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街撒10萬後求路人歸還 律師:行為主觀故意太強,很難追回撒出的錢款'

精神病 法律 福建 華商報 2019-09-13
""當街撒10萬後求路人歸還 律師:行為主觀故意太強,很難追回撒出的錢款

9日16時許,福建石獅市42歲的男子黃某當街撒錢,引來過路行人的哄搶,現場一度混亂。

現場目擊者表示,事發石獅市區八七路與濠江路交叉路紅綠燈路口。“空中飄著大量的百元現鈔,最後落在馬路中間。”據周圍群眾介紹,一名男子在行走在馬路上後,隨手把百元鈔票撒出來。隨後,許多過往的群眾、摩托車、小車都停了下來,現場撿拾鈔票,還引發現場輕微交通擁堵。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趕到現場時,現金已被撿完,該男子也已離開現場。

石獅警方隨後發表通報稱,經查,9月9日16時許,黃某在事發附近銀行取款10餘萬現金後,沿路把剛取的錢隨手撒出來。經瞭解,黃某因工作不順一時衝動,才有了上述行為。對於黃某的不當行為,民警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目前,冷靜下來的黃某對自己的行為十分懊悔,並希望拾到現金的群眾能夠將錢歸還。

對此,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諶江濤律師認為,關鍵在於定性當街撒錢是什麼行為。如果定義為扔,那就是不要了,那就是放棄物權。根據《物權法》規定,撒錢實際上是一種放棄物權的行為,這個單方行為一旦做出就生效,是無法反悔的。“因為對於不要的東西,扔了,別人撿了當然就沒有返還的義務了”。諶江濤說,當街撒錢不同於丟失,如果是不慎丟失,這時是可以要求別人返還的。當然,如果當街撒錢者有證據證明其當時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下作出的意思表示,那撒錢行為就不是他意思的真實表示,撿拾者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歸還。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祚良認為,本案中,撿拾者的行為不算不當得利。他認為,當街撒錢,撒出去就不要了,這屬於明顯的遺棄行為,即使是出於對工作的不滿情緒,但當事人具有完整的行為能力,有能力對自己的財物做出事實處分,那麼他這種處分就已經產生了效力,撿到的人可以不歸還。劉祚良進一步說,遺棄物,除非贓款、贓物等應歸國庫外,其他財物遺棄之後,原有的所有權就已經不存在了,之後誰拾得就是誰的。

至於當街撒錢者能不能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撿拾人,劉祚良認為,當街撒錢者可以以不當得利起訴,最終要看法官支不支持。他個人認為法官支持的可能性很小。“當然,從法律上講撿拾人是可以不還的,但從情理上有點說不過去。”

劉祚良認為,精神狀況會影響一個人的行為能力,比如某種精神病,但頭腦發熱不屬於精神病。“當事人可以要求鑑定當時的精神狀態,但估計沒哪個鑑定機構會認為他當時屬於精神病”。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律師稱,衝動是魔鬼,當街撒錢者的行為主觀故意太強(表示放棄),因此很難追回撒出的錢款。如果其是大意(一不小心)丟了,撿到錢的人屬於不當得利,可以要回來。

趙良善同樣認為,不理智之舉不等同於“瞬間無民事行為能力”,頭腦發熱不能作為免責的理由。“舉個極端的例子,一些人一時腦子發熱,把女朋友殺了,法院不管他當時腦子是不是一時發熱,均按正常情況判刑。”因此,成年人要管控好自己的情緒,切莫因頭腦發熱做出後悔不已的事情。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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