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整理丨民間借貸糾紛中的10個“大坑”,每個都有人踩過'

"

民間借貸糾紛和經濟利益直接相關,是不誠信訴訟行為的多發領域。

很多當事人採用不誠信訴訟行為,試圖混淆事實,意欲藉由法院的判決謀取不當利益,由此增加了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難度,也成為人民法院打擊不誠信訴訟行為的重點領域。

"

民間借貸糾紛和經濟利益直接相關,是不誠信訴訟行為的多發領域。

很多當事人採用不誠信訴訟行為,試圖混淆事實,意欲藉由法院的判決謀取不當利益,由此增加了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難度,也成為人民法院打擊不誠信訴訟行為的重點領域。

乾貨整理丨民間借貸糾紛中的10個“大坑”,每個都有人踩過

通過平時平臺用戶的留言中,整理了十大容易在訴訟中踩的“坑”,一起了解一下吧!

第一坑:

職業放貸人變換出借人,提起虛假訴訟

【案 例】

葉某以其所持有的債權憑證向人民法院起訴,稱鍾某、馬某於2015年向其借款40萬元未還,請求法院判決鍾某、馬某歸還借款。

鍾某、馬某認可借款事實,但主張出借人系董某,當時借條並未寫明出借人,且其已經向董某歸還20萬元本金,葉某是董某的工作人員,董某收到20萬元本金後,再由葉某持40萬元的借條起訴要求歸還全款,屬於虛假訴訟。

鍾某、馬某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向董某歸還借款本息20萬的證據。人民法院經過關聯案件檢索發現,葉某在本市範圍內同一時間段有多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且所有涉案債務人均辯稱葉某係為董某工作,借款本金歸還一半後,葉某再以原借條金額起訴。

結合案件查明的事實,杭州中院認為債務人的相關抗辯屬實,葉某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判決駁回葉某的訴訟請求,並對其處以罰款50000元。

【案例解讀】

民間資本在經濟發達地區相對活躍,資金拆借活動有時呈現規模化、組織化等特點。在借款過程中,當事人應特別注意提高自身風險防範意識,警惕可能陷入“套路貸”的泥潭,特別要對預扣利息、變相高利、借款協議未註明借款人等情況多加留意,借款協議簽訂時應儘可能要求製作並留存副本,以便出現糾紛時進行比對,還款時應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條或代收憑證。

對於已經發生的侵犯權益的行為,包括可能涉黑涉惡的非法催討行為,應積極向公安機關報案。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有犯罪嫌疑的,亦應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案例來源:杭州中院)

第二坑:

當事人利用已簽章的空白紙張,偽造證據

【案 例】

潘某系杭州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與劉某存在長期加工業務往來。2017年,A公司起訴劉某歸還欠款,主要證據為一份債權憑證,上半部分記載“劉某尚欠A公司XXX元”等信息,下半部分記載劉某的姓名和銀行賬戶信息。訴訟中劉某辯稱,該證據系偽造而成,下半部分的姓名與銀行信息,確係劉某書寫,但該材料形成於加工業務往來中劉某要求A公司向其指定賬號打款時,而紙張上半部分所謂尚欠款項的信息,系A公司自行添加。

杭州中院查看證據之後,結合交易習慣認為確實存疑,經深入調查,潘某承認該證據確係偽造形成。人民法院查明該事實後,認為潘某偽造證據,妨礙案件審理,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判決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並對潘某處以罰款10000元。

【案例解讀】

在頻繁的經濟往來中,當事人有時會因貪圖便利或疏於監管,形成已經簽字或者蓋章的空白紙張。

在民間借貸中,常見被訴一方主張不存在借貸關係,只是曾在空白紙張上簽字的抗辯。空白簽章文書的流轉具有巨大的法律風險,極易形成虛假訴訟,為避免陷於此種不利境地,當事人在日常生活和生產經營中,應妥善管理公章、謹慎簽字,避免出具和流失已簽章的空白紙張。

同時,如出具的文書在紙面上留有大量空白頁面,建議在正文後寫明“此後無正文”等文字,防止他人擅自添加其他內容。(案例來源:杭州中院)

第三坑:

債權人利用同一筆借款,製作多份債權憑證,進行虛假訴訟

【案 例】

劉某系建德市職業放貸人,葉某於2015年分次向劉某借款共計6萬元,雙方口頭約定了高息。後劉某去葉某家中催債,要求葉某父親提供擔保,雙方發生爭吵。劉某要求葉某再出具一張6萬元借條後離開,但並未將之前的借條銷燬或歸還。數日後,劉某在路上撞見葉某,並扣住葉某駕駛的轎車要求以該車作為借款抵押,但因為該車並非葉某所有而作罷。劉某遂又要求葉某出具一張7.2萬元的借條(包含本金6萬元、利息1.2萬元)。之後,劉某以三張借條共計本金20.2萬元,借款均為現金交付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葉某以“只借款6萬元,後續出具的兩份借條均為確認和結算”為由抗辯。

建德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本人到庭參加訴訟,並要求雙方出具如實陳述保證書。結合當事人的陳述與法院調查的情況,人民法院認定劉某在訴訟中虛假陳述,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判決葉某歸還劉某借款6萬元以及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並對劉某處以司法拘留十日的處罰。

【案例解讀】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同一筆借貸關係簽訂多份不同的借條的情況並不鮮見。有的債權人利用優勢地位要求債務人簽訂多份借條,有的借貸雙方在結算過程中形成多份借條或在債務展期、增加保證時簽訂新借條。

在這些情況下,債務人常常因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在出具新借條時未回收或確認銷燬舊借條,也未在新借條上就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予以寫明。部分債權人就會利用這一點向人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以期謀取不正當利益。

為防範此類不誠信訴訟行為,債務人應提高風險意識,如確有必要就同筆債務出具新的借條,應回收或要求當面銷燬舊借條原件,或在新借條上載明相關情況。(案例來源:建德法院)

第四坑:

當事人在證據上擅自塗改、添加內容

【案 例】

汪某向陳某出借款項10萬元,由胡某、方某提供擔保。陳某、胡某、方某在《借款擔保協議》上簽字確認,但各方對於借款的借期、利息未予以書面約定。後陳某、胡某、方某未歸還借款,汪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明確借期和利息,汪某擅自在《借款擔保協議》上添加內容,在借款時間一欄添加“3個月,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在借款利息一欄添加“2%(每月貳萬元)”。陳某、胡某、方某對《借款擔保協議》上汪某自行添加的內容均提出了異議。

桐廬法院查明該事實後,認為汪某在證據上擅自添加內容,妨礙案件審理,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判決駁回汪某的相應訴訟請求,並對其處以罰款5000元。

【案例解讀】

在書面證據上擅自塗改、添附內容,是不誠信訴訟行為中最為常見的類型。

不誠信的證據持有人在訴訟過程中,發現書面證據存在瑕疵,如借條未寫明借期、利息,或借條上載明瞭預扣利息等內容時,會存在僥倖心理對證據擅自進行修改、添附。

對於舉債人而言,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如借條、欠條、借款合同、收條等)時應儘量完善必要信息,以書面形式固定雙方約定內容,儘量避免口頭約定。

發現書面證據經另一方當事人塗改、添加內容的,應積極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反證據。借貸雙方形成口頭約定的,應儘早轉化為書面協議,切不可想當然地依據口頭約定的內容擅自在已有的借條上塗改、添附,妨礙民事訴訟。(案例來源:桐廬法院)

第五坑:

當事人在法庭調查中,虛假陳述

【案 例】

徐某持有借條等證據起訴陳某、李某、陸某共同歸還7萬元借款並支付利息。在庭審中,被告李某辯稱已經現金歸還全部借款並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與徐某的通話錄音。通話錄音顯示,李某以借款還清為由要求徐某歸還借條原件,徐某在通話中確認了本案7萬元的借款已經還清,並表示借條暫時押在案外人處,等收回之後再歸還給李某。李某提交的該份證據可以證明本案借款已經全部還清,徐某系虛假陳述。

蕭山法院認為,徐某在本案中就借款歸還的重要事實未如實陳述,妨礙案件審理,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判決駁回徐某的訴訟請求,並對其處以罰款5000元。

【案例解讀】

在小額民間借貸中,款項往來有時採用現金的形式,當事人間常常對於借款是否交付、本金利息是否歸還等事實各執一詞。

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借貸雙方均可能利用這一點,就借款關係是否生效、還款義務是否已履行等重要事實進行虛假陳述。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現金還款的事實難以查明時,因債權人持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故而舉證的後果往往不利於債務人。因此,借貸雙方應注意在民間借貸款項交付時,儘可能採用銀行轉賬形式。確需採用現金方式的,應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條、歸還借條,或在有見證人的情形下進行現金交易。

若現金交付後,對方找理由稱借條遺失、撕毀或抵押予他人不予歸還的,應要求債權人出具書面材料載明借款返還的情況,以防止一方日後虛假陳述混淆事實。(案例來源:蕭山法院)

第六坑:

當事人擅自修改管轄約定

【案 例】

姚某與王某、陸某存在借貸關係,姚某作為債權人向蕭山法院起訴。起訴時,姚某提交了借條的複印件,其中出借人一欄為空白,借條載明:如有糾紛,則提交蕭山法院訴訟解決。庭審過程中,姚某向人民法院提交借條原件,法院在審理中發現,該借條原件與姚某之前提交的複印件存在多處不符,出借人一欄出現了“姚某”字樣,管轄約定則將“蕭山”塗改成了“濱江”。姚某在訴訟中陳述,除了本案借款之外,其與王某、陸某還存在另一筆借款,且出具了格式完全相同的借條。雙方口頭約定將另案借款的協議管轄法院從蕭山法院改成濱江法院,而姚某在修改借條文本時,錯對本案借條進行了修改。後,姚某表示願意撤回起訴。

蕭山法院認為,姚某在訴訟中隨意修改、變更借條內容,妨礙案件審理,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裁定準予姚某撤回起訴,但對其處以罰款2000元。

【案例解讀】

合同中約定管轄條款在締約過程中較為常見,但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中比較少見。

爭議發生後,部分當事人為了選擇更便利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在債權憑證上擅自添加管轄約定,或擅自修改內容製造管轄連接點,也有如案例中直接對管轄約定的內容進行修改的情況。

以上行為均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建議當事人在借款合同簽訂過程中,明確糾紛處理方式和管轄約定,減少雙方訴諸法院後因程序問題形成爭議拖延案件審理。(案例來源:蕭山法院)

第七坑:

當事人利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虛假訴訟,轉移財產

【案 例】

李某向人民院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要求裁定拍賣、變賣被申請人李某某、樓某某名下的坐落於杭州A區某街道某小區房產,所得價款在50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範圍內由申請人優先受償。人民法院受理後進行了聽證審查。在聽證過程中,李某表示:2013年,李某某向其借款500萬元,約定利息為年息15%,由樓某某提供擔保,並以李某某、樓某某名下的坐落於杭州A區某街道某小區房產作抵押,於2013年10月28日辦理了抵押登記。

李某依約交付了借款本金500萬元,李某某沒有歸還借款本息。樓某某對李某的申請事項無異議。李某某未參加聽證,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亦表示無異議。經人民法院詢問得知:李某某從事房地產開發,財務緊張,欠債較多。樓某某與李某某於2000年離婚。債權人李某系樓某某與李某某的兒子。

鑑於當事人三方的特殊關係,濱江法院經檢索當事人姓名進行查詢發現,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就案涉借款已作出民事判決,確認案涉借款以及抵押權已消滅。該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是借虛假的民間借貸關係,試圖通過訴訟轉移財產,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申請人李某要求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

【案例解讀】

利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虛假訴訟轉移財產是虛假訴訟中較為典型的類型。

常見於家庭成員或地緣、親緣關係之間、朋友之間。有債務人在對外大量負債無法償還時,通過形成虛假民間借貸的法律外觀,如虛籤借條、循環轉賬等,製作虛假債權企圖參與分配,甚至還製作抵押權登記,要求優先受償,目的是達到轉移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效果。

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存在此類情形的,應積極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之訴,撤銷虛假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以保護自身權益。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時,也應認真審查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形成原因、交付情況等案件事實,綜合各方面因素,對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真偽予以甄別。(案例來源:濱江法院)

第八坑:

當事人對公司破產債權受償不滿,轉而對個人進行民間借貸訴訟

【案 例】

章某在富陽地區長期從事資金拆借,從2014年起與富陽A公司之間存在資金借貸關係,雙方交易的形式主要通過章某將借款付至A公司賬戶或其法定代表人陳某個人賬戶。

2015年4月10日,章某又向A公司出借款項30萬元, A公司會計許某接受陳某的指令和委託,將許某的個人賬戶提供給了章某,該筆借款最終打入了許某個人賬戶。同時,許某對A公司之前與章某的借款共計110萬元進行了結算確認,10日後,許某又代表A公司和陳某向章某辦理借款15萬元,並在借條上簽字。

2016年,富陽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產清算案,章某向管理人申報債權2筆,一筆申報債權130.66萬元(本金125萬元、利息50.66萬元);另一筆申報債權70.3萬元(本金52.8萬元、利息17.5萬元)。經管理人調查,章某與A公司之間的借款往來,均在A公司財務資料載明,由陳某和A公司出具相應的借款手續,借款資金亦由A公司使用,借款利息且存在超過法律保護範圍的情況。

經統計,自2014年9月5日起章某累計向A公司出借本金791.8萬元,A公司通過自身及關聯人員(許某、陳某等人)累計向章某歸還本金和利息計822.99萬元,A公司已經超額支付章某借款本金和利息。故而,管理人最終確認章某債權為0元,經過兩次債權人會議,章某均未提出異議。見A公司破產確認章某的債權為0,章某遂將A公司會計許某之前簽訂和收款的借款共計125萬元予以整合,起訴要求其歸還欠款。

富陽法院結合破產案件管理人對於A公司財務的調查情況和章某在破產案件中債權申報的情況,認定章某主張不實。人民法院認為,章某將公司債務轉而向會計許某個人追討的行為,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判決駁回章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解讀】

企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切活動均通過其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來實施。如何區分企業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與職務行為,需要對事務是否屬於職務或授權範圍進行認定。當事人利用個人行為與職務行為的雙重性,惡意串通損害企業權益,或者惡意向企業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員轉嫁債務,在案件審理中並不鮮見。企業應規範落實財務制度,區分企業賬戶、個人賬戶的款項進出。企業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員在對外事務中,也應儘可能完善職務行為的外觀,切勿為圖便利而簡單以個人身份對外出具借條、收取款項,最終陷於個人債務困擾。(案例來源:富陽法院)

第九坑:

同一款項隱瞞刑事處置,再提民事訴訟

【案 例】

萬某系林某詐騙罪的刑事被害人。2013年,萬某以林某對其以借款形式詐騙70萬元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最後,該事實被法院刑事判決書予以認定。2015年,萬某拿出3份借條,分別是50萬、8萬和70萬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林某還款。林某抗辯稱70萬元已經包含了50萬和8萬,而且該事實已經在詐騙罪一案中查清並予以了處理。萬某對此予以否認。

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調查後發現,70萬元借款包含之前的50萬借款,且於林某詐騙罪一案中予以處理。8萬元也屬於詐騙罪中予以處理的犯罪事實,而且在公安的調查筆錄中,萬某承認該8萬元借款已經歸還。後,萬某自願向法院申請撤訴。

人民法院認為,萬某明知本案借款部分已經清償、已經由刑事案件處理的情況下,仍隱瞞真相併捏造事實起訴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未准許萬某撤回起訴,判決駁回萬某的訴訟請求,並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案例解讀】

在部分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人的款項可能因借貸關係涉嫌刑事犯罪而無法追回。對此,被害人首先應積極向公安機關報案,以期儘快查明案件事實,減少損失。

對於同一法律事實,刑事訴訟程序正在進行中,被害人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中止審理或駁回起訴。刑事訴訟程序已經審結且涉及追贓的,亦應等待追贓結果。在民事訴訟中,被害人應該就刑事訴訟及追贓情況如實向人民法院陳述。本案當事人隱瞞刑事案件相關事實且虛增債權,對人民法院作虛假陳述,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人民法院對於虛假訴訟當事人要求撤回起訴的,可以不予准許。(案例來源: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

第十坑:

民間借貸糾紛中涉及其他違法

【案 例】

周某起訴嚴某、晏某夫妻歸還借款。晏某辯稱自己和嚴某系假結婚,並沒有真實的夫妻關係,因此也不應該承擔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嚴某的對外借款。嚴某對於雙方是假結婚的說法也予以認可。經調查,嚴某在外多有負債,除本案以外,還有晏某的男朋友吳某的一筆大額借款且長期未還。恰好嚴某戶口所在村面臨拆遷,將得到一筆拆遷補償款與安置房。吳某為了自己對嚴某的債權不落空,決定讓其女朋友晏某與嚴某登記結婚。依據當地拆遷補償的相關規定,以夫妻名義,每月享受拆遷補貼,並最終分配獲得70平方的安置房面積補償。晏某與嚴某登記結婚之後,未一起生活,晏某每月領取補貼供其與吳某使用。嚴某在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繼續舉債,最終導致本案訴訟的發生。

杭州中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並核實上述事實,對於嚴某、晏某、吳某借結婚登記騙取拆遷補償的行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予以處理。

【案例解讀】

經濟生活中一些涉及較大利益的事務,容易出現當事人之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以徵收拆遷為例,部分當事人為獲得更多的拆遷利益,採用虛報面積、虛報人頭、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締結婚姻關係等方式,謀取不當利益,已涉嫌刑事犯罪。在民間借貸糾紛訴訟過程中,此類犯罪嫌疑線索可能作為案件事實而被發現。人民法院發現此類犯罪線索的,將當根據具體的情形,依法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進行處理。(案例來源:杭州中院)

來源:杭州中院
"

民間借貸糾紛和經濟利益直接相關,是不誠信訴訟行為的多發領域。

很多當事人採用不誠信訴訟行為,試圖混淆事實,意欲藉由法院的判決謀取不當利益,由此增加了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難度,也成為人民法院打擊不誠信訴訟行為的重點領域。

乾貨整理丨民間借貸糾紛中的10個“大坑”,每個都有人踩過

通過平時平臺用戶的留言中,整理了十大容易在訴訟中踩的“坑”,一起了解一下吧!

第一坑:

職業放貸人變換出借人,提起虛假訴訟

【案 例】

葉某以其所持有的債權憑證向人民法院起訴,稱鍾某、馬某於2015年向其借款40萬元未還,請求法院判決鍾某、馬某歸還借款。

鍾某、馬某認可借款事實,但主張出借人系董某,當時借條並未寫明出借人,且其已經向董某歸還20萬元本金,葉某是董某的工作人員,董某收到20萬元本金後,再由葉某持40萬元的借條起訴要求歸還全款,屬於虛假訴訟。

鍾某、馬某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向董某歸還借款本息20萬的證據。人民法院經過關聯案件檢索發現,葉某在本市範圍內同一時間段有多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且所有涉案債務人均辯稱葉某係為董某工作,借款本金歸還一半後,葉某再以原借條金額起訴。

結合案件查明的事實,杭州中院認為債務人的相關抗辯屬實,葉某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判決駁回葉某的訴訟請求,並對其處以罰款50000元。

【案例解讀】

民間資本在經濟發達地區相對活躍,資金拆借活動有時呈現規模化、組織化等特點。在借款過程中,當事人應特別注意提高自身風險防範意識,警惕可能陷入“套路貸”的泥潭,特別要對預扣利息、變相高利、借款協議未註明借款人等情況多加留意,借款協議簽訂時應儘可能要求製作並留存副本,以便出現糾紛時進行比對,還款時應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條或代收憑證。

對於已經發生的侵犯權益的行為,包括可能涉黑涉惡的非法催討行為,應積極向公安機關報案。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有犯罪嫌疑的,亦應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案例來源:杭州中院)

第二坑:

當事人利用已簽章的空白紙張,偽造證據

【案 例】

潘某系杭州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與劉某存在長期加工業務往來。2017年,A公司起訴劉某歸還欠款,主要證據為一份債權憑證,上半部分記載“劉某尚欠A公司XXX元”等信息,下半部分記載劉某的姓名和銀行賬戶信息。訴訟中劉某辯稱,該證據系偽造而成,下半部分的姓名與銀行信息,確係劉某書寫,但該材料形成於加工業務往來中劉某要求A公司向其指定賬號打款時,而紙張上半部分所謂尚欠款項的信息,系A公司自行添加。

杭州中院查看證據之後,結合交易習慣認為確實存疑,經深入調查,潘某承認該證據確係偽造形成。人民法院查明該事實後,認為潘某偽造證據,妨礙案件審理,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判決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並對潘某處以罰款10000元。

【案例解讀】

在頻繁的經濟往來中,當事人有時會因貪圖便利或疏於監管,形成已經簽字或者蓋章的空白紙張。

在民間借貸中,常見被訴一方主張不存在借貸關係,只是曾在空白紙張上簽字的抗辯。空白簽章文書的流轉具有巨大的法律風險,極易形成虛假訴訟,為避免陷於此種不利境地,當事人在日常生活和生產經營中,應妥善管理公章、謹慎簽字,避免出具和流失已簽章的空白紙張。

同時,如出具的文書在紙面上留有大量空白頁面,建議在正文後寫明“此後無正文”等文字,防止他人擅自添加其他內容。(案例來源:杭州中院)

第三坑:

債權人利用同一筆借款,製作多份債權憑證,進行虛假訴訟

【案 例】

劉某系建德市職業放貸人,葉某於2015年分次向劉某借款共計6萬元,雙方口頭約定了高息。後劉某去葉某家中催債,要求葉某父親提供擔保,雙方發生爭吵。劉某要求葉某再出具一張6萬元借條後離開,但並未將之前的借條銷燬或歸還。數日後,劉某在路上撞見葉某,並扣住葉某駕駛的轎車要求以該車作為借款抵押,但因為該車並非葉某所有而作罷。劉某遂又要求葉某出具一張7.2萬元的借條(包含本金6萬元、利息1.2萬元)。之後,劉某以三張借條共計本金20.2萬元,借款均為現金交付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葉某以“只借款6萬元,後續出具的兩份借條均為確認和結算”為由抗辯。

建德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本人到庭參加訴訟,並要求雙方出具如實陳述保證書。結合當事人的陳述與法院調查的情況,人民法院認定劉某在訴訟中虛假陳述,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判決葉某歸還劉某借款6萬元以及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並對劉某處以司法拘留十日的處罰。

【案例解讀】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同一筆借貸關係簽訂多份不同的借條的情況並不鮮見。有的債權人利用優勢地位要求債務人簽訂多份借條,有的借貸雙方在結算過程中形成多份借條或在債務展期、增加保證時簽訂新借條。

在這些情況下,債務人常常因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在出具新借條時未回收或確認銷燬舊借條,也未在新借條上就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予以寫明。部分債權人就會利用這一點向人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以期謀取不正當利益。

為防範此類不誠信訴訟行為,債務人應提高風險意識,如確有必要就同筆債務出具新的借條,應回收或要求當面銷燬舊借條原件,或在新借條上載明相關情況。(案例來源:建德法院)

第四坑:

當事人在證據上擅自塗改、添加內容

【案 例】

汪某向陳某出借款項10萬元,由胡某、方某提供擔保。陳某、胡某、方某在《借款擔保協議》上簽字確認,但各方對於借款的借期、利息未予以書面約定。後陳某、胡某、方某未歸還借款,汪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明確借期和利息,汪某擅自在《借款擔保協議》上添加內容,在借款時間一欄添加“3個月,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在借款利息一欄添加“2%(每月貳萬元)”。陳某、胡某、方某對《借款擔保協議》上汪某自行添加的內容均提出了異議。

桐廬法院查明該事實後,認為汪某在證據上擅自添加內容,妨礙案件審理,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判決駁回汪某的相應訴訟請求,並對其處以罰款5000元。

【案例解讀】

在書面證據上擅自塗改、添附內容,是不誠信訴訟行為中最為常見的類型。

不誠信的證據持有人在訴訟過程中,發現書面證據存在瑕疵,如借條未寫明借期、利息,或借條上載明瞭預扣利息等內容時,會存在僥倖心理對證據擅自進行修改、添附。

對於舉債人而言,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如借條、欠條、借款合同、收條等)時應儘量完善必要信息,以書面形式固定雙方約定內容,儘量避免口頭約定。

發現書面證據經另一方當事人塗改、添加內容的,應積極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反證據。借貸雙方形成口頭約定的,應儘早轉化為書面協議,切不可想當然地依據口頭約定的內容擅自在已有的借條上塗改、添附,妨礙民事訴訟。(案例來源:桐廬法院)

第五坑:

當事人在法庭調查中,虛假陳述

【案 例】

徐某持有借條等證據起訴陳某、李某、陸某共同歸還7萬元借款並支付利息。在庭審中,被告李某辯稱已經現金歸還全部借款並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與徐某的通話錄音。通話錄音顯示,李某以借款還清為由要求徐某歸還借條原件,徐某在通話中確認了本案7萬元的借款已經還清,並表示借條暫時押在案外人處,等收回之後再歸還給李某。李某提交的該份證據可以證明本案借款已經全部還清,徐某系虛假陳述。

蕭山法院認為,徐某在本案中就借款歸還的重要事實未如實陳述,妨礙案件審理,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判決駁回徐某的訴訟請求,並對其處以罰款5000元。

【案例解讀】

在小額民間借貸中,款項往來有時採用現金的形式,當事人間常常對於借款是否交付、本金利息是否歸還等事實各執一詞。

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借貸雙方均可能利用這一點,就借款關係是否生效、還款義務是否已履行等重要事實進行虛假陳述。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現金還款的事實難以查明時,因債權人持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故而舉證的後果往往不利於債務人。因此,借貸雙方應注意在民間借貸款項交付時,儘可能採用銀行轉賬形式。確需採用現金方式的,應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條、歸還借條,或在有見證人的情形下進行現金交易。

若現金交付後,對方找理由稱借條遺失、撕毀或抵押予他人不予歸還的,應要求債權人出具書面材料載明借款返還的情況,以防止一方日後虛假陳述混淆事實。(案例來源:蕭山法院)

第六坑:

當事人擅自修改管轄約定

【案 例】

姚某與王某、陸某存在借貸關係,姚某作為債權人向蕭山法院起訴。起訴時,姚某提交了借條的複印件,其中出借人一欄為空白,借條載明:如有糾紛,則提交蕭山法院訴訟解決。庭審過程中,姚某向人民法院提交借條原件,法院在審理中發現,該借條原件與姚某之前提交的複印件存在多處不符,出借人一欄出現了“姚某”字樣,管轄約定則將“蕭山”塗改成了“濱江”。姚某在訴訟中陳述,除了本案借款之外,其與王某、陸某還存在另一筆借款,且出具了格式完全相同的借條。雙方口頭約定將另案借款的協議管轄法院從蕭山法院改成濱江法院,而姚某在修改借條文本時,錯對本案借條進行了修改。後,姚某表示願意撤回起訴。

蕭山法院認為,姚某在訴訟中隨意修改、變更借條內容,妨礙案件審理,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裁定準予姚某撤回起訴,但對其處以罰款2000元。

【案例解讀】

合同中約定管轄條款在締約過程中較為常見,但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中比較少見。

爭議發生後,部分當事人為了選擇更便利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在債權憑證上擅自添加管轄約定,或擅自修改內容製造管轄連接點,也有如案例中直接對管轄約定的內容進行修改的情況。

以上行為均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建議當事人在借款合同簽訂過程中,明確糾紛處理方式和管轄約定,減少雙方訴諸法院後因程序問題形成爭議拖延案件審理。(案例來源:蕭山法院)

第七坑:

當事人利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虛假訴訟,轉移財產

【案 例】

李某向人民院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要求裁定拍賣、變賣被申請人李某某、樓某某名下的坐落於杭州A區某街道某小區房產,所得價款在50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範圍內由申請人優先受償。人民法院受理後進行了聽證審查。在聽證過程中,李某表示:2013年,李某某向其借款500萬元,約定利息為年息15%,由樓某某提供擔保,並以李某某、樓某某名下的坐落於杭州A區某街道某小區房產作抵押,於2013年10月28日辦理了抵押登記。

李某依約交付了借款本金500萬元,李某某沒有歸還借款本息。樓某某對李某的申請事項無異議。李某某未參加聽證,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亦表示無異議。經人民法院詢問得知:李某某從事房地產開發,財務緊張,欠債較多。樓某某與李某某於2000年離婚。債權人李某系樓某某與李某某的兒子。

鑑於當事人三方的特殊關係,濱江法院經檢索當事人姓名進行查詢發現,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就案涉借款已作出民事判決,確認案涉借款以及抵押權已消滅。該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是借虛假的民間借貸關係,試圖通過訴訟轉移財產,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申請人李某要求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

【案例解讀】

利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虛假訴訟轉移財產是虛假訴訟中較為典型的類型。

常見於家庭成員或地緣、親緣關係之間、朋友之間。有債務人在對外大量負債無法償還時,通過形成虛假民間借貸的法律外觀,如虛籤借條、循環轉賬等,製作虛假債權企圖參與分配,甚至還製作抵押權登記,要求優先受償,目的是達到轉移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效果。

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存在此類情形的,應積極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之訴,撤銷虛假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以保護自身權益。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時,也應認真審查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形成原因、交付情況等案件事實,綜合各方面因素,對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真偽予以甄別。(案例來源:濱江法院)

第八坑:

當事人對公司破產債權受償不滿,轉而對個人進行民間借貸訴訟

【案 例】

章某在富陽地區長期從事資金拆借,從2014年起與富陽A公司之間存在資金借貸關係,雙方交易的形式主要通過章某將借款付至A公司賬戶或其法定代表人陳某個人賬戶。

2015年4月10日,章某又向A公司出借款項30萬元, A公司會計許某接受陳某的指令和委託,將許某的個人賬戶提供給了章某,該筆借款最終打入了許某個人賬戶。同時,許某對A公司之前與章某的借款共計110萬元進行了結算確認,10日後,許某又代表A公司和陳某向章某辦理借款15萬元,並在借條上簽字。

2016年,富陽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產清算案,章某向管理人申報債權2筆,一筆申報債權130.66萬元(本金125萬元、利息50.66萬元);另一筆申報債權70.3萬元(本金52.8萬元、利息17.5萬元)。經管理人調查,章某與A公司之間的借款往來,均在A公司財務資料載明,由陳某和A公司出具相應的借款手續,借款資金亦由A公司使用,借款利息且存在超過法律保護範圍的情況。

經統計,自2014年9月5日起章某累計向A公司出借本金791.8萬元,A公司通過自身及關聯人員(許某、陳某等人)累計向章某歸還本金和利息計822.99萬元,A公司已經超額支付章某借款本金和利息。故而,管理人最終確認章某債權為0元,經過兩次債權人會議,章某均未提出異議。見A公司破產確認章某的債權為0,章某遂將A公司會計許某之前簽訂和收款的借款共計125萬元予以整合,起訴要求其歸還欠款。

富陽法院結合破產案件管理人對於A公司財務的調查情況和章某在破產案件中債權申報的情況,認定章某主張不實。人民法院認為,章某將公司債務轉而向會計許某個人追討的行為,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判決駁回章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解讀】

企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切活動均通過其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員來實施。如何區分企業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與職務行為,需要對事務是否屬於職務或授權範圍進行認定。當事人利用個人行為與職務行為的雙重性,惡意串通損害企業權益,或者惡意向企業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員轉嫁債務,在案件審理中並不鮮見。企業應規範落實財務制度,區分企業賬戶、個人賬戶的款項進出。企業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員在對外事務中,也應儘可能完善職務行為的外觀,切勿為圖便利而簡單以個人身份對外出具借條、收取款項,最終陷於個人債務困擾。(案例來源:富陽法院)

第九坑:

同一款項隱瞞刑事處置,再提民事訴訟

【案 例】

萬某系林某詐騙罪的刑事被害人。2013年,萬某以林某對其以借款形式詐騙70萬元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最後,該事實被法院刑事判決書予以認定。2015年,萬某拿出3份借條,分別是50萬、8萬和70萬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林某還款。林某抗辯稱70萬元已經包含了50萬和8萬,而且該事實已經在詐騙罪一案中查清並予以了處理。萬某對此予以否認。

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調查後發現,70萬元借款包含之前的50萬借款,且於林某詐騙罪一案中予以處理。8萬元也屬於詐騙罪中予以處理的犯罪事實,而且在公安的調查筆錄中,萬某承認該8萬元借款已經歸還。後,萬某自願向法院申請撤訴。

人民法院認為,萬某明知本案借款部分已經清償、已經由刑事案件處理的情況下,仍隱瞞真相併捏造事實起訴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未准許萬某撤回起訴,判決駁回萬某的訴訟請求,並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案例解讀】

在部分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人的款項可能因借貸關係涉嫌刑事犯罪而無法追回。對此,被害人首先應積極向公安機關報案,以期儘快查明案件事實,減少損失。

對於同一法律事實,刑事訴訟程序正在進行中,被害人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中止審理或駁回起訴。刑事訴訟程序已經審結且涉及追贓的,亦應等待追贓結果。在民事訴訟中,被害人應該就刑事訴訟及追贓情況如實向人民法院陳述。本案當事人隱瞞刑事案件相關事實且虛增債權,對人民法院作虛假陳述,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人民法院對於虛假訴訟當事人要求撤回起訴的,可以不予准許。(案例來源: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

第十坑:

民間借貸糾紛中涉及其他違法

【案 例】

周某起訴嚴某、晏某夫妻歸還借款。晏某辯稱自己和嚴某系假結婚,並沒有真實的夫妻關係,因此也不應該承擔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嚴某的對外借款。嚴某對於雙方是假結婚的說法也予以認可。經調查,嚴某在外多有負債,除本案以外,還有晏某的男朋友吳某的一筆大額借款且長期未還。恰好嚴某戶口所在村面臨拆遷,將得到一筆拆遷補償款與安置房。吳某為了自己對嚴某的債權不落空,決定讓其女朋友晏某與嚴某登記結婚。依據當地拆遷補償的相關規定,以夫妻名義,每月享受拆遷補貼,並最終分配獲得70平方的安置房面積補償。晏某與嚴某登記結婚之後,未一起生活,晏某每月領取補貼供其與吳某使用。嚴某在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繼續舉債,最終導致本案訴訟的發生。

杭州中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並核實上述事實,對於嚴某、晏某、吳某借結婚登記騙取拆遷補償的行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予以處理。

【案例解讀】

經濟生活中一些涉及較大利益的事務,容易出現當事人之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以徵收拆遷為例,部分當事人為獲得更多的拆遷利益,採用虛報面積、虛報人頭、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締結婚姻關係等方式,謀取不當利益,已涉嫌刑事犯罪。在民間借貸糾紛訴訟過程中,此類犯罪嫌疑線索可能作為案件事實而被發現。人民法院發現此類犯罪線索的,將當根據具體的情形,依法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進行處理。(案例來源:杭州中院)

來源:杭州中院
乾貨整理丨民間借貸糾紛中的10個“大坑”,每個都有人踩過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