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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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泰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9年9月2日向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馬鞍山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訴狀。公司為原告,以曹林斌、潘哲、楊文龍、李俊毅作為被告,就雙方合同糾紛一案向馬鞍山中院提起訴訟。

公司於2019年9月6日收到馬鞍山中院受理案件通知書【(2019)皖05民初336號】。

二、本次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一)訴訟當事人

原告:泰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馬鞍山經濟技術開發區超山路669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500733034312N(1-1),法定代表人:邰正彪,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曹林斌,男,1987年6月4日生,漢族,住湖南省永興縣碧塘鄉茶元村書安組,身份證號碼:4310231987********。

被告:潘哲,男,1980年5月4日生,漢族,住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學府路107號深航飛行員公寓北樓,身份證號碼:2302291980********。

被告:楊文龍,男,1975年10月13日生,漢族,住湖南省洞口縣竹市鎮青毛村新屋組,身份證號碼:4326241975********。

被告:李俊毅,男,1990年5月12日生,漢族,住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愛榕路42號景園大廈南座6B,身份證號碼:4416211990********。

(二)糾紛起因

2017年9月,原告與被告曹林斌、潘哲、楊文龍、李俊毅等人經商談簽訂了《購買資產及利潤補償協議》,協議約定,原告以1.4392億元購買被告潘哲、楊文龍、李俊毅持有深圳市眾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邁科技”)51.40%的股權,其中:原告購買被告潘哲持有眾邁科技10.00%的股權,價格為2,800萬元,原告購買被告楊文龍、李俊毅各持有的眾邁科技20.70%的股權,價格均為5,796萬元。股權轉讓款按三期支付,第一期於協議生效後30日內支付45%,第二期支付20%,第三期支付35%。

協議同時約定了業績承諾指標和補償機制,被告曹林斌、潘哲、楊文龍、李俊毅為利潤補償義務人,利潤補償義務人承諾,眾邁科技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淨利潤分別不低於2,600萬元、3,600萬元、5,000萬元,三年累計淨利潤不低於1.12億元,並約定了利潤補償義務人補償金額的計算方式、補償方式、補償義務人各自補償義務等內容。

協議簽署地是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協議約定發生爭議由協議簽署地所在地法院管轄。

協議簽署後,原告按協議支付了第一筆股權轉讓款6,476.40萬元,被告潘哲、楊文龍、李俊毅也按照協議將股權轉讓至原告名下。

2018年,經審計眾邁科技2017年年度淨利潤為虧損50,440,371.54元,因此按照協議約定,利潤補償義務人應當支付給原告補償金額為98,225,877.43元,扣除第二筆股權轉讓款28,784,000元后,餘款69,441,877.43元。其中,被告曹林斌應負擔20,760,973.66元,被告潘哲應當負擔15,749,704.16元,被告楊文龍、被告李俊毅各負擔16,465,599.80元;另,由於第二筆股權轉讓款抵扣利潤補償金額時,原告需要代扣代繳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其中被告潘哲應當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是1,040,000元,被告楊文龍、被告李俊毅各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是2,152,800元。原告於2018年7月分別通知四被告支付利潤補償款,四被告均未支付。之後原告向四被告催告,要求支付,四被告至今未支付。

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所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各方均應當按照協議履行,原告履行支付股權轉讓款義務後,各被告應當按照協議履行利潤補償義務。原告因訴訟支付的律師代理費,依協議被告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三)訴訟請求

1、被告曹林斌立即支付利潤補償款20,760,973.66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逾期利息;

2、被告潘哲立即支付利潤補償款15,749,704.16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逾期利息;

3、被告楊文龍立即支付利潤補償款16,465,599.80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逾期利息;

4、被告李俊毅立即支付利潤補償款16,465,599.80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逾期利息;

5、被告潘哲支付其應當負擔的個人所得稅1,040,000.00元,被告楊文龍應支付其負擔的個人所得稅2,152,800.00元,被告李俊毅應支付其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2,152,800.00元;

6、被告賠償原告律師費500,000.00元;

7、被告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訴訟對公司利潤的可能影響

因本次訴訟剛獲受理,尚未進入審理等程序,對公司2019年度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

公司將根據該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

特此公告。

泰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一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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