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巴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鎮巴 法律 銀行 騰訊 西部法制報 20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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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漢中市鎮巴縣人民法院民一庭審結一起“高利貸”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依法保護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駁回了債權人的不法高利請求。

原告覃某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陳某某、盛某某償還下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6800元,本息合計56800元,並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被告陳某某、盛某某辯稱,被告因資金週轉困難,於2017年6月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7年11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兩次借款50000元屬實,借款後被告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已給原告償還本息54000元,被告已還清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況且原告是高利貸,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在審理中因被告手機丟失無證據證明用微信轉賬給原告償還的借款本息多少,且原告只承認被告借款50000元后,只給其用微信轉賬還款本息各10000元。為此被告向法院申請調取被告借款後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的微信轉賬記錄。法院根據被告的申請派法官到深圳騰訊公司總部調取了被告給原告償還借款本息的微信轉賬記錄。

經再次開庭審理查明,被告陳某某因需週轉資金於2017年6月向原告覃某某借現金30000元,並給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口頭約定月息8%(即8分)用2個月歸還。被告借款後,陸續採用微信轉賬方式給原告償還部分利息。2017年11月陳某某再次向覃某某借現金20000元,並將第一次給原告出具的借條抽回,重新給原告出具一張伍萬元的借條,借款期限為4個月,雙方口頭約定月息8%,如不能按時歸還願付違約金。借款後,陳某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給覃某某償還本息共計14筆共39200元;盛某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給覃某某償還借款利息共計5筆共5800元。被告陳某某、盛某某夫婦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通過微信轉賬方式給覃某某共償還借款本息45000元(其中償還本金10000元,利息3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應受到法律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本案中,原、被告約定月利率8%,明顯超過法定年利率24%和36%,其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屬高利約定無效,本院依法不予保護;其未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系合法利息,本院依法予以保護;因被告在審理中未要求原告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故對被告已支付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可抵作被告應償還原告的借款本金。據此,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陳某某、盛某某共同償還原告覃某某下欠借款本金16583.30元,利息3780.99元,本息合計20364.29元。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付清。二、駁回原告覃某某的其餘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民間借貸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利率約定利息。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能超過法定年利率36%即月利率3%(即3分),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即月利率3%(即3分)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如通過銀行、微信、支付寶等方式轉賬償還借款本息時,應保存好銀行轉賬回單或微信轉賬信息等證據。 (李昊煜 記者 張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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