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了,用私刻的蘿蔔章簽訂合同,不一定就無效'

漾濞 法律 刑法 雲南 大理 蘿蔔 重慶 民法 法眼追蹤 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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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私刻偽造的印章,俗稱蘿蔔章。用私刻的蘿蔔章簽訂合同,是否一定就無效,是否一定就無法律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案例給出了答案。

在公司明知偽造公章存在並使用的情況下,公司未提出異議,也未採取措施防止相對人的利益損害,並且公司同時存在多枚公章,均對外使用過,公司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使用偽造的公章簽訂履行合同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行為,該合同對公司具有約束力。

【案情簡要】

1、樑裕霖為重慶群洲公司雲南分公司負責人。

2、樑裕霖使用偽造的重慶群洲公司公章,向朱惠德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朱惠德使用該公章與汪天雄簽訂工程施工等協議。

3、汪天雄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慶群洲公司履行工程施工等協議。

4、重慶群洲公司敗訴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期間提交了法院認定樑裕霖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的刑事裁判文書。重慶群洲公司主張,樑裕霖利用偽造的公章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朱惠德簽訂工程施工協議非重慶群洲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重慶群洲公司沒有約束力。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樑裕霖偽造的公章在重慶群洲公司的經營活動及訴訟活動中均曾使用過。

2013年6月24日,重慶群洲公司使用該公章與雲南省大理州漾濞縣普坪發電有限公司簽訂《大理州漾濞縣普坪電站工程施工合同》,漾濞縣普坪發電有限公司隨後支付給重慶群洲公司的工程款均進入到重慶群洲公司雲南分公司的帳戶,工程款的收款收據上均蓋有該公章,重慶群洲公司並未提出異議。

雲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受理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188號案件中,重慶群洲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其提供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授權委託書》複印件上,均蓋有該公章,重慶群洲公司對該公章的使用亦未提出異議。

上述證據表明,重慶群洲公司對該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曉的。儘管其主張公章偽造,但其在明知該公章存在並使用的情況下,未採取措施防止相對人的利益損害,朱惠德使用該印章簽訂履行合同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重慶群洲公司的行為。

根據重慶群洲公司提交的相關材料,本案涉及重慶群洲公司不同編號的公章共有四枚,即:1、重慶群洲公司向本院申請再審時提交的證據材料中,加蓋的公章(編者注:公章1);2、重慶群洲公司成立雲南分公司時向工商管理部門遞交《分公司設立申請書》加蓋的公章(編者注:公章2);3、重慶群洲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印章刻制、查詢、繳銷證明》,自認存在的公章(編者注:公章3);4、重慶群洲公司認為樑裕霖偽造的公章(編者注:公章4)

除重慶群洲公司不認可公章4及變更前使用的公章3之外,未就公章1和公章2同時存在並使用做出合理解釋。

綜上,重慶群洲公司的再審理由不成立。

【案例索引】

案號:(2016)最高法民申255號,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評析】

重慶群洲公司在本案中之所以敗訴,其根源在於:

1、公章雖已被生效刑事裁判文書認定為偽造,但重慶群洲公司對該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曉的。偽造的公章在重慶群洲公司的經營活動及訴訟活動中均曾使用過,重慶群洲公司未提出異議。在重慶群洲公司明知偽造公章存在並使用的情況下,未採取措施防止相對人的利益損害,使用該印章簽訂履行合同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重慶群洲公司的行為。

2、重慶群洲公司使用過四枚不同的公章,公章不具有唯一性,重慶群洲公司對多枚公章的存在並使用未作出合理解釋。

通過本案例,可以總結出以下幾個要點:

一、公司印章應具有唯一性,即在公安備案登記的印章。如印章遺失或者損毀,應當將舊印章按照法定程序作廢,重新按照法定程序刻制新印章。

二、如果公司擅自使用多枚印章,且公司無法對多枚印章的使用作出有效的合理解釋,則公司不能對各印章的效力作選擇性確認,該多枚印章簽署的法律文件對公司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且無論該印章是否偽造、是否備案。

三、公司明知偽造的印章存在和使用,在其經營活動、訴訟活動等必須使用印章的場合使用過偽造的印章,公司也未對偽造的印章提出異議。為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公司對該偽造的印章在其他場合使用的效力予以否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即用該偽造的印章簽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對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公司授權委託人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合同相對人不具備審核公司印章是否真實的能力,無審核公司印章是否真實的義務。

五、《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分公司的債務屬於公司債務。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由公司承擔。

【本文提示】

本文提示當事人,應規範公司和分公司的印章管理制度,完善用印審批流程,建立用印登記臺賬,並將印章指定專人管理。以避免承擔不必要的責任,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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