變動前後崗位責任人的責任,確保會計工作的前後銜接,防止賬目不清、責任不清等混亂現象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2、範圍

適用於集團所有財務人員。

3、職責

⑴移交人責任:

編制《交接清單》,並按照《交接清單》逐項移交。

負責整理管理範圍內的工作各種資產、文檔資料,保證其完整性和真實性。

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關係,準備移交。

⑵接收人責任:

檢查交接人的各種資產、文檔資料並與移交清單相符。

對於重要的文件、資料、資產與實物確保真實無誤。

熟悉工作的各項流程和運作。

⑶監交人的責任:

審核交接的各類資產、文檔資料、實物。

及時發現問題並協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擬定處理方案上報主管。

4、工作交接要求

① 移交人必須處理善後事宜,與接收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否則,一律不得離崗。

② 財務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崗位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逐項移交清楚,接收人應全面接管移交工作,並認真接辦移交的未了事項,移交過程中,如發現原經管的財務人員業務有違反會計制度、財經紀律等問題,應停止交接,接收人員應馬上向主管領導報告。

③ 接收人員到任開始接管移交人員會計崗位之時為會計交接基準時點。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崗位任職期內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④ 財務人員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到職工作的,財務主管人員或直屬上級領導必須指定人員接替或代理。

⑤ 公司關停、並轉、撤消時,應安排必需的財務人員,辦理善後工作,未移交前不得離職。

5、工作交接的內容

① 印章類:財務專用章及用印記錄,發票專用章等。

② 票據類:未使用的空白票據(銀行匯票、支票、收款收據、結算憑證等)、已使用過的存根、票據領購發放登記簿

③ 發票類:普通發票,增值稅進、銷項發票

④ 資料類:銀行開戶登記、銀行印鑑卡、銀行對賬單,報稅資料,各類盤點表(現金,固定資產,存貨等),稅務登記證,外匯登記證,發票領用薄等

⑤ 報表報告類:審計報告,稅務申報表、彙算清繳報表、各項報表電子檔,董事會決議,借款合同等

⑥ 內部報表報告類:管理報表、財務報表、預算報表、分析報表等

⑦ 電子作業類:網上業務工作的登錄賬號及密碼,U盾,拷貝的數據磁盤等

⑧ 會計憑證及其他會計資料

6、工作交接程序

⑴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①按崗位職責逐項整理應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②已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編制憑證的,應填制完畢。

③核實所有內外往來的賬目及資產物資賬,並儘可能處理結清,處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④編制交接清單,交接清單包括: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項目,交接內容,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交接清單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交接內容要詳細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會計用品等內容。

⑤從事網上業務工作的,需移交登記賬號及密碼、拷貝的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以及崗位所需聯繫人員,資料完成遞交日期等內容。

⑵移交點收

①現金依財務系統賬面記錄餘額進行當麵點交,不得短缺,接收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②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財務系統賬面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賬面餘額交接。會計計憑證、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交接清單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③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餘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餘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④財務專用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U盾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清點清楚,與登記簿相符。

⑶對於電子數據要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①財務負責人(各級財務主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對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②涉及與外部溝通的崗位,移交人必須帶領接收人與外部聯繫人見面說明或向接收人移交外部聯繫人資料。

⑷專人負責監交

①一般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其部門財務主管監交。

②公司財務部主管辦理交接手續,由相應財務本部主管監交。

③財務本部經理辦理交接手續,由其相應財務本部主管或群財務主管監交。

④群財務主管辦理交接,由事業群總裁監交。

⑤交接清單應當經過監交人員審查和簽名、蓋章,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證件。

7、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① 財務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交接清單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交接清單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交接清單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② 交接清單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各執一份。

③ 交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如果當期可以處理,由移交人處理完畢後交接,如果沒有及時處理,由移交人承擔全部責任損失。

④ 對於交接過程中發現問題,短時間不能處理完畢的,監交人應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訂處理意見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和領導。

⑤ 正常的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如賬務上的收繳等),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各種工作關係,交接後由接收人負責繼續處理。如果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額承擔責任損失。

⑥ 如果移交人故意隱瞞問題,則必須承擔全部責任損失。

附:交接清單


乾貨!超詳細的會計離職交接清單


4、會計離職要小心,這樣的離職原因可能拿不到工資

一般來說,我們會認為,在離職的時候寫因為"個人原因"離職,就跟單位沒有關係了。但是,有以下這種情況,也是可以和單位申請經濟賠償金的。

今天給大家分享的就是因個人原因離職還拿到經濟補償金的例子,也給會計們敲個警鐘!

一、這些離職理由不能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採用欺詐的方式騙取員工入職)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上六點,千萬不要在離職理由中出現。

同時,"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離職理由,也是需要規避的。

二、會計要注意:“個人原因”有風險

離職原因怎麼寫?在實務中,一般會註明因"個人原因"、"家庭原因"離職。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寫了"個人原因"也不是完全沒有風險的。如果離職文件中前後矛盾,就不足以證明是勞動者本人主動提出辭職的,這時候,用人單位還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


小楊於2016年1月4日入職某設計公司任設計師,月基本工資3500元,離職前月平均工資4122元,小楊實際工作至2017年3月19日。小楊離職後,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公司主張小楊是"個人原因"離職,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提交了離職當天雙方簽訂的


《保險解除協議》


甲方:設計公司

乙方:楊某。

甲方於2016年1月4日為乙方申請了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現由於乙方個人原因離開本公司。由此本公司將為其申請的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予以取消。

小楊稱《協議》是公司的範本,如果不簽字就無法辦理離職手續。並向法院提交了蓋有公司印章的《離職證明》:

楊某自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3月19日在我公司擔任設計部的CAD效果圖職務,由於工作態度不努力,現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以茲證明。


雖然公司主張《離職證明》提供,公司未經審查就直接蓋章了。但法院認為,《離職證明》記載的內容說明時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而《保險解除協議》顯示小楊因"個人原因"離職,二者雖於同天作出,但相互矛盾。最後判決公司應當向小楊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所以說,用人單位注意保持各類文件內容的一致性,仔細審核文件的內容後再加蓋公章,否則發生糾紛時單位可能要承擔不利後果。

三、免責聲明一定要有

免責聲明模板:本人再無任何未結清的權利、款項,本人不再通過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究單位的任何責任。

有了這句話,其他地方做得不足的,也是可以大大降低風險的。不過很多時候,萬能的免責聲明也會不靈光。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情形如下:

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5.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6.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7.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8. 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9. 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10.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11.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12.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出現這些情況,員工離職時,用人單位還是老老實實把賠償金給了吧~

四、要寫清離職時間

辭職申請書/通知書中,一定要說明擬離職日期。因為員工勞動關係的解除,作出即生效。所以,員工什麼時候離職,很重要。

另外,如果員工沒有提前30天通知或試用期內沒有提前3天通知,造成單位損失的,是需要賠償的。

五、處理離職小結

人員流動是再正常不過的。在處理離職時,會計要注意的坑也超多。但有時,一封合理合法、有理有據的辭職信,也能規避不少問題。但一定要注意,符合法律的規定哦~

勞動者在離職時,也要謹慎填寫"個人原因",一般填寫個人原因,是為了證明辭職是勞動者本人提出的,也就意味著,如果單位做法沒有違法之處,單位就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所以,如果是被開除或者辭退,就不要填寫個人原因。以免為後續維權造成障礙。

6、聰明的會計,要學會推乾淨責任


會計都愛說自己是高風險的職業。也是在公司裡幾頭受氣的崗位,實際上很大程度上是對相關風險的誤解!

一句話,沒有明白做會計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先把自己的責任推乾淨!

【案例】


公司租辦公室,月租金1萬元,房東不肯開發票,一張收據了事,當然,更不可能答應扣個稅,這件事有哪些風險?會計應該如何聰明應對?

注意,如果案例中的房東是單位,則風險相應要小一些,因為不涉及個人所得稅。

我們先要把風險和可能的風險進行一個羅列,看看這事存在哪些風險?

1、租金的增值稅、附加、房產稅風險

房東沒有繳納增值稅、附加、房產稅,這個風險原則上講,是房東個人的風險,其納稅義務不在公司,公司也沒有扣繳務。所以,在增值稅、附加、房產稅上,公司不存在補稅風險,會計也不存在風險。

2、沒取得發票的風險

沒有取得發票的行為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的行為,按《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如果因此導致對方少繳稅,稅務可以處以罰款。

所以,如果房東真沒有繳稅(這可能性約為100%),而你沒有收到發票的行為,可能面臨房東少繳稅1倍以下罰款。

怎麼辦呢?辦法如下:

一是以房東的名義,去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但這樣一來就會承擔不小的稅負。有些稅務局不核定徵收,要按規定來徵稅,則房產稅比較重。尤其是商業用房。

這個可以寫一個代開發票的請示,把稅金算好,報老闆批准。批准了,就沒有你的事了,反正交的也是公司的錢。老闆不批,就看下面的辦法。

要點是,千萬不能在合同、協議、文本上,留下同意其不開票的文字。最好能夠明確要求房東提供發票。房東提不提供發票是房東的事,你要不要求他提供,是你的事。盡到自己要求的義務就行了。一句話:不能有不要發票的證據,最好有索要發票的證據。

比如,經辦人員甚至領導告訴你,對方肯定不會開發票,你就必須不能同意,凡合同中的這類表述一律刪掉,還要加上索要發票的表述,內部資料上則要求經辦人必須提供發票等等。但是,你提出發票的要求,並不堅持見票才付款。沒有取得前,你可以先付款,讓發票處理於索取的過程中。

房東、經辦人員、公司領導他們都是外行,往往只重視結果,不重視合同或證據。只要錢能付得到房東手上,往往就會同意。這樣一來,未來不出事則罷,出事就可以把問題推到房東、或者經辦人員身上,對稅務、對公司來說,相應的責任,都不在你了。

做得更漂亮一點的,就不能在報銷制度上寫:“有發票才能報銷”,這是自己給自己使絆,不少找諮詢公司做的所謂制度,就是這麼笨,根本沒有用。我告訴你,制定要這樣寫(大意):

“報銷人必須按會計要求提供發票,不然由其承擔相關的責任後果。”不限制於報銷必須要有票。這樣,沒有發票,你也可以在不違反制度的前提下,把錢付出去。

如此一來,報銷時你不得罪人,出事時你也能把責任推乾淨了。

當然,入賬時,不能直接以房東的收據入賬,而要在收據上註明:“本收據不代替發票使用,只證明收款,責成××繼續向房東索要發票”,再找××籤個字。這樣又規避了“以其它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罰款風險。

不要怕經辦人不簽字,你只要給他們一個能夠把錢弄出去的路子,他們肯定會同意的。

3、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這是真正的風險,也是難以迴避的風險,只要房東不願意給錢,就沒有辦法迴避。

怎麼辦呢?

首先是要正確理解這一風險的後果。

如果房東是單位或者個體戶,就沒有這個風險,因為你沒有扣繳義務;否則的話,這是一個實實在在的風險。

所以,前期如果能夠爭取不跟自然人合作,或要求其註冊成個體戶,當然就會極大的規避個稅的風險。

如果不扣房東的個稅,有什麼樣的風險?

這分為兩種情況。

如果雙方有書面合同或證據,約定1萬是“稅後1萬”,那麼,當支付給房東1萬時,相當於已經扣了個稅,如果這時不向稅務申報,則行為是“扣而不繳”,非常嚴重,稅務查到後,後果就是補稅、滯納金、0.5倍到5倍的罰款。並且,個稅計算的基數大,租金相當於1.46萬。所以,有“稅後”的約定,企業的風險大。

反之,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稅後1萬”,那麼支付給房東1萬而沒有扣除稅,則行為是“未扣未繳”,風險就小了。稅務查到後,不存在補稅和滯納金,而是0.5倍至3倍的罰款。稅務只能向房東追徵稅款。此時,個稅計算的基數小,租金只有1萬。所以,沒有約定“稅後”,企業的風險小。

當然,0.5倍至3倍的罰款,也是不可輕看的,稅務一般不願意自己找個人徵稅,會要求企業自己把稅款墊上,這樣罰款可能從低。劃不划算應該自已計算和判斷。

所以,個稅的風險是實實在在的。當簽訂合同時,會計就要提出發票、個稅的問題和要求,強調“稅前金額”和“稅後金額”的差別,並把稅款和風險計算出來。

現實中,房東希望約定“稅後租金”,聰明的會計要堅決不答應寫在合同之上,但可以放任經辦人去做房東的工作。經辦人往往向房東承諾:肯定會支付1萬,不會扣稅,合同寫“稅後”二字批不下來之類,往往房東也就被忽悠著簽了。這樣,就算出事,責任也就推到經辦人身上去了。到時候,讓他去跟房東解釋或者自己向公司承擔責任。

經辦人、老闆、房東等這些人,在稅務與財務上都是外行,我始終認為,內行忽悠外行並不是件非常困難的事。關鍵是會計要提方案,而不是跟著外行走。他們執意要往坑裡跳,會計是攔不住的,只要保證相關證據資料能夠免我們個人的責就行了。辦稅辦得好的會計,就算出了事、補了稅、罰了款,老闆都無法說會計錯了,而是相關人員錯了、自己錯了,甚至還可能因為會計多少挽回了點損失,而認為你有功呢。

4、找發票衝賬的風險

因為房租沒有發票,錢又要出去,對於非兩套賬的企業來說,找發票衝賬就成為一些會計最容易想到的方法。

找發票衝賬,本質上是用另一個費用來掩蓋房租,最大的問題就是費用不真實,不真實的費用不合於公司經營常規,出現違規,發現問題後就要補企業所得稅,因為不真實的費用不能扣除。

但找發票衝賬的最主要風險,是找到了虛開的發票和假髮票。這其中,虛開的發票風險大,假髮票風險小些,但假髮票被發現的機率大,並且目前假髮假越來越少了。

找發票報賬的事,如果會計知情,比如有證據證明你參與了,甚至主導了;或者應該知情,比如顯然是一筆不可能發生的費用,你也給報銷了。這樣,會計本人就有責任了。

所以,會計對此要注意,為防萬一,必須要不知情,並且不應該知情。就是讓別人找不到你知情的證據,相關證據也不支持你應該知情。

不知情好辦,說自己不知情就行了。不應該知情的判斷要麻煩一點,因為會計是專業人士,持證上崗,難以用“水平不夠”之類的藉口來推脫。

比如,會計雖然不知情,但業務員拿來一張辦公用品的發票報銷,事後查到是虛開的。這些辦公用品量太大,或者不適用於本公司,你要是給報銷了就很難說自己不應該知情。反之,如果內部有部門的確簽收了這批辦公用品,那麼,你的確就可能不應該知情了。

又如,為了防止公司沒有房租費用,業務員可能拿一張別人的房租發票報銷,就要看有沒有相關合同,地址對不對。如果一眼可以看出地址不對,也難以證明你不應該知情。

所以,找其它發票來衝,有可能衝出新的風險。一般來說,主要規避的是虛開發票的風險。

5、沒有發票,入賬後所得稅不納稅調增風險

這種情況,實際上對會計個人的風險是很小的。

首先,如前所述,會計要督促相關人員催要發票,就可以把自己的責任推掉;

其次,只要租賃行為本身是真實的,則會計的賬就不存在舞弊,不存在職業風險,因為實質重於形式是《會計準則》的要求;

最後,稅務查企業所得稅的時候,會不會要求調增補企業所得 稅,這個事情更復雜。原則是:補企業所得稅,找不到法律依據。


有時,找到一張“開具不規範的發票”入賬,企業所得稅補稅風險,都比沒有發票還要大。所以,不收來路不明的發票、不收顯然不規範的發票,這些發票入賬比沒有發票入賬,風險還要大。

6、不合法風險

前面講了,沒有發票要求補企業所得稅,沒有法律依據。但沒有法律依據的事,實務中卻是非常多的。想想也能想通,有的納稅人可能不依法納稅,當然有的徵稅人也可能不依法徵稅。

“反正沒有發票就不能扣除”,這是一些稅務人員的觀點;“如果同意自己補稅,就不罰款,不同意就全面查賬,罰款從嚴”,這是稅企間最基本的較量。“房東沒有交的稅,也必須由你們補!”雖然強詞奪理,卻非常考驗你的應付。就連我在處理稅企稽查糾紛時,也只能是就具體問題,與當事者分析情況、共商策略。

因為這是不合法的風險,所以也就沒有明確章,亂拳打死老師傅,實際上,這才是最大的風險。

面對這樣的風險,沒有確定的應對辦法,我的建議是:會計必須要全面學習稅務規則。

如前所述,大家可以看出來,學習稅法,必須要為自己學習。儘量為企業、為老闆、為自己規避風險,學真東西。從我的經驗來說,同樣是不合法的風險,稅務規則把握得越牢的會計,抗風險能力就越高。有的人學稅法,實際上是在為稅務局學習,學了以後,自己套自己,抗風險能力反而下降了,往往是哪裡是坑,就正好跌進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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