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整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要點和裁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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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兩高權威解讀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一章 常見請求權基礎



一、借款返還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二、利息支付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一般保證責任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一款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四、連帶保證責任請求權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一款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五、抵押權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六、動產質權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七、夫妻共同債務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二章 基本要素事實及關聯規範



一、借貸主體及法律關係

關聯規範: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借貸形式及主要條款

關聯規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三、合同生效

關聯規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合同的有效性

關聯規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五、合同的履行

關聯規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六、借貸的擔保

關聯規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保證的方式;(四)保證擔保的範圍;(五)保證的期間;(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四)擔保的範圍。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四)擔保的範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七、夫妻共同債務

關聯規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裁判要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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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兩高權威解讀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一章 常見請求權基礎



一、借款返還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二、利息支付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一般保證責任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一款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四、連帶保證責任請求權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一款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五、抵押權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六、動產質權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七、夫妻共同債務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二章 基本要素事實及關聯規範



一、借貸主體及法律關係

關聯規範: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借貸形式及主要條款

關聯規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三、合同生效

關聯規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合同的有效性

關聯規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五、合同的履行

關聯規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六、借貸的擔保

關聯規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保證的方式;(四)保證擔保的範圍;(五)保證的期間;(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四)擔保的範圍。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四)擔保的範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七、夫妻共同債務

關聯規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裁判要素表

2019最新整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要點和裁判標準


第三章 主要爭議問題及裁判標準



一、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認定問題

(一)小額貸款公司放貸是否屬於民間借貸的認定問題

裁判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裁判標準: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政府金融主管部門批准設立並持有金融貸款業務經營牌照,專門從事貸款發放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尚不屬於正規金融機構的範疇。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於2008年5月4日聯合發佈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就小額貸款公司在貸款利率方面做出的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上限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於利率的規制應當適用於小額貸款公司。

(二)因其他法律關係出具借據是否屬於民間借貸的認定問題

裁判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裁判標準:

情形一(上述法條第一款的適用):

債權人以欠條為依據主張雙方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債務人辯稱該欠條形成是因為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欠條僅為對尚欠貨款數額的確認,不影響債務人就債權人所售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的抗辯,併為此提供了買賣合同、訂貨單、檢驗報告等證據予以證明的,如債權人確認雙方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所引起,亦無證據顯示債務人放棄了其作為買受人依法享有的合同權利,應認定雙方之間為買賣合同關係,按照買賣合同糾紛審理;如債權人否認糾紛系由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堅持主張雙方為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應當繼續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分配各方的舉證責任。

情形二(上述法條第二款的適用):

雙方當事人原本存在買賣合同關係,但在債權人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後,債務人超出合理的驗貨期限未就貨物質量提出異議,但一直拖欠債權人貨款。雙方當事人對賬後對就欠付貨款的金額、支付時間、逾期利率等達成一致意見,通過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欠條的方式確認債務,可以按照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行審理。

二、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適用

(一)民間借貸糾紛中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裁判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裁判標準:

民間借貸糾紛,按合同糾紛適用管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原告起訴被告要求其返還借款本息,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原告系接收貨幣一方,其所在地即為合同履行地,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

(二)民間借貸合同中管轄協議效力的認定

裁判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裁判標準:

若涉案民間借貸合同中雙方約定了管轄協議,人民法院應根據上款規定對該協議效力作出審查。若涉案管轄協議或條款選擇的人民法院與該案爭議不具有實際聯繫,則應認定該協議無效,而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該案爭議的管轄法院。

三、民間借貸關係是否成立問題

(一)僅依據債權憑證主張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認定問題

裁判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裁判標準:

債務人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應當就其償還借款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債權人主張以現金方式交付,債務人主張以現金方式的償還的情況,應當要求雙方陳述借款的原因、交付款項的時間、地點等具體細節,同時結合借款金額與雙方經濟能力的對比度,綜合考慮雙方陳述的可信度。如借款金額並非特別巨大,債權人的陳述亦不存在有違常理之處,而債務人又無法就其已經償還借款、債權人卻仍持有有效的債權憑證的事實作出合理的解釋,應當判決支持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債務人抗辯借款未實際支付的,應當由其作出合理的說明並承擔舉證責任。債務人的抗辯理由和舉證無法使審判人員形成充分的內心確信的,應當支持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對於債務人經合法程序送達,一審未應訴答辯的情況,人民法院應對債權憑證進行形式審查(借款人是否明確、借款金額及借款期限是否明確約定等),同時要求債權人陳述借款的發生經過、借款支付的時間、地點等細節。如原告提交的債權憑證並無明顯形式上的瑕疵、其陳述事實也沒有明顯的可疑之處、基本符合常理的,應當認定原告已經盡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的舉證責任,被告未應訴答辯依法視為放棄舉證、抗辯權,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主張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認定問題

裁判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裁判標準:

債權人為證明雙方存在借款關係,提交了相關銀行轉賬憑證,並對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作出了合理解釋,此時如債務人抗辯稱所收款項實為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應當盡其所能的提交證據予以證明。當債務人的舉證能夠達到使法官對涉案轉賬款項為借款產生懷疑的程度時,應由債權人繼續承擔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而非債務人所述其他經濟往來的舉證責任。

對於債務人經合法程序送達,一審未應訴答辯的情況,人民法院應詢問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職業,借款的原因、用途、為何不要求對方出具借據等事實。如其陳述事實沒有明顯的可疑之處、基本符合常理的,應當認定原告已經盡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的舉證責任,被告未應訴答辯依法視為放棄舉證、抗辯權,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四、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問題

(一)企業之間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是否有效的認定問題

裁判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裁判標準:

借貸雙方雖然均為企業法人,但並無證據顯示出借人是以經常放貸作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主要收入來源,同時借款人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涉案民間借貸行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或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則民間借貸合同有效,雙方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二)自然人從銀行貸款後轉貸牟利是否無效的認定問題

裁判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裁判標準:

出借人以自有房產向銀行抵押貸款獲得資金用於出借,與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利用信貸配額轉貸牟利不同,仍屬於個人理財的一種方式,不屬於擾亂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行為。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賭博的問題

裁判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裁判標準:

由借款人承擔證明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是用於從事賭博活動的舉證責任。如借款人盡到了上述舉證責任,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項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是雙方返還財產,並按照過錯程度分擔損失。處理此問題,應當注意與賭債不予保護的法律效果相區分。

五、民間借貸合同的履行問題

(一)借款人主張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問題

裁判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裁判標準:

雙方約定按月支付利息,但借款人在收到出借人所借款項當日即向出借人轉回部分款項,且該轉款數額與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月利息相當;或者出借人支付的借款本金低於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本金數額,出借人主張其餘部分為現金支付,但沒有證據予以證明的,均應當以實際支付的款項作為借款本金數額。

(二)約定利息的核算問題

裁判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標準:

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計付利息;

雙方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24%但未超過36%,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已經支付的利息,不予抵扣本金。對於尚未支付的利息,借款人最高可按年利率24%的標準主張利息;

雙方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36%,借款人已還利息中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應當從支付之日起抵扣本金。對於尚未支付的利息,借款人最高可按年利率24%的標準主張利息;

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但應當注意的是,因訴訟產生的律師費、財產保全擔保費以及訴訟費等因債務人未及時清償債務而導致債權人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合理費用,雙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借款人負擔的,出借人可依據合同約定請求借款人支付相應的合理費用,不受總額不超過年利率24%的限制。支持的律師費、財產保全擔保費數額應當限制在合理標準範圍內。債權人支付該兩項費用數額歧高的,即使提交了轉賬憑證、發票等證據,仍不予全額支持。律師費的合理標準可參照《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理》的相關規定。

(三)借款期限內利息約定不明確的問題

裁判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裁判標準:

借貸雙方為自然人,借款合同中未對借款利息進行約定,出借人主張利息,不予支持。但出借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對借款利率做了口頭約定並且借款人實際上按照約定的利率標準、有規律性的支付利息的,應當認定雙方實際上約定了借款利息,而不應僅僅侷限於書面合同的內容。

非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原則上要求以書面形式訂立,利息標準也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四)逾期利息約定不明確及計算複利的問題

裁判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裁判標準:

債權人主張逾期利息或主張按約定計算複利的,均不得超出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償還部分款項後,又重新出具債權憑證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上限如何計算的問題

實踐中處理民間借貸案件,往往出現借貸雙方之間就借款關係存在多筆資金往來,借款期間的借款金額發生變動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本息和利息上限

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一:甲乙雙方簽訂借款協議一,甲為出借人,乙為借款人,約定借款金額100萬元,約定年利率24%,借款期限1年。1年期滿後,借款人乙只向出借人甲償還了50萬元,甲乙雙方簽訂借款協議二,約定借款金額為74萬元,年利率仍為24%,借款期限為1年;1年期滿後,甲乙雙方再次簽訂借款協議三,約定借款金額為91.76萬元(上期本金74萬及上一借款期限內的利息17.76萬),年利率24%,借款期限1年;到期後,甲請求乙償還本金91.76萬元以及利息22.02萬元,共計113.78萬元。

在此案例中,如雙方在借款協議二中明確約定了乙償還50萬元的性質為償還本金,則按如下方式核算本息:第一個借款期限的借款100萬元,最高合法使用成本年息24%,已經體現為應付利息24萬元。該24萬元利息如再計算利息,勢必導致資金成本高出法定標準,因此該24萬元不應再繼續計算利息。第二期的借款利息應當以50萬元為本金計算,一年的利息為12萬。以此類推,第三期的借款利息同樣只能以50萬元本金計算,一年的利息為12萬元。到期後,乙應當向甲償還本金50萬元和利息48萬元,共計98萬元。

如雙方並未約定乙償還50萬元的性質,應當按照先息後本的方式核算本息,具體計算如下:償還的50萬元中24萬元應認定為償還到期利息,剩餘26萬元視為償還本金,則借款協議二約定的借款金額74萬元均為本金。此後兩年期利息均應當以74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到期後,乙應當向甲償還本金74萬元和利息35.52萬元,共計109.52萬元。

案例二、甲乙雙方簽訂借款協議一,甲為出借人,乙為借款人,約定借款金額100萬元,約定年利率24%,借款期限1年。1年期滿後,借款人乙無力償還,再次向甲借款124萬元,約定年利率24%,重新簽訂了借款協議二。甲依約向乙支付124萬元。乙收款後,當即將該筆款項償還給甲,用於清償借款協議一的全部借款本息,借款協議一履行清償完畢。借款協議二到期後,甲要求乙按照本金124萬元、年利率24%計算利息(到期本息合計153.76萬元,最初本金100萬的兩年期利息折算為年息26.88%)。

上述情況為借貸雙方通過資金走賬的方式規避複利上限年息24%的行為。雖然從形式上看是借貸雙方履行完畢借款協議一後,重新訂立了新的借貸關係,但事實上還是將第一期借款的利息計入第二期借款的本金,並按照24%的年利率繼續計算利息,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存在多次多筆借款、“借新還舊”的情況下,應當查明實際的資金出借情況,嚴格依法計算利息。對於“借新還舊”的具體細節以及償還本金、利息的具體數額,應由債務人承擔舉證責任。如經審查認定存在“套路貸”的違法事實,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

裁判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裁判標準:

一、所涉借款合同雖然僅有借款人個人簽名,但該借款合同簽訂時借款人與其配偶處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且有證據證明借款人配偶事後已對借款合同作出追認。該追認及對所負債務共同承擔的意思表示,可通過明示或暗示的行為方式予以表達,不應當侷限於借款人配偶出具書面的借款確認文件。比如,借款人配偶自願代為償還部分借款的,亦作為認定借款人配偶追認涉案債務並願意共同承擔的依據。

二、所涉借款合同雖然僅有借款人個人簽名,但該借款合同簽訂時借款人與其配偶處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且係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人請求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償還,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對於認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標準,應當結合借款金額與債務人經濟能力的對比關係、借款人收到借款後的錢款去向、有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額支出等情況,由審判人員作出判定。

三、所涉借款合同僅有借款人個人簽名,涉案借款合同簽訂時借款人與其配偶雖處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涉案借款金額及用途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出借人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借款人將該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出借人主張涉案借款系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共同債務的,不予支持。

七、民間借貸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問題

(一)民間借貸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處理

裁判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裁判標準:

借款人提交的有關公安機關作出的立案決定書等證據顯示本案所涉民間借貸行為本身已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依法應當駁回起訴。

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駁回起訴並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二)涉嫌犯罪的行為與民間借貸不屬於同一事實的處理

裁判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裁判標準:

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發現犯罪線索的,但涉嫌犯罪行為本身不是民間借貸行為,亦非民間借貸行為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應當繼續審理本案民間借貸糾紛,同時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

(三)借貸行為涉嫌犯罪的合同是否當然無效的認定問題

裁判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裁判標準: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案件並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的無效情形,雙方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仍為有效。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構成犯罪,且雙方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該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有關擔保合同因主合同無效亦應認定為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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