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馳女車主哭訴維權” | 來看看這幾個經典維權案例!

銀行 保險 轎車 裝修 鵝掌柴 四川高院 2019-04-18

近日,

“奔馳女車主維權”事件上了網絡熱搜,

“奔馳女車主哭訴維權” | 來看看這幾個經典維權案例!

汽車銷售領域存在的

各種“潛規則”浮出了水面,

很多車主表示也遇到過類似情況,

最終維權結果大都是

“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奔馳女車主哭訴維權” | 來看看這幾個經典維權案例!

今天,自貢市貢井區人民法院通過解析三件審理的典型案例,為您在購車過程中遇到的維權問題支招。

“奔馳女車主哭訴維權” | 來看看這幾個經典維權案例!

案例一:經營者銷售欺詐

案情簡介

事故車輛充新車,法院判決退一賠三

“奔馳女車主哭訴維權” | 來看看這幾個經典維權案例!

趙某稱2015年9月向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某品牌汽車一輛。趙某在4S保養過程中發現左前輪胎與車體處於摩擦狀態,左前輪比正常位置往後位移2釐米、前懸臂配件與原車配件不一致、前保險槓有損壞修復的痕跡、車輛備胎也是已經使用過的等多處損傷,趙某據此認為該車系事故車。汽車銷售公司承認其銷售的汽車發生過事故並進行維修但拒不對原告作出相應賠償,趙某向貢井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銷售商退還原告所支付的購車款及相關車輛稅費72500元,收回所售轎車,並賠償原告購車損失189000元。

汽車銷售公司辯稱:車輛系出廠時運輸公司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運輸公司雖報了保險,但並未告知事故情況,其自始至終不知曉該車系事故車,在車輛銷售中沒有過錯,不存在故意欺詐的行為,不應當適用“消法”三倍賠償的規定,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法院最終認定汽車銷售商的銷售行為構成欺詐,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趙某將汽車退還汽車銷售商,銷售商則退還趙某購車款及各種稅費共計72500元,並賠償趙某損失174900元。

法官提示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汽車作為特殊商品,具有價格高、安全性能要求高的特點,汽車銷售公司對出售的新車理應進行全面、精確的檢查,以保障車輛的完整性及安全性。

本案中,汽車銷售公司疏於對所售車輛的檢測、調查,以運輸公司駕駛員發生事故後未告知為由否認其知道該車系事故車,並將其作為新車出售給趙某,僅有運輸公司的證實,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從本案在案證據所形成的證據鏈反映,汽車銷售公司應當知道該訴爭車輛系事故車,隱瞞該事實,將其作為新車銷售,致使趙某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購買該涉案車輛,其行為已構成欺詐,損害了趙某的的知情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判決“退一賠三”。

法官特別提醒: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案例二:分期付款糾紛

案情簡介

支付憑據未保留,付款金額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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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江某與某汽車銷售商簽訂《(銀行按揭/分期付款)汽車買賣合同》,雙方約定:江某以銀行按揭分期付款的方式從汽車銷售商處購買某品牌汽車一輛,汽車總價款30餘萬元。合同簽訂後,江某履行了第一次付款9萬元和保證金2萬元的義務後,汽車銷售商交付車輛。此後,江某陸續按照約定分期付款,期間多次付款是將款項存入汽車銷售商負責人的個人賬戶,並將存款的憑證遺失。

2014年5月,雙方對購車款及相關費用的收、付情況發生爭議,汽車銷售商在通知江某審查時將車輛扣押,雙方協商未果,江某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汽車銷售商歸還多支付的購車款4萬餘元並交還扣押的車輛。汽車銷售商則提起反訴,請求判令江某支付所欠購車款、稅費及保險費8萬餘元,並賠償資金佔用費3萬元。

最終,本案在法院的調解下,江某與汽車銷售商達成了調解協議,化解了糾紛。

法官提示

消費者在按揭或分期付款購買車輛時,一定要與汽車銷售商書面約定好付款方式,特別是付款時間、金額,收款賬戶最好是汽車銷售商的公司賬戶,如是個人賬戶要特別註明。消費者付款後應及時向汽車銷售商索取收據,並保存好銀行付款憑證及收據等材料,以便發生糾紛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三:經營者未交付合格證或進口憑證

案情簡介

進口憑證未交付,車輛無法辦理行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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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李某在某汽車銷售商處訂購某品牌(進口)一輛,並簽訂《(銀行按揭)汽車買賣合同》,李某按照約定交付首付款,辦理17萬元的按揭手續後,汽車銷售商將車輛交付給李某,但是未隨車交付進口憑證,致使李某未能辦理車輛登記手續,所購車輛無法使用長達一年多。汽車銷售商承諾在2014年6月前將車輛進口憑證交付李某,逾期造成的損失由汽車銷售商承擔。此後,因為汽車銷售商經營出現問題,一直未履行承諾。李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汽車銷售商賠償損失,解除合同

最終,本案在法院的調解下,李某與汽車銷售商達成了調解協議,化解了糾紛。

法官提示

由於資金緊張,汽車合格證抵押貸款是目前汽車銷售商普遍採用的融資方式。一般情況下,銷售商售出車輛後,才去銀行“贖回”所售汽車的合格證,當銷售商資金週轉不靈或將賣車款挪用到其他用途上時,就不能立刻到銀行“贖回”售出車輛的合格證,造成銷售商拖欠消費者合格證的現象,因此消費者在購車付款前,一定要問清“幾天可以拿到合格證”。一般來講,信譽好或資金不存在問題的銷售商,1至2天就可以拿到合格證。

法官特別提醒:在提車時一定要核對車輛合法證件是否齊全,如購車發票、車輛合格證、三包服務卡、車輛使用說明書以及其他文件或附件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及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是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必須提交的法定證明文件之一,沒有材料就不能辦理新車上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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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井法院針對轄區內汽車銷售服務4S店汽車消費糾紛類案件數量突出的特點,始終堅持關注民生、依法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正當權益作為審理涉汽車消費糾紛案件的指導思想,推行法官專業化審判思路,積極總結審判經驗、探索審判規律,準確適用法律,不斷探索和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汽車市場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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