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後竟靠保健品“救命”?患者病逝,家屬狀告經銷商'

"

四川一男子在診斷出癌症後,拒絕到醫院接受治療,而是聽信他人介紹,大量購買一種據說可以治癌症的“特效藥”。癌症奪走該男子性命後,他的家屬將該保健品經銷商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各類損失共計100餘萬元。該案經成都市彭州法院一審審理,以證據不足,依法駁回了男子家屬的訴訟請求。男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成都中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男子患癌後

多次購買服用保健產品

2016年12月,四川男子羅鋼(化名)經醫院診斷為非霍奇金淋巴瘤,但他和家人沒有選擇在醫院接受治療,而是四處打聽求醫。後來經人介紹,羅鋼和姐姐認識了胡女士,胡女士告訴他們,江蘇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保健品有獨特功效,是“癌症病人的福音”。

姐弟二人信以為真,很快被髮展為胡女士的“下線”營銷人員,並在胡女士推薦的王玉(化名)經營的專賣店裡拿貨。羅鋼多次購買並服用了該公司生產的多種保健產品,同時,胡女士還通過非正規途徑,帶羅鋼到一家醫院進行了放療和腫瘤手術。

然而,羅鋼身體不見好轉,反而漸漸變差。2017年3月,因肺部感染,羅鋼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同年7月,羅鋼全身出現包塊,被轉入四川省腫瘤醫院住院治療。

羅鋼和他的家屬認為,羅鋼身體不適入院,都是胡女士一手造成,延誤了羅鋼的最佳治療時期。雙方多次發生糾紛後,最後達成了賠償協議,協議載明:胡女士同意向羅鋼支付部分醫療費,於2017年7月19日先行支付50000元,後續醫療費待續。

2017年11月3日,羅鋼死亡,他的家屬又來到王玉經營的專賣店要求賠償,雙方協商未果後,羅鋼的家屬將對方起訴至彭州法院,認為王玉推薦給羅鋼大量、長期服用的產品,給羅的身體造成損害,而且因服用這些產品沒有及時治療,延誤病情造成損害,據此,要求王玉退還保健品貨款45311元,並支付三倍賠償即135933元,以及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財產保全費用、喪葬費等各類費用,合計115萬餘元。

專賣店經營者:

與死者沒有購銷合同關係

對此,王玉辯稱,羅鋼所患疾病是惡性淋巴瘤的一種,此病是導致死亡的真正原因,而不是因為服用了保健產品。王玉表示,該公司的銷售模式是直銷模式,雖然羅鋼姐弟成為經銷商後在王玉的專賣店拿過貨,但羅鋼與王玉之間沒有購銷合同關係,王玉沒有出售產品給羅鋼,所以自己不是本案的侵權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原告羅鋼的家人主張的理由,本案應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而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承擔的退還貨款、三倍賠償的責任,則系產品責任,因此,上述兩項請求不屬於本案的審理範圍。而對於其餘的訴訟請求,由於原告羅鋼的家人在本案中沒有舉出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王玉向羅鋼銷售了產品,也沒有證據證明王玉向羅鋼推薦了大劑量的服用量,以及因王玉的原因導致羅鋼存在延誤治療的情況,屬於舉證不能。於是,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男子家屬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經成都中院審理,依法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現有證據不能證明

男子症狀惡化的原因

承辦此案的法官姜波表示,羅鋼在服用案涉產品之前,就被診斷患有非霍奇金淋巴瘤,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羅鋼身體出現的症狀是加大劑量服用涉案產品造成還是他本身的疾病導致。因此,原告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目前,市面上保健品種類繁多,廣告宣傳誇大功能誤導消費者的情況屢見不鮮,廣大消費者應當理性科學地看待保健品,保健品不等於藥品,患病應及時到正規醫院就醫,不能盲目聽信經銷商的宣傳,更不能盲目大量服用。購買前,應當仔細查閱公司資質等信息,不購買無保健食品標誌的非法保健品,要從正規途徑購買保健品,並有意識地索取、保存發票、小票等相關證據,以防糾紛產生後無法舉證。”姜波說。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趙瑜 圖據法院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