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新生兒怎麼辦理戶口?'

不完美媽媽 新生兒 長沙 大學 臺灣 星城無小事 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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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新手寶爸寶媽

是不是在為孩子上戶口煩惱

寶寶戶口去哪裡上?

需要帶哪些證件材料?

現在上戶口有沒有出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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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寶戶口去哪裡上?

需要帶哪些證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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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新生兒怎麼辦理戶口?



辦理條件


未滿1週歲的未登記過戶口的嬰兒。

1週歲以上人員申報登記戶口的按“戶口補登”規定辦理。

①嬰兒父母雙方均為在國內戶口登記機關有戶口人員,其戶口登記可隨父隨母自願選擇,即在其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登記戶口。

②嬰兒父母一方為出國(境)人員、軍人、外國人等在國內戶口登記機關無戶口人員或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學生的,隨另一方登記戶口。女士官嬰兒也可以在女士官部隊駐地登記戶口。

③嬰兒父母雙方均為出國(境)人員、軍人等在國內戶口登記機關無戶口人員或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學生的,可以在嬰兒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登記戶口。嬰兒父母雙方均為軍人的,也可在部隊駐地或在嬰兒父母擁有房屋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所在地登記戶口。


辦理材料


【國內出生的】

在國內出生的嬰兒(包括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生育的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嬰兒)。

申報材料如下:

①新生兒戶口登記申請表;

②《出生醫學證明》;

③嬰兒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

④嬰兒父母的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

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應材料:

1.非婚生育的嬰兒申請隨父落戶的,需一併提交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2.嬰兒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提交父母共同簽署的確認嬰兒民族成份的申請書;

3.嬰兒母親為女士官並隨母登記戶口的,女士官免交居民戶口簿,提交軍人身份證件(身份證件信息應當與《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登記信息相符) ;

4.嬰兒父母雙方均為出國(境)人員、軍人等無戶口人員,無法提交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的,提交父或母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軍人身份證件(身份證件信息應當與《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登記信息相符) ;

5.符合落戶條件,將嬰兒落戶在部隊駐地集體戶所在地的,需提交部隊接收憑證材料;

6.符合落戶條件,將嬰兒落戶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的,需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和祖孫關係憑證材料;

7.符合落戶條件,將嬰兒落戶在嬰兒父母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權憑證材料。

【國外出生的】

在國外出生的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

申報材料如下:

①國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及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

②嬰兒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③嬰兒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

④嬰兒父母的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

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應材料:

1.嬰兒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提交父母共同簽署的確認嬰兒民族成份的申請書;

2.嬰兒父母雙方均為出國(境)人員、軍人等無戶口人員,無法提交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的,提交父或母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軍人身份證件(身份證件信息應當與《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登記信息相符);

3.符合落戶條件,將嬰兒落戶在部隊駐地集體戶所在地的,需提交部隊接收憑證材料;

4.符合落戶條件,將嬰兒落戶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的,需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和祖孫關係憑證材料;

5.符合落戶條件,將嬰兒落戶在嬰兒父母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權憑證材料。

【香港澳門出生的】

申報材料如下:

①港澳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

②經港澳公證部門公證的自願放棄該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聲明及公證書;

③嬰兒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

④嬰兒父母的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

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應材料:

1.嬰兒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提交父母共同簽署的確認嬰兒民族成份的申請書;

2.嬰兒父母雙方均為出國(境)人員、軍人等無戶口人員,無法提交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的,提交父或母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軍人身份證件(身份證件信息應當與《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登記信息相符) ;

3.符合落戶條件,將嬰兒落戶在部隊駐地集體戶所在地的,需提交部隊接收憑證材料;

4.符合落戶條件,將嬰兒落戶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的,需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和祖孫關係憑證材料;

5.符合落戶條件,將嬰兒落戶在嬰兒父母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權憑證材料。

【臺灣出生的】

申報材料如下:

①臺灣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

②嬰兒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

③嬰兒父母的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

④如父母一方是臺灣戶籍居民的,提交臺灣戶籍部門出具的該子女未取得臺灣戶籍的證明。

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應材料:

1.嬰兒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提交父母共同簽署的確認嬰兒民族成份的申請書;

2.嬰兒父母雙方均為出國(境)人員、軍人等無戶口人員,無法提交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的,提交父或母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軍人身份證件(身份證件信息應當與《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登記信息相符) ;

3.符合落戶條件,將嬰兒落戶在部隊駐地集體戶所在地的,需提交部隊接收憑證材料;

4.符合落戶條件,將嬰兒落戶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的,需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和祖孫關係憑證材料;

5.符合落戶條件,將嬰兒落戶在嬰兒父母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權憑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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