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人未掃碼解鎖騎小黃車遇事故受傷 告單車公司敗訴'

"


"


騎車人未掃碼解鎖騎小黃車遇事故受傷 告單車公司敗訴


圖源網絡

河南市場監管網訊(www.hnscjgw.com 沒掃碼開鎖就騎上共享單車,結果遭遇事故,共享單車公司是否要賠償使用者,8月5日,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一份判決書中顯示,法院認為,這樣的情況共享單車公司不需賠償。

湖北省武漢東湖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發佈的這份判決書顯示,原告黃某稱,2017年9月20日,他駕駛自編號1993878 的“OFO”小黃車,在武漢紡織大學南湖社區內北門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黃某受傷。

黃某稱,經查,事發時其駕駛的單車右剎車缺失,系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因此認為,小黃車的運營公司保管、維護該單車不善,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黃某受傷後在武漢市同仁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髕骨骨折,住院9天,花費醫療費及內固定取出手術費共計18712.08元。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小黃車運營公司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賠償黃某醫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共計34990.08元。

對此,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辯稱,黃某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也未認定車輛存在故障,更未認定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承擔任何責任;事發時原告與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間未成立車輛租賃關係,原告屬於擅自侵權用車;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原告黃某應自行承擔其違法、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

法院表示,經查2017年9月20日14時許,原告黃某發現編號為1993878的OFO小黃車未上鎖,遂未經掃碼開鎖,即擅自騎行該共享自行車,後在武漢紡織大學南湖校區內行駛至北門路段時,不慎摔倒受傷併到醫院治療。

法院認為,黃某擅自騎行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的未上鎖共享自行車摔倒受傷,但黃某未充分舉證,證實其受傷結果是由於被告自行車存在剎車損壞而導致,也即兩者之間缺乏因果關係,而且,原告黃某是未經掃碼,擅自騎行被告的自行車,屬未經被告同意允許的侵權行為,有違誠信原則,其應反思並提高自律意識。綜合上述因素,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黃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標題:未掃碼解鎖騎小黃車遇事故受傷 騎車人告單車公司敗訴

來源:北京頭條客戶端

編輯:李木子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