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直通車】 只享收益不擔風險,名為合夥,實為借貸 ——民間借貸糾紛系列七'

投資 法律 韶關中院 2019-09-15
""【普法直通車】 只享收益不擔風險,名為合夥,實為借貸 ——民間借貸糾紛系列七

正常情況下,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如果協議約定某一“合夥人”出資後只享受固定收益,不參與經營、不擔風險。那麼,“只享收益”的合夥協議該如何認定?

朱某等人在經營砂場初期,因資金需要向丘某借款217萬餘元。借款到期後,朱某等人未歸還該欠款。為保障權益,丘某與朱某等人簽訂《某砂場股權承包合同》,將上述217萬餘元的借款約定為丘某對該砂場的合夥出資,丘某佔該砂場24%的股份,同時約定丘某不參與該砂場的經營,不承擔砂場的任何經營風險,朱某等人每月向丘某支付5萬元承包金,作為丘某借錢給朱某等人的固定收益。合同簽訂後,朱某等人僅向丘某支付了一年的承包金,後再未支付。丘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朱某等人償還拖欠的100萬元承包金。

"【普法直通車】 只享收益不擔風險,名為合夥,實為借貸 ——民間借貸糾紛系列七

正常情況下,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如果協議約定某一“合夥人”出資後只享受固定收益,不參與經營、不擔風險。那麼,“只享收益”的合夥協議該如何認定?

朱某等人在經營砂場初期,因資金需要向丘某借款217萬餘元。借款到期後,朱某等人未歸還該欠款。為保障權益,丘某與朱某等人簽訂《某砂場股權承包合同》,將上述217萬餘元的借款約定為丘某對該砂場的合夥出資,丘某佔該砂場24%的股份,同時約定丘某不參與該砂場的經營,不承擔砂場的任何經營風險,朱某等人每月向丘某支付5萬元承包金,作為丘某借錢給朱某等人的固定收益。合同簽訂後,朱某等人僅向丘某支付了一年的承包金,後再未支付。丘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朱某等人償還拖欠的100萬元承包金。

【普法直通車】 只享收益不擔風險,名為合夥,實為借貸 ——民間借貸糾紛系列七

韶關中院終審認為,應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內容及協議目的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根據《某砂場股權承包合同》的約定,丘某的投資是為了獲得固定收益,其並不承擔經營風險,所以丘某與朱某等人簽訂的《某砂場股權承包合同》的真實意思並非約定合夥經營的方式,該合同的性質屬於名為合夥、實為借貸,故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根據合同的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現丘某請求按借款利息的相關規定來計算承包金,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決朱某等人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承包金)共計868000元給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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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況下,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如果協議約定某一“合夥人”出資後只享受固定收益,不參與經營、不擔風險。那麼,“只享收益”的合夥協議該如何認定?

朱某等人在經營砂場初期,因資金需要向丘某借款217萬餘元。借款到期後,朱某等人未歸還該欠款。為保障權益,丘某與朱某等人簽訂《某砂場股權承包合同》,將上述217萬餘元的借款約定為丘某對該砂場的合夥出資,丘某佔該砂場24%的股份,同時約定丘某不參與該砂場的經營,不承擔砂場的任何經營風險,朱某等人每月向丘某支付5萬元承包金,作為丘某借錢給朱某等人的固定收益。合同簽訂後,朱某等人僅向丘某支付了一年的承包金,後再未支付。丘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朱某等人償還拖欠的100萬元承包金。

【普法直通車】 只享收益不擔風險,名為合夥,實為借貸 ——民間借貸糾紛系列七

韶關中院終審認為,應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內容及協議目的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根據《某砂場股權承包合同》的約定,丘某的投資是為了獲得固定收益,其並不承擔經營風險,所以丘某與朱某等人簽訂的《某砂場股權承包合同》的真實意思並非約定合夥經營的方式,該合同的性質屬於名為合夥、實為借貸,故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根據合同的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現丘某請求按借款利息的相關規定來計算承包金,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決朱某等人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承包金)共計868000元給丘某。

【普法直通車】 只享收益不擔風險,名為合夥,實為借貸 ——民間借貸糾紛系列七

法官

說法

合夥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聯合。合夥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盈虧與共的法律原則。現實生活中,很多人與他人商定合作投資、簽訂合夥協議時害怕投資虧損,於是約定其只享受固定或保底收益,不承擔虧損或債務,不參與經營,此時法院會根據協議的具體內容及目的來確定雙方的關係是借貸還是合夥。

法官提醒:不同權利義務的設置形成不同的法律關係,不同的法律關係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從而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仔細斟酌合同內容,正確認識自己的權利義務,確保合同利益得到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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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況下,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如果協議約定某一“合夥人”出資後只享受固定收益,不參與經營、不擔風險。那麼,“只享收益”的合夥協議該如何認定?

朱某等人在經營砂場初期,因資金需要向丘某借款217萬餘元。借款到期後,朱某等人未歸還該欠款。為保障權益,丘某與朱某等人簽訂《某砂場股權承包合同》,將上述217萬餘元的借款約定為丘某對該砂場的合夥出資,丘某佔該砂場24%的股份,同時約定丘某不參與該砂場的經營,不承擔砂場的任何經營風險,朱某等人每月向丘某支付5萬元承包金,作為丘某借錢給朱某等人的固定收益。合同簽訂後,朱某等人僅向丘某支付了一年的承包金,後再未支付。丘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朱某等人償還拖欠的100萬元承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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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中院終審認為,應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內容及協議目的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根據《某砂場股權承包合同》的約定,丘某的投資是為了獲得固定收益,其並不承擔經營風險,所以丘某與朱某等人簽訂的《某砂場股權承包合同》的真實意思並非約定合夥經營的方式,該合同的性質屬於名為合夥、實為借貸,故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根據合同的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現丘某請求按借款利息的相關規定來計算承包金,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決朱某等人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承包金)共計868000元給丘某。

【普法直通車】 只享收益不擔風險,名為合夥,實為借貸 ——民間借貸糾紛系列七

法官

說法

合夥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聯合。合夥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盈虧與共的法律原則。現實生活中,很多人與他人商定合作投資、簽訂合夥協議時害怕投資虧損,於是約定其只享受固定或保底收益,不承擔虧損或債務,不參與經營,此時法院會根據協議的具體內容及目的來確定雙方的關係是借貸還是合夥。

法官提醒:不同權利義務的設置形成不同的法律關係,不同的法律關係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從而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仔細斟酌合同內容,正確認識自己的權利義務,確保合同利益得到實現。

【普法直通車】 只享收益不擔風險,名為合夥,實為借貸 ——民間借貸糾紛系列七

作者:董文傑 凌永芳

編輯:鄒方筱

審核:陳東陽 李瓊宇

責編:邱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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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況下,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如果協議約定某一“合夥人”出資後只享受固定收益,不參與經營、不擔風險。那麼,“只享收益”的合夥協議該如何認定?

朱某等人在經營砂場初期,因資金需要向丘某借款217萬餘元。借款到期後,朱某等人未歸還該欠款。為保障權益,丘某與朱某等人簽訂《某砂場股權承包合同》,將上述217萬餘元的借款約定為丘某對該砂場的合夥出資,丘某佔該砂場24%的股份,同時約定丘某不參與該砂場的經營,不承擔砂場的任何經營風險,朱某等人每月向丘某支付5萬元承包金,作為丘某借錢給朱某等人的固定收益。合同簽訂後,朱某等人僅向丘某支付了一年的承包金,後再未支付。丘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朱某等人償還拖欠的100萬元承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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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中院終審認為,應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內容及協議目的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根據《某砂場股權承包合同》的約定,丘某的投資是為了獲得固定收益,其並不承擔經營風險,所以丘某與朱某等人簽訂的《某砂場股權承包合同》的真實意思並非約定合夥經營的方式,該合同的性質屬於名為合夥、實為借貸,故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根據合同的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現丘某請求按借款利息的相關規定來計算承包金,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決朱某等人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承包金)共計868000元給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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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

合夥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聯合。合夥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盈虧與共的法律原則。現實生活中,很多人與他人商定合作投資、簽訂合夥協議時害怕投資虧損,於是約定其只享受固定或保底收益,不承擔虧損或債務,不參與經營,此時法院會根據協議的具體內容及目的來確定雙方的關係是借貸還是合夥。

法官提醒:不同權利義務的設置形成不同的法律關係,不同的法律關係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從而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仔細斟酌合同內容,正確認識自己的權利義務,確保合同利益得到實現。

【普法直通車】 只享收益不擔風險,名為合夥,實為借貸 ——民間借貸糾紛系列七

作者:董文傑 凌永芳

編輯:鄒方筱

審核:陳東陽 李瓊宇

責編:邱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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