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員辭職被南航索賠640萬,法院判賠141萬後仍難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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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遭遇“離職難”,飛行員施金昌已經“停飛”近三年了,他仍不知道何時能“復飛”。

出於個人發展原因,2016年10月,南方航空廣西分公司(下稱南航)飛行員施金昌決定跳槽。他向南航致函請辭被拒後,申請勞動仲裁。在仲裁期間,南航提起反申請,向施金昌索賠培訓費及違約金共計640餘萬元。

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廣西仲裁委員會)仲裁,認定施金昌只需賠償南航培訓費141萬餘元,同時,南航需配合施金昌辦理離職手續。南航不服,將施金昌告上法庭。2018年5月,該案歷經兩審,法院均認定仲裁裁決正確。

距終審判決過去一年有餘,南航仍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施金昌也未能入職新東家。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7月22日就此事採訪南航廣西分公司,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已將採訪函轉至總公司等待回覆,截至發稿,澎湃新聞暫未獲回覆。

飛行員辭職,南航索賠640餘萬

2007年,施金昌與南航簽訂《飛行學員培訓協議》,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飛行學院培訓4年。2011年10月13日,施金昌與南航簽訂《勞動合同書》,在飛行員崗位工作,合同為無固定期限。

5年後,出於個人發展的考慮,施金昌在2016年10月16日以《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的方式向南航提出辭職。同年11月3日,南航作出《關於施金昌辭職的覆函》,以“勞動合同未到期,且無法定事由”,拒絕了施金昌的辭職申請。

辭職遭拒後,施金昌向廣西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施金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南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後的30天,雙方的勞動合同即已自動解除。據此,施金昌要求南航為其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辦理勞動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將自己的航空人員健康記錄本、體檢合格證、飛行技術履歷檔案、飛行經歷記錄本、飛行員執照及飛行員執照關係、空勤人員登記證移交至民航中南管理局。

施金昌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後,南航隨即提出反申請,向施金昌索賠640.536萬元。

根據仲裁裁決書,索賠款項包括兩部分內容。其一,南航認為,為使施金昌成為一名合格的民航飛行員,南航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培訓,總共達500多萬元,施金昌需賠償該筆費用。其二,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施金昌提前解除合同,應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施金昌月平均工資的12倍,為40.536萬元;此外,違約金還包括全部培訓費用的20%,即100萬元,故違約金為140.536萬元。

仲裁委及法院:飛行員賠141萬,南航配合辦理離職

廣西仲裁委員會對違約金、培訓費、離職手續等爭議焦點進行分析認定後,於2016年12月22日作出裁決。

首先,根據《勞動法》,廣西仲裁委員會確認施金昌已經與南航的勞動合同依法解除。

其次,關於南航索賠500萬元培訓費用,裁決書顯示,在處理民用航空系統飛行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糾紛時,應當參照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法治辦公室聯合下發的《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民航人發(2005)104號】(下簡稱五部委文件),及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貫徹落實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的處理原則及培訓費用計算標準。

根據上述文件,飛行員培訓費補償費用標準,原則上以飛行員初始培訓費用70萬元為基數,從飛行員參加工作開始,以年均20%遞增計算補償費用。施金昌在南航工作年限約5.08年,需賠付的培訓費應為:70萬元+70萬元×20%×5.08=141.12萬元。

關於施金昌是否應當支付違約金,廣西仲裁委員會認為,施金昌與南航簽訂並履行《飛行學院培訓協議》時,施金昌身份為學生,不適用勞動法律規範;在施金昌進入南航工作後,南航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與施金昌簽訂培訓協議,也沒有證明約定服務期,缺乏索賠違約金的事實,故不予支持。

廣西仲裁委員會判定,南航應履行為施金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安保評估證明、辦理個人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強制性法定義務;並應將施金昌的航空人員健康記錄本等證件、檔案移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保管。

2017年1月,南航方面不服仲裁裁決,將施金昌告上法庭,仍索賠640餘萬元。

2017年10月16日,南寧西鄉塘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與廣西勞動仲裁委裁決結果無異。法院認為,在南航方面未能舉證證明培訓費用為500萬元的情況下,該培訓費用只能參照最高法轉發的相關文件中的計算標準,應為141.12萬元;同時,南航無證據證明與施金昌約定了服務期,索賠違約金既無事實也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南航方面則須配合辦理施金昌的相關離職手續。

南航不服,提出上訴。南寧中院於2018年5月7日作出終審判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飛行員申請強制執行,仍未成功離職

施金昌稱,法院判決生效後,他多次前往南航交涉,但未獲得妥善解決。他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8年9月5日,西鄉塘區法院立案執行。

施金昌稱,2018年12月7日,法警與執行法官陪同他來到南航廣西分公司,南航的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配合,稱會盡快向法院回覆執行情況。

南航隨後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再次引發了雙方爭議。

施金昌稱,南航為他開具的證明裡額外添加了一則條款:“勞動合同(關係)解除後,流動參照五部委文件辦理”,而這並不滿足新東家的相關要求。新東家已明確告知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中不應當包含任何附加條件。

施金昌稱,辦理其他核心離職手續時,雙方也存在“爭議”。如安保評估證明,南航方面援引其他判例,認為不能開具給施金昌個人,需要接收單位來申請。施金昌則認為,南航應當遵照法院判決,履行出具安保評估證明強制性法定義務。

近年來,各地飛行員離職難的事件屢現報端。一位航空業內人士告訴澎湃新聞,由於飛行員培養成本高、週期長,面對飛行員離職,有的航空公司會盡可能拖延飛行員離職時間,控制飛行員流動比例。

北京法學會航空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祕書長張起淮向澎湃新聞表示,無論是五部委文件,還是與飛行員流動相關的行業公約,均不能抵抗法院的生效判決。南航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在離職手續中附加條件,已經涉嫌違法,法院可下達通知,以拒不執行判決對法定代表人進行拘留。張起淮稱,該案中,飛行員辭職均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執行局已立案執行,就應當加大執行力度,保證用人單位不添加任何附加條件地執行判決。

對此,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6月21日,法院已就此事再次對雙方進行了執行約談,具體情況暫不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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