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奔馳車主維權案 看新收入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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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西安某女士與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簽訂了分期付款購買全新進口奔馳CLS300汽車的購車合同,提車後因為發動機存在問題與“利之星”汽車銷售企業進行協商,但結果是無法退款也不能換車,只能按照“汽車三包政策”更換髮動機。之後,該女子被逼無奈到店裡哭訴維權的視頻在網絡上流傳開來,迅速引發輿論關注並且衍生出新的話題。

最終,奔馳女車主和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達成換車補償等和解協議,包括:更換同款奔馳新車,但依舊是以貸款方式購買;對該車主此前支付的1萬餘元“金融服務費”全額退款;奔馳方面主動提出,邀請該車主參觀奔馳位於德國的工廠和流水線等;贈送該車主十年“一對一”的VIP服務;為女車主補辦生日(農曆),費用由“利之星”全額支付等。

雖然事件的熱度逐漸下降,但針對該項業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尤其隨著事件最後的和解協議的達成,更換新車、金融服務費退回、贈送的VIP服務、補辦的生日費用等應該如何確認收入?是否會影響當期收入?這一系列問題,在新收入準則下該如何進行收入確認和會計處理,都值得探討。

汽車銷售企業的盈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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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西安某女士與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簽訂了分期付款購買全新進口奔馳CLS300汽車的購車合同,提車後因為發動機存在問題與“利之星”汽車銷售企業進行協商,但結果是無法退款也不能換車,只能按照“汽車三包政策”更換髮動機。之後,該女子被逼無奈到店裡哭訴維權的視頻在網絡上流傳開來,迅速引發輿論關注並且衍生出新的話題。

最終,奔馳女車主和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達成換車補償等和解協議,包括:更換同款奔馳新車,但依舊是以貸款方式購買;對該車主此前支付的1萬餘元“金融服務費”全額退款;奔馳方面主動提出,邀請該車主參觀奔馳位於德國的工廠和流水線等;贈送該車主十年“一對一”的VIP服務;為女車主補辦生日(農曆),費用由“利之星”全額支付等。

雖然事件的熱度逐漸下降,但針對該項業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尤其隨著事件最後的和解協議的達成,更換新車、金融服務費退回、贈送的VIP服務、補辦的生日費用等應該如何確認收入?是否會影響當期收入?這一系列問題,在新收入準則下該如何進行收入確認和會計處理,都值得探討。

汽車銷售企業的盈利模式

從奔馳車主維權案 看新收入準則

汽車銷售企業的利潤大部分來自於整車銷售差價(進車價與售車價的差價)和廠家的返利補貼。廠家的返利高低取決於綜合考核指標。銷售任務只是考核指標之一,其餘的指標還包括客戶滿意度、投訴率、維修服務質量等。

在整車銷售中,汽車銷售企業還有一些衍生的盈利項目,如汽車裝飾、汽車改裝等。另外,汽車銷售企業還可以獲得一些保險收益(新保、續保、延保),即從保險公司的保費中提取而獲取部分收益、汽車金融(擔保)收益、二手車置換及銷售收益等。

此外,還有售後服務收益,包括常規保養(利潤一般在40%左右)、保修索賠(因保險公司出保修索賠款,利潤率也高達50%以上) 、一般修理(利潤達40%)、備件銷售(利潤達20-30%)、汽車養護(利潤率最高項,達80%以上)以及廢品收入。

新收入準則的收入確定五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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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西安某女士與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簽訂了分期付款購買全新進口奔馳CLS300汽車的購車合同,提車後因為發動機存在問題與“利之星”汽車銷售企業進行協商,但結果是無法退款也不能換車,只能按照“汽車三包政策”更換髮動機。之後,該女子被逼無奈到店裡哭訴維權的視頻在網絡上流傳開來,迅速引發輿論關注並且衍生出新的話題。

最終,奔馳女車主和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達成換車補償等和解協議,包括:更換同款奔馳新車,但依舊是以貸款方式購買;對該車主此前支付的1萬餘元“金融服務費”全額退款;奔馳方面主動提出,邀請該車主參觀奔馳位於德國的工廠和流水線等;贈送該車主十年“一對一”的VIP服務;為女車主補辦生日(農曆),費用由“利之星”全額支付等。

雖然事件的熱度逐漸下降,但針對該項業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尤其隨著事件最後的和解協議的達成,更換新車、金融服務費退回、贈送的VIP服務、補辦的生日費用等應該如何確認收入?是否會影響當期收入?這一系列問題,在新收入準則下該如何進行收入確認和會計處理,都值得探討。

汽車銷售企業的盈利模式

從奔馳車主維權案 看新收入準則

汽車銷售企業的利潤大部分來自於整車銷售差價(進車價與售車價的差價)和廠家的返利補貼。廠家的返利高低取決於綜合考核指標。銷售任務只是考核指標之一,其餘的指標還包括客戶滿意度、投訴率、維修服務質量等。

在整車銷售中,汽車銷售企業還有一些衍生的盈利項目,如汽車裝飾、汽車改裝等。另外,汽車銷售企業還可以獲得一些保險收益(新保、續保、延保),即從保險公司的保費中提取而獲取部分收益、汽車金融(擔保)收益、二手車置換及銷售收益等。

此外,還有售後服務收益,包括常規保養(利潤一般在40%左右)、保修索賠(因保險公司出保修索賠款,利潤率也高達50%以上) 、一般修理(利潤達40%)、備件銷售(利潤達20-30%)、汽車養護(利潤率最高項,達80%以上)以及廢品收入。

新收入準則的收入確定五步法

從奔馳車主維權案 看新收入準則

2017年7月5日,財政部修訂印發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新收入準則改變了原收入準則的確認標準並明確規定了銷售退回採用未來適用法的會計處理方式。新收入準則的收入確定五步法應用於汽車銷售企業分別為:

第一步,識別與客戶簽訂的合同,汽車銷售企業與顧客簽訂標準的紙質汽車銷售合同,註明車輛型號、收取費用的明細、購車方式(按揭或全款)。

第二步,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即汽車銷售企業合同中包括顧客所買的汽車型號,並明確各項檢查、辦理保險、汽車的底盤、發動機、變速箱提供3年/十萬公里無責任保修,剩下的部件視情況保修6個月至1年,但輪胎和雨刮器作為易耗品不保修,只能作為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不能確認為單向履約義務。

第三步和第四步,確定交易價格以及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項履約義務上。本案例中合同總金額66萬元,購車上牌辦理保險交購置稅等單向履約義務應該在履行義務的時點上確認收入並計量,而提供的售後則需要進一步判斷收入確定的時間。對於飽受爭議的金融服務費,根據之後稅務部門的調查,是根據車主與汽車銷售企業的第三方——陝西元勝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的墊資服務協議(若車款由銀行提供貸款,銀行貸款辦理需要一段時間和過程,因此選擇第三方服務替車主向汽車銷售企業進行墊資擔保),產生的服務費用。案例中貸款金額為419160元,其中3%即12575元為車主向元勝公司支付的報酬,也就是所謂的金融服務費。該金額由於是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不屬於汽車銷售企業的收入。

第五步,在履行履約義務時確定確認收入。對於售後服務,若滿足以下條件之一,企業應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取得並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己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否則,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這是汽車銷售企業一般銷售處理的方式。

新收入準則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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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西安某女士與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簽訂了分期付款購買全新進口奔馳CLS300汽車的購車合同,提車後因為發動機存在問題與“利之星”汽車銷售企業進行協商,但結果是無法退款也不能換車,只能按照“汽車三包政策”更換髮動機。之後,該女子被逼無奈到店裡哭訴維權的視頻在網絡上流傳開來,迅速引發輿論關注並且衍生出新的話題。

最終,奔馳女車主和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達成換車補償等和解協議,包括:更換同款奔馳新車,但依舊是以貸款方式購買;對該車主此前支付的1萬餘元“金融服務費”全額退款;奔馳方面主動提出,邀請該車主參觀奔馳位於德國的工廠和流水線等;贈送該車主十年“一對一”的VIP服務;為女車主補辦生日(農曆),費用由“利之星”全額支付等。

雖然事件的熱度逐漸下降,但針對該項業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尤其隨著事件最後的和解協議的達成,更換新車、金融服務費退回、贈送的VIP服務、補辦的生日費用等應該如何確認收入?是否會影響當期收入?這一系列問題,在新收入準則下該如何進行收入確認和會計處理,都值得探討。

汽車銷售企業的盈利模式

從奔馳車主維權案 看新收入準則

汽車銷售企業的利潤大部分來自於整車銷售差價(進車價與售車價的差價)和廠家的返利補貼。廠家的返利高低取決於綜合考核指標。銷售任務只是考核指標之一,其餘的指標還包括客戶滿意度、投訴率、維修服務質量等。

在整車銷售中,汽車銷售企業還有一些衍生的盈利項目,如汽車裝飾、汽車改裝等。另外,汽車銷售企業還可以獲得一些保險收益(新保、續保、延保),即從保險公司的保費中提取而獲取部分收益、汽車金融(擔保)收益、二手車置換及銷售收益等。

此外,還有售後服務收益,包括常規保養(利潤一般在40%左右)、保修索賠(因保險公司出保修索賠款,利潤率也高達50%以上) 、一般修理(利潤達40%)、備件銷售(利潤達20-30%)、汽車養護(利潤率最高項,達80%以上)以及廢品收入。

新收入準則的收入確定五步法

從奔馳車主維權案 看新收入準則

2017年7月5日,財政部修訂印發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新收入準則改變了原收入準則的確認標準並明確規定了銷售退回採用未來適用法的會計處理方式。新收入準則的收入確定五步法應用於汽車銷售企業分別為:

第一步,識別與客戶簽訂的合同,汽車銷售企業與顧客簽訂標準的紙質汽車銷售合同,註明車輛型號、收取費用的明細、購車方式(按揭或全款)。

第二步,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即汽車銷售企業合同中包括顧客所買的汽車型號,並明確各項檢查、辦理保險、汽車的底盤、發動機、變速箱提供3年/十萬公里無責任保修,剩下的部件視情況保修6個月至1年,但輪胎和雨刮器作為易耗品不保修,只能作為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不能確認為單向履約義務。

第三步和第四步,確定交易價格以及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項履約義務上。本案例中合同總金額66萬元,購車上牌辦理保險交購置稅等單向履約義務應該在履行義務的時點上確認收入並計量,而提供的售後則需要進一步判斷收入確定的時間。對於飽受爭議的金融服務費,根據之後稅務部門的調查,是根據車主與汽車銷售企業的第三方——陝西元勝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的墊資服務協議(若車款由銀行提供貸款,銀行貸款辦理需要一段時間和過程,因此選擇第三方服務替車主向汽車銷售企業進行墊資擔保),產生的服務費用。案例中貸款金額為419160元,其中3%即12575元為車主向元勝公司支付的報酬,也就是所謂的金融服務費。該金額由於是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不屬於汽車銷售企業的收入。

第五步,在履行履約義務時確定確認收入。對於售後服務,若滿足以下條件之一,企業應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取得並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己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否則,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這是汽車銷售企業一般銷售處理的方式。

新收入準則的應用

從奔馳車主維權案 看新收入準則

在奔馳事件中,汽車銷售企業先與顧客簽訂了分期付款購買全新進口奔馳CLS300汽車購車合同,此時,根據新收入準則,收入確認要求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合同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一是合同各方已批准該合同並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各方已經批准);二是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相關的權利和義務(明確權利和義務);三是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明確支付條款);四是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佈或者金額(具有商業實質);五是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對價很可能收回)。

如果在合同開始日交易各方簽訂的合同符合上述5個條件,初始計量時可以確認收入;在後續計量過程中,根據業務進展情況判斷是否需要重新評估合同。如果合同開始日合同不能同時符合上述5個條件,則初始計量時不能確認收入,需要進一步進行後續計量;若後續計量中合同能同時符合以上5個條件,則可以確認為收入。在奔馳事件中,車主與“利之星”最初簽署了購車合同,明確了付款方式為貸款,貸款年限和利息也達成了一致,滿足上述5個要求,按新收入準則應在初始計量時確認收入。

然而,由於之後發動機漏油和後續事件的發生,導致原合同進行了變更。新收入準則根據合同變更內容將變更部分劃分為“原合同+獨立新合同”“組合原合同”“原合同拆分+組合新合同”3個類別,並在判斷合同變更時採取了分層次雙標準的判斷方法。第一層次是合同變更部分是否能夠明確新增加的產品且其價格與獨立銷售價相等,如滿足此條件則變更部分作為獨立的新合同處理。第二層次判斷前提排除第一層次情況,判斷依據更換為合同變更日已轉讓和未轉讓部分是否能夠明確區分。若已轉讓與未轉讓可以明確區分則原合同終止,將未轉讓部分與變更部分合併為新合同處理,否則將變更部分併入原合同,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進行會計處理。

對比之下可以看出,和解協議已由各方批准,並且能夠區分增加的價款,因此合同變更部分應作為一份新合同處理。新協議似乎發生了銷售退回業務,然而汽車銷售企業賣車時並沒有附帶銷售退回條款,後續又更換了新車,同時新車由奔馳廠家提供,並不是汽車銷售企業重新購入一臺車,整體來看實際上汽車銷售企業仍然賣出一臺車,故前期確認的收入不需要抵減,退換的金融服務費由第三方陝西元勝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承擔,提供的其他服務應作為售後產生的費用或者銷售費用處理。

新收入準則對汽車銷售企業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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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西安某女士與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簽訂了分期付款購買全新進口奔馳CLS300汽車的購車合同,提車後因為發動機存在問題與“利之星”汽車銷售企業進行協商,但結果是無法退款也不能換車,只能按照“汽車三包政策”更換髮動機。之後,該女子被逼無奈到店裡哭訴維權的視頻在網絡上流傳開來,迅速引發輿論關注並且衍生出新的話題。

最終,奔馳女車主和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達成換車補償等和解協議,包括:更換同款奔馳新車,但依舊是以貸款方式購買;對該車主此前支付的1萬餘元“金融服務費”全額退款;奔馳方面主動提出,邀請該車主參觀奔馳位於德國的工廠和流水線等;贈送該車主十年“一對一”的VIP服務;為女車主補辦生日(農曆),費用由“利之星”全額支付等。

雖然事件的熱度逐漸下降,但針對該項業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尤其隨著事件最後的和解協議的達成,更換新車、金融服務費退回、贈送的VIP服務、補辦的生日費用等應該如何確認收入?是否會影響當期收入?這一系列問題,在新收入準則下該如何進行收入確認和會計處理,都值得探討。

汽車銷售企業的盈利模式

從奔馳車主維權案 看新收入準則

汽車銷售企業的利潤大部分來自於整車銷售差價(進車價與售車價的差價)和廠家的返利補貼。廠家的返利高低取決於綜合考核指標。銷售任務只是考核指標之一,其餘的指標還包括客戶滿意度、投訴率、維修服務質量等。

在整車銷售中,汽車銷售企業還有一些衍生的盈利項目,如汽車裝飾、汽車改裝等。另外,汽車銷售企業還可以獲得一些保險收益(新保、續保、延保),即從保險公司的保費中提取而獲取部分收益、汽車金融(擔保)收益、二手車置換及銷售收益等。

此外,還有售後服務收益,包括常規保養(利潤一般在40%左右)、保修索賠(因保險公司出保修索賠款,利潤率也高達50%以上) 、一般修理(利潤達40%)、備件銷售(利潤達20-30%)、汽車養護(利潤率最高項,達80%以上)以及廢品收入。

新收入準則的收入確定五步法

從奔馳車主維權案 看新收入準則

2017年7月5日,財政部修訂印發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新收入準則改變了原收入準則的確認標準並明確規定了銷售退回採用未來適用法的會計處理方式。新收入準則的收入確定五步法應用於汽車銷售企業分別為:

第一步,識別與客戶簽訂的合同,汽車銷售企業與顧客簽訂標準的紙質汽車銷售合同,註明車輛型號、收取費用的明細、購車方式(按揭或全款)。

第二步,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即汽車銷售企業合同中包括顧客所買的汽車型號,並明確各項檢查、辦理保險、汽車的底盤、發動機、變速箱提供3年/十萬公里無責任保修,剩下的部件視情況保修6個月至1年,但輪胎和雨刮器作為易耗品不保修,只能作為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不能確認為單向履約義務。

第三步和第四步,確定交易價格以及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項履約義務上。本案例中合同總金額66萬元,購車上牌辦理保險交購置稅等單向履約義務應該在履行義務的時點上確認收入並計量,而提供的售後則需要進一步判斷收入確定的時間。對於飽受爭議的金融服務費,根據之後稅務部門的調查,是根據車主與汽車銷售企業的第三方——陝西元勝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的墊資服務協議(若車款由銀行提供貸款,銀行貸款辦理需要一段時間和過程,因此選擇第三方服務替車主向汽車銷售企業進行墊資擔保),產生的服務費用。案例中貸款金額為419160元,其中3%即12575元為車主向元勝公司支付的報酬,也就是所謂的金融服務費。該金額由於是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不屬於汽車銷售企業的收入。

第五步,在履行履約義務時確定確認收入。對於售後服務,若滿足以下條件之一,企業應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取得並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己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否則,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這是汽車銷售企業一般銷售處理的方式。

新收入準則的應用

從奔馳車主維權案 看新收入準則

在奔馳事件中,汽車銷售企業先與顧客簽訂了分期付款購買全新進口奔馳CLS300汽車購車合同,此時,根據新收入準則,收入確認要求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合同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一是合同各方已批准該合同並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各方已經批准);二是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相關的權利和義務(明確權利和義務);三是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明確支付條款);四是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佈或者金額(具有商業實質);五是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對價很可能收回)。

如果在合同開始日交易各方簽訂的合同符合上述5個條件,初始計量時可以確認收入;在後續計量過程中,根據業務進展情況判斷是否需要重新評估合同。如果合同開始日合同不能同時符合上述5個條件,則初始計量時不能確認收入,需要進一步進行後續計量;若後續計量中合同能同時符合以上5個條件,則可以確認為收入。在奔馳事件中,車主與“利之星”最初簽署了購車合同,明確了付款方式為貸款,貸款年限和利息也達成了一致,滿足上述5個要求,按新收入準則應在初始計量時確認收入。

然而,由於之後發動機漏油和後續事件的發生,導致原合同進行了變更。新收入準則根據合同變更內容將變更部分劃分為“原合同+獨立新合同”“組合原合同”“原合同拆分+組合新合同”3個類別,並在判斷合同變更時採取了分層次雙標準的判斷方法。第一層次是合同變更部分是否能夠明確新增加的產品且其價格與獨立銷售價相等,如滿足此條件則變更部分作為獨立的新合同處理。第二層次判斷前提排除第一層次情況,判斷依據更換為合同變更日已轉讓和未轉讓部分是否能夠明確區分。若已轉讓與未轉讓可以明確區分則原合同終止,將未轉讓部分與變更部分合併為新合同處理,否則將變更部分併入原合同,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進行會計處理。

對比之下可以看出,和解協議已由各方批准,並且能夠區分增加的價款,因此合同變更部分應作為一份新合同處理。新協議似乎發生了銷售退回業務,然而汽車銷售企業賣車時並沒有附帶銷售退回條款,後續又更換了新車,同時新車由奔馳廠家提供,並不是汽車銷售企業重新購入一臺車,整體來看實際上汽車銷售企業仍然賣出一臺車,故前期確認的收入不需要抵減,退換的金融服務費由第三方陝西元勝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承擔,提供的其他服務應作為售後產生的費用或者銷售費用處理。

新收入準則對汽車銷售企業的影響

從奔馳車主維權案 看新收入準則

按照新收入準則的條款,一方面,在區別合同中的各項承諾時,新收入準則規定“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對該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進行評估識別,並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然後,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

在特殊交易第三十三條中,規定“對於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企業應當評估該質量保證是否在向客戶保證所銷售商品符合既定標準之外提供了一項單獨的服務。”同時,在準則中給出了具體的判斷標準。

可見,新準則對於企業多項合同承諾的識別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解決了由於準則規定不明確而導致多項承諾之間難以區分或未予區分的問題。

另一方面,按新收入準則,應首先判斷某承諾是否為單項履約義務。如果是單項履約義務,按照新收入準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判斷收入確認時間。

否則,應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判斷收入確認時間。而合同中是否約定後續服務、授予使用期限,不會影響收入確認時間的判斷。這與原收入準則中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確認原則“以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存在顯著差異。

因此,對於按照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原則確認收入,並且合同約定後續服務(售後)或分期收款的企業而言,實施新準則可能會較現行準則提前確認收入。

新收入準則的頒佈,對各行業收入的確認計量以及業績衡量產生了重大的影響,當遇到社會熱點時,不應只關注熱點的表象,更應當有深度思考,理解現象背後的財務問題,體會相關準則的規定、目的和內涵。奔馳車主維權事件,為深入理解收入準則提供了一個鮮活的案例。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來源:《中國會計報》8月9日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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